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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孙中山五权分立的共和思想分析
范文

    文宁宁

    摘 要:清政府、北洋政府内部官僚行为盛行、腐败之风弥漫,动摇了统治的权威;外部帝国对中国实施的资本压迫和领土主权的侵占瓜分,加剧了统治局面的不稳定性,故中国现有的政治体系漏洞百出。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设想是孙中山借鉴英美的分权制度并基于中国社会的现有矛盾,在保持西方已有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上,融合中国传统的考选权和纠察权,在形式上、内容上更显民主性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取缔满洲统治,建立民主共和政治,实现主权平等、民族平等、人人平等。

    关键词:清政府;北洋政府;孙中山;五权分立;美英分权制度

    中图分类号:D9 ? ? 文献标识码:A ? ?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07.064

    孙中山借鉴西方三权分立的制度模式,在对中国国情的分析基础上,将中国传统的考选权和纠察权融合于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中,寻求一种比资本主义代议制度和三权分立更为民主和更为彻底的民主模式,即五权分立的共和制度模式。这种改革相对之前来说是由被动到主动的一种转变,它打破了以往照搬和机模仿日本和英国君主立宪体制的模式,带有民族化和本土化的特征。但是由于认识的局限性以及国内外局势的极具变化和多种主体因素的阻挠,这种制度模式并未大规模实施而以失败告终。本文主要探究孙中山五权分立的政治思想产生的国际国内背景,主要内涵以及它本身的先进性和局限性。

    1 五权分立民主共和思想产生的背景分析

    五权分立的民主共和政治思想可以说是在帝国主义瓜分侵略的宏观背景下,并考虑到中国政府内部贪腐腐败行为严重、专制复辟趋势加强以及以往改革的失败,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了中国一直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大时代背景下产生的。孙中山凭借自己早期的留学以及对美英等国家政治制度的了解,致力于在中国实施共和政治,是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还有考选权和纠察权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皆在是实现杜绝贪污、主权平等、民族平等、人人平等。

    1.1 “五权分立”民主共和思想产生的理论溯源是前提

    美国脱离英国革命以后,创立了一种三权宪法,世人称之为“成文宪法”,此作为立国之本,国人称之为最完备的法律。英国政治家亦称英国宪法是完备的法律。孙中山将美国宪法仔细研究,又从宪法史及政治各方面比较观察,发现美国的宪法流弊亦不少,主要是几个方面:一是弹劾权归属国会容易导致狡猾的议员使用此项权利来压制政府;二是美国的官吏是由民选而来的,但是民选存在很大的弊端,即何种人才有选举的权利或者是被选举的资格,如果是按照财产的多少来划分有无有的资格则与现代的潮流平等自由主旨不合;三是裁判人民的司法权独立,裁判官吏的纠察权反而隶属于其他机关之下,这是不恰当的。美国外的英国发展的后期并不是三权政治,而是一权政治,英国现在的政治制度是国会独裁,行议会政治,就是政党治国,以党治国。实则两国的政治并不完全符合平等自由的主张。

    中国传统而言,也有三权宪法,实际就是五权,但是权力的配置具有很大的专制色彩。一级的三权是君权、考选权和弹劾权,这种权力的配置过度集中在一个人身上,权力缺乏专制和监督,同时自上而下更容易导致各级官吏的贪污腐败,国家的政权建设更加不稳定。我国原有的考选权和纠察权是两大优良制度,但是考选权被恶劣政府滥用,纠察制度被长期埋没不为所用,这是国家管理过程中的弊端。

    1.2 北洋政府内部专制趋势的加强以及贪腐行为盛行是催化剂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结束了清王朝的封建专制帝制,随后革命的成果被袁世凯窃取,中华民国进入北洋政府时期。北洋政府由袁世凯统治时期,尽管孙中山对袁总统的很多做法持有反对态度,但是由于袁世凯并没有触及废除宪法的底线,因此采取妥协的态度。但袁世凯的最终目的是恢复帝制,因此平等自由的思想逐渐恢复为原来的等级制度,官吏贪腐行为相对清王朝只增不减,买官卖官行为未受阻止,骄奢淫逸思想更是普及。1913年1月袁世凯明确恢复帝制,建立等级制度国家,废除中华民国宪法,孙中山意识到辅助袁世凯建立理想的共和制国家是妄想,于是进一步完善权能治国思想,这成为五权分立共和政治思想形成和完善的催化剂。

    任何一种思想的产生都与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不可分开,资产阶级作为当时中国最先进的势力之一,吸取百日维新失败后经验教训,革命派又爆发了辛亥革命,并建立了中华民国,这一成果为五权分立思想的提出奠定了坚实基础。在目睹了西方各国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国制度日趋腐败的现状,认为三权分立已经过时,孙中山提出中华民国应是 “五权分立”的制度,实现主权、人民的平等。

    2 五权分立的民主共和思想的基本内涵

    在探究了其產生的理论溯源后,可以看出五权分立指将政府权力划分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选权、纠察权。这五种权力理论上各自独立,同时分别是五个政府机关行使的制度。五权分立的思想是为了防止个人独裁,确保政府行使治权时的分权和制衡,因为孙中山认识到之前考试权是附在行政上的,弹劾权是附在立法上的行为是错误的,同时认识到考试制度最为公平公正,可避免盲从滥选和任人唯亲的弊端,有利于人才的选拔,独立的监察制度也有利于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建设。他在此基础上借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考试、监察二权的科举取士制度,将这二者独立出来,赋予其与其他三权平等的地位。

    具体分工如下:以五院为中央政府,一曰行政院,二曰立法院,三曰司法院,四曰考选院,五曰纠察院。宪法制定后,总统是由全国各县的人民投票选举出来的,同时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组织成为立法院。司法院、考选院、纠察院三院的院长,在总统征得立法院同意后进行委任,但是他们对国人负责,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进行弹劾;而监察人员失职,则国民大会自行弹劾、进而罢黜。国民大会、五院的职员以及全国大小官吏,其资格都是由考试院决定的。

    3 五权分立的共和思想的先进性和局限性

    五权分立的政治思想是孙中山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实践中依据中国社会的国情,吸收西方启蒙思想家的主权在民、分权制衡理论,英美各国的政治经验,并且结合中国传统的考试制度和监察制度而形成的,因此应该是进步的思想,因此是先进的、创新的,但是由于时代的背景所限以及主客观的因素所限,孙中山的五权分立的政治思想仍有众多的局限性。

    3.1 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思想的先进性

    3.1.1 弥补了三权分立思想的不足

    孙中山在分析了英美两个国家权力制衡的制度以后,得出这两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存在很大的弊端。一是美国的官吏是由民选而来的,但是民选存在很大的弊端,如果是按照财产的多少来划分有无有的资格则与现代的潮流平等自由主旨不合;二是裁判人民的司法权独立,裁判官吏的纠察權反而隶属于其他机关之下,这是不恰当的。孙中山认为国家机构中除设立总统、议会外,还要设立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思想是孙中山打算建立真正可以限制权力的政府,在中国政治制度建立的过程中,不会走向英美后路,实现真正的权能政府,它的实质是权力分散。五权分立思想是孙中山独创的,他敢于提出质疑,并结合我国实际,做出调整。

    3.1.2 具有彻底的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改革精神

    孙中山的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思想在形式内容上,都体现人民的利益,反对封建专制制度更彻底。它的彻底性可以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对比。从纵向来讲,之前的改良派是温和妥协的,一方面要求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但是对封建的君主制是妥协的,实质承认封建专制的合理性和存在;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建立的前提是根本用暴力革命的手段推封建帝制,实现了救国手段由妥协到暴力的转变。另一方面,相对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的对比来讲,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建立在君主立宪制的政体上,它实质上承认了君主的存在,并且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君主很大的权力,而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从根本上推翻君主专制,他不仅否定君主专制,而且否定一切形式的专制,比如议会专制。

    3.2 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思想的局限性

    3.2.1 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思想在实践操作上步履维艰

    尽管五院制架构已经形成,但是在此后的20多年间内,国民政府组织法又经多次修改,而且这些修改大多都是以蒋介石为中心,实质是国府主席与行政院长之间的权力消长。在实际操作中,五院制政府并没有做到五权分立。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是为了权力制衡,体现了共和理念,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五院制政府成了国民党内部各派系斗争的场所,也成了蒋介石个人独裁的牺牲品,五权分立的政治思想实际的呈现形式与孙中山的初衷背道而驰,相去甚远。

    3.2.2 过度强调国家自由,间接地抑制个人自由

    孙中山认为,“欧美两三百年来人民奋斗所要竞争的,没有别的东西,就是为自由”,而中国则是与其相反,中国是“人人有自由,人人都把自己的自由扩充到很大,所以成了一片散沙”。因此主张中国所需要的是“国家自由”,而非个人自由,个人自由在万不得已的时候可以牺牲。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孙中山的内心深处是反对个人自由的,因为他更多地是注意自由的消极面,视自由为民族和国家最危险之敌,这就歪曲了自由的本意,改变了它的价值。“个人的自由是真正的现代自由,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因而也是不可或缺的”。而在孙中山的思想里,认为国家要独立强大,首先要限制个人自由,而个人不要处处牵制政府,以便让它有所作为。尽管孙中山主张要保障民权,试图用人民的政权去制约政府的权力,可是在其政体实践中又没有完善的控制手段来保障民权的实现,也没有详细的规定,使得其流于形式,只是一种空想。

    3.2.3 过分重视五权的合作,忽略了权力之间的制衡作用

    孙中山强调,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体系可以从本质上杜绝贪腐行为的产生,但是他又强调五权之间多是合作,以达到更高的行事效率。他忽略了权力制衡的作用,倘若五项权力更注重合作,在实施的过程中,贪腐行为会更加严重,尽管形式上具有监督机制,但是监督机制一旦沦为腐败的一方,那么整个体系的运行更是腐败的。同时权力只重视合作,忽略制衡,权力滥用等行为更是会危及统治,那保证人权和实现有限政府的初衷就不能达到。

    因此五权分立的共和政治思想是基于大清、北洋政府的统治的现实基础并结合欧美等国家分权制衡的政体的经验以及中国传统的考选权和纠察权所形成的,目的为了防止个人独裁,确保政府行使治权时的分权和制衡。孙中山所提出的这套五权分立理论,后来将其纳入中华民国宪法当中,实际应用到中华民国政府的组织架构当中,在总统之下设立五院,分别是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及考试院。这套思想是孙中山的创新,突破理论的限制,并一定范围上运用到实践当中。但是由于主观的分析缺乏客观的实践经验,其理论具有空想性,彻底的民主和防止贪腐的做法实践起来存有很大的弊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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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3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