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国家与社会视域下的上海公墓建设(1909—1937) |
范文 | 〔摘要〕 上海公墓建设始于民间,各界民众和社会团体相继建立了类型多元的公墓,弥补了政府公共职能的不足,是民间社会承担公共性的重要表征。然而,民间社会掌控公墓的建设,不利于政府权力的统合,故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为了强化政府权力,上海市政府将公墓的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在着力进行市立公墓规划与建设的同时,加强了对私立公墓的指导和监管。由此,近代上海公墓体制逐渐由民治转为官治,在此过程中,政府与民间社会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共同推进了上海公墓的建设和发展。 〔关键词〕 上海;公墓;私立公墓;市立公墓;无名英雄墓;万国公墓 〔中图分类号〕K257;K26;K8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6-0169-10 公墓①关乎城市的市政建设、社会生活、生态环境,是社会史、城市史研究的重要对象。中国近代公墓建设肇始于上海,上海自开埠以后,西式公墓便在租界内逐渐兴起。随着西俗东渐和城市化的发展,上海民众对中国传统丧葬礼俗不断进行反思和批判,丧葬观念开始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部分开明人士开始提倡仿效西式公墓,进行墓制改革,华人创建的近代新式公墓随之兴起。〔1〕目前学术界有关近代上海公墓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传统意义上的公墓——义冢与丙舍的研究、②外侨公墓研究③,以及公墓与葬俗变迁的关系研究①等方面,对于近代上海公墓建设的推动力量与运行方式鲜有涉及。笔者试图在国家与社会理论框架下,②对近代上海公墓建设展开研究,以揭示近代上海公墓自身的发展轨迹和运行机制,亦希冀藉此提供一种检视社会史的新视阈。 一、公共性的承担:上海民间社会与公墓建设 近代上海处于中西文明交汇的前沿,是市民意识萌发较早的城市。正如有学者指出:“清末民初,上海地区的民间组织是现代城市公共事业的主要提供者,它比上海地方政府有着更为悠久的历史。”〔2〕公墓关乎城市建设和民众生活,首先引起了民间社会的关注。1909年,浙江商人经润山在上海首创近代中国新式公墓——万国公墓,随后上海私人及团体相继创建了类型多元的公墓。③ 近代上海租界和华界长期分而治之,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前,除了租界当局外,华界在殡葬管理方面缺乏明确的管理思路,南市、北市、吴淞的市政机构相对独立,无法形成对公墓的统一规划和有效管理。因此,1909至1927年间,公墓主要由民间社会自主创办和管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尽管公墓建设置于上海市政府的监管之下,民间社会在公墓的发展历程中仍然发挥着主体作用。据上海市卫生局1935年统计,上海市注册公墓为18座,其中市立公墓仅两座,其余皆由私人或团体创建。〔3〕 日本学者小浜正子将包括教育、社会福利、治安、基础设施等公共职能所涵盖的领域设定为公领域,〔4〕并且认为民间组织在近代上海公领域中承担了重要公共职能,以此为中心形成了都市公共性。〔5〕公墓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公领域,也是一种新型的公共空间,蕴涵丰富的社会内涵。公墓建设过程中广泛的社会参与,使得民间社会成为近代上海公共性的重要承载主体。 (一)城市文明的建构 公墓伴随着近代上海城市化而产生,公墓建设的发展,推动了近代上海都市文明的进程。首先,完善了上海的生态环境。随着近代上海城市化的发展,人们已经意识到公墓的规划设计与城市的生态环境息息相关。因此,公墓创建者通常从城市的整体角度出发,注重公墓建设与城市生态环境发展相统一。具体表现为:第一,公共卫生意识增强。上海开埠之初,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传统的丧葬制度,墓地为家族或家庭所有,此外还有大量的义冢和丙舍存在。不过,传统墓地没有统一规划,且埋葬方式简陋,浮厝、弃棺现象时而有之,给公共卫生带来了严重危害。有识之士从近代城市文明及公众健康的角度,对此进行了反思:“夫以文明中区之上海,而尚容此上古陋俗,亦愧称文明矣,又岂止有玷文明而已哉!信可谓不卫生之极者也。”〔6〕“葬埋之制,自当以民众之健康保持,与夫国家之生存条件为本旨……对于墓地及葬制,当有取缔规则”。〔7〕基于以上认识,早在政府相关公墓条例颁布之前,上海民间社会即非常注重公墓选址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周围半里以内,须禁人家居住,以免有妨卫生”;“凡为饮料水之井池近旁,不得有坟场,至少当在二里以外。”〔8〕在葬法上,公墓经营者要求葬户务必深葬,如《上海潮州八邑山庄特别公墓简章》中规定:“棺盖须距离路面平线1尺以下,不得浮厝。”〔9〕可见,在公墓的建设与管理中,民众公共卫生意识日渐突出。 第二,合理利用城市资源。近代上海城市的扩张带来了市区与城郊空间格局的变动,地价也随之日益高昂。传统墓地没有合理统一的规划,无疑会造成死人与活人争夺生存空间的现象。为此,公墓经营者在选址和规划时,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公墓选址大都在城郊,墓地的占有面积均有一定的限制。一些有识之士主张循环利用公墓土地:“坟茔丛葬,达一定之数,即不许再葬,最后之墓如过百年,即一律填平,以该地另作他用。”〔10〕公墓的合理规划一方面使得逝者远离城市的喧嚣,得以安息,体现了生者对逝者的尊重;另一方面,可以高效利用城市日益稀缺的土地资源,合乎城市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三,采用园林式布局。园林化是近代上海公墓的重要特征,小桥、流水、树木、花草为其必要元素,体现了生命的气息。经营者还注重公墓的艺术性,墓区的合理划分、道路的合理布局,以及园内中西合璧的建筑设施、风格各异的墓碑等等,使得公墓不再是令人恐惧的地方,而是城市的一大景观。以万国公墓为例,万国公墓内的环境和格局宛如园林,公墓四周有小河环绕,前架小桥,桥上铁木镌刻着“薤露园万国公墓”七字。进入墓门,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条六米宽的林荫干道,与通向各墓区的四条支道相连;追思厅和纪念堂的厢房内陈设各式家具,壁上悬挂诗画屏障,中西合璧,富丽典雅;墓园以草坪、鲜花、绿树、池水为主要元素,绿草如茵,周围繁花似锦,绿荫浓蔽。〔11〕万国公墓因其优美的环境,成为人们游览参观的景点。来自南京的大学生曾到万国公墓游览,称赞其“诸墓星罗,秩序井然”。〔12〕诗人沈祖牟在游览万国公墓时,写下了以万国公墓为题材的诗作:“这里有放青的柳条,有桐荫半肩,我慢步的走来,踏着轻软的草尖,啊!是谁人的惓念,这钟声,这暮烟?多谢春时的迷醉满溢在这墓园,让我得深深地把一捆哀伤埋掩,别让它再酿成了我灵府的阴天。让我得同样地葬埋我的心,我的甜,在这女神的裙下,这白玉的碑边,在这花一般的流光,花一般的春!”〔13〕 又如“联义山庄”,虽以山庄命名,但其性质不同于传统的义冢,而是按照新式公墓进行规划和经营。庄内有专人管理,看守、打扫、绿化,各司其职。山庄苍松翠柏,绿树成荫,幽静中蕴含肃穆;河流纵横,划船其上,水气里飘着芬芳;虽墓葬丛丛,但由于分隔为甲、乙、丙、丁区域,形成公园布局〔14〕,被誉为“上海市不收门票的公园式公墓”。〔15〕 上海佛教第一公墓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其山形地貌和水的顺势利用,使得墓园与自然协调融合,也成为人们游览的一大胜景。1936年11月,杨欣莲偕同赵默生等佛教居士游览佛教第一公墓后,盛赞其独特的艺术性:“迎面即见有黄色灿烂古宫殿庙宇式之牌楼在焉,楼为黄绿相间之琉璃瓦建筑,颇能表现东方古代美术作风”;园内“亭池相对,花木扶疏,假山佛严,气象万千,丰碑佛像,备极庄严。”〔16〕 其次,改善道路交通。道路交通是公墓选址时必须考量的因素。出于市政规划的考虑,近代上海公墓选址一般选在人口较少的市郊,但与市区有着便利的交通联系,以便于人们祭扫运柩。例如,虞洽卿等人集资创办的中国公墓墓址选在交通极为便利的“沪闵长途汽车公司吴家巷车站附近”。〔17〕联义山庄通往外部有一条四公里左右的道路,途径北宝兴路、粤秀路、彭江路。〔18〕公墓的存在有助于促使相应道路的改善和修筑。为便于祭扫和运柩,有些民间团体在修建公墓的同时,自行修筑马路。如广肇山庄修筑了一条“西起苏州河边专用码头、东至恒丰路的泥路”,全长480米,取名广肇路。〔19〕1936年2月,上海无名英雄墓建成后,为了便于祭扫,特辟建一条专门马路,“西通大场,南接闸北之岭南路,”即“一·二八”纪念路。〔20〕 公墓是现代城市公共空间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城市形象、城市空间布局等方面有着重要影响,是塑造和表现城市文明的公共载体。近代上海公墓建设的发展,促进了城市文明程度的提升,是近代上海民间社会建构公共性的重要体现。 (二)民族主义空间的建构 近代中国饱受列强欺凌,民族救亡成为时代的主题,以公墓为场域的民族主义空间的构建和政治诉求,显示出近代上海公共性的另一个侧面。下面以上海无名英雄墓为例讨论之。 1932年“一·二八”淞沪抗战爆发后,十九路军在全国人民抗日热潮的推下,奋勇抗敌,伤亡惨重。烈士的遗骸主要由上海崇善堂、普善山庄、同仁辅元堂等慈善团体负责收集掩埋。但由于环境纷乱及伤亡过多,烈士遗骸大多未能得以妥善安葬。战后,仅有少数将士遗体由国民党中央运往南京紫金山灵谷寺安葬。〔21〕多数不知姓名的英雄则散葬于累累荒冢,“任其暴露郊原,荒凉零落,久而湮没。”〔22〕 中国自古有在殉国志士立功所在地建祠以昭其忠烈的传统。1932年11月,沪上各界人士发起创建无名英雄墓,“援例旌表,告慰英灵”。墓址选在抵抗最久、炮火最烈、伤亡最多的庙行。〔23〕12月初,无名英雄墓发起人王一亭、王晓籁、虞洽卿、杜月笙等各界要人联名发出“创建无名英雄墓募捐启”,颂扬烈士为“民国以来所绝无仅有之多数无名英雄”,实为“我民族精神之表现”,“万不能坐视其久而湮没不闻也”,特创建无名英雄墓,“以奋起我民族之观感。”〔24〕 无名英雄墓的筹建立刻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登报募捐以来,各界捐输,颇形踊跃”。〔25〕“中国银行一家,已达数千元之多,自总管理处以至练习生及茶房老司务,无一不力尽义务。”〔26〕上海市商会也通电全国各地商会为无名英雄墓募捐,“以扬我民族精神”。〔27〕 社会媒体也积极刊发有关无名英雄墓的文章,彰显其民族主义象征意义。有位署名“诚”的作者在《申报》发表评论,指出无名英雄墓的发起“实至韪而至有意义”。 作者将“一·二八”抗战与民国以来的军阀混战相比较,指出后者“仅为个人之驱策,作个人之工具,为个人而牺牲,毫无意义可言”;此次上海抗日之战,“不仅足以内儆国奸,亦即所以外挫强暴,使我民族精神为之一振,使国际人士之耳目为之一新”。此战中之牺牲者与历次内战中之牺牲者相比较,“其价值与意义实不可同日并论”。因此,无名英雄墓的创建,“与其谓为崇功报德,毋宁谓为昭示来兹;与其谓为追怀忠烈,毋宁谓为树立典范。”〔28〕 在中华民族处于国难当头、风雨飘摇之际,明哲保身,置国家安危、民众生死于不顾的军阀政客们大有人在。相形之下,无名英雄为国牺牲的精神更值得国人崇敬。对此,有人撰文指出:“为民族大众的生存而奋斗,死抗帝国主义的侵略而不自顾其身的无名英雄,诚值得我们的顶礼膜拜,永志哀思,所以我们对于无名英雄墓的创建,很愿乐观厥成。”同时愤慨指出,“当日帝国主义的暴军掠夺东北入寇淞沪的时候,实际奋起抗敌的,在东北只有马将军,(后来只有李杜丁超苏炳文等健将),在淞沪仅有十九路军(最后加入一小部分的第五军),而当时负有守土抗敌的军事长官固不止此,都明哲保身的滚到哪里去了!”所以无名英雄墓的建设除了“募捐启”中所举“供护侠骨忠魂与永留深刻印象”的功效外,还有一个很大的效用,就是“愧死只知对国民耀武扬威,只知在嘴巴上说得天花乱坠的军阀们!”〔29〕 在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支持下,1936年2月16日,无名英雄墓完竣并行揭幕礼。无名英雄墓位于庙行镇中心,占地约50余亩,由著名建筑工程师董大酉设计。其独特的造型设计蕴涵着民族觉醒的民族主义关怀:“全部轮廓,成宝剑形,以主要部分之墓堂,处剑柄形之首端;中间林落大道,为剑匕部分;横叉大道之旗竿道,平行于墓堂之前者,适为剑档之像形。”剑有“正气”之寓意,无名英雄墓墓基以剑为造型,象征烈士捍卫民族国家之浩然正气。墓堂为一长方体建筑,“耸立于阔一百二十八尺,深一百十尺之广大石板平台上。台之四边,有石级十五步,分为三叠,正面宽约三十余尺”,“堂中设有半圆形地坑,中置石橔一具,为痤藏阵亡无名英雄将士遗体之处”(内有烈士遗体一具,及烈士遗物),后部竖立石碑一座,悬有“‘一·二八阵亡将士之灵”红色大旗。凭吊者一入堂门,敬仰之心,油然而生。墓堂上方缀有“义薄云天”四字,由国府主席林森手笔,以纪念和表彰烈士为国捐躯的忠烈。堂内竖有墓碑,上书“无名英雄之墓”六大字。建筑式样朴素坚固,缀以中国式花饰雕纹,清幽古雅,富有民族特色。〔30〕 一座建筑往往通过有形的形态、构造和装饰,来表达建造者的主观意念,甚至特定时代的风尚和思潮,从而体现出某种或隐或显的建筑精神。〔31〕烈士公墓是一种新型的公共空间,通过向广大民众传达民族救亡的时代讯息,树立民族英雄典范,增强了民众的凝聚力,发挥了社会整合、革命动员、提升市民社会公共意识与民族意识的社会作用。在此基础上,民众产生了对国家与民族的认同,形成了共同的民族主义意识,积极投身于民族主义运动,群众民族主义政治诉求的社会公共性得以充分体现。 二、政府职能的强化:上海市政府与公墓建设 公墓关乎国计民生和市政建设,然而,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前,公墓主要由民间社会自主创办和管理,官方参与很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公共职能的不足。“国家对社会干预是现代国家建构的一个标志,即政府负担起越来越多的公共责任,为了公共利益而扩大国家作为公共权威在社会中的权利。”〔32〕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在上海设立特别市,开始颁布实施“大上海”计划,加快市政建设,强化政府职能,以树立政府的权威。公墓作为城市基础设施,被纳入到政府的市政规划与管理中。 (一)市立公墓的建设与管理 1928年10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内政部参照上海租界公墓制度,颁布《公墓条例》,在公墓的规划、管理等方面均提出了具体规定,通令全国遵照办理。〔33〕据此,1929年,上海市政府下令筹建市立公墓,由土地局会同卫生局于全市东、南、西、北四方勘定高行、漕泾、蒲淞、江湾四处墓址,共征用民地590亩,地价约143,000元。但是,上海市政府成立初期财政困难,无力全面开展公墓的建设,最终决定从江湾一处先行建设,以便市中心区域内坟墓有迁移之所,然后再推及漕泾、蒲淞、高行三处,“庶经费得以从容筹划而公墓设备布置亦得措置裕如。”〔34〕然而,即便是江湾一处公墓的建设也颇费周折,始终面临着资金的困窘。 1930年4月,卫生局和土地局派员会同勘定界址,依法征收地亩,开始兴建江湾公墓,即市立第一公墓。该公墓地价共38,000元,由上海市财政局采取分期筹拨的方式予以支付,计划半年内付清,由业主凭借土地局填发的领款凭证向财政局领款。为免应付艰难,财政局请求土地局暂缓填发领款凭证。至1931年初,该项地价才分次筹拨完毕。〔35〕 除了地价,公墓工程建筑费也是一笔庞大的开支。“恐市库一时无力拨付全部公款”,工程主管部门工务局悉心计划,挑选主要工程,以最经济的方法先行计划,“余俟逐渐推进”。为此,工程分为两期举办:第一期主要有开河筑路、平土、建筑寄柩所、石匠室、礼堂、第一园丁住所、草地树木(以必要为限)、门首围墙等工程,估计约需建筑费七万元;第二期有门首、牌楼、大门、花房、栏杆、喷池、休息室、草地、第二园丁住所等项工程。如此,“既可以纾市库财力,而于工程进行亦不致有所妨碍”。工程款仍由财政局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予以支付。〔36〕 1931年6月,市立第一公墓开始动工。“一·二八”事变后,工程被迫停工,待时局稍微平定,卫生、工务两局以“该公墓为本市唯一市立公墓,所有未完工程亟应继续进行以观厥成”,呈请上海市政府令财政局预筹应支各款项。财政局则提出,“当此战后财政支绌,而支出浩繁,实无此余款可供应付”,因此建议公墓工程应暂缓复工,藉纾财力。然而,公墓事关公益,“未便半途中辍”。鉴于政府财政困难,上海市卫生局、财政局、工务局最终商定与市银行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五万,俾清旧欠,藉完余工。该项借款俟公墓成立后,即以墓穴售款陆续归还。”〔37〕 适逢此时,铁道部迁移京沪铁路上海北站,拟于江湾建设客运总站,市立第一公墓正好在被圈的范围之内,面临着被拆迁的局势,公墓工程再度停顿。公墓工程已进行一年多,如果被拆迁,所有经营及工款均将虚掷,极为可惜;且该公墓是上海市惟一市立公墓,“社会需要甚殷”,尤其当时市财政支绌,择地重建,将面临更大的困难。为免功亏一篑,必须设法予以保全。为此,上海市卫生局和工务局会衔呈请市政府并转咨铁道部,于规划客运总站房屋及路轨时,“务将该公墓设法避让,以免拆迁而观厥成,实为公便。”〔38〕经数次协商,铁道部于1933年4月24日宣布迁站计划暂行停止,同时取消收用地亩公告,“江湾市立公墓基地及房屋目前自可仍旧使用,俟将来迁站计划赓续进行时再行商同上海市政府办理。”〔39〕 铁道部迁站计划搁浅后,公墓建设也被重新提上日程。1934年7日,上海市卫生局、工务局,会同财政局按原计划与上海市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以供工程建设之需。借款总额为国币五万元,月息九厘,“本息以收入之墓穴售价陆续归还,按月结算一次。自公墓成立后,由购穴地人将应缴地价向市银行直接缴纳至借款本息完全清偿为度”,借款以五年为限,如到期不能归清,由财政局拨还利息,按月清结一次。〔40〕 通过银行借款,公墓得以继续兴工。1935年3月,市立第一公墓完工,“规模宏大,地位清静,交通便利,计占地约一百四十亩,先辟穴约三千个,建筑之费,约十五万元,内容布置,宛如花园,风景极佳。且每穴售价仅六十元,颇为低廉。”〔41〕市立第一公墓为兼顾公益,设有免费区,占全部墓地三分之一。〔42〕 在筹建市立第一公墓的同时,上海市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如1931年6月13日颁布的《上海市市立公墓管理规则》、1931年9月16日颁发的《上海市市立公墓管理处办事细则》、1935年11月8日颁行的《上海市立公墓建筑基金保管委员会章程》等,从而开启了市立公墓的规范化进程。上述章程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其一,公墓的规划与销售。“每墓所占地亩之面积,长不得逾五公尺,宽不得逾三公尺;每穴限葬一棺;穴之深度以橔盖低于该处地平面半公尺以上为准。”〔43〕“每穴地价收费银六十元,其他葬费概归葬户自理”。〔44〕 其二,公墓的统一监管。“凡葬户领地埋葬完毕,应向管理处报明埋葬日期,管理员据报后即予查填埋葬完毕证二联,一联交葬户,一联呈主管局”;“公墓管理处应备簿册,将各使用墓穴证书所载事项详细登载以备查考”;“管理处于每月月终时应将本月办理状况及经收费用列表呈报主管局察核。”〔45〕 其三,公墓的维护。公墓内公路、礼堂及公共场所,管理员应督饬工役随时打扫以维整洁,公墓内所植花木不得攀折践踏,并禁止燃放炮竹等物,“舆马除灵车外非经特别许可不得驶入墓内。”〔46〕“违背者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处以五元以下之罚金。”〔47〕 其四,公墓的基金管理。公墓建设是一项延续性事业,为了维持市立公墓的建设和运转,需要一定的保障资金。因此,1935年11月8日,上海市政府特别设立市立公墓建筑基金保管委员会,承担以下职责:“一、关于经费之保管事项;二、关于经费之支拨事项;三、关于公墓建筑工程之查考事项;四、关于经费收支之稽核事项。”公墓建筑基金主要来源于售穴收入,及其他因建筑市立公墓所筹集款项,“非经委员会议决并呈奉市政府核准有案者”,不得支用。公墓基金保管会每年须编制会务及收支经费报告,呈报市政府并分送各关系机关备查。〔48〕 (二)政府对民间公墓的控制与监管 上海市政府于建设市立第一公墓之际,曾试图将公墓建设转移到政府主办的轨道中,下令限制私人团体呈请设立公墓。〔49〕然而,市立公墓根本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且缺乏资金进行扩建。上海私立公墓则交通便利、环境幽雅、价格适中、管理完善,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如“久安公墓辟于浦东洋泾区盛家行,由沪乘小轮渡浦前往,至春江码头起岸,约再行六里即达。该公墓共容三千穴,并建有门楼、礼堂、凉亭等,设计颇佳,不久即将竣工。日来定穴者非常踊跃,不少且已安葬矣。”〔50〕因此,政府的禁令形同虚设,上海私立公墓迅速发展,并且在数量上远远超过市立公墓。可见,民间社会在上海公墓的建设中居于主体地位。 为了强化政府的公共职能,树立政府的权威,上海市政府必然要加强对民间公墓的控制和监管。1930年11月20日,上海市政府公布施行《上海市管理私立公墓规则》,1934年3月加以修正。规则遵循以下原则:1.审批原则。为彰显政府的权威,私立公墓的建设必需经由卫生局和工务局的审批方可进行。“私立公墓于筹备时,应先将勘定地点详图连同详细计划由经营者呈经卫生局核准后,再向工务局请领建筑执照着手兴工”,并且“呈请卫生局注册给照”。〔51〕规则公布之前设立的公墓“应于本规则公布后两个月内一律补呈注册”。〔52〕2.档案化管理。私立公墓需要向卫生局备案,“经营者应将墓穴编列号数,并将新葬者之姓名、籍贯、性别、年龄、职业、死因及葬入年月日按月开单呈报卫生局备查,并于每年年终造具总册呈报。”3.节约资源。上海市政府对于私立公墓的占地面积有严格限制,“每墓占地长不得逾五公尺,宽不得逾三公尺,围垣高不得逾一公尺,每穴深度至少以槨盖低于该处地面半公尺以上为准。”4.兼顾公益。近代上海民间公墓大多属于经营性公墓,而公墓属于公共服务设施,在允许市场化经营的同时也要兼顾公益性。因此,上海市政府对私立公墓墓穴的营销进行限制性规定,每一墓穴的最高售价“不得超过一百元”,而且“私立公墓应设免费墓穴,不得少于收费墓穴数二十分之一”。5.公共卫生。上海私立公墓沿袭了停柩待葬的习俗,设有停柩房,这势必影响公共卫生。然而,由于传统习俗的顽固性,政府无法立即将其消除,只能采取渐进式措施,限制其发展:“私立公墓附设之暂行停柩待葬之房屋至多不得过三间,每间停柩不得过五具,每具停放不得过三十天,倘超过规定间数及具数,每间或每具罚金五十元,仍令将超出间数拆改,具数掩埋。”同时规定:“私立公墓应受卫生局之监督并随时遵照指示,将攸关卫生事项切实改善”。6.维护与管理。“私立公墓应筹定维持费用之基金,并须专设看管坟墓、打扫公墓、培植花草等事之工人。”7.处罚原则。为强化规则的执行力,规定“私立公墓违背公墓条例或本规则,由卫生局按其情节轻重,对于经营者或负责管理人施以告诫或科以一百元以下之罚金,如屡违定章并得吊销执照勒令停办。”〔53〕 正如法国学者安克强所说,上海市政府在整个执政时期面临的困窘,即怎样筹集充足资金弥补通常的开支,与此同时资助一些项目,“这是市政当局从来都没有解决的难题”。〔54〕上海市政府筹建市立第一公墓的过程,举步维艰,更无力从事公墓的规模性建设,侧面反映了国民政府兴办公共事业的困境,这为民间社会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但是国民政府并非处于不作为的状态,而是“比以往的政权更积极地介入社会公领域,体现为指导、监督、统制承担公共领域的民间社团”。〔55〕于是,经过一系列的制度化建设,上海市政府实现了对全市公墓的控制和管理,公墓的发展由民治逐渐转为官治。政府的合理监管对于民间公墓的发展完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是政府职能强化的重要体现。 三、合作与互补:上海公墓建设中政府与民间的互动 马敏认为,与西方近代早期的“公共领域”不同,中国公共领域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呈现出一种相互合作和协调的倾向,而不是相互对立乃至对抗。〔56〕小浜正子也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协调性,是近代中国公领域的重要特征。〔57〕近代上海公墓的建设历程中,政府与民间社会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共同推进近代上海公墓的发展,呈现出一种合作与互补的态势。 (一)宣传上的互动 1927年,上海特别市成立后,百废待兴,各项建设次第展开,公墓建设也被纳入政府城市建设的重要项目。尽管公墓建设在当时已有了初步发展,但远远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然而,如前所述,上海市政府无力从事公墓的规模性营建。因此,上海市政府在财政拮据的情况下,试图以各种方式来唤醒市民的现代意识,鼓励民间社会积极参与公墓建设。 首先,政府利用报刊杂志宣传墓葬习俗的改良。1929年3月24日,清明节来临之际,上海市社会局在《申报》发出文告,劝导市民革除陋习,提倡公墓。文告中指出传统扫墓习俗存在两大主要弊端:一是助长迷信。清明扫墓虽为事死如生、慎终追远之意义所在,但是“到了如今,古意尽失,流入迷信,焚化冥镪……无非中了巫觋的毒”,“作成了冥器锡箔店的好生意,拿有用的金钱,掷诸虚牝,助长迷信罢了”。二是易酿火灾。“上海地方,客籍人多,灵柩寄在殡舍,到了清明节,往殡舍中去烧纸,稍一不慎,遗火成灾,不但自己的祖先遗骸变成骸炭,还要牵累他人。即在坟墓烧纸,酿成野烧,毁损森林庐舍,亦是常有听见的事,那不是烧纸适成为放火么?”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应该立刻举办公墓,一则使得先人的遗骸入土为安,不为禽兽风雨所摧残;二则“野无暴露,不致酿成疫疠”;三则杜绝遗弃、盗墓、掘坟现象的发生。此外,“全地球富强的国家,谁不是用公墓制度的,只有我国信风水之说,东葬一处,西葬一处,中国人反贫困得不得了。”鉴于上述缘由,社会局发出劝告,“希望全市民起来废除陋习,或从一家一族来办公墓,或联合同志来举办,或由私人来经营,或由团体开创,这是本局所朝夕盼望,乐观其成的呀!”〔58〕 上海市社会局发出建设公墓的倡议后,市民予以了积极回应:“上海一隅,坟墓错综,既有损都市之观瞻,复易为疫疠之媒介。公墓实行,不容或缓。市社会局因旧历清明将届,特为劝告市民,说明扫墓之意义,打破迷信之举动,并竭力提倡公墓,以期助长市政之进展,诚训政时期中当务之急也。”〔59〕 民间由此掀起了公墓制度的热议,着重分析公墓建设的必要性,总结其观点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有利于公众的健康。采用公墓,“墓地与住宅之距离,墓穴之深浅,土性之燥湿,一一皆有相当之限制,腐化尸体,不致污染地水,疫疠自可免除。”第二,有利于市容建设。“实行公墓,尸体集合一处葬埋,非若个别葬埋之杂遝错综,有损观瞻。”第三,有利于先人遗骸的保护。“尸体分别葬埋,看护容有不周之虞”,公墓制度“对于尸体之保护,较易为力,可免狐鼠之穿穴,鸟兽之践踏”;“他若墓基广大,启子孙盗卖之心,而土地之纠纷以起”,实行公墓制度,也可杜绝此种纠纷,先人灵魂得以安息。〔60〕第四,节约金钱与时间。“选择坟地,要请地师、要买田地、要筑坟墓、要造坟屋,靡费多少的金钱和时间呢?”实行公墓制度,则可节省下金钱和时间了。第五,有利于生产。“我们走到田野中去,只见五步一坟,十步一墓,好好的一段田地中每每有个把‘土馒头占据着”。“田地是物产的母亲,坟墓一多,占了许多田地,物产自然减少。我国以农立国,而农产供不应求,仰给洋货物,这也是一个原因呵!”实行公墓制度以后,则可以节省土地,增加生产。〔61〕第六,铲除风水迷信。〔62〕第七,体现平等精神。“现在有钱的人家,坟山筑得高,筑得好;没钱的棺材上盖了一层薄薄的泥土,有的把他露在地上,便算了事;有的地方只葬大人,不葬小孩”。实行公葬以后,男女老幼,都葬在一起,“很可以表示出平等的精神”。〔63〕 一些市民还提出了公墓的推行办法:1.已有坟墓,由官厅下令开掘垦平,以便耕种。2.由官厅划定区域,设立公墓,下令民众把棺材葬在一处。3.违者处以罚金。〔64〕 其次,以新生活运动为号召,改良墓葬习俗,创办公墓。1934年,蒋介石下令全国各地实行新生活运动,取缔陋习。上海市民在新生活运动精神的感召下,社会习俗的改良取得了不少成绩,举办公墓是新生活运动的成果之一。不少商人和团体以新生活运动为号召,参与到公墓的建设中。沪上名流王晓籁在普义山庄所创办的普益公墓开幕典礼上发表演讲,即指出:“我国人心缺乏团结力,即如营墓而论,往往崇尚散葬。今普益公墓亦是实行新生活运动,提倡集团安葬,即所以打破旧俗”。〔65〕沪上著名的久安公墓也以“提倡新生活运动”为创办宗旨。〔66〕 复次,国民政府利用教科书来加强对公墓的宣传。为推广公墓,扫除积习,1937年,“蒋特电嘱王教长,将提倡公墓之意,编入国民读本,以期灌输民众正确知识。闻教部已饬各书局编辑小学教科书及民众读本时,切实注意。”〔67〕教科书的宣传虽不及政治手段来得猛烈,但是影响更为持久、更为深远,潜移默化。因此,教科书对于民众丧葬观念的变迁和公墓的推广具有特殊的宣传功效。 再次,为进一步在乡村推广公墓,国民政府采取“寓倡于征”的政策。1935年,蒋介石发表通电限各省市“本年年底在乡村划定公墓区域,旧坟不愿迁葬者,课以捐税,小者年纳一元,大者五元至十元,充各当地教育经费,违者对县市长科以抗命罪。”〔68〕 对于蒋介石推广乡村公墓的举措,沪上有识之士表示极为赞同:“公墓制倘能普遍实行,不但可以祛除中国人民迷信风水的观念,且在今日农村凋敝中,不啻无形添增了无数万方里可以生产的土地。”但时人也指出该电令的不足之处:“对于各地组织公墓的条例,似乎丝毫都没有切实的规定”,并提出建议:“公墓应以普遍化为原则,其区域应由各地方政府会同各乡甲长或知识分子来选定。被选中的土地,应由官厅按照地价向民户收买,然后派定管理员,专理陵墓间树木的培植与卜葬者入墓的手续。每户葬地,应有相当的限制,地价须特别公平,使一般人都有卜葬于公墓里面的机会。管理员的薪俸,初时应由官厅就地方款项拨给,俟葬户增加到相当数目以后,然后每户年课以轻微的看守费。如是既可省公家的支出,又可不致因推行公墓而至于扰民。”此外,时人还认为民众囿于悠久的传统习俗,在公墓推行初期,难免有许多人不愿意迁葬。蒋介石采取“寓倡于征”政策,“似乎亦有商榷的余地”,不免让民众怀疑此举是政府敛财的又一手段。因此,有识之士提议不妨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先从公墓区域的划定着手,“凡有死亡者即以政府力量迫其葬入公墓,违者罚以巨款,不使再有‘私墓的出现。”至于已有私墓而愿迁葬者固然欢迎,不愿者则暂时许其存在,俟公墓制推行有相当成效以后,许多拥有私墓者,鉴于公墓制的便利,“必相率将自己祖宗的枯骨,迁入公墓”。私墓也就在无形之中,日趋消灭了。〔69〕 上述主张为国民政府的墓制改革提供了一定的参考,1936年国民政府颁布坟墓改革办法即有相关规定,如允许各城厢村镇现有之墓冢存在,但“须力求缩小,最大之径不得过于三尺”;“自民国二十五年一月一日起,不得再立私有坟墓,须一律葬于公墓。如有另起私有坟墓者,每墓每年处以一元至五元之罚金”。〔70〕 民俗变革是建设新上海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传统的墓葬礼俗与现代都市文明和市政建设理念无法相融,变革势在必行。上海市政府筹建公墓的举措,乃是社会进步、都市文明的表现。但是政府财力有限,无力花费大量财力投入公墓的规模性营建,上海市政当局不得不走向社会,寻求民间的支持与合作。上海市民响应政府倡导,积极参与公墓的宣传建设,并提出很多建设性的意见,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种良性互动,对于近代上海公墓的兴起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海市政府对于万国公墓的接管 万国公墓曾是上海的一流公墓,但到1930年代初,其经营出现了较大困难:“惜未专存基金,以便生息,而充永久维持之用,故自墓穴售完后,关于修葺及员工等经常费,日渐发生困难,浸成荒芜之丛”,不仅有碍市容,且原办人也感到难以维持。穴主方面“因有间接或直接之关系,尤冀整理完善,以妥先灵,而安己心”。“为维持公共利益,同时避免原办人遭受损失”,上海市政府决定将万国公墓改归市立公墓,由政府接办。经接洽,上海市政府于1934年9月10正式接收万国公墓,由原办人经汪国贞女士将簿册等件移交卫生、土地两局点收。〔71〕 上海市政府接收万国公墓之际,其原有地亩已葬满,但仍有很多市民申请订购,市政当局认为有必要征收附近民地加以扩充,但限于以下阻碍因素:(1)随着市政建设的开展,虹桥路一带现已变为住宅区,设立公墓已不适宜。(2)上海市对于设立公墓早已划定区域,该处并非在规定区域内。如若征收民地进行扩充不仅易引起市民的反对,且于市政发展也有妨碍。(3)虹桥一带地价昂贵,如征收民地加以扩充势必耗费巨资,而政府财政支绌,实在无此财力。因此,上海市政府在原有公墓基础上进行了扩建。首先,将公墓内尚有两亩六分新地迅速开辟墓穴出售。其次,将该公墓四周无用之河浜,填实辟穴,以资应用。再次,拆除厨房及其他无需要之庭堂一部分,辟穴出售。〔72〕万国公墓经过扩建,既满足了市民需求,又可增加公墓收入。 由于缺乏准备基金,万国公墓没有得到有效的日常维护,以致破旧荒芜。1934年4月,上海市工务局会同卫生局派员对其建筑状况进行了勘查,发现原公墓共有大小房屋六所,所有墙壁屋面均须粉刷修漏,而门窗柱身等均需要重加油漆,水泥路面及围墙,也需要酌加修葺。此外,公墓的管理也不够完善。针对上述现状,上海市政府对万国公墓进行了修缮和整顿:(1)芟除蔓草。(2)扶植树木及草地。(3)督饬工人按日打扫整洁。(4)修砌公墓内道路。(5)修葺房屋,包括纪念堂、追思厅、男女休息室、门房、大门,新建花棚围墙等。(6)因原册所载号码不便查考,重新编定墓穴号码。(7)因原墓地图尚未将1927年后扩充之墓穴划入,重新绘制墓地全图。〔73〕 上海市政府接收万国公墓时,由于墓主“无账簿记载,亦无存款”,市政府并未接收任何账簿或款项。公墓为永久事业,必须要有一定的基金以维持。于是,上海市政府一方面征收墓穴管理费,规定每年每穴缴纳两元,有愿一次缴足十年者,以后永远不再收费;另一方面,上海市政府筹划专门的万国公墓基金,计划共筹集基金十万元,“专管存储,以所生利息,拨充一切维持费用,严格限制,只准支息,不准动本;除经常开支外,如有胜余,概充公墓所需之其他费用。”该项基金来源于三种途径:(1)重新开始登记,每穴收取登记费拾元,由穴主缴至卫生局,掣取收据,并换领使用墓穴证书。此项登记费预计约可收集四万元;(2)将填浜所得基地及新地二亩六分,分别辟穴出售,除一切开办费外,约可净得三万五千元;(3)由墓主协同劝募。1935年3月,上海市卫生局组织召开穴主大会,除了向穴主征收登记费外,请各穴主协同募款,以期达成十万元之数目。同时,为防止此项之基金移挪,特设“万国公墓基金管理委员会”,“负监督保管之责,以垂久远”。〔74〕 万国公墓收归市办后,一方面使得公墓得以保全,公共事业得以延续,原主也减少了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万国公墓为上海市立公墓的扩建创造了条件。上海地价高昂,政府财政支绌,无力重新征地从事公墓建设。上海市政府在原有公墓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建,开辟出大量新的墓穴,为市立公墓的创办节省了大笔资金,也有利于公墓事业的推广。上海市政府对万国公墓的接管,反映了政府与民间社会在公共事业的建设中形成了一种合作与互补的关系。 结语 近代上海公共领域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不同时期是有所不同的。清末民初,由于近代上海华界市政机构一度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给殡葬事业的改革和统一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却为上海民间社会提供了很大的活动空间。这一时期,民间社会积极投身于公墓的建设与管理中,客观上弥补了政府公共职能的不足。南京国民政府在上海确立统治后,公墓建设纳入了市政府的统一规划中,从而开启了上海市立公墓的建设历程。然而,政府财政支绌极大地制约了市立公墓的发展。为了推动市政建设和殡葬事业的改革,上海市政府鼓励和支持民间建设公墓,从而促进了近代上海公墓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公墓建设中的民间参与,反映了近代上海都市社会力量的活跃和公共性的增长。然而,为了强化政府的公共职能,树立政府的权威,上海市政府势必要加强对社会的控制,将公共事务的管理纳入政府的主导下进行。于是,上海市政府一方面进行市立公墓的建设,另一方面加强对民间公墓的统筹管理,将公墓的建设管理纳入由政府控制的轨道。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上海的公墓建设是墓葬习俗在政权介入下的演变,也是现代国家构建和维系权威的努力。回顾近代上海公墓建设轨迹,国家和社会之间并没有出现权力的对抗,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呈现一种良性的互动,共同促进了近代上海公墓的建设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彬彬.移风易俗:近代上海华人公墓的缘起〔J〕.兰州学刊,2013,(10):44-53. 〔2〕王名,刘培峰.民间组织通论〔M〕.时事出版社,2004.376. 〔3〕民国上海年鉴汇编:1935(3)〔Z〕.上海书店出版社,2013.290. 〔4〕〔5〕〔55〕〔57〕〔日〕小浜正子.近代上海的公共性与国家〔M〕.葛涛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6-7,287,211,8. 〔6〕中国卫生会.埋葬与卫生〔N〕.申报,1922-09-19(20). 〔7〕英若.土葬与公众卫生〔J〕.东方杂志,第16卷第6号(1919年6月15日). 〔8〕〔10〕耿光.坟墓改良之研究〔N〕.申报(常识),1923-04-05(4) 〔9〕周昭京.潮州会馆史话〔M〕.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227. 〔11〕上海园林志〔M〕.程绪珂,王焘主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348. 〔12〕刘海涛.赴沪参观园艺日记〔J〕.校风,第55期(193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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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市立第一公墓将开放售穴〔N〕.申报,1935-07-24(10). 〔42〕上海市工务局有关市立各公墓文书〔Z〕.Q215-1-8144.上海市档案馆藏. 〔43〕上海市市立公墓管理规则,上海市市政法规汇编四集〔Z〕.Y2-1-573.上海市档案馆藏. 〔44〕〔45〕〔46〕上海市市立公墓管理处办事细则,上海市市政法规汇编五集〔Z〕.Y2-1-574.上海市档案馆藏. 〔47〕修正上海市市立公墓管理规则〔J〕.上海市政府公报,第162期(1935年11月10日). 〔48〕上海市工务局组织上海市立公墓建筑基金保管委员会缴认各项款文书〔Z〕.Q215-1-6322.上海市档案馆藏. 〔49〕限制私人团体新设丙舍公墓〔N〕.申报,1930-08-12(11). 〔50〕久安公墓〔J〕.建筑月刊,1933年第1卷第3期. 〔51〕〔53〕上海市管理私立公墓规则,上海市市政法规汇编四集〔Z〕.Y2-1-573.上海市档案馆藏. 〔52〕修正上海市管理私立公墓规则,上海市市政法规汇编七集〔Z〕.Y2-1-576.上海市档案馆藏. 〔54〕〔法〕安克强.1927-1937年的上海——市政权、地方性和现代化〔M〕.张培德,辛文锋,肖庆璋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103. 〔56〕马敏.官商之间:社会剧变中的近代绅商〔M〕.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232. 〔58〕社会局提倡公墓〔N〕.申报,1929-03-24(15). 〔59〕〔60〕〔62〕瑶.提倡公墓之重要〔N〕.申报(上海特别市市政周刊第71期),1929-03-28(1). 〔61〕〔64〕朱允宗.改良坟墓的我见〔N〕.申报(本埠增刊),1932-08-19(1). 〔63〕薰风.公墓的好处〔N〕.宝山民众,1929-07-16(1). 〔65〕普益公墓昨日开幕〔N〕.申报,1935-10-02(13). 〔66〕广告·久安公墓〔N〕.申报(本埠增刊),1935-12-28(2). 〔67〕蒋委员长提倡公墓〔N〕.申报,1937-02-07(4). 〔68〕〔69〕推行公墓与教育经费〔J〕.年华,1935年第4卷第11期. 〔70〕市政府通令坟墓改革办法〔N〕.申报,1936-01-01(27). 〔71〕〔72〕〔73〕〔74〕上海市工务局筹划接收万国公墓文书〔Z〕.Q215-1-8277.上海市档案馆藏. (责任编辑:许丽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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