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治理民主视野下的公正社会建设 |
范文 | 刘伟明 〔摘要〕社会公正是中国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向。本文概述了治理民主理论,认为社会公正原则的内容涵盖了治理民主的价值取向,治理民主的制度体系是落实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从这一理论视野出发探究中国公正社会建设,发现治理民主建设滞后导致社会不公,而流行的选举民主无法根治社会不公。为促进社会公正,应大力建设治理民主,遵循法治民主-分权民主-选举民主的顺序,以法治民主保障公民权利;以分权民主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培育社会自治;最后,以多种上层民主形式畅通表达渠道。 〔关键词〕治理民主;法治民主;分权民主;社会公正 〔中图分类号〕D0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7)03-0049-06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执政党的执政目标长期是“小康社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应的重心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历史表明,这一执政目标符合时代需要,定位非常准确,使经济社会得到快速发展。但这没有也不可能自动导向社会公正,而是进入社会转型期:社会各阶层及区域间的贫富分化导致民众心理上的巨大落差,城乡二元结构、既得利益集团等体制性问题凸显,利益冲突破坏社会和谐,愈演愈烈。因此,社会不公是中国执政党和政府必须正视和积极应对的问题,而社会公正成为中国政界、学界、媒体和大众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方向。〔1〕 既有研究中,大多数学者的研究进路是聚焦于公正的学术概念和中国社会转型中的不平等现象,进而提出矫正社会不公、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建议。这类进路往往将公正视为社会和经济分配问题,对策建议多为要求政府强化再分配职能、保障公民社会权利,属于国家中心主义的话语。事实上,实现社会公正与完善行政体系、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权利都有密切关系,更与中国民主进程息息相关。政治学界关于“治理民主”的前沿研究成果提供了完整的理论模型①,本文借鉴该模型,从治理民主的視角探究对公正的诉求,认为必须以建设治理民主来建设公正社会。 一、什么是“治理民主” 治理民主理论主要由中国人民大学杨光斌教授提出并论证。根据既有文献,其意涵和意义可以归纳为以下三部分: 1.治理民主理论兼顾社会中心主义与国家中心主义,同时强调治理与民主 治理民主理论认为,治理与民主是当前世界社会科学的两大关键词。没有治理的民主必然是无效的,不是人们所欲求的;反之,没有民主的治理不符合世界潮流,必然被淘汰。 首先,治理民主理论强调正义是古往今来的最高政治目标,任何政体如果不能实现正义,都不是好政体。民主政体不但要符合程序上的正义,更要满足实质正义,即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因此,民主理论必须引入国家自主性变量,实现可治理的民主,在政治过程中政府回应民众的参与,达到民众的应有诉求。〔2〕 其次,大众政治时代,民主是无法绕开的话语和现实。因此,“可治理的”国家必须是民主的,保障民众选举和参与的民主权利。〔3〕 综合而言,治理民主理论认为应当用民主观念、民主制度、民主程序和多元主体去治理社会,实现“民主治理”,同时强调国家自主性,重视国家权力本身的整合性作用和引导性作用,避免治理的困境甚至国家失败。 2.治理民主由“参与—自主性回应—责任”三大要素构成 治理民主理论认为,民主政体应该包括作为程序方法(程序民主)的“参与”和作为目的理性(实质民主)的“回应”和“责任”的统一体。这样,“民主”不仅是关乎民众政治参与的权利,还是满足民众利益的政治过程和政治价值。〔4〕 参与。民主政治的前提是公民的政治参与,但治理民主理论反对将政治参与与竞选划等号,重视公民以参与式民主的形式影响行政机关决策。由于行政决策往往直接关乎公民切身利益,作为执法的行政机关与公民日常生活休戚相关,甚至可以认为公民影响行政机关决策的意义并不比影响选举过程逊色。而网络这一“新媒体”更使公民的直接参与成为可能。 自主性回应。自由民主理论同样强调“回应”,但因其建立在社会中心主义或个人权利主义基础上,所谓的“回应”只能是国家对社会的被动性反应。治理民主理论更强调国家自主性的回应:第一,国家必须了解并回应社会最必须、最迫切的诉求;第二,国家的回应必须是自主性的、有选择性的,绝非一味迎合社会而最终陷入民粹主义的泥沼;第三,政治参与的主体是不平等的,社会弱势群体和强势利益集团传递的信息显然不对称,这就需要国家主动地深入民间,了解百姓疾苦,发掘真实的政治信息。〔5〕 责任。建立政府是为了满足民众的安全、秩序、福利、正义等基本需要,这构成政府责任的基本内容。治理民主理论从国家—社会关系中的政府层面看民主,将责任原则转换成治理,即任何形式的民主政府都是为了国家治理的需要。〔6〕 总结治理民主理论的三要素:“参与”是民主的主体即人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形式;“回应”是政府对人民参与和利益诉求的响应;而“责任”则是官民互动的政策产品输出。〔7〕 3.治理民主理论的范式意义 从以上归纳可以发现,治理民主理论在诸多方面超越了西式自由民主理论,为我们分析中外政治问题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工具。 首先,治理民主理论在程序正义之外更强调实质正义,重视公民经民主程序能够获得有效的公共服务、实现社会正义。这有利于我们跳出西式自由民主理论片面强调竞争性选举而无视国家治理失败的理论困境,在竞争性选举的“模式”之外从“民众有诉求、政府有回应”的“过程”角度更公正客观地评价中国和印度、墨西哥、菲律宾、乌克兰等国的政治实践。 其次,治理民主理论在选举过程之外清楚地指出了大企业等强势利益集团的存在及其对现代政治的巨大影响,重视国家自主性在建设公正社会中的关键作用。治理民主理论是一种兼顾社会中心主义和国家中心主义的社会理论,强调国家和社会相互纠偏而达成均衡。由于弱势群体和强势利益集团的不平等,需要发挥国家自主性,救济社会弱势群体因事实上的不平等机会和障碍所导致的不利地位。从而超越了仅注重形式平等的竞争性选举、搁置大企业甚至放任其主宰民主政治的自由民主理论。 二、治理民主理论视域中的公正原则 在长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后,中国社会亟待确立一套价值原则,并经由一套治理体系加以落实。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我们发现“公正”是这套价值原则的核心,即公正应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价值追求,既要在最低标准上实现公正,也要在最高目标意义上不懈地追求公正。 1.治理民主的价值取向包括于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之中 公正是一个跨学科的重大命题,政治哲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多学科都做出了各自的解释,也存在诸多争议。一般认为,公正有以下四个面相:公正首先意味着权利平等,即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言论自由权、迁徙权,与他人的同样权利相容,因此应得到平等保障,不因出身、职业、财富的不同而区别对待。这也是罗尔斯论证的正义第一原则,即“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8〕其次是机会平等,即在机会有限的情况下职务和地位应向所有社会成员开放,每位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参与到获得这些职务和地位的竞争中。第三是规则平等,即所有社会成员应该在统一的规则体系下参与社会竞争。个人的天赋、能力、运气等有巨大差别,竞争结果也必然不同,但只要规则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体,那么结果就是公正的。最后,即使实现了以上三种公正,弱势群体仍处于既有社会结构和经济分配所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和不利地位,公正的社会利益分配还应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以帮助他们脱离这一处境。公正的以上四种面相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有明确表述,即“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9〕落实公正价值原则的社会既能够保证富裕人士的利益增加不以剥夺弱势群体为代价,从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又能够保障富裕人士的合法权益,并扶助弱势群体以平等的姿态参与社会竞争,从而使社会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和利用,推动社会不断进步。 和公正诸原则一致,治理民主也强调社会成员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治理民主理论认为,民主建设的正方向按照“词典式秩序”排列依次是法治民主、分权民主和包括选举民主在内的诸民主的表面化形式。法治民主旨在保障国家主权和个人基本权利与自由,是制度性秩序的民主;分权民主包括中央向地方分权以让各级地方政府获得更多的自主权甚至自治、政府向企业分权以形成多元化产权的市场经济、国家向社会分权以形成多中心治理。〔10〕显而易见,法治民主是落实权利平等、规则平等原则的根本制度保障,分权民主不仅有利于实现原始意义上的民主,由“人民”直接行使各种权利,也保障了民众经济权利,使民众享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竞争,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从而实现公正。 建設法治民主、分权民主,充分保障民众权利,不仅有利于实现经济增长,更有利于民众分享改革红利,减轻对社会保障的依赖,促进社会权利的落实,最终实现社会公正。如罗尔斯认为,“拥有财产的民主”(property-owning democracy)将自然地满足差别原则,事实上吻合“钝于禀赋”而“敏于志向”的道德直觉。〔11〕这是因为,拥有财产的民主能够大大地缩小财产与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大大地提高投资于人力资本的机会平等,因此在进入市场的起始处不平等就已经减少,这样就可以相应淡化再分配的社会福利。对南美国家的经验研究也表明,若政府一视同仁地确认并保护民众的资产,简化繁琐的政府审批程序、保障民众自由营业的权利,将极大地激活民间资本,走向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12〕 西式自由民主理论以个人权利中心主义为基石,虽然也强调回应是民主的重要原则,但只是国家对社会的被动性反应,从而必然受制于民主参与群体的不平等结构,偏向于组织良好、资金充裕、能够娴熟操纵和深刻影响媒介的强势利益集团,尤其是大企业。社会弱势群体的表达渠道只是表面上通畅,却难以得到国家真正的回应。从本质上讲,这是因为自由民主理论仅仅将国家视为社会各阶层、各利益集团争夺利益的场域,而遮蔽了国家的自主性。与此相反,治理民主强调国家应平衡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关系,保护社会最不利群体。如前所述,治理民主理论认为,最低限度的民主政体应该是作为程序方法(程序民主)的“参与”和作为目的理性(实质民主)的“回应”和“责任”的统一体,基本内涵是“参与—自主性回应—责任”三大要素,强调国家的自主性,认为国家应主动地或有选择地回应社会,自主地发掘真实的政治信息,甚至在社会没有进行系统的利益表达时就主动深入民间、了解百姓疾苦。〔13〕显然,这种自主性回应既是国家本着民本思想进行的,也深刻体现了社会公正的利益分配原则。 2.建设治理民主的过程是实现社会公正的过程 实现社会公正,根本是社会利益的公正分配。因此,首要的是增加社会财富总量,再建设完善的社会再分配体制,一般体现为一整套社会政策体系。根据“三次分配”理论,实现分配公正应依次按顺序进行:首先,通过市场实现收入分配,称为“第一次分配”;其次,通过政府调节而进行收入分配,称为“第二次分配”;最后,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去,称为“第三次分配”。〔14〕 这既是实现社会公正的过程,同时也是建设治理民主的过程。自由民主理论视野中,民众对民主的诉求止于能直接实现政治参与——尤其是竞争性选举——的民主权利,因此自由民主理论在实践中往往体现为“党争民主”。然而,据此建成的许多民主国家甚至无法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遑论实现社会公正。治理民主理论认为,民主必须与有效的治理联系在一起,让民主能为民众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理想的国家或理想的社会必须是“可治理的”(governable),可治理的国家又必须是民主的。〔15〕这一目标必然蕴含着对社会公正的诉求,并通过政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提升社会福祉来实现。 因此,在治理民主视域中,政府的重要职能是从公共利益出发,制定公共政策、调整利益分配关系。在政策工具的选择上,政府不仅直接生产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也要借助市场经济主体、非营利组织和社区的力量,如以政府购买形式提供社会公共服务。〔16〕这既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检验治理民主的重要标准。因为要实现多元主体的顺畅合作,要求建设法治民主保障各方的合法权利,约束合作中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和侵权行为;要求建设分权民主,政府向企业分权、国家向社会分权以培育有能力提供公共服务的市场经济主体、非营利组织和社区机构;最后,必须建设选举民主、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等多种民主表现形式,保障民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公共政策决策和实施中的公开透明来保证各方在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向民众负责,保证社会各阶层、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三、治理民主建设滞后导致社会不公 综合以上论述,公正原则的内容涵盖了治理民主的价值取向,治理民主的制度体系是落实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缺乏公正的治理民主体系,没有正确的价值导向,没有完善的治理民主体系,则公正也无法落实。因此,若治理民主建设滞后,国家治理体系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变迁引致的高度多元、复杂和不确定的社会现实,必然严重妨碍社会公正的实现。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但与同期规模空前、速度惊人的经济体制改革相比,不免相对滞后。经济的高速增长没有也不可能自动使社会各阶层分享“改革红利”以实现社会公正,反而因社会结构的利益集团化和严重的腐败造成极大的社会不公,导致社会充满暴戾之气和仇富思潮。这不仅不利于社会稳定、长治久安,也使通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要素而合法致富的人群充满不安,不利于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从治理民主的视野观察社会公正问题,很容易发现社会公正缺失的原因:无论是社会结构的利益集团化还是资源集中化而导致的腐败,都源于资源垄断,“总病根”是市场化改革所积聚的庞大财富被国家垄断。〔17〕归根结底,是治理民主建设的滞后所致。 1.法治民主建设滞后,权利缺乏保障 总体而言,改革开放是史上罕见的所有人都受益的帕累托改进。但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弱势群体只分享到较少的改革收益,却付出较多成本。从法治角度审视,公民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是利益受损的主因。如城市发展的收益主要体现为政府所获的高额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商的暴利,普通民众不仅较少受益,反而可能因强制拆迁而被侵犯财产权。又如,农民工为中国城市化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他们的自由迁徙权迟迟无法落实,在大中城市落户困难重重。这直接导致农民工无法平等地享受城市公共服务、社保难以在省际有效落实、住房未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等,更由此催生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农村空巢老人等现象,造成严重社会不公。 另一方面,对于部分民众的违法上访等行为,政府常常不能依法处置,反而选择用金錢平息事态,民众由此形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心理预期,进而以“把事情闹大”的形式偏激地表达诉求。显然,倚靠金钱而非法治手段一味“维稳”,不但推高行政成本、加重基层政府负担,更损害了政府权威和民众对公正执法的信任。从长远看,由此导致的不守法行为将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2.分权民主建设滞后,政府垄断大量资源 中国经济改革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全面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逐渐取代政府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改革过程实现了经济长期高速增长,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在不同领域是不均衡的:在一些领域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的同时,在某些领域尤其是要素市场领域还存在大量政府配置资源的空间,资本、土地、能源、金融等市场配置的改革明显滞后,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由官商勾结形成垄断,导致社会结构的利益集团化,并由政府部门为利益集团背书而使得集团利益制度化、正当化。 这突出表现在垄断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房地产业和采矿业等垄断或暴利行业中,它们背后往往有掌握国家公权力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官员支持,形成官商一体化的利益集团。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这些利益集团具有组织严密、掌握关键资源、接近甚至本身就代表公权力的巨大优势,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实施有重大影响力。由此出台的公共政策也必然在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旗帜的掩盖下将公司利益、行业利益和部门利益合法化,来维持自身行政垄断地位,攫取高额行政垄断利润,排斥他人、尤其是民营企业进入和参与公平竞争。 这种行政垄断必然引致严重社会不公。首先,国家权力部门掌控大量资源,构建了巨大的寻租空间,导致严重的腐败。以至于执政党认为“当前腐败现象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一些腐败分子贪腐胃口之大、数额之巨、时间之长、情节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塌方式腐败!”〔18〕其次,在腐败分子个人之外,行政垄断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社会保障和福利远远高于其他行业,实质上整个行业都构成了强势利益集团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天然的支持者。 四、建设治理民主,促进社会公正 治理民主理论认为,在推进民主建设时应遵循法治民主-分权民主-选举民主的正方向,即应首先建设作为“基础性民主”的法治民主和分权民主,为好的民主政治奠定最重要的基础;之后再建设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和参与民主等民主的表面化形式。〔19〕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表明,这一顺序与破除社会不公、实现社会公正的要求是一致的。当前社会不公的根源在于公民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以及国家垄断资源,流行的选举民主显然无法根治这些问题。如印度、墨西哥、菲律宾等国徒有选举民主的形式,但贪腐横行,更无法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形成无效民主下的无效治理,最极端的甚至导致国家分裂。协商民主、参与民主等其他民主形式对此也无能为力。相比之下,按照选举民主的标准,英美等早发达国家在资本主义发展前期并不民主,却因为较为完善的法治体系、市场经济、分权制衡和有效的国家公务员制度而实现了有效的治理。因此,为实现社会公正,当下最有效、最可行的途径是建设法治民主和分权民主,在此基础上畅通表达渠道,使民众的诉求能够真正得到国家的自主性回应。 1.建设法治民主,保障公民权利 法治是一个宏大的命题,有丰富的内涵和实践形式。从根本上讲,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代表公权力的政府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只要权力不受法治的制度性约束,公民权利就得不到根本保障,对“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等公正原则的践踏就必然发生,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公。因此,必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20〕为此,首先应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制度建设,对应政府部门设置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强化人大监督职能;强化全国人大法律法规起草工作,落实全国人大立法权,取消各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起草权,避免其利用公权力牟取部门利益而扭曲公共政策、侵蚀公共利益;将审计部门改设在人大常委会。〔21〕这样才符合党从源头上约束和监督权力的战略布局。为了保障人大權力的行使,还应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职业化。其次,应大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立独立于地方行政区划的司法体系,实行垂直管理,使各级人民法院在人事管理、财政预算上直属于国家,独立于地方政府,从制度上杜绝地方政府对司法权的不良影响。 2.建设分权民主,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培育社会自治 目前中国市场经济中的一些问题,为人诟病最多的并非纯粹因为贫富分化。民众对凭借自身天赋和努力社会创造价值并获取个人财富并不敌视,人们仇恨的是基于市场和权力结盟而形成的强势利益集团,它们不但直接导致巨额财富不公正地积聚,更因强势利益集团的封闭性引发代际不公,使得普通民众难以通过努力改变自身命运。为了实现社会公正,应大力建设分权民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破除因权力垄断而形成的资源和市场垄断,培育社会自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22〕这一路径实质上是分权民主的重要部分,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对于治理贪腐、解决社会不公将起到釜底抽薪的根本性作用。 在具体改革路径上,应实行大部制、逐步取消按照行业和产品而设置的政府主管部门,避免其利益冲突、与民争利,在此基础上培育多元化的、相对自治的社会管理体制,使资源分配趋于合理,实现社会公正。这也是改革开放30余年来已为中国人熟悉的经验性路线图。〔23〕在市场经济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的养老、教育、医疗等领域,政府应主要承担顶层设计、筹资、监督职能,而将具体的服务外包给具备资质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承担,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通过政府购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 3.建设多种上层民主形式,畅通表达渠道 以治理民主“参与—自主性回应—责任”三大要素为标准进行衡量,改革开放以来民众政治参与权利普遍得到保障,参与热情不断提高。但是,与政治精英、商业精英和知识精英相比,民众政治参与渠道较少、制度空间狭小。如全国人大代表中来自基层工农的数量偏低、领导干部的比重过高,既不利于人大表达广大百姓的诉求,也不利于强化政府监督职能。八个参政党几乎是精英俱乐部,普通民众极难进入。在各级政府决策时,则多强调专家论证,忽略了普通民众的意见。 应大力建设多种民主形式,畅通民众表达渠道。首先,在选举民主建设方面,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省级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干部的比例比第十届减少了1/3,最新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党政领导干部总数继续明显下降,而来自一线的工农代表数量有显著增加。〔24〕基层代表与民众的联系最紧密,对社会不公的体会和感受最直接、最真实,能够更为积极主动地反映民众意愿,推动社会公正的实现。其次,应建设政府部门决策中的协商民主,涉及重大民生问题和社会公正问题的决策,除了与专家学者协商论证,更应该与人大代表协商,并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再次,应鼓励代表弱势群体利益的民间组织的发展,引导其参与到协商民主中,合法行使表达权。最后,应建设实行群众路线的“民本民主”,纠正强势利益集团政治参与所可能导致的社会不公,在利益分配时贯彻社会公正原则,实现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公正化。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47-15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822. 〔2〕〔3〕〔5〕〔13〕杨光斌.超越自由民主:“治理民主”通论〔J〕.国外社会科学,2013(4). 〔4〕〔6〕〔7〕杨光斌.政体理论的回归与超越——建构一种超越“左”右的民主观〔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4). 〔8〕〔11〕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M〕.姚大志,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70,225-229. 〔9〕〔2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12,513. 〔10〕〔17〕〔19〕〔23〕杨光斌.作为民主形式的分权:理论建构、历史比较与政策选择〔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6). 〔12〕德索托.另一条道路〔M〕.于海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89. 〔14〕厉以宁.通过三次分配解决收入分配难题〔EB/OL〕.(2010-06-23)〔2017-03-06〕.http://theory.people.com.cn/GB/11945476.html. 〔15〕杨光斌.让民主归位〔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45. 〔16〕陈书洁,张汝立.政府社会服务观与社会公共服务改革——英美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的比较研究〔J〕.探索,2011(4). 〔18〕〔20〕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25,120-133. 〔21〕杨光斌.中国当下法治体系的问题与出路〔J〕.探索与争鸣,2010(1). 〔24〕霍小光,赵超,崔清新.肩负起人民的重托——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特色分析〔EB/OL〕.(2013-02-27)[2017-03-06].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2/27/c_114822744.htm. (责任编辑:周中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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