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西游记》案例分析二则 |
范文 | 摘要:《西游记》中有很多鲜活而典型的司法案例,反映了明代法律文化及法律制度,也部分地反映了唐末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及佛、儒、道各家法律思想。这些案例中,“强盗”与“监守自盗”两个案子较为典型。悟空对兵器和披挂的索取行为,借助了暴力威胁和精神强制,无论是按照唐律、明律,还是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该行为都已经超出了借用或赠与范围,符合抢劫(“强盗”)罪相关要件。而孙大圣偷吃蟠桃案,可能涉及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罪等。仔细分析,可知:按照现行法律审判,孙大圣犯了贪污罪,按照明代法律审判,孙大圣犯了“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罪,而且数额特别巨大。 关键词:西游记;案例;强盗;监守自盗 中图分类号:I20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西游记》是一部脍炙人口的神话小说,也是一部法律文化巨著,体现了作者对法制理想的追求。比如小说的主人公孙悟空曾经大闹龙宫、地府,是法律秩序的严重破坏者;甚至还大闹天宫,成为最高统治者玉皇大帝的反叛者。他的众师弟们当初也都曾经是程度不同的“违法”者。比如:八戒借醉酒调戏仙女嫦娥、沙僧打碎琉璃盏,连唐僧的白龙马(小白龙)也因火烧夜明珠而违反了统治秩序和规则。但是,悟空等人在受到法律的制裁与教戒后,不仅成为守法者,而且还成为惩罚妖魔鬼怪犯罪的严厉而公正的执法者。这样,《西游记》全篇主线就成了违法——伏法——守法——执法的历程。因此,《西游记》的重大价值不仅在于文学方面,还应当包括其所揭示的法律文化!《西游记》法律文化价值,主要是通过鲜活而典型的案例来直接或间接表现明代及部分唐末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阐述佛、儒、道各家法律思想。因此,我们探究《西游记》法律文化的途径之一,是分析与研究小说中数以百计的案例故事。以下谨选取悟空“强盗”兵器披挂与大圣“监守自盗”蟠桃两个案子加以分析。 一、孙悟空龙宫“强盗”兵器披挂案 如果要描绘孙悟空的形象特征,他手里的那根神奇无比的金箍棒是必不可少的。这个“如意”兵器是怎样得到的?是借来的租来的还是抢来的?围绕着它,还有一桩发生在龙宫的“强盗”案件。 古代刑律中的“强盗”也就是我们今天刑法中的“抢劫”,我国台湾地区和一些国家的刑法中现今仍然以“强盗”罪代替“抢劫”罪。 《西游记》第三回叙述了孙悟空得道成仙荣归花果山故里之后,虽然勇武过人,但是手中兵器却“着实榔槺”。在老猴的建议下,悟空到东海龙宫索兵器,要披挂。 见到龙王,悟空道:“我自生身之后,出家修行,得一个无生无灭之体。近因教演儿孙,守护山洞,奈何没件兵器。久闻贤邻享乐瑶宫贝阙,必有多余神器,特来告求一件。”[1]20从悟空的这句话中,可以看出,悟空先说出了自己的本领:出家修行练就了一个无生无灭的身体,接着直接说出意图:告求一件兵器。“告求”有无“借用”的意思呢?从字面上看,“告求”是请求给予的意思,没有借用后再归还的意思。《二刻拍案惊奇》卷二七有“告求”这个词的用例:“群盗大惊,一齐下马,跪在路旁,告求饶命。”从整个《西游记》情节来看,悟空从来没有想过将金箍棒归还给东海老龙王,也没有任何归还的行动。也就是说,悟空龙宫索兵器从一开始就有索取、不再归还的意思。那么,这是否构成强盗(抢劫)罪? 从索取兵器的情节来看,东海老龙王并没有真心赠送的念头。“龙王见说,不好推辞,即着鳜都司取出一把大捍刀奉上,”[1]20送给悟空大捍刀仅仅是碍于情面而非自愿;“龙王心中恐惧,又着鯾提督、鲤总兵抬出一柄画杆方天戟,”[1]20这次老龙王欲送给悟空画杆方天戟是因为恐惧,更非赠送意愿。“老龙王一发害怕道:上仙,我宫中只有这根戟重,再没什么兵器了,” 悟空笑道:“古人云,愁海龙王没宝哩!你再去寻寻看。若有可意的,一一奉價。”龙王道:“委的再无。”[1] 20最后才依龙婆之计无可奈何地告知悟空金箍棒的安放之处,龙王夫人本意是尽快打发悟空离开龙宫,让龙王龙子尽快脱离危险。悟空拿到金箍棒后,“你看他弄神通,丢开解数,打转水晶宫里,唬得老龙王胆战心惊,小龙子魂飞魄散,龟鳖鼋鼍皆缩颈,鱼虾鳌蟹尽藏头。”[1]20这说明东海老龙王给悟空兵器,是受到暴力胁迫,迫不得已处分自己龙宫的财产。之所以说是胁迫,是因为悟空通过在龙宫舞枪弄棒,显示自己力大无比及无人可敌的武功,对被抢劫人龙王及其众臣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又加之当场实施的武力威胁,从而达到了精神强制目的,使东海龙王君臣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交出财物(金箍棒)。因此,悟空索兵器借助了暴力胁迫因素。至于悟空索要披挂,则更是借助暴力威胁:悟空道:“当时若无此铁,倒也罢了,如今手中既拿着它,身上更无衣服相趁,奈何?你这里若有披挂,索性送我一副,一总奉谢。”龙王道:“委的没有,如有即当奉承。”悟空道:“真个没有,就和你试试此铁!”龙王慌了道:“上仙,切莫动手,切莫动手!待我看舍弟处可有,当送一副。”东海老龙王被迫擂鼓撞钟,招来其弟南海龙王敖钦、北海龙王敖顺、西海龙王敖闰。三海龙王赶到后,南海龙王敖钦闻言,大怒道:“我兄弟们点起兵,拿他不是!”老龙道:“莫说拿,莫说拿!那块铁,挽着些儿就死,磕着些儿就亡,挨挨儿皮破,擦擦儿筋伤!”几个龙王害怕,将金冠、金甲、云履奉送给孙悟空。悟空都穿戴停当之后,使动如意棒,一路打出去。[1]21东海老龙王已经被悟空的功夫手段和威慑吓破了胆,这恐惧也迅速传给了三海龙王们,众龙王在感受到强大的精神恐惧之后,被迫交出披挂。 悟空对兵器和披挂的索取行为,无论是按照唐律、明律,还是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该行为都已经超出了借用或赠与范围,符合抢劫(“强盗”)罪相关要件,是非常严重的罪行。 二、孙大圣“监守自盗”案 有句歇后语:孙悟空看桃园——监守自盗。“监守自盗”即盗窃自己经管的财物,是一种职务犯罪,出自《汉书·刑法志》:“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颜师古注:“即今律(唐律)所谓主守自盗者也。” 那么孙大圣偷吃蟠桃是否构成监守自盗罪?《西游记》第五回“乱蟠桃大圣偷丹”描述到:一日,见那老树枝头,桃熟大半,他心里要吃个尝新。奈何本园土地、力士并齐天府仙吏紧随不便。忽设一计道:“汝等且出门外伺候,让我在这亭上少憩片时。”那众仙果退。只见那猴王脱冠服,爬上大树,拣那熟透的大桃,摘了许多,就在树枝上自在受用。吃了一饱,却才跳下树来,簪冠着服,唤众等仪从回府。迟三二日,又去设法偷桃,尽他享用。[1]35 在该案例中,根据明朝法律,孙大圣有犯“监守自盗”之嫌。《大明律·刑律·盗贼》“监守自盗仓库钱粮”律条:“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并赃谓如十人节次,共盗官钱四十贯,虽各分四贯入己,通算作一处。其人共盗五贯,皆杖一百之类并于右小臂膊上刺盗官钱粮物三字。每字各方一寸五分,每画各阔一分五厘,上不过肘下不过腕,余条准此。”律文中的“监守”即唐朝法律中的“监临主守”之意。《唐律·名例二·十恶反逆缘坐》:“即监临主守,於所监守内犯奸盗略人,若受财而枉法者亦除名。”监临在广义上,包括主守。监临内之人及物,称为所部。“监临”有所管或管辖之意。监临官一般手握实权,负有监督领导的责任。监临官也不限于官品的高低,只要职掌其事,即为监临官。[2] 根据我们今天的法律,孙大圣所犯罪名比较复杂,可能涉及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 首先,偷吃的蟠桃因其价值大是符合犯上述各罪的客体构成要件的。蟠桃可能是极其名贵的补品或补药:“前面一千二百株(蟠桃树),花微果小,三千年一熟,人吃了成仙了道,体健身轻。中间一千二百株,层花甘实,六千年一熟,人吃了霞举飞升,长生不老。后面一千二百株,紫纹缃核,九千年一熟,人吃了与天地齐寿,日月同庚。” [1]34大圣几乎把所有的大蟠桃都据为己有,“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远远超过《大明律·刑律·盗贼》“监守自盗仓库钱粮”律条规定的处绞刑(死刑的一种)的标准:四十贯。 盗窃罪盗窃的是别人占有的财物,大圣偷吃的是自己监管或者说占有的财产,不成立盗窃罪。大圣偷蟠桃利用了职务之便,那么定为职务侵占罪可否恰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普通成员,不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但是,大圣绝非天国中的一个普通成员。玉帝在封赏悟空时曾说过:“那孙悟空过来,今宣你做个齐天大圣,官品极矣,但切不可胡为。”玉帝还下令“在蟠桃园右首起一座齐天大圣府,府内设二司:一名安静司,一名宁神司。司俱有仙吏,左右扶持。又差五斗星君送悟空去到任,外赐御酒二瓶,金花十朵”。[1]33这说明大圣在天庭至少也是个享受着相当于现在“正部级”待遇的有极高“官品”的“高级公职人员”。因此,按照今天的法律,孙大圣具备贪污罪的可能性較大,而非职务侵占罪。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西游记》第五回的有关情节描述,及土地和七位仙女等证人证实,“高官”孙大圣不是盗取、骗取而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自己所监管和占有的蟠桃这一天庭御用之物。因此,大圣偷吃蟠桃行为,无论行为主体还是行为的客观方面,都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贪污罪还需要“故意”这一主观要件,那么孙大圣偷吃蟠桃是故意还是过失呢?且看《西游记》第五回的情节描述:“一日,见那老树枝头,桃熟大半,他心里要吃个尝新。”[1]35看来大圣绝非误摘误吃蟠桃这种稀世之物,而是故意侵吞。 综上分析,按照现行法律审判,孙大圣确实是犯了贪污罪;按照明代法律审判,孙大圣犯了“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罪,而且数额特别巨大,远远超过四十贯。按《大明律·刑律·盗贼》“监守自盗仓库钱粮”律条:侵吞四十贯就要处以斩刑。按今天的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也要被处以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参考文献 [1](明)吴承恩.西游记[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 [2]彭蕾,王芳.论《唐律疏议》对监临官犯罪的规定及启示[J].理论界,2009(1). 作者简介:赵科学,博士,淮海工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李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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