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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学+社工”视角下未成年犯罪人员重返社会保障体系研究
范文

    摘要:在“法学 + 社工”视角下构建未成年犯罪人员重返社会保障体系,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明 确牵涉主体有其个人、其家庭、司法机关、学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群众,既要保障其重返社会,也要保护社会其 他群众利益;(二)未成年犯罪人在被改造期间达到认识错误和修正行为意向,弱化原生环境不良诱因,了解社 会群众关切并重新建立信任关系;(三)对于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刑罚期间可通过假释、社区管制、与 相关单位对接的方式,增加其接触真实社会环境的机会。在未成年人“再社会化”前,司法人员与社会工作人 员可出示评估报告,保障其重返社会。

    关键词:未成年犯罪;重返社会;再社会化

    中图分类号:D66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0)16-0067-03

    引言

    本文侧重分析未成年犯罪原因和可再塑性,以证明 建设未成年犯罪人员重返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同时 侧重于从“源头”分析解决问题,对保障体系的构建提 出建议。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现有理论分析着眼于从法律制度构建保障体系,如 “附条件不起诉”“前科封存制度”“不公开审理”等,也 有从社工角度进行研究,如原生家庭环境改造。但少有 关于融合两者,形成全过程社工与司法机关合作构造重 返社会保障体系的研究。除此之外,虽然不少文献中提 及了相关制度,但缺少制度现存障碍解决的措施建议。 笔者通过本次研究,阐明重返社会保障体系的意义,厘清 现有重返社会保障方式及不足,从理论与实践方面提出 自己的见解。

    二、基本概念

    本文涉及有两个关键概念,一是未成年犯罪人员,二 是重返社会。本文所指的未成年犯罪人员是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的 14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犯罪人员,违反 刑法规定,构成刑事犯罪的人员。本文所指的应提供重 返社会帮助的未成年犯罪人员应经过完整全面的评估, 是确定其有被现有社会资源“拯救”的可能和必要的人 员。要想明白重返社会,必须先明白社会化。社会化指 的是个体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在学习社会属性内容过 程中,逐渐形成对自我和世界的认识,能够适应社会并积 极作用于社会、创造新文化的过程。社会会期待个体作 出遵循社会规则或是有利于社会进步的行为。但是个体 遵循社会规则与否会受个体认知能力发展,基本需求即生理和安全需求是否得到满足,社会突发事件等因素的 影响。许多未成年人犯罪就是受认知能力限制,无法清 楚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恶劣后果,对他人和社会 权益会产生何等损害。这也是为什么在探讨犯罪构成 时,会重视主体情况这一因素。在上述因素的影响下,个 体违反社会规则,而社会规则建立的基础是社会成员的 共同利益受保护,此时,因违反社会规则危及他人利益的 人,将被社会其他成员归为“异类”,被排斥出现有的社 会中,主要表现为心理精神上的排斥与不接纳,即需重返 社会——个体脱离了社会化轨道后,再次进行社会化学 习,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此时可能被社会大部分群体所 排斥。刑法作为社会规则的组成部分,一旦被违背,往往 会采取刑罚手段予以压制。此种刑罚以人身罚即限制人 身自由为主。个体实现社会化需要处于正常的社会环境 中,而人身罚的空间限制本意,就已体现出犯罪人员社会 化进程会受阻。

    三、犯罪原因分析

    社会学家莫顿提出过参照群体理论,无论是内群体 还是外群体,个体会把自己想要加入的群体或已在的群 体所遵循的标准作为评价自己的基础。以相关标准调整 自己行为的过程即是社会化的过程。家庭作为个体所在 的内群体,是大部分人开始社会化的第一场所,家庭整体 的价值取向会体现在个人日常行为中。在众多家庭类型 中,核心家庭对个人的影响是最大的。这可以从“先入 为主”的思想特点和亲密关系的影响方面加以解释。个 人在上幼儿园之前或者是初次独立于父母,与核心家庭 成员外的他人进行交流之前,并不了解社会规则与社会 期待对他的要求是什么。个人三观的形成所依赖的信息来源于家庭成员的一言一行。[1] 个体社会化的关键是知 晓社会成员所普遍遵循的规则,迎合社会期待。倘若家 庭将与社会规则秩序偏差较大的信息传递给个体,在没 有形成自己成熟独立的思考能力前,基于模仿行为与对 亲密关系对象的信赖,个体可能也会出现越轨行为。越 轨行为小至违反课堂秩序,大至违反法律导致犯罪。此 为积极的错误信息传递。家庭,其实是个人进入社会的 过渡和缓冲环境,家庭在传递信息具被筛选性质。如果 因父母遗弃或是去世,当然,如果有固定的相关人员,笔 者认为也能构成实质性的核心家庭,但仍有可能出现因 心理隔阂或与他人对比的影响而导致相关的认知与心理 问题。在成长早期就缺少父母教育,个人缺少过渡和缓 冲环境,各类信息接踵而至,诱发犯罪的信息也在其列, 在缺乏理性价值观与判断能力时,难以排斥抵御犯罪信 息。部分未成年人因缺少父母或其他主体物质力量的支 撑,做出盗窃与抢劫行为。家庭成员解决问题的方式,如 过多的暴力体罚或冷淡处理方式的教育,也会潜移默化 地影响未成年人对他人做出类似行为 [2]。当个体逐渐独 立于家庭,进入学校这个第二阶段的社会化场所时,学校 与同龄群体的作用开始起到显著影响作用,主要表现在 学校教育、同龄群体、学校管控方面。犯罪行为产生于学 校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大特点。若学校教育能让个体尽 可能明白违法犯罪的后果的严重性,形成成熟的是非判 断能力,获取安身立命的知识技能,学校对校园暴力,恶 作剧能尽责地探因制止开导,会对因小摩擦而产生的斗 殴,寻衅滋事行为转化成的犯罪行为发生率的下降有较 大帮助。个体会受群体效应影响,选择跟风。参与打架 斗殴是这一效应的直接体现。除了环境因素,未成年人 个体特征也是重要影响因素。未成年人在 14—18 周岁 年龄段,所体现出的特征有生理上性特征的出现与变化, 内心敏感脆弱,易沖动,多矛盾心理,尚未形成成熟的三 观。个体的学习能力、认知能力、价值观及性格是个体在 面临犯罪诱发因素作出选择的重要影响因素。若个体的 认知能力偏低,缺乏对犯罪结果的认知,缺少是非判断 力,易受他人观点引导,性格偏暴力,更容易在犯罪因子 诱导下实施犯罪行为。最后,物质基础是诱发犯罪与再 犯的重要因素。缺乏物质基础会影响社会资源的获取, 这不仅会影响个人发展,甚至连基本生活也不能保障。 此种情况下,道德与社会约束机制会让位于生存需要的 满足。

    其次是阻碍未成年犯罪人员重返社会的因素。首先 是心理因素。以澳大利亚学者布烈怀德为首的“明耻整 合”理论说明了刑罚对于对犯罪人的双重影响。布烈怀 德将其进一步分为“明耻”和“黥印耻辱”。前者往往代表积极作用。通过社会羞辱感提醒犯罪者不再铤而走 险。后者代表消极作用,刑罚会让犯罪者产生罪犯心理, 自暴自弃,再次犯罪,并且监狱或专门的机关可能使这种 心理更为强烈,也会让罪犯认为自己是司法制度的受害 者,做出报复社会的行为。或因犯罪受罚而产生自卑心 理,表现出低自尊倾向,抗压能力减弱,在自我心理层面 上产生对行为的信心丧失,自我放弃,从而再次违法犯罪[3]。同时,虽然“个性化”在当代社会中越来越多被提及,但我们必须承认作为社会成员,一直是活在大家所普遍 同意遵循的“框架内”,是对全体成员默认下所订立的“契 约”的遵守,订立这份社会契约时,成员做出“维护社会 利益,尊重他人利益”的誓言。犯罪无疑是破坏契约,更 重要的是损害危及利益的表现。在遵循社会规则的一片 顺流中,打破规则是显眼的逆流。日常生活中的小错都 可能被铭记,何况是犯罪?只要知晓犯罪情况的社会成 员,大都会出于自我利益保护,尽可能拒绝与犯罪人员接 触。即使犯罪记录封存,封存的只是文字记录,无法让他 人忘记这一事实。他人的拒绝对未成年犯罪人员产生的 直接不利影响即是对资源获取途径的阻塞。难以获取社 会资源意味着生存资源获得的困难,一般表现为获得工 作渠道窄,成功率低,收入少。生存无法保障之时,曾经 的犯罪者会陷入循环犯罪圈,其实这也是物质基础没有 得到改善的问题。社交圈也是重要影响因素。本文认为 此处所指的社交圈主要分为未成年犯罪人员曾待过的特 设教育机构,场所如少管所和在机构外日常生活中所结 交的朋友。无论在何处,个人总会或多或少受所在群体 影响。在少管所或其他教育机构,往往是违反过社会规 则的未成年人,程度不同而已,不排除有改过自新的,但 也不能否认会出现“经验交流”的情况,违法犯罪的“经 验”对于教育改造失败的旧犯来说无疑是助纣为虐。当 未成年犯罪人员回归于社会时,诱导未成年人犯罪或是 共同犯罪的人有一定概率会重新出现于未成年犯罪人员 的生活中,如果无法避免此群人再次成为未成年犯罪人 员犯罪的诱因,再犯可能性就会上升。

    犯罪者有抵抗外界不良因子的能力。但存在的不利 的无法选择的生活环境也让未成年人成为“被害者”。 因此,给予犯罪未成年人再次机会,使其接受改造,符合 社会期待,遵守社会秩序能使个人与社会效益最大化。

    四、体系建构

    通过目前的保障体系的分析,笔者对于重返社会保 障体系建构有以下看法:第一明确是为谁提供?牵涉到 的主体有哪些?本文所指的重返社会保障体系是为犯罪 的已满 14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的,牵涉主 体有其个人、其家庭、司法机关、学校、社会相关单位以及社会群众,尤其是居住地附近的社会群众,既要保障犯罪 未成年人重返社会,也要保护社会其他群众的利益。后 者的保护程度对于社会接纳度有重大影响;第二是明确 需要,主要是在被改造期间达到清楚认识错误并产生修 正行为的意向,弱化原生环境不良影响并消除不良行为 诱导因子,了解群众认知并重新建立信任关系;第三是具 体制度的搭建。对于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核 心内容有两点:错误行为的修正、原生环境的改变以及提 高大众接纳度。对于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除了 上述三点外,还有以下两点:刑罚期间内,所在空间的社 会化场景模拟;刑罚期间内合法合理地增加与社会接触 机会。错误行为的修正,需引导犯罪未成年人正确认识 社会期待与自身行为的差异,训练强化符合社会期待与 秩序的行为。处以刑罚,是通过强化犯罪人员对不良行 为后果的惩罚性措施来改正行为。未成年人认知发展不 完善,该点不能仅靠其自身的“面壁悔过”,应有司法社 工此类的专业人士介入,采用如理性情绪治疗,厌恶疗法 等相关课程的设计,提高未成年人认知能力 [4]。司法系 统会提供相关的教育课程,但此类课程偏向于说教类型 切课程不一定符合行为修正层序渐进的规律,犯罪人员 未必真正接纳。一系列系统化专业化的课程体系更能达 成此目的。对于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由家庭或政 府进行管教,政府也应让专业人员介入。家庭无疑是造 成犯罪行为的原生环境,更需要第三方力量的介入。法 院审判环节有专家,履行判决期间也应有专家。少管所 和监狱使较为封闭的服刑环境。里面聚集了大量具行为 偏差且彼此相互影响的人员,形成了所谓的“亚文化” 群体,整个群体的氛围对于犯罪人员的改造效果有较大 影响。比如监狱,里面有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年龄和犯罪 前科的不同,决定了教育方式的不同。应保证未成年犯 的“专门化教育”,包括空间与内容的专门化,不放弃有 关基本文化的教育,增设社会角色模拟体验课程。为减 少同类群体间不良的相互影响,可以采取定期测评的方 式以及加强过程监督的方式弱化不良影响。假释、社区 管制或与社会相关单位对接的方式是让犯罪服刑未成年 人在接触社会的同时进行改造,增加了接触真实大社会 环境的机会。比如缓刑,可以使未成年人在缓刑期间更 能正常地生活学习 [5]。与封闭化教育比起来,让其在社 会大众的监督下进行改变,能增加被接纳的可能度,也让 此类未成年人能亲自接触社会事件并进行处理,实现再 社会化。上述几点在具体实施中存在资源不足的问题。 国家在犯罪未成年人再教育的投入资源有限,不解决资 源问题,设想都只是纸上谈兵。或许可以将此类资源投 入作为社会公益的组成部分或是政府与社会合作建设项目。同时,也要提高司法系统对现有社会资源的利用率, 比如引入网络教学视频,二手教育用品的购进。即使是 社区管制,也应为相关社区配备专业评估与监督人员和 教育空间。国家并不缺少司法人员与社会工作人员,但 缺少能对整个再社会过程进行系统介入工作的专业人 才。这和国家的重视程度与相关专业学生学习方式有关 系,亦与社会价值倾向即是否认为犯罪未成年人员值得 被帮助有关,也可以说是社会接纳的问题。要让社会接 纳,就得让社会大众产生安全感以及理解,这两者不一定 能同时具备。比如前文提及的未成年人恶性伤人事件, 于情于理,不被理解是正常的。难以被理解的行为会使 行为人被排斥,大众认为其不应得到帮助,即使信其不再 犯也不等于大众就会接纳。此时可行的是弥补行为,即 让此类未成年人长期进行社会奉献的行为来逐渐使大众 认知改变,对于未成年人正式重返社会前,司法人员与社 会工作人员可以出示一份评估报告,说明现阶段该人员 改造情况,再犯可能等。随着国家知识文化水平的提高, 大众思维总体呈现理性趋向,更全面的信息公开可能会 让大众形成更理性的认识。让大众相信该未成年人不再 违法犯罪,需要未成年人自身的良好表现以及监督和举 报机制,让大众了解其近期状况以及再次面临威胁时能 及时保护自身利益。在重返社会计划初始,就需进行原 生环境的改造。包括家庭环境与社会环境。家庭环境方 面主要是去除弱化家庭教育、相处模式以及经济方面的 不良因子。结合对家庭成员的行为方式与感情,家庭氛 围,家庭社交圈,家庭经济境况的分析,解决未成年人教 育难题,预防再犯。社會环境主要是与未成年人所在社 区,学校或是相关就业单位进行沟通合作,制定个性化帮 扶计划。以及帮助其进行交友对象的筛选。对于信息迅 速,难以真正保障犯罪未成年人信息这一难题确实难以 解决。但信息公开未尝是件坏事。信息的公开会让公众 认为自己的知情权得以保障,也有利于公众多渠道更全 面地了解案件起因以及未成年人背景,做出综合性判断。 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理解的可能性。国家政府除了出台 相应的政策法规,也应监督落实配套基础设施。

    结语

    犯罪未成年人作为社会成员,有被再塑的可能性,也 有重返社会的权利。从根源上从原生环境去解决诱导犯 罪的不良因子,刑罚期间适当加强与社会的接触。专业 人员的介入并非操控安排未成年人的行为,而是帮助未 成年人建立培养对社会整体的认知,对自己行为的认知, 使未成年人自动隔离违法犯罪行为。本文运用大篇幅从 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以及重返社会保障体系架构需重 视的关键,解释说明了帮助犯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并不否认犯罪行为后果的恶劣性和 应被惩罚性,但是出于尊重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合理发展 权的理念,解决犯罪成因,再次给予该类未成年人于社会 中生存发展的机会也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郭 秋 娟 . 青 少 年 犯 罪 成 因 之 社 会 学 探 究 [J]. 办 公 室 业 务 ,2019(11).

    [2] 张小华 , 梁敏 , 陈立毅 , 马岩 . 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违法犯 罪行为的影响 [J].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9(5).

    [3] 王晅 . 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支持研究——10 位未成 年服刑人员个案研究 [D]. 新疆 : 新疆大学 ,2019.

    [4] 张奕欣 . 理性情绪治疗模式在司法社会工作中的应用研 究——以西安市未成年犯罪人员社会帮教为例 [D]. 西安 : 西北大学 ,2019.

    [5] 张寒玉 , 张亚力 , 杨迪 . 论重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体系的构 建 [J].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8(4).

    作者简介:李明珂(1999—),女,汉族,四川泸州人,单位 为四川农业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刑法。

    (责任编辑:董惠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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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3:0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