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网络新技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挑战 |
范文 | 朱晏萱 摘 要: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我国的社会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网络已经渗透到了人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网络技术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我国的民法在互联网的影响下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是民法理论进步的标志,随着网络的影响,我国民法将会迎来一场巨大的变革。本文主要阐述了网络新技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挑战。 关键词:网络新技术;传统民法理论;挑战 1 互联网对民事权利体系的影响 1.1 扩大了民事权利体系的范围 民事权利不同于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比较死板,而民事权利与人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民事权利的规定与时代也有着重要的联系。互联网的发展对时代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民事权利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互联网使民事权利朝着好的方向发展,最显著的影响就是扩大了民事权利体系的范围。互联网是一个巨大的信息储存库,为人们带来的大量的信息,人们都已经拥有了自己的信息专用库权。信息开发者和信息提供者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因为信息也是有专利的产品,很多的信息会对其他人产生一些帮助和有力的影响,提供信息的人应该享有信息专用库权。一些人可能会通过互联网散播不实的谣言,甚至对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这就需要散播不良信息的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由民法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民法还增加了个人资料、作品以及录音作品的控制权,这样的情况证明了我国民法扩大了一定的范围,对于人权的管理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有效的保护了公民的个人利益。一个人的作品应该是归自己所有,任何人在不经过本人同意的前提下盗用其作品都属于违反了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这项规定有效的维护了人权,更多的人有动力发表新的作品,促进了公民的进步。网络新技术扩大了民事体系权利的范围,为人们带来的积极的影响,让人们享受到更多的权利。 1.2 造成了民事权利之间的冲突 互联网虽然扩大了民事权利体系的范围,但是由于互联网发展的时间还不够长,在民法理论中的应用也不够完善,造成了很多民事权利之间的冲突,对人们带来了负面影响。在互联网的影响下,新民法在制定的时候遇到了一些困难,民法注重维护人们的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因此很多人或者集体的权利产生冲突是必然的。例如版权人的版权与企业的正当使用权发生了冲突,个人的隐私与相关部门的正常使用发生了冲突,这些事互联网在民法中的应用不够完善的地方,需要人们对其进行一定的研究,从而更好地改进互联网的运用。 2 互联网对现行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范畴的影响 2.1 扩大了民商法的调整对象 互联网使相对来说是一个开放的信息来源,互联网为人们提供了大量的信息,各个行业的人如果想要对某一方面的事物有深入的了解都可以从互联网上获取信息。互联网还为人们的交流提供了方便,不管人们像个多远都可以进行交流,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捷。互联网与信息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互联网就是一个传递信息的介质,将人们需要的信息传送到人们的生活中来。互联网在人们的生活中已经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运用互联网的时候也会发生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得到妥善的解决,于是民法就将互联网时代的一些问题纳入了管理范围内,例如个人资料控制权,作品专利权,这些虽然不是实实在在的东西,但是这些权利对人们的精神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人们的生活中也具有很大的作用,民法也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的控制,这使得民法更加人性化和时代化。社会在不断地进步,民法也应该随着人们生活的改变而有所调整,这是民法进步的标志。但是在我国的民法中,对于个人版权和作品专利权等关于互联网带来的权利还没有做出明文的规定,在解决这一类纠纷的时候还是有些力不从心,这是互联网的不足之处,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明文政策,这样能够更好的保护人权。民法在适应互联网的过程中扩大了民商法的调整对象,让人们有法可依。 2.2 互联网对现行民法范畴的影响 互联网时代为人民带来了一个三维世界,人们在现实与互联网的虚拟世界来回穿梭,互联网包括资料库,资料库不是实际的物体,但是它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人们的影响也是巨大的,因此与域名专用权等权利被纳入了民法的范畴。互联网中的资料库是存在于一个虚拟的空间,而我国传统的资料库是纸质的,因此,在民法的管理中,纸质的资料与互联网中资料库的管理具有很大的难度。互联网对现行民法的范畴有利有弊,任何一个信息产物在进入社会中都会显示出它的不足,只要人们对其进行充分的研究,不断改善我国的民法在互联网时代的应用,就会使民法越来越完善。 3 网络新技术对传统民法基本原则的创新 3.1 对安全原则的创新 在如今社会,人们已经离不开互联网的应用,互联网已经融入到了人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但是在互联网中人们也应该注重安全原则,这里的安全不是指人身安全,是指对人们的精神产物的影响。例如,人们可能在日常生活中会用网银支付,这就是一个很敏感的环节,人们需要事先将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及银行卡输入到资料库中,在支付的时候应该注重是否是正常渠道,应该提高安全意识,例如很多不法分子利用对互联网的高超技术盗取人们的信息,偷取人们的财产,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虽然网银不属于现金,但是网银也是人们的实际财产,属于民法的管理范围,因此安全性是网络时代民法的基本原则。人们在使用互联网的时候可能会将自己的个人信息输入到数据库中,一些不良商家或者黑客可能会对个人信息进行盗取,盗取个人信息可能会进行一些不法操作,这对个人的信誉以及财产都造成了很大的威胁。人们在利用互联网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安全性,保护好自己的个人隐私,需要输入个人信息的时候要慎重,这就是传统民法理论的安全性原则。 3.2 对平等中立原则的创新 在人民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时候,应该对所有的参与者平等对待,不能够偏向某一方,应该公正公开,保证所有人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保障。如果互联网偏向于某一方,那么结果就会有失偏颇,对于部分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互联网本来的意义就是为人们服务,而不公正的互联网会让人们失去信心。互联网的公正性原则是最基本原则,这是民法中明确规定的。互联网还应该对参与互联网的不同人事进行同等的保护,人们在参与网络活动的时候,个人信息应该得到有效地保护,房子不法分子盗取进行不正当交易,因此民法要求相关的网络应该对所有人的个人信息实行同等有效的保护。 3.3 对效益原则的创新 民法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是微妙的,在民法允许的范围中应该注重经济效益,而民法又是依附于效益而存在的。在人们进行网络活动的时候应该以民法的规定为主,在民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增加经济利益。民法应当促进人们在生活中进行的经济事件,为人们获取正当利益而做出适当的努力,但是不应该为了获取利益而不择手段。在人们在网络中从事民商活动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到民法因素,不能够做出逾越民法的交易,在这个范围中利用民法对商业活动的推动作用,将正当的商业活动做到最好。传统民法在互联网时代的改进增多了人们获得礼仪的渠道。由于民法对人们在互联网中进行正当的商业活动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促进了人们参与网络正当商业活动的动力,加强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4 总结 网络新技术的出现对我国的民法理论提出了一定的挑战,但是只要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不懈的努力,完善我国的民法,就会使民法为人们带来更多的好处。 參考文献 [1]张惠.关于网络新技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挑战[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2016(5):90-91. [2]张新宝.互联网发展与民法制度创新[J].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67):2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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