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大学生个人信息的泄漏问题及法律性对策的研究 |
范文 | 李怡然 张月溪 刘一鸣 摘 要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信息越来越具有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随之而来,个人信息的保护愈加受到社会的重视,大学生作为新时代特殊的群体,其个人信息的泄露更需社会关注。但是,我国的个人信息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到位,普法的任务任重而道远,这不利于保护大学生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而加强大学生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等是必要的举措。 关键词 大学生 个人信息 信息泄露 作者简介:李怡然、张月溪、刘一鸣,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46 一、关于大学生个人信息 (一)概念和特征 对于个人信息的到底是什么,笔者的理解是独立的个体所特有的、区别于他人的、能够被他人识别和跟踪的、并且越来越具有社会价值的方方面面的信息。准确来说,个人信息为“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户籍、遗传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病历、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可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 ”而大学生的个人信息是指大学生个人所特有的,包括大学生特有的学籍档案、家庭相关人员的各方面信息、消费喜好甚至学生的性格特征等,以及上述个人信息内容的全部信息。 由此可见,大学生的个人信息具有以下的几个特征:個体性(不同的个人信息可使该个体区别于他人)、普遍性(个人信息涉及公民的生活的方方面面)、可识别性(通过个人信息可锁定、追踪不同的个体)、易于扩散性(大学生个人保护意识较差)、泄露范围的广阔性(网络与大学生关系最为密切)等特征。 (二)信息保护的必要性 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的极速发展,科学技术水平飞跃的提升,我国进入了大数据的时代。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信息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不断地提升,个人信息的泄露现象越来越常见。信息泄露不但会影响公民个人的生活作息,而且会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给公民带来各方面的问题。 其次,近年来,网贷以及“裸贷”案件、2016年浙江省周滨城等侵犯学生个人信息案、“徐玉玉案”等类似案件层出不穷,大学生作为新时代的一个特殊群体,其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十分严重,并且,大学生群体处于成长的过渡期,对周围的事务有较强的猎奇心,自我保护意识又较差,这些特性决定了社会有必要对大学生个人信息进行特殊的保护。 再者,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等少量的法律,其中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1条中规定了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些都是对于个人信息有效的立法保护,但是这些条款的分布零散,法规的规定缺乏具体性,在实践中操作性较差。因而系统的颁布专门的、全面的法律法规,提高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的位阶,去保护大学生的个人信息是非常必要的。 (三)信息泄露的现状 正如笔者所述,个人信息包含了有关个人的具有社会和经济价值的方方面面的信息,这包含了两点:一是个人信息包含了个体多方面的信息、家庭资料等,以至于大部分人不能关注到所有的个人信息,在疏于防范的基础上难免造成信息泄露。举个例子来讲,你一定不会轻易告诉他人你的手机解锁密码,但是你可能随手将手机号留给商家;二是个人信息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这就使得部分有需求的人尽力搜刮他人的相关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信息泄露现状不容乐观。 笔者发现,媒体报导的各类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见不鲜,受害者的年龄分布也越来越广泛。但其中大学生受害者却占了很大的比重,这与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密不可分。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可大致分为互联网因素和非互联网因素(即传统因素)。 1.互联网因素 大学生作为年轻的个体,是使用互联网最广泛、最频繁的人群之一。网上购物、移动支付、外卖、微博、微信甚至商家的免费无线网络等,都是大学生经常使用甚至每天使用的,这些也恰好是网络信息泄露最常见的方式。举例来说,大学校园垃圾桶里随处可见的快递包装盒上,明确记录着个人多项信息,手机号、家庭住址、网购账号以及所购物品,这是很容易被“有心人”搜集的,但是大部分人并不在意这些。这些社交工具本身就包含了个人信息,再加上人们本身的不在意,就很容易造成信息泄露。 2.非互联网因素 非互联网因素(传统因素)也是造成信息泄露的主要渠道。这主要体现为个人与商家、商家之间的关系上。比如你在商场消费的时候,经常被请求填写手机号码,这就是个人信息泄露给商家。此外商家之间的“互动”超出了我们的想象。比如你在购买楼房时,不知怎么的许多装修公司主动打电话给你提供服务,或者说你在办完健身卡后,许多体育用品店的电话便接踵而来。商家热衷于搜集个人信息恰恰体现出个人信息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尽管法律对此有规定,但是小规模的信息泄露屡禁不止。 许多信息泄露的方面难以想象,如我们乘火车用的车票,很多人到站后直接将其丢弃,但这包含了一定程度的个人信息。但值得庆幸的是,一部分大学生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他们在网上发文互相介绍经验,如快递单的信息很容易用清水擦去,不轻易留下手机号码等。在个人信息泄露与保护的过程中,维护信息安全的博弈仍有困难。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首先,商家搜集大学生个人信息的难度降低。目前,商家搜集大学生个人信息的难度越来越低,商家可以短时间内毫不费力气地将众多大学生的个人信息打包贩卖,这与大学生的本身的许多习惯有密切的联系。大学生作为新时代的青年人,对周围的新鲜事务都有猎奇心。他们乐于使用新鲜事物,对于网上购物、网上贷款等都充满热情,比其他年龄段的人更加愿意使用网络带给他们的新产品。与此同时,大学生处于思想的过渡期,刚刚成年的他们思想的发育并不成熟,且接触社会还比较少,大学之前还一直处于家长和老师的多重保护之下,因而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安全防范意识不高,容易上当受骗。比如,商场消费办会员卡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带有信息的快递袋子、火车票用过之后随意丢弃,这些貌似不经意的行为都会泄露大学生的个人信息,给有心的商家提供极大的便利。 其次,商家非法利用大学生个人信息以谋取巨额利益。由于大学生个人信息的社会价值的提升,加上商家盈利的心理和不当的行为共同导致了这一问题愈加严重。信息化社会中,每个人几乎都生活在透明的世界,我们的信息也不自觉的都暴露在阳光之下,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不断提高,不夸张的说,掌握的信息越多,盈利的几率越大。加上有的商家利用已知的个人信息,将其整体打包买卖给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了解该信息的主人的喜好后,推销相关商品,频繁打骚扰电话,影响大学生的正常生活作息,更有甚者,商家会根据已知的地址,跟踪侵扰大学生,侵害大学生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些都是导致大学生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之一。 三、法律性对策 (一)立法方面 国家应该制定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可以制定专门的关于大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在立法层面保护大学生的个人信息,惩治不良商家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我国并没有制定独立的有关个人信息的法典,治理非法使用、买卖个人信息等违法的行为适用的大多是法律的某一條款或者行政法规,这些条款和规章、条例等保护的范围较为狭窄,数量较多,并且分布零散,相互之间联系性较差,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在适用法律时不足以给人以清晰的认识,难以给违法商家以震慑作用。因而,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德国在20世纪70年代颁布的《联邦资料保护法》采取统一立法模式,以信息自决权为宪法的基础,一般人格权为民法基础 ,很好地保护了个人信息,我国可以借鉴其经验,订立专门的个人信息的法律。 (二)执法方面 国家的执法部门应加强对相关行业的监管力度,为大学生营造一个安全的网络坏境以及现实的坏境,保护大学生的个人信息。笔者认为,网络的“实名制”的继续实施是十分必要的,网络的良好健康的环境利于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利,相关的国家部门在网络执法的过程中,惩治不合格的商家、诈骗的网友等非法行为人的是保护大学生信息安全的重要举措。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公安部门打击无证经营的商家,倡导诚信经营,限制二维码扫款的最高限额,维护良好的交易平台的安全,也是保护大学生个人信息的有效举措。 (三)普法方面 高校的管理者应当做好法律的宣传工作,以身作则地保护好其所掌握的已知的大学生个人信息。作为教育者,高校的管理人员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开设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必修课程,做好普及法律知识的工作是十分重要的,这样才能在遇到问题时,学生有意识的用法律保护自我。并且,做好特别学生的疏导工作,辅导员应密切的关注本班学生的动态,如有异常及时沟通,将事情在萌芽阶段解决。再者,高校的管理者本身就掌握学生大量、详细、真实的个人信息,因而管理者应做好对其已知信息的保密工作,对掌握信息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道德的培训,这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大学生个人信息的泄漏问题。 另外,大学生自身应当提高保护其个人信息的法律意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目前,大部分的大学生虽然接受了高等的教育,科学文化水平明显提升,但是,大部分的大学生对个人信息的认知并不明确,使用网络时,不自觉的或者粗心的泄露一些自己的信息,但并没有感到不妥。并且,很多大学生因为有“怕惹事”等心理,当被他人侵扰时,选择忍气吞声。因而,大学生自我提高法律意识十分重要,学习法律的知识,当发现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勇敢举报相关人员,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当被要求填写个人信息、扫描二维码时,谨慎小心的审查对方的身份,提高警惕的心理。不夸张的说,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就是保护自己的人身及财产的安全。 四、结语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和信息的共享是谁也无法阻挡的潮流,不可否认,合理的信息共享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节省时间、掌握更多的讯息,利于实现双赢。这与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是矛盾的,而是两者并重,缺一不可。再者,大学生与商家的面对面的传统交流中,也是泄露个人信息的方式之一。对此,我国的法治应该与时俱进,采取相应的对策在立法、执法、普法等方面加以保护这个特殊群体的权利。 注释: 齐爱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河北法学.2005(6).2-5. 齐爱民.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8.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论个人信息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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