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分析 |
范文 | 摘 要 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变革和发展,当前已经开始逐步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这一制度能够妥善解决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弊端。基于对当前刑事诉讼制度的研究与分析,本文指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改革方案,最终让我国的司法体系能够更好地运行与发展,提升我国刑事诉讼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关键词 审判中心原则 刑事诉讼制度 制度改革 作者简介:杨子果,清华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136 刑事诉讼中,法院的地位需要保持最高状态,原因在于只有保持这种刑事诉讼形式,才能够让法院更加公平公正地进行审判。但是在当前的刑事诉讼中,侦查部分的话语权更高,最终导致法官只能通过对相关侦查结果的研究与分析对当事人进行审判,在这种审判体系下,法官的公正性容易被侵害,提升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几率。 一、当前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法院的审判过程来说,法官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充分询问,让法官能够根据相关法律体系以及个人道德做出公正审判,但是在当前的司法体系中,这一要求并不能够全面实现,原因在于当前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严重问题,这些问题包括以下方面:(1)侦查部门话语权过大。在当前的庭审过程中,法官对案件的认识来源于侦查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并且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中,检察机关提交的材料后通常会含有对审判建议,这种形式会在很大程度上为法官带来影响,最终让法官无法完全按照法律体系和个人道德修养做出审判。(2)庭审中原被告力量配比悬殊。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来说,起诉系统通常为检察机关,但是在当前的司法系统中,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联系过于紧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判断。另外在司法体系运行中,庭审需要成为最重要的过程,但是当前的庭审被告方通常无法有效提交证据,或者证据链存在缺失,让被告方处于不利地位,加大了庭审中力量配备的悬殊性 。(3)侦诉审衔接性较差。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系中,侦查过程和起诉过程都需要为审判过程服务,这就要求这三个过程间需要有很强的衔接性,但是在当前的司法体系中,存在侦诉审衔接性较差问题,降低了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的开展速度。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对于我国的司法体系来说,已经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具有对案件的最终判决权力,所以在司法体系的建设和发展中,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很高的必要性,这些必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1)有效加强监管。对于刑事诉讼的侦诉审过程来说,各部门需要都处于监管体系下,通过监管体系的应用才能够保证审判的公平公正性。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形式诉讼体系建设中,将会采取合理措施对整个体系中的各个机关进行有效监管,提升了我国司法体系的公正性 。(2)消除庭审形式化。当前我国的法院庭审过程过于形式化,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审判的公正性。原因在于法官只能根据起诉中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证据认定,从而形成了“以侦察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在建设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侦查和起诉过程都需要向审判过程靠拢,提升法官的地位,最终有效消除庭审的形式化 。(3)平衡庭审力量配比。虽然庭审中法官能够按照法律条文和个人道德素养进行公证审判,但是过于悬殊的原被告双方力量配比也会对法官产生一定影响,这也是引发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建设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时,会逐步提高被告方的力量,最终提升我国的司法公正性。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措施 (一)提升法官的话语权 在建设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时,法官需要成为法庭中的权力最高人员,所以在该制度的建设过程中,需要逐步提升法官的话语权。但是在该体系的建设过程中,需要拥有相关辅助体系的支持,所以在整个侦诉阶段,提升法官话语权的措施包括以下方面:(1)侦查阶段。在当前的司法体系中,侦查部门对最终的审判结果有重大影响,原因在于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会成为整个庭审过程的重要参考依据,这也是形成“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系的最重要原因。所以在提升法官话语权的过程中,侦查部门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要以相关法律条文为基础,对于不满足法律体系的证据不进行采用,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充分提升法官在庭审中的话语权。(2)起诉阶段。当前的司法体系最受诟病的为形成了“公检法是一家”的司法体系,从中可以看出,在整个司法体系中,检察机关未能对侦查机关进行有效监督,并且起诉质量往往也不能达到“以审判为中心”体系中的起诉质量要求。所以在今后的司法体系改革和建设中,需要将检查机关和侦查机关进行有效分离,让检查机关进行侦查机关有效监督的同时,充分提升起诉质量,最终让相关人员都能够意识到庭审的重要性,从而提升法官话语权 。 (二) 推行有效的监管制度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系中,需要能够让这三个系统进行有效监督,最大限度提升证据链的完善性,让法官的审判过程能够更加公平公正。在监管制度的研究过程中,需要确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相互监督关系。对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来说,对应侦诉审体系中的侦诉阶段,其中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交证据侦查结果,所以对于这两个系统来说,检察机关起到对侦察机关的监督作用,监督原则为对提交的侦查结果进行研究与分析,当发现获取的证据链与不能满足法律体系的相关要求时,需要让侦查机关进行重新侦查,为提高起诉质量打下基础。对于检察机关和法院来说,对应侦诉审中的诉审阶段,检察机关工作内容为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在这两个机构中,检察机关为提供服务者,所以法院的地位更高,故而法院需要实现对检察機关的有效监督,监督过程工作内容为对起诉材料进行研究与分析,当发现起诉质量较低时,需要发回材料,让检察机关提高起诉质量。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当认为自身起诉质量能够满足法律要求时,在驳回起诉后可以提出申诉,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实现对法院的监督。 (三) 加强被告方的力量配比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庭审过程为整个审判过程的最核心内容,所以在体系的建设中,需要消除庭审中的形式化现象。通过上文的研究可以发现,导致我国庭审形式化的根本原因为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力量差距悬殊,而这种力量差距悬殊化的形成原因为被告方往往无法提供完整的证据链。所以在今后的司法体系改革中,一个重要发展方向为加强被告方的力量配比。要达成这一目的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实现:(1)被告方参与到侦查过程中。在侦察部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被告方也需要派遣专业人员进行侦查,让专业人员获取有利于被告方的证据,最终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在该过程中,也可以实现对侦查部门的有效监督,消除侦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我国的司法公正性。(2)双方共同提交材料。当前被告方力量薄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为法官往往只能以侦查部门的材料为参考对象,这种方式会对法官产生重大影响,导致最终的审判结果对被告方不利。所以在今后的审判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需要能够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由法官对两份资料进行同时分析,从而让法官能够在对案件有深入了解的基础上进行审判。 (四) 提高起诉质量 当前的司法体系中,最终将会有检察机关进行起诉,并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但是在提交的材料中,会在材料中提出判决建议,虽然法官不会完全按照检察机关的建议进行审判,但是这些建议也会对法官产生重大影响,所以在今后的司法体系建设中,材料中不可提出审判建议,防止对法官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另外对于起诉过程来说,检察机关还需要能够提高起訴质量,达成这一目的的措施如下:(1)确保证据获取的公正性。对于这一要求,检察机关需要能够对侦查机关进行有效监督,当发现证据获取的方式以及证据本身与我国法制精神背离时,需要判定该证据为无效证据,并让侦查机关重新进行侦查,为提高证据公正性打下基础。(2)落实法律条文。对于检察机关来说,需要保证提交的材料中各类条款都以相关法律条文为参考,需要根据法律条文的解释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描述,在起诉材料中,需要注明被告人行为的具体违法现象,通过这种方式提高起诉材料的合理性,实现了对起诉质量的充分提升。(3)加强材料审核力度。该过程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为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材料审核,当发现侦查机关提交的材料中存在问题时,要让侦查机关修正并检查问题。其二为法院对起诉材料的审核,当法院方面认为起诉材料存在问题时,要让检察机关完善起诉材料,通过这种双方面的审核体系能够充分提高起诉质量。 (五) 提高庭审公开度 当前我国的庭审过程多为不公开庭审,这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建设有很强的限制作用,也可以说这种方式是构成“以侦查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推动原因,所以在今后的庭审过程中,需要对当前的庭审制度进行改革,提升庭审公开度。在提高庭审公开度的过程中,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视频直播渠道建设。当前互联网技术大幅兴起,各类视频直播渠道也已经被完善建设,所以在今后的刑事诉讼体系中,对于社会关注重点可以开辟网络直播渠道,让民众能够观看庭审过程,在提高庭审公开度的同时提高国民的法制精神。(2)文字直播渠道。文字直播渠道的构建丝线和效果与视频直播渠道相似,这里不再赘述。(3)定期社会公布。对于社会关注的重点案件,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需要能够定期向社会公布侦查和审核进度,最终提升整个侦诉审过程中的公开度,让社会大众能够对庭审过程进行监督。另外,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还可以引入听证制度,提升司法公正性。 (六) 严格落实庭审中的相关原则 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建成了多种庭审原则,除了常见的“疑罪从无”原则,在今后的庭审中还需要严格落实以下原则:(1)直接言辞原则。直接言辞原则是指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的直接言辞证据,对于当事人来说,庭审过程中的直接言辞有很高的参考价值。所以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需要能够向当事人提问,结合当事人的直接言辞和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判。需要注意的是,在该过程中需要对当事人直接言辞的可信度进行调查,防止发生当事人欺瞒法官现象。(2)适用证据原则。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严格制定了各类证据的适用性体系,所以在今后的庭审过程中,法官需要根据该项原则对证据的适用性进行研究与分析,防止侦查机关提供的无效证据也被合理使用,从而降低司法公正性。 四、结论 综上所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能够最大限度消除当前司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的司法体系有极其重要的正面影响。在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可以通过落实庭审原则、提高起诉质量、平衡原被告双方力量配比等措施达成目的,从而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能够被有效建成。 注释: 韩熙.刑事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应对.河北大学.2017. 刘计划.刑事诉讼法总则检讨——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分析.政法论坛.2016,34(6).30-46. 李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问题研究.河南师范大学.2016. 丁亚红.审判中心视域下我国侦检关系定位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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