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试论基于行政法视野下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范文 摘 要 由政府购买相关的公共服务,目前正在成为政府创新公共服务方式的创新之举,理应得到政府的足够重视。本文主要从行政法的视角出发,结合我国目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状,来探索政府服务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以期能够提高政府为民众提供更加优质公共服务的能力。
关键词 行政法 公共服务 政府购买 法律优先 法律保留
作者简介:谭定凤,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182
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简政放权已经涉及到政府的多个领域,社会的关注点也趋向到市场机制与市场化服务的完善。如何能够将政府对公共服务的职能更好地转变以便更好的服务于人民的日常生活,如何将社会组织的高质量服务引入到政府的公共服务,如何从行政法的视角来探讨政府所购买的公共服务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这些方面有很大的作用,对于提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水平以及人民群众获得更好的公共服务具有重要而且非同一般的研究意义。
一、行政法角度探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论基础
(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含义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含义是指政府将本由自己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转交给社会组织实现,其费用由政府支付的一种新型政府进行服务的方式。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理念最早起源于20世纪的新管理运动,国外首先引入了效率相对较高的市场竞争机制,以便寻找到能够改善政府公共服务的最优途径。由政府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向市场购买公共服务,主要是基于政府自身管理的效率相对较低,所提供的某些服务并不能有效的满足民众的诸多需求,因而转到对市场上社会组织购买更加优化、高质量的服务。将原本属于政府的公共服务外包给市场上的社会主体的理念来源于西方,核心观念为在提供社会化服务的过程中引入市场竞争的机制,从而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最终更好地满足公众的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二)行政法视野下研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优势
在行政法的视野下探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对于让民众获得更好的公共服务以及转变政府的服务意识具有诸多方面的意义。第一方面,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能够更好的实现政府职能由原来命令为主向服务为主的转变,更是便于打破长期以来政府整体控制市场的局面,最大程度地实现实质上的“民本位”的行政理念。第二方面,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利于合理地降低行政成本,并且能够提高政府的服务效率。更深层次的远见在于能够将政府与市场进行有机的结合,进一步激活社会组织的发展活力并进一步地弥补政府失灵的一些不足之处。将某些政府自己管理不好或者花费时间较长的公共服务领域转给在此领域更加专业的社会组织或社会机构,然后政府将本由政府负责的重点民生领域进行严格管理,这样才会充分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不越位来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综合治理格局面,这样的方式才会既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又让政府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此外,政府应针对本辖区内的人群范围、实际需求来决定在何种领域购买公共服务,诸如文化教育、环卫等具体涉及民生方面的公共服务需要较深层的考虑,以及政府采取何种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让其既保持政府服务的公共性以及引入能调动社会组织积极性的市场竞争机制,上述都是值得政府认真研究与花费时间考虑的细节。
二、基于行政法视野下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策略
(一)明确界定公共服务的范围
从行政法的视野思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首先就是弄清我国政府需要公共服务范围的界限,这种思考有利于对政府所需购买的公共服务真正落实给予明确的方向与依据。政府将某些公共服务以服务外包合同的形式转移到市场上社会组织,此种行政管理的方式屬于服务方法、服务模式上的创新之举。政府的责任并未发生改变,而是相对具有专业服务意识与理念的社会组织所提供的服务更能符合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其具有诸多优势。一方面有效地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进程,可以对外包的公共服务质量及标准采取更加具体的衡量与评价规则,进而能够有效地开展“政府采购、民间运作”这一新型的社会服务模式。另一方面,政府要给公共服务一个明确、清晰的界限,诸如政府对涉及教育、医疗、养老、环境等众多内容进行服务的购买,其覆盖面很广泛。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政府承担的某些服务职能转给社会就是要有可以量化的具体标准,才会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
(二)遵循行政法中的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法遵循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等诸多基本原则,其中合法行政原则可以细化为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这两大核心原则。特别是政府在进行行政行为过程中,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正是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所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进程中也要遵守这两大原则。具体而言,按照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时需要法律的明确授权,其行政行为也不能与现行的法律规定违背。此外,法律保留意味着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公共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亲自负责实施,也就是说当法律明确规定某一行为必须由政府亲自进行公共服务时,政府就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开展服务而不能将其外包。但是,行政机关对于法律没有详细规定的服务事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购买市场上的服务,以及哪些方面需要政府购买一些包含特许经营在内的公共服务,所以政府在决定进行购买公共服务的时候要慎重,并且充分考虑到如何才能既不违背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又能给予当事人最多的便利,这是行政机关在购买公共服务的时候首先应该考虑的问题。
(三)从行政合同入手,厘清政府购买服务的性质
政府通过市场机制购买公共服务,这是一种新型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从行政法学的视野来看这一问题,政府购买服务所签订的公共服务合同具有行政合同的特征,属于行政合同的类型。具体而言,政府签订的公共服务合同,是行政机关以合同的方式,与社会主体间发生、变更公共服务而产生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关系的体现。公共服务具有多元性、多层次的特点,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政府的采购机构对需要购买服务的领域进行相关调查与测评,关注市场上所提供的服务是否满足政府购买的标准,再以合同形式规定政府与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对于合同的内容,诸如要写明市场主体需要提供哪些公共服务及提供的期限、方式,若出现违约时的责任承担。因此,政府在决定购买公共服务时需要对购买公共服务的企业信息进行公开,让购买到公共服务的企业受到政府以及其他企业的正当监督,以便充分保障此项服务更好的服务于群众。
(四)完善特许经营的范围
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顶层设计的关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事项已经逐渐进入了制度化和规范化阶段。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引入市场化的竞争,来降低公共服务的供给成本与压力,通过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数量,来推动公共服务的质量,并进而转变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绩效。特许经营的含义是指由消费者直接将费用支付给市场主体,由政府对相关的公共服务进行购买,其能够在财力、人力等并不增加的前提下获得更多的公共服务。一方面,政府在某些涉及重点民生的领域内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方式,可以激励公共服务的完成情况,能够更好的实现良性竞争环境。这种情况容易转变成由消费者自由选择公共服务的状况,主动接受政府提供的各项服务,这是一个动态化发展的进程。因此,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的过程中需要重视对市场主体进行有意识、有侧重的培育,诸如设立社会组织孵化器、税收优惠等措施。同时,政府可以与进行服务的相关企业开展较为便利的合作,这种模式不仅能够促进两者间的双赢,还有利于让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到提供公共服务的环境中来。
(五)加强政府对市场主体所提供公共服务的监督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已经发展到相对成熟的、规范化的阶段,其整体上有助于最大可能的引入市场化的竞争方式。在购买公共服务前,公共行政服务的职能由政府承担,而购买公共服务后,政府更多的是执行其监督管理的行政法律责任。因此,为了更好的提供政府的公共服务,就需要强化政府的不断地监管责任,通过有效的监管来遏制购买服务过程中的权力腐败。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理念就是政府要做到积极作为,诸如在购买服务过程中的监督机制时就是要寻找合适的方法来减少市场主体所造成的弊端,防止影响到使用公共服务的公民的权利,这便是政府在主动履行职责的表现。
此外,由于购买服务方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容易在涉及重点民生领域的公共服务范围内产生权力滥用的空间。因此,政府就是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购买内容、程序、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系统、严格的规范,最主要的是所购买的公共服务得是群众最需要的服务,只有以群众的需要为购买公共服务的导向,这样的公共服务才能成为真正成为民众易于接受的服务。同时,对于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还需要引入诸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对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其中,其好处在于可以规避诸如政府机构在法律、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不足,此种第三方机构的引入可以更加专业的评价市场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还能够对民众在使用公共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以便能够保证政府购买服务的新供给机制真正提供高效率、好质量的公共服务。
三、结论
通过行政法的视角探讨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以及应该遵守的行政优先与行政保留两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出政府在服务职能上的转变,具有促进了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有效转变的重要作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是创新政府管理运行机制的举措,也是政府管理市场的有效方式,上述做法有利于真正推动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并且为民众提供更加贴心的公共服务。
参考文献:
[1]王凌燕.行政法视野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思考.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
[2]郑彤彤.行政法视野下政府公共服务外包范围研究.广东外国语大学.2017(3)..
[3]譚朴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行政法治化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6(6).
[4]项显生.论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体制度.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5).
[5]何晴、付诗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基于《中国政府采购报》的文本分析.财税纵.2018(11).
[6]周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风险及其防范.中国行政管理.2016(6).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5 23:5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