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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受贿罪构成要件涵摄下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范文 张伟
摘要:“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素之一,需要结合其与其他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予以重新审视。基于受贿罪的客体与核心特质,“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能归属于客观要件,否则难以与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相契合。在此前提下,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主观的超过要素,仍然面临着令人尴尬的司法处境,在功能运用与程序证明层面都有明显的不协调之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客观方面强调的是权钱交易而非“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索贿”与“收贿”中区别对待“为他人谋取利益”,既没有理论根据也无实际必要。
关键词: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相互关系
中图分类号:DF636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8.03.09
受贿罪构成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理解在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但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受贿罪其他构成要件的关系问题却未被学者关注并作深入的理论思考。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贪贿类犯罪进行了立法修订,但就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仍然岿然未动。如何合理看待该构成要件,并最终真正解决“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实践适用问题,必不可少的步骤就是采用体系性方法来审视这一要件。通过把该要件与受贿罪的其他要件进行一体化的关联分析,从而在正确辨清诸要件之间相互关系的前提下,对“为他人谋取利益”有更加全面科学的认识,对受贿罪司法适用与未来的立法完善更具指导性意义。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客体内容定位上的左右徘徊为了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有更好的认识,往往就需要对其予以合理解释。但是,由于语词的核心意义往往是确定的,而边界内涵往往有其不确定性。因此,即使我們可以区分语词的核心地带与边界范围,“不同的人对于语言的核心范围必然存在不同的认识,甚至对于核心的含义都有可能会有不同的见解,所谓的精密语词和不精密语词都是一种人为的因而是一种因人而异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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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8:5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