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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拓展法治的力度和深度
范文

    沈国明

    内容摘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拓展法治的深度和广度。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切入点,建立起司法责任制,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在全国司法机关已经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了庭审实质化,使司法质效明显提高。改革未有穷期,还需要继续向前推进;用系统思维来审视和评价改革。在深入推进员额制等改革的同时,注重司法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构建新型的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相结合的司法组织结构体系;党政机关应探索建立符合司法机关特点的管理模式;应全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司法机关应积极推进司法业务智能辅助系统建设,构建人力与科技深度融合的司法运行新模式;与此同时,注重总结经验,及时将这些成果改革经验通过立法上升或转化到法律层面上来。

    关键词:拓展法治 司法体制改革 内设机构改革 司法智能辅助系统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战略布局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法治建设要进一步发展,接近法治国家的目标,必须拓展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度和广度。总之,“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更多地从司法实践中发现突破点、增长点”。〔1 〕

    一

    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7月10日作出重要指示,肯定了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的成绩。他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战线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的确,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中央就司法体制改革出台的100多项举措效果在逐渐显现,改革正不断向纵深发展,司法质量和效率以及公信力呈上升势头,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有所增强。

    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是建立起了司法责任制。所谓司法责任,就是司法人员因自己所担任的职务而必须履行一定的工作和职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一种义务。建立司法责任制,旨在构建权责统一的司法运行机制,从根本上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使审判工作更贴近司法规律。

    众所周知,司法权本质上是判断权,需要司法判断是因为对事物的真伪、是非曲直有争议,诉讼双方就同一问题各执一词,有不同的事实叙述,提出不同的诉讼主张和依据。〔2 〕司法就是针对争议,根据特定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识别判断。司法人员只有深入到争端之中,亲自听取双方的主张、理由和依据,精心审查、甄别每一个证据,包括对言词证据提供者察言观色,获取陈述人神态、表情、语调、动作等肢体语言表达的信息,才能辨明个中的真假和是非曲直,进而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的认定。因此,司法具有亲历性的特点,强调司法人员身在司法现场,并且要十分专注,做到“身到”与“心到”相统一,不仅如此,还强调人证也应亲自到庭。司法亲历性要求司法机关贯彻“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司法体制改革的另一项成果是,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在全国司法机关已经全面落实。员额制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石。在司法机关实行员额制是按照司法规律配置人力资源,是实现司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也是实行司法机关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司法机关的工作除了一线办案,还有很多是辅助性的工作不可或缺,而且,司法机关本身也需要管理。因此,法院检察院内部人员需要分类,分成法官检察官、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行政管理人员等类别,不同性质的岗位配备相应类别的人员。实行员额制,就是不搞论资排辈,不搞平衡照顾,通过遴选机制,让适合一线独立办案工作的专业人员进入员额,成为法官或检察官,并给他们配备法官助理或检察官助理,从而确立他们的办案主体地位。根据各地的人力资源以及案件数量情况,现在员额占司法机关人数的比例在三分之一左右。这项改革是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益格局的重新洗牌,涉及所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最难啃的硬骨头,但是,现在做下来,其效果在逐步显现。就全国基层法院、检察院而言,实行员额制之后,85%以上的人力资源配置到了办案一线,一线辦案力量增加了20%以上,还改变了过去院、庭长批案不审案的情况,院、庭长办案正在成为常态。由于实行了员额制,使法官、检察官从大量重复性劳动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处理司法核心问题,结果,人均办案量增加20%以上。〔3 〕上海检察院近80%的入额检察官都配置在基层院办案一线,侦监、公诉等主要业务部门检察官比例上升了1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是改革试点单位,起步早,效果更明显。该院将入额法官及法官助理、书记员全部配备到审判一线,院、庭长也带头办案,与改革前相比,法官人均办案量增长52%,而信访投诉率下降。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使司法质效明显提高。〔4 〕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以及民主法治的不断进步,原有的司法体制逐渐显得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法院开始了以强化庭审功能、扩大审判公开、推进司法职业化建设为重点的改革历程。党的十五大以来,法院系统在组织体系、诉讼程序、审判方式、执行制度、司法管理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改革。党的十八大以后,改革加大了力度。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这项改革的关键,是贯彻落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诉讼原则,促进侦查、起诉、审判围绕证据裁判的要求进行。如果不重视证据这个环节,有的案件就会因为证据收集不合法,带病进入诉讼程序。其结果要么不被法庭采纳,导致罪犯逃脱法律的惩罚;要么导致事实认定错误,酿成冤案、错案。实践中,制约以审判为中心的有三个主要因素,即对证据标准理解不统一、公安检察法院有各自的证据标准;受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对证据的要求不够严格;法官、检察官、警官根据各自的理解和认识,对证据的要求存在差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法制定了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基本证据标准指引,据此规范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力求做到“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这对于提高公正司法水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都十分重要。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了庭审实质化。虽然目前距离证人出庭“应出尽出”的目标还有距离,但是,改革以来,出庭作证率和律师辩护率还是有所提高,控辩对抗实质化也在推进,当庭宣判率在上升。诉讼制度的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形成了刑事速裁程序,实施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疑案精审”、“简案快审”,司法资源的利用因此而变得更趋合理、科学,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有所缓解。〔5 〕

    改革试点法院走得更快,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由刑事审判扩展至民商事审判。我国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占受理案件的7成左右,审理好数量庞大的民商事案件,对于全面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在推进刑事审判领域改革的同时,对民商事案件庭审方式进行改革,有利于构建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和审判需求的民商事庭审模式。上海二中院作为试点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和案件审理需要进行了探索。该院尝试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并探索构建“庭前准备”、“争点整理”、“释明权行使”三项审理工作机制。对案件争点比较明确,或已通过审理前准备等程序归纳出案件争点的,经当事人同意,将庭审程序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合并进行,着力推进集中审理和言辞辩论。在该程序中,重点对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调查和辩论,审判人员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当庭集中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并视情当庭认证或当庭裁判。这项改革提高了庭审效率,言辞辩论较为充分,当事人可以结合举证情况径直陈述法律意见,夹叙夹议、质证辩法,既保护了诉权,又保证了审判质量。这种做法对司法人员工作质量提出了很高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尤其要对案件争点进行整理,这是明确案件审理进路、厘清法庭调查和辩论对象、划定既判力范围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采用上述做法之后,该院房产纠纷二审案件开庭率、当庭裁判率、案件调撤率明显提高;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庭审时间明显缩短,当庭裁判率也较以往提高。各类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与同比缩短14天,审判质效明显提高。

    司法体制改革着力排除各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最高法院设立了巡回法庭,一些案件在地方上就能得到最高法院的权威判决;在全国,依托原铁路运输法院的架构,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跨行政区划受理案件,这些举措大大削弱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对司法的影响。〔6 〕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为例,2016年7月1日起,正式管辖静安、虹口、普陀、长宁4家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截至11月30日,上海铁路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695起,同比集中管辖前4个区法院的收案总和增长了45%。这表明,排除对司法的不当干预,公民对行政诉讼的信心以及对司法机关的认同度都有所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随之提高。

    二

    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对改革的各项举措也会有不同的声音。即使对业界公认较为成功的员额制改革也有负面评价。对此,我们必须头脑清醒,保持定力。首先应该判断,改革的方向是否正确。如果确认方向正确,还需分析受哪些问题和矛盾困扰,以及产生这些问题和矛盾的原因。然后,直面问题和矛盾,通过进一步改革加以解决或化解,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

    当前,比较突出的矛盾有:内设机构改革进展较慢,没有形成新型办案团队;司法权监督制约新机制没有形成,尚未做到放权不放任;生效判决执行难的矛盾仍然很突出;一些改革措施没有跟进,已有的改革措施没有充分释放能量;体制机制创新与现代科技应用相融合不够,等等。

    为了说明问题,在此就员额制在全国实施之后的情况做一分析。有的地方存在“入额的不办案、办案的没入额”的情形,这是员额制受到负面评价的原因之一。实际上,这与是否应该实施员额制无关,而恰恰是员额制没有得到认真落实所致,有违实施员额制的初衷。根据司法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员额的分配应向办案一线倾斜,“入额的不办案、办案的没入额”致使司法人力资源配置扭曲,这是需要纠正的。否则,绩效考核不能真正落地,与考核相关的奖惩机制和员额退出机制也难以落实,而久之,用于办案一线的员额就会减少,改革的成果会丧失。

    这说明,一项改革措施要落到实处、实现初衷,必须有相应的一個制度群来支撑,也就是制度要尽可能完备。员额制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不及时解决,员额制改革的精髓体现不出来,这不仅影响司法人员公正司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还影响青年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发展,影响司法队伍梯队建设。这提示我们:第一,改革未有穷期,还需要继续向前推进。出台一项改革举措,往往会引发多重效应,既解决了一些突出的问题和矛盾,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和矛盾。进一步改革,是解决新的问题和矛盾的正确之道。第二,现实中所遇到的问题几乎没有一个是孤立存在的,都与其他事项高度关联,如果缺乏系统思维,企图不涉及其他相关问题单打独进,不可能取得预期效果。第三,对改革措施每个人的态度不尽相同。每个个体在改革中获益程度会有差异,有人获益多,有人获益少,甚至有人不获益。因此,各人对改革的态度和评价也有差异。

    回溯改革开放近四十年的历史,可以看出,改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法治建设的发展也得益于改革。总体而言,经过多年持续地改革,一些相对容易的改革已经推进得较远,尚待改革的都是涉及深层次问题的难啃的硬骨头。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范畴,〔7 〕其难度大,为此大家希望有顶层设计。事实上,做好顶层设计并不容易,因为政策变迁是一步一步发生的,涉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因素甚多,设计者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而且政策制定是建立在一系列协调过程上的,决策者要检视现行政策与拟出台政策的关联性,认同所有相关的社会目的和价值,探讨每一项政策选择的情况。因此,不能苛求出台的都是万全之策,一帖药包治百病,顶层设计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对症治疗”就应得到肯定。对于一项政策在发挥正面效应时可能引出其他问题和矛盾,政策设计时往往会有所认识,趋利避害并不是追求“最好”、“完美”,因为那样并不现实,现实的是在利与害之间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标准作出取舍。至于实施后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只能再有针对性地出台新的改革措施。就此说每一项改革举措都有可批评之处也不为过,但是,不能因为存在问题就否定已经取得的成绩,正确的态度是直面问题和矛盾,继续往前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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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