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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学术期刊论文撤销制度的引入和本土化改造
范文

    李晓锋

    摘要: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防治,我国还处在制度不断完善的阶段。学术不端行为在当前社会公众越来越予以关注并监督的大背景下,仍然层出不穷,其根本原因在于现存制度存在缺陷,而直接原因在于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当前我国学术共同体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制裁”仍属于道德层面的泛泛谴责,系统性的法律法规并未建立。我国学术共同体应深入地思考现行学术不端行为监管防控体制,通过立法明晰行政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职责,引入并结合中国实际发展出自己的学术期刊论文撤销制度,真正建立起学术团体—出版主体—学者之间的良性循环。

    关键词: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共同体;期刊出版;论文撤销制度

    中图分类号:G237.5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7.01.15

    学术不端问题,向来是困扰我国学术界的一大难题。为了根治学界的不正之风,学术共同体以及诸多出版者、期刊编辑部纷纷加大对学术稿件的审查力度,出台各种各样的规范措施、相关规定,但仍未能根除学术剽窃、论文抄袭、论据造假等种种问题。

    学术不端问题之不良影响,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始终局限于学术圈内,社会影响并不大。直到2016年下半年陆续曝出的“董鹏学术丑闻事件”,震惊了整个学术圈,更使得学术不端的问题骤然进入社会公众视野。在董鹏发表的800余篇论文中,其中至少691篇是专业论文,内容涵盖了管理学、经济学、现代物流、心理学、古典文学、当代文学、中西美学、电影戏剧评论等等。其中绝大多数文章均非董鹏本人所创作,当事人董鹏甚至连身份都是假的

    有研究者通过梳理董鹏已发表的论文,发现董鹏的“研究”领域竟涵盖了现代物流、产业经济学、企业管理学、美学理论、古代文学、心理学、电影戏剧等多个领域,他还虚构了论文合作者,例如南开大学文学院副教授赵雪琪博士、北京大学张伟,中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在站博士后陈智慧、北师大心理学院讲师郑慧敏博士等人,均在董鹏涉嫌抄袭的文章中以合作者身份出现。事件曝光后,上述高校均回复“查无此人”。部分论文还大肆伪造、篡改国家科研课题。但由于董鹏本人并非高校教师和研究人员,很难被追责和惩处。(参见:中国新闻网.起底“论文大神”董鹏:文章是抄的,身份是假的[EB/OL].(2016-09-08)[2016-09-30].http://www.chinanews.com/sh/2016/09-08/7997601.shtml.)。“董鹏学术丑闻事件”使得整个学术界的混乱猝然被呈现在媒体的聚光灯下,甚至可以说颠覆了学术界在公众心目中本应崇高的形象。〖HJ2.5mm〗

    对于防治学术不端行为,我国还处在制度不断完善的阶段,而当前制度建设方面发展得最成熟的还是西方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的学术界主要通过政府规范、学术主管部门管理条例、各自在相关研究领域作为行业权威的学会和协会,以及知名研究机构自己出台的相关规范而构成一个立体的、综合的有机防控机制。几乎面面俱到的规范,构成了规训学术共同体成员的行为的一张对行为和心理双重约束的大网。笔者试图深入剖析当代中国学术不端的乱象,借鉴发达国家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防控经验,为学术不端行为治理和学术界自我净化提供一些参考。

    一、我国学术不端之现状

    学术不端行为

    笔者以为,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学术共同体成员在研究计划、科学活动、学术研究与成果评价的过程中通过观点剽窃、论文抄袭、实验数据以及观点论据造假、科学欺诈、捏造伪造学历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旨在粉饰自身的科研成果的其他违背科研诚信原则之行为。的治理,关乎整个学术共同体的健康发展,应引起我国学术界的高度重视。2009年12月曝出的井冈山大学抄袭丑闻,震动了整个学术界,可以说是我国学界开始重视学术不端行为并加以系统性整治防控的开端。当时两位讲师钟某和刘某在本专业的国际学术期刊《晶体学报》上发表的至少70篇论文被认定数据造假而撤销[1],随即二人被所在党委开除党籍,职务以及讲师职称均被井冈山大学撤销,并追回之前授予的各种奖励。这个事件之后,学界开始反思学术不端的背后原因,并开始探索防治规范,但实际效果并不显著,学术剽窃、数据造假之风并未得到根本遏制,一些较高级别的学术研究团体卷入学术不端行为的丑闻,近年来也时有发生。

    事实上,从2015年开始,中国学术不端行为的国际化的潮流就開始出现方法上的新动向,除开旧有的研究成果伪造、学术剽窃、实验数据篡改等等不端行为,又出现审稿人伪造身份的新型方式,行为人通过伪造审稿人邮箱,在稿件的同行专家评审的阶段进行违规操作,甚至自己评价自己的投递稿件。这个学术不端新趋势主要表现在国际著名刊物、出版集团针对中国大陆学者的三次论文撤回事件中。2015年3月,英国现代生物出版社(Bio Med Central)宣布撤回中国学者已发表的41篇论文;2015年8月,德国斯普林格(Springer)出版集团撤回中国学者发表的64篇论文,涉及该集团名下的十几个期刊;当年10月,荷兰出版集团爱思唯尔(Elsevier)宣布撤销来自中国学术机构或高校学者的9篇论文。当年轰动学术圈的三次论文撤回,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了审稿专家邮箱造假。

    国外出版集团愈加严厉的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打击,使得我国学术不端行为人开始倾向风险更小的行为方式,比如几乎与学术不端行为同时诞生的方式——论文代笔。这些违背学术诚信原则的学者选择了论文代笔公司进行交易,以“润色”、“翻译”等说法掩盖文章代写的事实,使得论文代笔成为我国学术不端行为的多发地带。但论文代笔这一看似风险最低的金钱交易方式,在商业化的大潮和中国巨大市场的冲击下,竟然也险些跟不上市场的脚步,开始变得落伍了。随着中国论文代写的庞大市场开始向国外扩展,一些利欲熏心的不良期刊出版单位开始和论文代笔公司沆瀣一气。2016年9月,美国学术不端检测网站Plagiarism Watch刊发一篇涉及中国学者学术丑闻的报告,该报告篇幅长达数十页,主要介绍巴西一家论文影响因子只有0.764(属于低影响力期刊)的SCI期刊——Genetics and Molecular Research,与国内论文代笔公司合作刊发大量国内学者的论文,分别赚取大量版面费和代笔费。在该期刊2015年度刊发的2056篇论文当中,来自中国的文章一共有1605篇之多,其中许多国内学者论文的内容却是大同小异。Plagiarism Watch网站最开始检测的那篇来自中国的问题论文(档案编号:GMR7730),文本抄袭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几,并且所用实验图表竟与该SCI期刊同期刊发的五篇中国论文类似。Plagiarism Watch网站最后得出结论,认为该批问题文章均来自同一家中国论文代笔公司,并认为存在形成论文刊发学术不〖HJ〗端产业链,并大量污染学术文献数据库的风险

    具体内容参见:中华网.美国知名论文抄袭检测网站曝光巴西敛财SCI杂志大量刊登涉嫌造假的中国学术论文[EB/OL].(2016-09-23)[2016-09-30].http://culture.china.com/11170626/20160923/23626721_all.html.。

    以上种种学术不端丑闻的背后,是现有科研体制对青年学者、高校教师、博士研究生的硬性学术规定,即必须在某个时间段内发表一定数量的核心期刊论文。在这样的压力之下,再加上国内核心期刊版面供不应求,于是自然而然会出现一条完整的论文生产制造发表的产业链。这条产业链在“市场因素”的调节之下,以金钱为润滑剂,以文章批量生产为基础,以发表为核心,几乎囊括了我国当前学术领域的所有部分,科研机构、高校、研究者、期刊、论文“润色”公司无不在其影响之下。有学者估算,每年国际OA期刊市场从中国收取的期刊版面费高达数十亿人民币。而2015年全世界发表了约17万篇被SCI收录的OA期刊论文,其中中国作者贡献1/5左右

    具体数据,参见:科学网.OA期刊“中国版面费”争议[EB/OL].(2016-02-26)[2016-09-30].http://www.medsci.cn/article/show_article.do?id=ab0b638e944.。在论文市场供求关系调节之下,参与者无不得到自己的好处,或是金钱酬劳、或是学术地位,唯一受损的只有国内学术环境以及文章数据库。

    二、期刊论文撤销制度之由来、应用和局限性

    学术不端行为在当前社会公众越来越予以关注并监督的大背景下,仍然层出不穷,其根本原因在于现有制度存在缺陷,而直接原因在于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相比欧美国家对学术不端行为立足于法律之上的研究视角,我国学者更多选择从道德层面切入。然而在高度现代化、生活高度复杂化的今天,以农业社会为土壤的传统道德约束、教育感化等伦理规制手段早已难以为继。因此我们

    必须将学术不端行为的防控纳入规范,通过法律、行业规范等制度安排加以防控,以期形成以各种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为主、思想感化和道德谴责为辅的立体防控机制。在严厉的规范性制度的规训之下,再造新的道德理念。

    当前西方学术共同体主流的处理方法,主要是通过一系列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学术共同体内规范性准则构成的期刊论文撤销制度进行防控。

    (一)期刊撤销论文制度由来

    论文撤销制度的出现和完善,在技术依托上离不开计算机技术的成熟和数据库的发展进步。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以美国、德国为代表的欧美国家,开始将数据库技术运用于图书情报部门的日常工作当中,辅助归纳整理文献图书,并运用于关键词索引系统。随着80年代因特网的兴起,电子期刊(Electronic Journal)开始在网络上出现,数据库开始提供电子出版物的全文、图像等更多细节。正是在这个技术不断更新换代的大背景下,撤销论文的概念在1987年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CMJE)的一次规则修改中正式得到确立。撤销论文是指学术共同体、期刊编辑部以及学术出版物出版主体出于保障学术出版物的质量和内容的准确性的目的,有计划地对现有出版学术文献进行筛选、抽检,或因他人举报而启动复查程序,对其中内容可靠性和数据准确性存疑的出版文献进行标示,并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一般而言有两种常用的处理方式,依照学术出版物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更正其中错误,以及发布撤销公告,撤销严重违背学术共同体伦理或存在严重错误的学术出版物。

    以学术论文的发表为例,现今我国的论文发表以同行评议(一般为同行专家匿名审稿)的审核方式为主,但在现实中,由于学术出版物往往反映最尖端的研究成果、最新颖的学术构想,很多审稿专家都是在待审论文中第一次接触相关概念,對于论文中反映出来的新观点和新思潮,往往存在专业知识信息接收的时间差,这就有可能为一些问题论文的审核通过留下漏洞。这些问题论文一旦出版,就会造成覆水难收的尴尬局面,不但污染了学术资源库,也会对出版者自身造成不良影响。在此背景下,撤销论文制度,就成了弥补专家审稿漏洞,挽回问题论文出版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该项制度的实施,在当前学术期刊和其他出版者愈加重视数字出版的大背景下,就有了切实可行的基础。尤其是在数据库技术出现以后,撤销论文便成了具体的技术措施。

    (二)期刊论文撤销的现实应用

    期刊论文撤销,作为得到数据库技术支持的自我纠正手段,在确保学术出版物的质量和内容的准确性的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因此为许多国家的学术共同体、期刊编辑委员会以及学术出版物团体所采纳,国际出版伦理委员会(COPE)[2]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员。

    国际出版伦理委员会(COPE)成立于1997年,其致力于在应对全球范围内违反科学研究及出版规则的学术伦理问题,积极探讨和寻找处理这些问题的实用方法和良好对策,尝试界定科学出版伦理方面的规范指南,并以此为最有力的学术不端行为惩戒方式,构建了学术文献出版的道德伦理原则。国际出版伦理委员会所构建的严格的学术不端行为治理和作者行为准则,得到许多国际出版巨头的认可,包括德国斯普林格出版集团(Springer)、美国John Wiley & Sons出版集团旗下的Wiley-Blackwell科学—医学学术数据库、荷兰的爱思唯尔出版集团(Elsevier)等等,它们或为该委员会的会员,或宣称旗下出版物遵守该委员会制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其规范之效力涵盖数千本学术期刊。在国际出版伦理委员会学术行为准则的大框架之下,各家出版集团针对自身具体情况对论文撤销制度做出了各自的调整。通常的做法是,学术文献出版者在判定某出版文献应当撤销之后,就会在线上线下两个渠道公告撤销声明,同时把相关问题出版物从数据库中删除或移至另一数据库中,并在数据库的目录索引中标以“撤销”标志[3]。

    (三)期刊论文撤销制度的局限性

    盡管期刊论文撤销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成为纠正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在具体施行时仍存在诸多局限。

    1.对于期刊出版者而言经济成本较高

    从爱思唯尔的问题论文处理流程可以看出,撤销问题论文是非常严肃的学术共同体纠错手段,因此对学术文献出版者的要求极高。论文撤销制度首先要求出版者内部常设一个初步纠察审核机构[4],在自查或者接到外部举报之后,对相关论文和出版刊物进行初步审查,并筛选出问题论文。其次,出版者还要组织一个专门的复核小组对相关论文进行实体性审查,涉及已出版论文的内容、数据、引用材料、论证方式等方方面面。最后,在得出撤销论文的决定之后,还要在程序上做好上述五点要求。由此可以看出,论文撤销制度在先天上就存在不可弥补的缺陷,即人工成本与经济成本过高,难以大规模适用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而如今无论东西方学术界,不断扩大的学术不端行为的种类和数量都在冲击这项制度。以知名数据库ScienceDirect database为例,在其搜索栏输入关键词“retracted paper”,所得出的学术出版物在1985年至2012年的数量为700多部(篇),绝大多数为医学论文和专著;而2012年至今撤回的问题出版物数量高达三万四千多部(篇),所涵盖的研究领域也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的大趋势。面对这样的学术不端行为井喷式增长的严峻形势,单一主体的学术文献出版主体、专业期刊显然已经越来越难以具备严格审查问题论文并贯彻论文撤销制度的能力。而事实上,现今大多数的出版集团、学术期刊和学术团体对于论文撤销制度的应用都十分谨慎,往往只在学术出版物出现不可弥补的巨大问题时才加以启动,一般包括政治问题、严重剽窃抄袭、重要数据或论证过程造假等极端的学术不端行为。斯普林格的出版总监Tamara Welshot就认为:“作者的署名有问题但是研究内容是正确的,文章的小部分数据有问题但无关大局,只有少量的内容涉嫌剽窃而其他部分是没有问题的,通常只予以刊误。”

    参见:陈国剑,王振铎.撤销论文制度及出版伦理建设问题研究[J].河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 55(5):137-144.

    而在我国当前的学术期刊对已刊发问题论文的处理方式,也大多考虑程序上的便捷而没有大量撤销已经刊发的稿件,往往只采取发布“刊误声明”和“更正公告”等较轻的处理方式。事实上,我国学术出版行业和期刊界对于稿件撤销制度的研究还远未成熟,设立“刊误声明”和“更正公告”栏目也并未成为学术期刊的行业惯例,而且对于“撤销稿件”和“稿件撤回”的研究也没有深入问题的核心,二者之间的巨大区别还未能得到整个学术出版界的认同。而且由于一般期刊缺乏顶级期刊的魄力,对这类学术不端行为往往无力追究,这也导致了许多本应进入期刊论文稿件撤销程序的已刊发论文躲过应有的制裁,最终不了了之。由于没有执法权,又或者担心因此卷入名誉权、荣誉权民事纠纷,许多期刊编辑部往往忍气吞声,只在内部通报相关情况,针对违规者最严重的“制裁”,也就只能做到在若干年限内拒绝接受该违规者再次投稿和用稿。

    2.期刊论文撤销制度与行政管理制度的脱节

    期刊论文撤销制度固然可以在学术共同体的范围内对学术不端行为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但该制度说到底还只是学术出版主体内部的行业规则,并未取得与国家学术监管主体之间的无缝契合,同时该制度与高校、研究所等学术团体、科研机构之间的配合仍然存在脱节。对于国际出版伦理委员会(COPE)所构建的以论文撤销制度为核心的学术不端行为惩治制度,我国学术出版界并未取得一致的认可,就算在现有的一些对该制度认可的学术出版主体内部,也因为国际出版伦理委员会对该制度只有建议权而做出较大修改,而且往往减轻、弱化对学术不端行为惩处的力度。更为重要的是,国际出版伦理委员会的论文撤销制度并未得到我国科研学术主管部门的认同。当前我国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规范性文件是2016年9月1日正式生效的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所调控的主体仅限于“高等学校及其科研教学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

    参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2条。,相比国际出版伦理委员会的论文撤销制度的规制对象要减少很多,对于高校之外的其他学术团体、“学术个体户”的学术不端行为没有处理的权力。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该《办法》对没有隶属和“挂靠”任何科研单位的董鹏的学术不端行为完全无法进行有效管理和惩处。而在《办法》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方式上,并未直接提及论文撤销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29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这显然是因为该《办法》所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主体只有高校内部设立的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而未包括学术出版主体,也没有建立沟通学术出版共同体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制度与高校学术不端预防和处理制度之间的桥梁,这就使得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学术出版共同体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的处理与高校本身对自身学术研究人员的不端行为处理脱节的问题。虽然该《办法》第14条规定了高校对其他学术机构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科研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信息有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处理的义务,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缺乏部门间的沟通,相应可制裁就很有可能流于形式。事实上,教育部在2009年3月19日出台的《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第2条就规定了,高校对涉及本校科研机构和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但由于高校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影响,使得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三、我国期刊论文撤销制度的引入和本土化改造

    雖然当前期刊论文撤销制度在发达国家学术共同体内部遭遇实施成本大幅上升、主体权威不够,与行政监管部门学术不端行为监管制度脱节等问题,但其数十年来在西方的有效施行证明了该制度仍是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同时,现有的国际出版伦理委员会的以稿件撤销为核心的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体系(包括该委员会之下数千本学术期刊和出版主体依此规则制定、完善的内部监管防控规则),在规则制定和实践经验上已经取得较为完善的制度建设成果,而当前日益发达的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升级为数字出版物的撤销提供了坚强的技术支撑。

    在这个背景下,为了遏制学术不端行为,我国学术共同体有必要引入论文撤销制度,并结合现有学术不端行为治理经验进行本土化改造。

    当学术共同体成员均对遵守现有学术道德达成共识,在学术共同体内部,参与者为了更好维护学术伦理而试图对现有规范制度进行创新时,学术伦理层面将得到正向功能的激励,同时旧有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机制则收获负向功能的评价,这也就为制度上的变革奠定了基础。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就是在全国范围内普及论文撤销制度。因此,我们有必要完善现有学术不端治理防控机制,引入论文撤销制度作为整个系统的核心。一些违背学术诚信原则的学者在表面上尊重学术监管制度,实际上却将其视作泥塑木偶,另行一套金钱至上、剽窃抄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捏造事实、虚构研究、买卖论文的行为模式。当前我国学术共同体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谴责仍仅限于道德层面的泛泛反对,系统性的法律法规并未建立,所以相关的伦理道德指责也仅仅只是一个模糊的指向,而并未存在严格的道德上的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及其具体不端行为的否定,学界质疑的只是学术不端行为人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宽泛的“人品”,而没有真正以学术共同体的角度进行思考,很少关注行为人不端行为对学术共同体的伤害和文献数据库的污染。因此,在整个学术不端治理防控系统的内部,更为重要的是关注以法律法规为代表的社会整合功能。

    教育部在2009年出台的《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为规范学术不端行为提出了严厉的处罚标准,并规定了必须严肃处理的学术不端行为,包括剽窃、抄袭、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科研成果;伪造、篡改科研论证材料,包括实验数据和社会科学学术成果当中的论据;伪造引文来源,即伪造论文注释、捏造虚假理论、论据来源以支撑自身的研究观点;侵犯他人著作权,不经他人同意而不当使用署名;以及作为兜底条款并适应未来新情势的“其他”不端行为。2016年9月1日生效的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增加了学术不端行为的三项具体表现: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石,是全社会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底线,是作为系统的社会得以整合自身内部力量、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并最终控制社会的最核心手段。因此,作为社会结构一部分的学术不端治理防控制度,必须依托具体的法律法规而真正建立并得到完善。

    我国当前在该领域的立法工作显然还没有得到真正重视,至今法律效力位阶最高的专门法规《高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仅仅是国务院部委出台的部门规章,不但在法律位阶上过低,而且在调控对象上存在漏洞,同时很多具体的情况都没有纳入考虑,使得很多领域仍存在立法空白。

    以《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为例,该规定由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制定,规定省级行政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自己行政区域的“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可见该规定更多地着眼于期刊出版物的行政管理方面,并未对期刊相关的学术不端行为做出细致规定。唯一涉及行政监管部门和学术期刊在学术不端行为中所各自扮演角色的地方,也仅仅是“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期刊出版单位更正”,这里的“更正”一词,究竟可以扩大解释为我国学术出版界对已刊发论文的错误常用的“更正、刊误和撤销”的自我纠正措施,还是仅仅只是“更正”的意思,该规定并未作出更多解释。

    因此,我国学术不端行为治理防控体系的建立,最关键的一步就是提高立法层级,可以借鉴美国在这方面以国会立法的形式建构体系的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进行人大立法,将调整学术不端行为的专门法的位阶提升到法律一级。同时细化具体的法律规定,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不断在法律当中进行完善,将其纳入法律监管当中,避免无法可依的尴尬。

    (一)学术主体的自我监管功能

    1.以学术共同体、学术出版主体以及各学术团体为代表的学术界的自治组织,直面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对学术界的纯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必须制定好审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措施,形成行业内共同遵守或者借鉴的行业规范和从业伦理。关于这点,国际出版伦理委员会构建的以论文撤销制度为核心的学术不端行为惩治制度已经为我们做出了表率,所以问题只在于:我们应在多大程度上借鉴这套规则,以怎样的方式将论文撤销制度运用到我国学术不端行为治理防控的具体实践当中。

    当前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仍存在出版主体撤销稿件与被撤销人所在学术团体、科研机构的实质性惩戒脱节的问题。因此未来在建立中国自己的稿件撤销制度时,除了借鉴国际出版伦理委员会纳入大多数权威期刊的经验,还应当将各科研机构、学术团体纳入进来,实现多方的有效沟通。学术出版主体在做出撤销稿件的决定之后,应及时向作者所在单位通报,作者所在单位应根据撤销论文的原因给予作者相应的处分并及时反馈情况。也就是说,学术期刊编辑部和其他出版单位制订的学术论文撤销制度,应该与学术团体制订的学术规范相互支持。这点,同样需要立法措施来保障,通过具体的法律,为二者规定处理被撤销人的权力和职责。

    2.对学术期刊和其他出版单位而言,还应当结合域外成熟经验,制定完善的论文撤销程序,以期最大程度消减问题论文的负面影响。在此,我们可以参考爱思唯尔的相关程序规定[5]。爱思唯尔将问题论文划分为四种形式:“撤回”(withdrawal)、“撤销”(retraction)、“移除”(removal)、“更换”(replacement),并对其中的论文撤销作了最为详细的论述。爱思唯尔认为,针对一稿多发、抄袭剽窃、伪造数据、虚假署名等等学术不端行为,都违反了公共学术伦理。论文撤销可以用于待出版学术文献或已出版文献当中的错误纠正,而在学术共同体的建议之下,问题论文的作者和编辑可以分别要求该篇论文撤回或者撤销。在撤销刊发学术论文时,必须经过严格的核查程序。

    综上所述,我国未来通行全国的论文撤销制度,应当努力做到以下五点:第一,撤销论文的决定,将在作出撤销决定的下一期刊物中醒目位置做出撤销公告,以“撤销+该文章标题”的形式公布,并在期刊目录标示出来。第二,在期刊的数字版本当中,必须设置链接原文的网络径路。第三,在链接原文与原文网页之间设置读者确定界面,让读者自己选择是否继续浏览原文网页。第四,在网页上保持原文未改动状态,并在问题论文的每一页添加“撤销”的水印。第五,设立问题论文数据库,并将其移出原数据库

    以上五个要点中,第二和第三点没有法律风险,实践中也便于操作,我们可以参考爱思唯尔的具体做法。(参见:Elsevier. Article Withdrawal[EB/OL].[2016-09-10].

    https://www.elsevier.com/about/company-information/policies/article-withdrawal.)

    (二)行政系统的行政力量监督管理功能

    我国学术不端行为治理防控体系的建立,不但要将调整学术不端行为的专门法的位阶提升到法律一級,同时还应细化具体的法律规定,使得行政监督管理有法可依,避免无法可依的尴尬,并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职能。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监管主体应不断在监管当中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并将其纳入法律法规的监管当中,以减少相关行政监管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力时的越权或不作为。虽然《高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所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主体只有高校内部设立的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但我们应着力提高其他社会力量和行政力量的参与度,努力沟通学术出版共同体对学术不端行为的防控制度与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处理和惩治制度之间的桥梁,杜绝实践中可能存在学术出版共同体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的处理与高校本身对自身学术研究人员的不端行为处理脱节的问题。期刊论文撤销制度的推行,还应当强化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监察机构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察力度。行政权力作为社会系统中最为强大的力量,应当承担社会系统的目标达成功能,通过制度建构的手段将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运用到现实社会当中。申言之,我国相关学术不端行为监察防控行政主体应当切实保障现有法律制度的实现,同时对学术共同体行使行政监管权,规范学术团体、高校研究所的学术行为,并督促其遵守相关复核自查制度,搭建好期刊论文撤销与高校、研究所、学术团体对应处罚之间的沟通桥梁,并严格监督。在这个意义上,行政监管主体就是论文撤销制度的目标的推动者、监督者和实施者。

    结语

    关于从根本上改变国内学术不端的大环境,改革学术资源分配方式,以及学术评价机制的声音已有许多,期刊在学术不端治理领域应有的职能,还应该有所加强。面对我国当前愈演愈烈的学术不端行为,我国相关监管部门有必要更加深入地思考现行学术不端行为监管防控体制,通过立法明晰行政监管机构的权力和职责、完善现有的规范学术团体、科研机构自我审查的法律法规、引入并结合中国实际发展出自己的论文撤销制度,真正建立起学术团体—出版主体—学者之间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新华网. 《晶体学报》论文风波调查 两年产70篇论文背后[EB/OL].(2009-12-30)[2016-09-30].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09-12/30/content_12725868.htm.

    [2]360百科. 国际出版伦理委员会词条[EB/OL].[2016-09-30].http://baike.so.com/doc/263925-279383.html.

    [3]陈国剑,王振铎.撤销论文制度及出版伦理建设问题研究[J].河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 55(5):137-144.

    [4]Susan Feng lu,etc. The Retraction Penalty Evidence from the Web of Science[J/OL].(2013-12-06)[2016-09-30].http://www.docin.com/p-1374715107.html.

    [5]赵河雨.爱思唯尔因同行评审造假撤销中国9篇论文[EB/OL].(2015-10-15)[2016-09-30].http://www.edu.cn/rd/zi_xun/201510/t20151015_13266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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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5:4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