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探讨督促程序的性质与功能 |
范文 | 陆美华 迟庆娟 摘要督促程序是为了解决大量金钱债务纠纷案件,首先由德国创建的特殊程序,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专章设立了督促程序。多年来理论界对于督促程序的性质有不同的见解,对于督促程序的功能也众说纷纭。本文试在自己的理解基础上探讨督促程序的性质和功能,明确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督促程序支付令诉讼标的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45-02 督促程序以简易快速的特点解决债务纠纷,在司法实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理论届对于督促程序的性质有着不同的观点,本文试通过探讨督促程序的性质与功能,来说明督促程序制度在解决债务纠纷问题中的价值意义。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督促程序是指对于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为标的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督促程序的特点:(1)程序的特殊性 督促程序是债权人单方面向法院提出适用的特殊程序,它无须法院的同意而适用,也无须传唤债务人,相对于诉讼程序来说,它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另一种快捷方便的程序。(2)适用范围的有限性我国的法律对于督促程序使用的范围,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是对督促程序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可以看出,适用督促程序的适用必须是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为给付内容的纠纷案件。(3)程序的简便性 督促程序是由债权人提出申请适用的,法院只审查债权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则无须审查,并且督促程序的适用也无须像诉讼程序那样进行审理判决。(4)支付令的附条件性 支付令具有与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确定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执行效力,但是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后,收到债务人的书面异议时,支付令就丧失执行效力。所以支付令的生效是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未履行义务也未提出书面异议或未被法院驳回请求为前提的。 二、督促程序的性质 关于督促程序的性质,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督促程序是略式诉讼程序,理由在于督促程序具有诉讼程序的特点,有学者认为是非讼程序,理由在于该程序只为确认当事人间对明确的债权债务偿付与否,省略了审查和审理阶段,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2条“可以起诉”的规定意味着由非讼程序进入诉讼程序。豎也有学者认为是执行程序,因此有的国家由公证机关来主管督促程序。豏还有其他关于督促程序性质的意见,比如有诉讼程序说、特别程序说、准诉讼程序说、审前程序说等等。豐 笔者认为,督促程序是非讼程序,但是具有诉讼程序的特点。理由在于:(1)虽然大陆法系国家的督促程序规定,债务人收到支付令时提出异议,则督促程序自动转化为普通诉讼程序,因债权人申请发出的支付令视为当事人的起诉,此时督促程序可以看作是普通诉讼的审前程序,是和诉讼程序一体的。两者无明确的划分。但是,根据我国对督促程序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时,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去法律执行效力,督促程序终结。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则还应自动向法院提起诉讼,督促程序中支付令的申请不视为当事人的起诉,督促程序和诉讼程序是分开进行,独立适用的。(2)诉讼程序是有相对的当事人,程序的进行以当事人起诉为标志,诉讼程序的适用的取决权在于法院,即法院收到起诉申请后决定是否适用诉讼程序,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进行开庭审理、判决,保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督促程序是由债权人单方申请适用,法院对适用督促程序没有决定权,在适用督促程序时处于消极地位,只对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时,就按债权人的申请适用督促程序,不主动调查事实和证据,并且法院不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而是确定他们之间的法律事实关系和处理非争议的纠纷。(3)督促程序行使的是司法督促权,而非司法执行权,因为督促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于无争议的纠纷,法院督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而司法执行权是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或其他诉讼文书而产生的具有强制执行力,它与支付令具有本质区别。并且支付令并不必然发生执行效力,当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时,支付令即告失效由此看出督促程序并非行使的是司法执行权。(4)督促程序具有诉讼程序的特点。首先,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有着共同的解决纠纷的追求,为了消灭私权纠纷。其次,督促程序是以债权人的申请为起点的,它与诉讼程序一样,要有书面的形式,向法院作出自己的意思表达。然后,督促程序虽然无需债务人的同意即可适用,但是督促程序也要遵循着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比如辩论原则,当债务收到支付令时,可以提出异议,使支付令丧失执行效力。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对于债权人的申请适用督促程序时,法院也要遵循法定程序,对于债权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程序审查,这正是体现了法律对债务人诉讼权利平等的保护。处分原则,当债务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时,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进行主义,督促程序的适用是由债权人申请而发起的,法院无主动适用该程序的权利,法院也不对当事人间的争议事实和证据进行主动调查等等。 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是解决纠纷而适用的两种不同的程序,它们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构成部分。诉讼程序是以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经过法院公开审理判决,解决纠纷而适用的程序,而非讼程序是债权人单方申请,通过起诉、审理判决以外的方式解决债务纠纷问题。督促程序不是和诉讼程序完全对立的,它们是共同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为当事人所服务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通过起诉、审理、判决来解决纠纷,也可以由债权人通过督促程序,由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督促程序的功能 明确督促程序的功能对于更好的适用督促程序,发挥其本身具有的价值作用有积极的意义。督促程序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督促程序的基本功能是解决纠纷。督促程序的设立是由于当时的商品经济快速发展,人们之间的贸易交往加强,特别是商品买卖的频繁,使得金钱债务纠纷发生的数量快速增长,其中在一些纠纷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但是由于债务人经济上的困难,以致于无力还款,或者是债务人恶意迟延清偿债务,为了能顺利而快速的解决纠纷,而创设督促程序。在设立督促程序以前,主要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但是因为要经过法院的开庭审理,调查证据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判决,这就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和耗费当事人较大的精力,为了能快速又便捷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问题,对于产生的大量金钱纠纷案件,并且当事人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无争议就可以适用督促程序,来避免适用诉讼程序带来的弊端。只要债务人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就具有同法院裁判确定的法律文书同等的执行效力,债权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解决纠纷。与适用诉讼程序相比较来说,这是一种更为合适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特别程序。 2、督促程序的主要功能是在进入诉讼前过滤掉无争讼的案件。大量金钱纠纷案件的出现,当事人诉之法院解决,使得法院的工作量迅速增长,法院的压力也日渐加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尽量使一些简单明了、无争讼的案件在进入诉讼前消化掉,创设了督促程序。督促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案件无争议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案件,债权人申请适用督促程序,法院在审查债权人提交的资料符合法定条件时就可以使用督促程序,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这是债权人依靠法院的威信发出的支付令来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要耗费大量精力去准备审前程序,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并且被告参与其中,进行一系列的诉讼活动,往往待解决的民事一审的时间需要几个月,时间拖的太长,当事人陷于诉累之中,除此以外耗费较高成本。而督促程序不需要经过法庭审理也无需债务人的答辩等环节,只要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就可以根据支付令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3、督促程序有利于改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往往要对簿公堂,加剧双方当事人的对抗,造成人际关系的紧张,不利于解决双方的矛盾。而督促程序适用于无争议的案件,它只是由法院对于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加以确认,并且法院不对他们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判断,也就没有提供给双方对抗辩论的机会,此外督促程序不是开庭审理的,债务人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可以提出书面异议,这就避免了双方当事人直接面对面的对抗,缓解了双方当事人人际关系的紧张,只要债务人不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就很轻易的解决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纠纷。 4、督促程序的设立满足了当事人对于选择处理案件多元化的追求。在督促程序设立之前,当事人主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经济纠纷,督促测和你更需的设立满足了当事人对于不同种类的案件,选择适用处理方式的多元化的需求。特别是对于那些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只是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时,就可以选择适用督促程序。督促程序由于程序上的简易和快速方便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成为提供诉讼方式以外的救济手段。并且督促程序的法定期间相对于诉讼期间较短,减少许多不必要的开支,花费的成本较低,又不使当事人陷于诉累中,又获得与诉讼同等的效果。督促程序以非讼程序的方式解决诉讼问题,有利于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进一步融合和民事司法制度纠纷解决机能的进一步加强。豑 督促程序是一种为纠纷的解决而创立的特殊程序,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使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以便由于债务人恶意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无力履行义务时快速方便的解决纠纷,它不解决当事人的实体纠纷而是以法院的威望来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它提供了另一种简易、快捷的程序,一方面能够简易、快速,了结债务,节约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有明显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对法院来说,快速解决纠纷,减轻法院处理案件的压力,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以便法院更好的运行和管理,更进一步促经社会的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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