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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人治之辩
范文

    张 莉

    摘要追求一种哲学王的“人治”是柏拉图一生的愿望,在理论上,他留下了“哲学王” 的政治统治方式。根据韦伯的划分标准,柏拉图所推崇的贤人政治属于魅力型统治。柏拉图向法治思想转变过程中吸收了人治思想的精华部分。先秦儒家认为人治优于法治,“人治”中包含着对法律因素的肯定与利用。在我国目前所致力的法治社会里,人治的合理因素仍应被强调。

    关键词人治魅力型统治工具性价值

    中图分类号:B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197-02

    一、柏拉图思想中的的人治因素

    美国一位著名史学家曾言:历史烛照的,从来不是过去,而是现在。在依法治国、力求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探讨人治与法治,最可靠宝贵的财富,莫过于历史长河中思想家们的论述。

    西方法律思想起源于何时,目前尚无定论,但是,西方法律理论以柏拉图的著作为起点,却是没有太多争议的事。柏拉图的著作将其哲学思想、伦理思想、政治思想、教育思想和法律思想融为一体,其法律思想中亦蕴含着哲学价值取向。

    “贤人政治”是柏拉图永恒的追求:“如果一个人的智慧与节制相结合,那就是一种最高的力量。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依靠其他条件,就能产生最好的体制和最好的法律。”柏拉图对人治下的城邦的执着使人对他后来向法治的转变始终心存疑问。在《法律篇》的结尾,柏拉图也再一次诉诸了“真正自由的心灵”的统治,尽管他在早几卷中还曾试过用法治来取代它;于是,“柏拉图还是柏拉图,甚至到最后。”

    对于他首创的贤人政治,柏拉图举出过著名的例子。有个外科医生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里离开他的病人,于是他把他的药方和指示写下来,给病人自己服用。现在假定医生提前回来,或者由于神祗的作用,或者由于风的作用,或者由于其他意想不到的原因,病人的病情发生了变化,或者有更好的方法来治疗他病人的疾病,那么,这个医生仍然实施他原来的药方呢?还是根据发生变化了的情况给病人吃新药呢?

    通过这个比喻,柏拉图提出了他“人治”与“法治”的理论。应该说,终其一生,柏拉图都追求一种哲学王的统治形式,也就是人治。这如同一个医生给人看病,教科书是死的教条,而人的经验浓缩了人的智慧,一个好的医生不会从教科书上抄药方来给病人医病。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崇尚一种王制——“哲学王”的统治,实际上就是一种人治。他经典的说法是:“除非哲学家成为我们这些国家的国王,或者我们目前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那些人物,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二为一,否则……对国家甚至我想对全人类都将祸害无穷,永无宁日。”研究哲学和政治艺术的事情天然属于爱智者的哲学家兼政治家,至于其余的人只适合于追随领导者。

    再进一步说,只有哲学家是能把握永恒不变事物的人,他不会被千差万别的事物多样性弄得迷失了方向。 “哲学如果能达到它本身一样最善的政治制度,那时可以看得很明白 ,哲学确实是神物,而其他一切……都不过是人事。”

    由此可见,追求一种哲学王的“人治”理想是柏拉图一生的愿望,在《理想国》中,哲学王统治的核心是把“哲学家的智慧”和“国王的权力”结合起来,也就是智慧地统治。

    在柏拉图那里,“人治”与智慧是密不可分的。柏拉图认为,智慧是至高的,如果国王有了智慧,那么他有没有其他治国良法则无关大局。因为这个缘故,所以在《理想国》里,法律是无足轻重的,甚至受到柏拉图讥笑。他说:“仅仅把法律订成条款写在纸上,是得不到遵守的,也是不会持久的。” “对于优秀的人,把这么许多的法律条文强加给他们是不恰当的。需要什么规则,大多数他们自己会容易发现的。”他认为,不论是在政治秩序不好的国家还是在政治秩序好的国家,真正的立法家不应把力气花在法律和宪法方面,因为在政治秩序不良的国家里,法律和宪法是无济于事的,而在秩序良好的国家里,法律和宪法又是不太重要的。

    二、柏拉图在人治与法治之间的妥协

    柏拉图的人治思想可以在韦伯的分类里找到原型。

    根据韦伯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著名论述,社会生活中的合法的统治方式大致分为三类:法理型、传统型和魅力型统治。魅力型统治:人们确信一些非常有个人魅力的领导人具有超凡的智慧、品质,并因此统治获得合法性。如果依据通例,将法治界定为遵循先例或既定规则的统治,那么前两种统治都大致相当于法治,而魅力型统治则相当于人治。韦伯认为魅力型统治是一种前理性时代的社会现象,当社会出现危机时,魅力型人物可以促进人们改变价值观念和信仰。表面看起来,这种对于领袖人物的迷信是一种不够理性的行为,但是,这种人物的出现以及与之相伴的魅力型统治往往具有革命的力量,能促使人们迅速、不加反思的摆脱旧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模式的约束。因此,从社会功能上看,这种魅力与 “理智”所起到的社会功能是相同的。

    无疑,柏拉图所推崇的贤人政治属于魅力型统治。这种统治方式,在韦伯看来,由于强调精神的力量,往往不注重经济生活,是一种典型的“非经济性”的政权,这样的统治会形成一个魅力型共同体。魅力型领导人在领导工作时,也常常跨越权限,超越程序,一竿到底。在这里,决策也没有固定的议事机构和决策程序,往往凭魅力型领导人的个人智慧。因此魅力型统治是典型的人治。

    依靠个人智慧的魅力型统治是有缺陷的,但是问题并不在于这种人治无法集中民众的智慧或有其它不民主的因素,关键在于这是一种不稳固的、不能持久的统治形式。魅力型领袖“只有在生活中通过考验他的力量,才能获得和保持他的权威……他必须创造英雄的事迹”。魅力是一种非常个人化的东西。一旦由魅力领导人指定继承人或传给子女,这就实际是向传统型统治转化;如果是由信徒选举,那就实际上开了民主的先河,并因此势必逐步走向法理型统治。

    柏拉图认识到,城邦生活中“哲学王”难以被通过常规化的途径稳定的继承下去,正如韦伯所说:任何魅力型政治都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常规化”,导向法理型或传统型的统治,形成事实上即现代的或传统的法治状态。法理型统治是一种依靠官僚和法定程序的统治,领袖也要守法,依据既定规则来统治,领导人的转换也是按照程序进行。因为“这种统治是一个机构的运作,领导人只是这个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适合的是和平时期、“平庸”的时期,它适合人类社会的大多数”。除了上述原因以外,柏拉图晚年研究法治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自己心目中的哲学王政治家实际上是很难产生的。他打比方说,就像人群中没有蜂群中那样拥有天生的蜂王,它在身体和心灵方面都是最优秀的,因此只能退而求其次,通过制订法律来使城邦政体尽可能接近真正的政体形式。到了《法律篇》,柏拉图克制了自己内心对深邃的哲学家主政的局面的热爱,认为在现实琐碎的城邦生活中,统治者能不能服从法律乃是决定城邦兴衰成败的关键。因此,要让法律的力量高于统治者的权力,而不能让统治者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与其说是柏拉图断然改革厉行法治,不如说是柏拉图在完美理想与世俗权力之间作出的暂时妥协。

    理想难以实现,不等于柏拉图只追求那“次一好”的法治。即使是退而求其次,让城邦顺服于法律之下,他仍然念念不忘纯正的智慧的统治。在法治成为普遍常识的今天,人们只认可他晚年向法治的转变,而忽略在法律秩序下,柏拉图内心对智慧的统治的信心与渴望。

    三、我国上古时期人治思想的核心

    从东西方对应来看,与柏拉图相比,我国先秦法家虽然认为法治优于人治,但其所谓“法治”本质上还是人治,只不过是把法置于“第一工具”的地位来强调。所以,法家所谓法治优于人治,与古希腊哲人的理解是有区别的。

    先秦儒家认为人治优于法治,认为法治只能使人“免而无耻”,即表面服从,人治能够使人“有耻且格”,即从内心服从。 “法”不能自动产生,必须由“人”制订,而且必须由“人”执行,特别是必须由“人”去酌情处理和随机应变。凡此种种,都表明“人”是本,“法”是末;“人”是源,“法”是流。另一方面,儒家虽然认为人治优于法治,但没有因此而排斥、否定法律的作用。事实上,儒家还是认为,人治应以法律为基础。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人”与“法”作为治国的两种基本因素,都是不可或缺的。

    由此可见,“人治”中包含着对法律因素的肯定与利用;“法治”中也包含着对人的因素的肯定与利用。综合柏拉图的理解和先秦儒家的观念,“人治”与“法治”的重要区别,不在于肯定不肯定“人”或“法”在治国中的作用,而在于“人”与“法”哪种因素可以拥有最终、最高的权威性。

    今天,人们已经普遍接受法治是当代中国的应然追求。在流行的法学话语中,人治往往受到批判,甚至等同于专制。如果人类历史上长期的“人治”和“法治”之争可以这样简单化,可以放到正邪两面来取舍,那么为什么又会在后来的人类历史上出现人治或者准人治现象的反复?如果人治在历史上确实是一种长期并重复存在过的制度,那么必定有其合理因素值得我们拿来克服法治的弱点。这或许同今天流行的政治法律话语培养出来的直觉相对立。

    四、批判吸收人治思想中的合理因素

    人治论者的基本假设大致有:国家的统治说到底最终要通过人来进行;社会中会产生具有高尚道德和高度智慧的人;社会有办法将这些贤人智者选拔出来,赋予他们以决断的权力。人治论者从经验中看到,人的智力和远见事实上是有差别的,人的道德水平和责任感也是不同的。人们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往往需要、信赖这些贤人智者,贤人智者的判断往往确实比常人的判断更好。在这里,法律规则的工具性价值被强调,例如,孔子就非常强调“礼治”,认为“安上治民莫善于礼”,柏拉图则假定,培养或发现一个无所不知、通晓一切的哲学王来治理国家;其实质是强调先用知识构建精神领域的统治秩序。

    法治论者认为,社会的最佳统治方式是法治。怀疑主义的法治论者则认为,人的理性力量永远是有限的,首先是世界上有没有在一切重要关头都能高瞻远瞩、不犯错误的贤人智者;其次,即使有,我们是否能够通过某种方式发现并保证这样的人处于适当的治理国家的位置上。法治论者对这两个问题都持怀疑态度。但是,即使是法治论者也强调贤能智者的主体价值,让他们在许多重大的问题上行使裁量权,充分发挥他们的才智判断,运用他的个人魅力、远见卓识。只是,法治是最根本的最可依赖的原则性治国手段。

    由此可见,法治和人治实际上也并非只强调法律或只强调圣人,在一定程度上,两者都必须结合,差别仅仅在于最终的或主要的手段是法还是人。人治论者的优势在于,任何时期都不放弃对掌握智慧和真理的哲人的追求,而智慧则永远是领先于并且灵活于法律制度的。正如美国法学家公认的:原则上,任何法律一经制定,就滞后于当时的现实。

    我们古代的人治论者和柏拉图的人治思想有共同之处,那就是“选贤”。贤良的具体标准不同,但是大体都是通晓真理体察万物的哲人。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如果我们能更深入的研究柏拉图的人治理想,吸收柏拉图关于培养和使用有智慧的贤人的思路,我们在法律制度人才遴选制度的建设上会更完善,更多的饱学通达之士将被吸纳进来,当制度的因素和人的因素完美结合,和谐社会的理想必定不远。

    人治本身并非万恶之首。我们在主张法治的同时,要尽可能强调“选贤与能”。在我国目前所致力的法治社会里,人治的合理因素仍应被强调也正被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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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3:5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