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村委会选举问题解析 |
范文 | 朱占通 张 川 摘要村委会作为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村镇、带领农民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繁重任务和重要责任。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已经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有力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然而,农村经济、政治、社会生活领域的发展变化使村委会选举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去认真应对。 关键词村委会选举基层民主 中图分类号:D6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75-02 在我国,村委会作为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肩负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村镇、带领农民群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繁重任务和重要责任,其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到基层农村工作的成败。而村委会选举作为我国农村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不仅仅是村民及时、准确地表达自己意愿的一种选举方式,更是稳定农村社会、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关键环节。因而,对村委会选举问题进行必要的研究和解析,是完善村委会选举实践过程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农民民主自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力保障。 一、村委会选举的法律基础 民主必须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作为民主纵向结构起点的选举必须遵守规则,否则会陷入无序状态。豍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虽然不是国家政权机关,却是我国整个政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政权组织的基础,因而,村委会选举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村委会的法律地位被明确定位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应当由村民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然而,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并没有具体规定。1987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于1988年6月1日起试行。在试行了12年之后, 1998年11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赋予村民自治完整的法定内涵。较之以前,《村组法》规定了很多新的内容,如直接选举概念的提出、50%比例的当选原则、差额选举的规定等。《村组法》还授权地方人大制定具体的选举程序、选举办法,目前,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了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委会选举的地方性法规。豎如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在选举时间、选举委员会的选民产生、竞争选举的方式、投票方式等等方面,制定得更为详细具体。此外,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村委会选举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总之,宪法、《村组法》、地方性法规和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村委会选举的法律基础。 二、当前村委会选举的特点 (一)农民群众的参选热情高涨 随着基层民主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农民的民主意识不断增强。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农村工作处副处长刘锋明确表示:农民群众参与选举的热情增加,各地平均参选率在80%以上。许多村出现了村民踊跃参加选举、选举自觉维护选举秩序、热切关注选举结果的场面。豏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为例,在该镇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12个行政村的村民参选率较以前都有显著提高,其中9个村的参选率达到了90%以上(如图1)。 (二)村委会选举的民主化、规范化程度不断提升 近年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不断发展,村委会选举程序更为民主、规范,许多地方相继出台了规范化的选举规程,加强了选举前的宣传培训工作,并以此来促进村民群众对相关政策法规的理解把握,为其有序参与村委会选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如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在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采取了印发《告全镇选民书》、制作宣传条幅标语等方式广泛开展《村组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宣传活动,并制定出严格具体的选举办法、选票认定办法等,将选举流程进一步地细化、规范,有效防止了选举秩序混乱和违法选举现象的发生。 (三)选举工作在现有政策法规框架内进行了大量的创新实践 为了使村委会选举工作能够更好地体现出民主、公平,一些地方在现有政策法规框架内做了新的规定和要求,如制定专门政策,鼓励农村妇女、党员积极参与村委会竞选。2008年10月,河南省第六届村委会选举工作便设有要求:“保障妇女在村委会选举中的合法权益,加大妇女干部的推选力度,如果村党组织中没有女性成员,村委会选举中要单独设立妇女委员岗位,实行专职专选。”豐再以十八里河镇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的的情况为例,在全镇12个村的村委正式选举中,共产生42名村委会成员, 其中,女性委员12名,占28.57%,中共党员34名,占80.95%。该镇农村妇女、党员参选、当选的比例较以前都有所提高。 (四)党委、政府指导选举工作的能力显著 《村组法》第三条和第四条都明确规定: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乡镇党委、政府作为农村民主制度建设的推动者,切实发挥到了宣传动员、培训、指导、监督仲裁等重要作用,深刻影响了农村民主化的进程和速度。党委、政府在选举工作中的适度介入指导,在避免选举中的违法违规现象、指导选举的顺利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村委会选举中的突出问题 (一)选民资格的认定问题 随着城乡居民的身份界限在一些地方被取消,村委会选举中选民资格的认定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依照《村组法》第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据此规定,只要年满18周岁,为本村村民,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就可以成为合法的选民。这三个条件中的年龄、政治条件易于界定,但属地条件中的“本村村民”在實际操作中出现了界定不清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普遍实施,农村的变化巨大,其居民构成多元化,而且人口流动频繁,“本村村民”的内涵和外延非常模糊,在村委换届选举的选民登记过程中,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不断出现,给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二)贿选现象凸显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民政部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文释义》的解释,贿选是指“以获取选票为目的,用财物或其他利益贿赂选民、选举人或选举工作人员,使其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舞弊,并对正常的选举工作产生影响的活动。”近些年来,贿选现象在我国农村基层选举中大有蔓延之势。如浙江省余姚市大岚镇某村糜某为了达到当村委会主任的目的,许诺给一包大红鹰香烟,让村民通过广播,以3元一张的价格,向村民收买空白选票,一时造成选举秩序大乱。豑2007年6月,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南辛堡村的村委换届选举中,村长候选人曹某向选民车某发了3000元钱买下其家共5张选票,这一贿选事实被曹某的竞争对手揭发,致使选举活动紧急叫停。豒 (三)选举中的非法行为增多 在一些地处城郊或大型工程沿线的农村,现有土地制度形成的土地级差地租给村干部和“将来的”村干部带来了获取土地补偿款和出租、转让土地款项的机会,因此,村委选举中一些候选人的参选动机变得复杂,他们往往把目光投放在参选后获取的利益上,村委会选举的竞争由此也愈发激烈,以致在选举中出现非法甚至犯罪行为:有的地方选举秩序混乱,私填、涂改选票,聚众扰乱选举场所,抢夺或撕毁选票、损坏选票、焚烧票箱、殴打投票人;有的地方,村宗派势力甚至黑恶势力参与竞选活动现象有所抬头,为保自己人竞选成功,采取恐吓、监视、跟踪,甚至雇凶打人等行为,侵犯村民合法权益。豓甚至还有一些地方在选举过程中出现了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2005年2月,河南省郑州市南曹乡的第五届村委换届选举中,一名村长候选人为达目的竟雇凶将自己的竞争对手及其母亲杀死,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四)选举过程中农村家族、宗族勢力的干预 在广大农村,家族、宗族势力对农村政治权力的分配有着较强的影响力,长期以来形成的家族、宗族势力对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干预是选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一般来讲,家族、宗族势力对村委会选举的影响大体分为两方面:一是“亲缘关系”的影响。近年来,在村委换届选举中,一些村民背弃了民主选举的原则,推选本族、本房乃至自家的人,出现父子传承、兄弟传承等权力继替方式。二是“姻缘关系”的影响。村内婚姻的增加使得村内不同家族形成复杂的婚姻关系,形成“网络家族”,改变了不同家族之间在村里的权力分配状况,由此对村委会选举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豔 四、完善村委会选举,健全基层民主 随着我国民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已经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有力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然而,我们同样应看到,农村经济、政治、社会生活领域的发展变化使村委会选举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去认真应对。因而,完善村委会选举,是继续健全基层民主的重要途径,更是加快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必然要求。 (一)切实完善有关选举的程序制度和法律,为村委会选举提供充分的法制保障 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尽管农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习俗都存在差异,但基层农民群众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基本政治权利是每个人都依法享有的。应对村民行使这些政治权利的渠道和方式以具体法律的形式加以保障。一方面, 应出台专门的村委会选举程序法来规范村委会选举活动。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可以把长久以来选举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以法律的方式展现出来,将一些基本的选举规则和选举程序规范下来,以此避免选举中的细节问题引发的纷争。另一方面,有必要完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中对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的定性处理内容:对那些情节严重,致使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破坏行为,纳入到刑法的处罚范围内;对于情节不太严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可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二)努力提高村民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增强其民主意识 村委会选举工作的成功与否,与广大村民的政治、文化素质密切相关,如果农民群众能够正确了解自身的政治权利,对选举的严肃性和政治性有充分的认识,将有利于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因而,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媒体、报刊、村务公开栏等渠道,通过下村宣传、开展农村民主、法律课堂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基层民主选举的法律知识、方法步骤,同时,还要向村民宣传讲解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与其切身利益的关系,引导农民群众增强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珍惜自身的政治权利,并以此推动农村基层民主的有序发展。 (三)完善监督机制,坚决打击贿选、破坏选举等不法行为 村委会选举是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应该对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选举行为进行严密的保护,这就要求对选举程序和操作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一方面,要防止村委会民主选举走过场,特别要防止乡、镇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如乡、镇政府违法任命村委会主任或违法指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等;另一方面,要监督和防止选举过程中出现的威胁、利诱、限制选民投票和贿选等不法现象,同时要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惩处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 (四)强化党委、政府对村委会选举工作的引导和推动 对于缺乏民主传统的中国来说,民主化必须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的进行。尽管我国基层民主建设已经取得了较快的进展,但村委会选举工作的统一性、制度化的氛围仍有所欠缺,选举法律法规在某些原则性规定方面存在缺位,因而,村委会选举工作从理论到现实的转换方面必须要有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乡镇党委、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乡镇党委、政府作为农村民主制度建设的推动者,对农村民主化的进程和速度有着重要的影响,因而,必须强化其在村委会选举中的引导和推动,切实发挥好其宣传动员、培训、指导和监督的功能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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