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由十一届人大会议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看行政组织法的完善 |
范文 | 马 鹰 王 鹏 摘要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提出并审议通过了政府机构的第六次改革方案,由此引申出我国行政组织法完善的深层次问题。改革的内涵也从单一的以政府机构设置调整为主,进一步扩展到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等相关领域,政府机构改革日益成为一项综合性、系统化的改革,行政组织法改革也势在必行。 关键词特点问题法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03-01 一、政府机构改革的特点 十一届人大会议审议的政府机构改革是在以往改革基础上的继续和深化,将紧紧围绕政府职能转变来进行,通过改革使行政管理体制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这次的机构改革的特点:(一)综合优化。一方面结合长远目标来改,另一方面结合当前重点任务来改。当前的重点是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强社会管理职能和改善民生。(二)转变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是行政体制改革,也是政府机构改革的核心。改善经济调节、严格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都是政府的职能。(三)大部门化。像这次改革中,大交通运输、大工业信息化等部门的出现,都能体现出我们合理构建政府机构设置的有益尝试。(四)保障民生。突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比如在这次政府机构改革中组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要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城乡建设统筹,就是很好的一个佐证。(五)精兵简政。这次机构改革涉及机构变革调整的有15个部门,正部级单位减少了4个。当然,把部门改组,相应的建立一个国家局,这是一个部管局,不是增加一个部门,总体上体现了精兵简政这条改革的主线。(六)实事求是。这次机构改革并不要地方政府和中央完全保持统一步伐,除中央有原则要求上下对口外,地方政府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在改革的时间上也未对各级地方政府提出明确要求。 二、我国行政组织法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综观我国行政机关组织法发展的基本状况,不难发现,我国行政组织法内容上还存在较大欠缺。1.基本的组织法律既没有明确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这一法治原则,又没有明确授予行政机关对公共行政组织的规制权限,这使得目前包括国务院在内的行政机关设定机构和职权的行为缺乏合法基础;2.基本的组织法律亦缺乏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原则性条款,从而难以避免行政机关在自行设置机构和确定权限时出现对公民不利的后果;3.基本的组织法律对在公共行政组织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缺乏法律责任和追究机制的规定,致使行政官员可以随意不负责地扩充机构和人员;基本的组织法律对中央和地方在规制公共行政组织的权限上没有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地方行政机关的设置与职权划分较为混乱。豍从我国行政组织立法的现状来看,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是:其一、内容上不能与正在逐步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法治体制和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其二,条款上过于简约、粗疏,有些条款法律含义不明确。其三,体系上很不健全和完备,没有形成一个相互配套的行政组织法体系。 三、如何加强行政组织法制建设 (一)政府职能的法定化 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管理领域以及实现该管理任务所应具有的行政职权。政府职能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是行政组织法的核心。我国的整个改革过程,就是政府职能不断转变、过分集中的权力逐步下放的过程。完整的政府职能包括政府的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三个方面。而在我国现阶段,政府职能的法定化则主要是对政府的经济职能转变、社会职能加强以及权力下放等改革成果的一种法律确认。它涉及到对三个方面关系的行政法调整:1.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2.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間的关系。3.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豎 (二)编制的法定化问题 所谓编制,狭义上指的是一个单位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行政编制是编制的核心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要实现行政机关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的法定化,防止公务员人数和职数无限膨胀,就必须完善行政编制法律制度。豏行政编制到底是应由行政组织法统一调整,还是单独制定行政编制法专门予以调整,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均有争论。在行政组织法之外,可不再制定单独的行政编制法,形成以行政组织法规定行政编制实体与程序控制法律规范,以公务员定员法和定员令规定行政编制人数的总量守恒与“动态”调节相结合的、完备的行政编制法律规范体系。 (三)实现行政机关工作程序的法定化 我国现行调整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法规中,这些程序性的规定既很不系统和完整,也缺乏一个明确而统一的立法宗旨加以统率,有些程序之间甚至相互冲突;因此,亟需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典统一规范内外行政程序。要制定行政程序法,首先必须解决行政程序的功能问题。行政程序对民主和效率的双重保护功能主要体现在它对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平衡与调和作用上。当然,行政程序作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其每一项环节、步骤和方法固然可以在保障民主或保障效率方面有所侧重,但却不可能脱离行政程序的整体功能而绝对地保障一方面,舍弃另一方面。 机构改革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更进一步推动社会发展的必要保证。机构改革的重点是政府机构改革。当然,若欲在公共行政组织领域建立现代法治,绝非仅仅依赖制定法律规则可以达到。如果制定法不能转化为社会运作机制的现实,只能是形同一纸空文。制定法从理念到文字再走向现实,取决于多维因素以及它们互动形成的合力。毫无疑问,制定法的完善是实现法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是实现民主、保障人权、塑造责任政府的一个必要途径。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对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予以极大的关注和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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