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构建高校和谐师生关系中的相关法律关系 |
范文 | 倪道良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高校师生关系单一借助传统道德规范已难以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实践需要,并且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中日益暴露出不和谐的因素。本文认为教师与学生只有在遵行传统道德规范的同时并依照相关法律,规范自身行为,才能构建适应社会发展的高校和谐师生关系。 关键词高校师生和谐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12-01 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调要在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长远目标中,积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并把其作为和谐社会发展的支撑和保证。高校是施德育才、传播文化和社会文明的第一课堂,理应将建设起和谐校园为己任,担负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任。所谓和谐校园,就是指把学校建设成最适宜学生成长发展的“生态系统”。这就要求高校教育主体的师生关系首先和谐起来,并且应当在构建高校和谐师生关系中自觉遵行相关法律关系。 一、高校师生关系中的法律关系 不可否认,传统师生关系中的“尊敬师长”、“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教育规范在教育发展的长河中是可行、可取并被众家推崇的。但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谐的高校师生关系必然由传统的道德维系渐次向法律调整为主转换。当然,高校师生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有人提出存在合同关系、消费关系、教育管理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等。尤其是消费关系的观念极大地影响到高校和谐师生关系的建立。当前我国实行的是非义务高校教育体制,因此很容易导致这样一种观念的产生:学生出钱消费,学校或老师提供好相关服务。既然如此,学生作为消费者就有权选老师和选课程、有权不来上课、甚至有权要求学校提供工作机会,否则就可以因为服务质量问题提起诉讼。这种观念也是存在于一些教师中,就有老师这样说:学生交了钱,他不来上课是他的权利,我怎么好管呢? 我认为,这种把师生关系看成是单纯消费关系的思想观念是不能成立的,也会极大损害到正常师生关系的建立,构建起和谐的师生关系更是无从谈起。虽然高校师生法律关系的性质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但从总体上看,为构建起和谐的高校师生关系必须理顺师生的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二、努力维护师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和谐 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一个显著区别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意志上是自由的。当代高校师生关系的转变首先要求在思想观念上的转变。我国传统的师生关系理念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而呈现出一种非理性和非科学的色彩:轻者,师生均有“师重生轻”的意识;重者,学校和教师漠视和剥夺学生权利、贬损学生人格,而学生则自甘歧视,不善维权。因此,强调高校师生民事法律关系的和谐,关键是要在法律原则的统领下,建立和维护师生关系的一种权利义务相互一致的平等关系,即双方的人格独立、定位明确——学校和教师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学生正当行使自身权利、尊师重教。总之,高校教师和学生这一主体的两个方面,应该是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平等相处的关系。这也是构建高校和谐师生关系的有效途经和必要法律保障。 三、构建高校和谐师生关系要坚持“依法”原则 自古以来我国就存袭着“师道尊严”、“一日为师,终身為父”的教育道德观念,使得师生关系不甚平等。当代高等教育中,教师高高在上、对学生随意指使、对学生权利随意践踏者有之,学生及家长从自身利益考虑,不敢“得罪”教师者有之。这种现象在我国教育领域的长期存在,已成为损害师生和谐关系的罪魁祸首。在此,有必要对高校师生间的关系从法律层面进行重新的分析和定位。 (一)法律法规授予学校或教师管理权利 当前高校师生的教育管理法律关系类似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中的一个最大特点是主体双方处于一种不平等地位。我们知道,高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具有行政管理权;但是高校为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维护正常的和谐关系,的确具有对学生管理的需要。因此,为便于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明确将行政机关的部分教育行政管理职权授权给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如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对违法、违纪学生可以进行纪律处分,其中最严厉者可以开除学生学籍,这种开除学籍的行为就是取消了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实为行政处罚的行为;另外高校还有授予学位的权利。 (二)学校或教师管理权利必须依法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学校和教师对学生的管理权利,目的是为了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因此一切管理,或者说对学生权利的剥夺和限制都必须建立在维护学生利益的正当目的之上。这是建立和维护高校师生和谐关系的核心。授权本身并不会必然导致学生权利侵害。如高校对学生退学的处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应予以退学”。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困难的可申请贷款或其他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那么,对没有按时交费的学生该不该退学呢?对此,高校也应该遵循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否则就有可能使学校柜台平添不稳定因素。 (三)学生的合法权利应得到法律保障 由于学校和学生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出现利益不一致是难免的。在学校管理学生过程中,学生作为弱势的一方应懂得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同时学校应为学生建立完善的学生维权机制。即不仅要让学生在思想上强化法律意识,而且要在制度、组织上有措施作为保证。也就是必须要加强高校学生维权机制的建立。 对于学校侵犯学生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知识产权的,学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学校不能进行任何干涉。(此观点想必不会产生异议)存在于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的现实问题是,当学生教育权等相关权利受到侵害时,学生只能通过向学校申诉部门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根据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申诉委员会的成立还存在某些不足之处。如学生申诉范围还不是很明确;学生申诉机构组成人员不尽合理,工作职责不够明确;学生申诉处理的运行程序不够明确。同时还缺乏基本的回避等法律程序的规定。因此,学生权利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也影响了师生法律关系的正常发展。可见,加强并完善高校学生维权机制的建立,对构建高校和谐师生关系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综上所述,在我国高校师生关系发展的历史过程中,经历了一个从不和谐到比较和谐再到更加和谐的过程,这不仅是当代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当我们在继承教育体制中的优良传统的同时,又能注重强化法律意识、运用好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就必然能够将构建高校的和谐师生关系引上健康轨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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