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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军民融合视角下国防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范文

    付殿洪 方文琼

    摘要本文从“军民融合”的视角出发,全面考察了我国现行国防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问题产生的根源从历史、认识、法律、体制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军民融合国防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59-01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要“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这一方针要求国防经济必须融入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之中,使得国防经济的运行将面临越来越复杂的经济关系,国防合同签订数量将出现显著增长。国防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防经济运行的效益,但是在目前国防合同管理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问题。

    一、国防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签订阶段

    1.合同文字不严谨。目前国防合同中往往存在着合同用词不严谨、不准确的现象,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是引起争议。

    2.合同条款过于简单。对于一些标的额较大,甚至是巨大的合同,必须制定全面、完整的合同条款,以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国防合同,往往数额巨大,而据笔者调研中所接触的国防合同,往往只有一到两页纸,合同的条款非常简单,留下不小的隐患。

    (二)合同履行阶段

    在国防合同的履行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变更应当变更的内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是常事,但是目前国防合同管理中,国防合同管理人员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往往是合同签订之后就被锁起来,对于合同的变更事项仅仅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却没有及时更改合同,为日后合同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三)合同救济阶段

    目前,在国防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国防主体一方却很难能够依法得到救济,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所签订的国防合同之中,违约责任条款不明,无法依据合同规定要求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国防主体,尤其是军队,对诉讼等法律救济方式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忌讳,认为走上法庭会造成不良影响,不愿意采用法律手段进行救济。

    二、国防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根源分析

    (一)历史根源

    改革开放之前,我军对国防物资的需求一直是由国家通过计划供给满足军队各个方面的需求,根本就不需要采用合同的方式进行采购。正由于这种历史背景,使得国防合同的大部分管理人员在思想和管理方法,以及国防合同管理制度上都或多或少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这种历史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国防合同管理的认识和操作。

    (二)认识根源

    1.国防合同管理风险意识淡薄。国防合同管理主体对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可能性风险考虑不周全,对国防合同管理风险缺乏控制。如对国防合同供应商资信审查不全,签订合同后才发现上当受骗,造成国防资产的不必要损失。

    2.对国防合同管理认识片面,表现在只关注局部,而不能进行动态化的全程管理。例如国防合同主体大多注重合同订立准备及合同订立的管理,而忽视了国防合同的履行和国防合同的归档。这种认识导致国防合同的签订往往受到重视,但是一旦合同签订之后,就被束之高阁,忘记了全过程的合同管理才是实现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最佳途径。

    (三)法律根源

    一是从宏观上看,我国目前的合同法律制度主要是规范的民事领域的合同问题,国防领域的合同虽有其自身独特的特性,却没有被重视起来,造成国防领域合同法律制度不健全甚至是空白;二是从微观上看,国防合同主体对合同法律认识也相对滞后。国防领域合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了部分国防主体,法律意识尤其是合同法律意识淡薄,相较于地方企业主体十分滞后。

    (四)体制根源

    我国国防合同管理体制未能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响,未能体现出管理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管理部门设置的科学化。可以说,正是由于历史、认识、法律根源造成了国防合同管理制度的滞后性及部门设置的不科学性,不能符合“军民融合”的客观要求。制度的滞后和管理部门设置的不科学直接导致了国防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了前文所述的诸多问题。

    三、解决国防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增强对国防合同管理的正确认识

    增强对国防合同管理的正确认识,首要的就是要增强国防合同管理主体的风险意识。在市场经济与“军民融合”的环境下,市场交易活动存在着各种风险。增强风险意识,要求国防合同管理主体全面考虑国防合同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及时制定风险对策,从而保障国防主体利益不受损害。其次,要全面认识国防合同管理全过程。国防合同管理是包括合同订立前管理、合同订立管理、合同履行管理和合同救济管理等环节的一个动态的、全过程的的管理,国防合同管理必须全面考虑,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可能为国防合同带来风险隐患。第三,要对国防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有正确的认识。国防合同管理是一项具有极强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工作,对与管理人员的素质有著很高的要求,不是随便一个人都能胜任的,必须选择合适、优秀的人才担任国防合同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国防合同管理法规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军民融合”要求国防合同主体必须融入到市场经济之中去,这就要求国防合同主体也必须依法对国防合同进行管理。要想依法管理,首先要有法可依。对于地方企业的合同管理,自然可以依据《合同法》进行依法管理。国防合同从形式上看是合同的一种,应当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但是,国防合同又有其自身的特性,例如合同目的的国防性等。在某些情况下,仅仅的适用《合同法》可能影响到国防利益的实现,这就需要有适应国防合同特性的、健全的、系统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从宏观到微观,在各个层面上对国防合同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引导国防合同各方面主体依法进行交易。

    (三)改善国防合同管理体制

    为了适应“军民融合”大环境的要求,必须改进国防合同管理体制。首先,要从国防合同管理主体内部的制度规范入手,针对合同管理的各个阶段、各个方面制定全面、系统的管理规定,一般来说应当包括合同主管部门、相对人资信调查、审批、签订、登记、合同文本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等方面的规定。其次,要改变国防合同管理部门的设置。针对目前我国国防合同管理中多头管理、重叠管理等现象,可以设立专门的国防合同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防合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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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6: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