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及其对策 |
范文 | 孙桂华 摘要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给大学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考试注重考察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和法学教育注重理论修养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同时二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如何处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以及如何改进法学教育做到二者相辅相成,成为法学教育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提出通过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完善大学法学教育等方法,实现大学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紧密结合,促进二者共同发展。 关键词司法考试 法学教育 法律人才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61-02 自从2002年以来,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将过去的“三考”并为“一考”,即将“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三种考试合而为一。司法考试至今已施行6年,但是关于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教学的关系的争议仍在继续,有人期待司法考试的推行将积极引导传统法学教育发生深刻变革,革旧出新,适应培养合格法律职业人员的需要;有人担忧司法考试不但不能起到正面作用,反而会使法学教育丧失应有的目的和功能,沦为“应试教育”。 因此理清二者关系,有效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是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教学改革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冲突现状 (一)现有法学本科教育不能适应司法考试需要 由于我国统一司法考试的通过率非常低,使得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司法考试辅导班”、“司法考试强化班”,这些“辅导班”、“强化班”的吸引力在于它们是以通过考试为根本目的,全面贯彻应试主义理念,专门传授应付司法考试的技巧,这必然对强调理论教育、通识教育的法学本科教育形成冲击。从这些年报考的人员结构来看,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的应届生和刚参加工作不久的毕业生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这种重应试技能、技巧的状况势必对在读的法学专业学生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常此以往,这势必影响法学教育的质量。 (二)司法考试将动摇法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近年来,随着报考法学专业持续升温,高校的法学专业分数线业也开始呈现出牛市状态,法学专业已经摇身成为一个令人羡慕的专业。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毕业生在经过公务员考试等一系列关卡进人法院、检察院后,还要通过司法考试才能获得法官、检察官资格,这种不确定性使得法院、检察院录用应届毕业生时有所顾虑,故对应届毕业生而言,在校通过司法考试就显得异常重要。但目前的制度设计是报名的前提要取得大学本科文凭,因此,在校期间无法参加司法考试便意味着不能向用人单位证明自己的能力,也就丧失了就业机会。加上每年司法考试的合格率极低,过关人数十分有限,必然会有较高比例的法学本科生被法律职业拒之门外,造成法学专业就业率连年走低。这一现象是任何法律专业学生都不愿意面对的,而其他专业学生毕业后就业的机会则相对较大,就业的压力也相对较小。因此,司法考试这一法律职业从业的高难度附加条件,确实令人望而生畏,畏而却步,一定程度上会动摇学子们报考法律专业的信念,选择法律专业的人数将会逐渐减少,法律专业也将由过去的“热门专业”变为“冷门专业”,这显然不利于法学教育的发展 (三)司法考试将影响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和内容 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主要表现为应用学科的特点。在应用学科方面,各高校教学的内容有所不同,有的高校还有特色课程和见长课程,不同的专业方向的教育侧重点也出入较大,这一“百花争放”的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讲是一件幸事。但是,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却成为法学教育的“质量认证体系”。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的重头戏仍是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常设课程,各占分值比例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以成败论英雄的现状迫使各高校减少、放弃特色课程,转而围绕司法考试的考点来安排教学内容,甚至把司法考试教材作为法学本科教科书,如此缺乏特色的教学内容将会使法学教育沦于平庸。 从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现状不难看出,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造成了现有法学本科教育不能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就是要对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进行改革。这样,我们必须弄清二者存在矛盾的原因和二者的目标定位问题。 二、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二者的矛盾原因及目标定位 (一)二者产生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二者的基本性质不同 从现代教育学的角度看,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承担着传授知识和经验、培养法学专业人才的专门任务,属于素质教育的性质;而司法考试为选拔、甄别司法机关所需后备力量而设置的一套专门的机制,有应试教育的属性。 (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应当注重对学生人文精神、法制理念、人权意识、宪政意识、程序意识等现代法治国家所要求的基本素养的培养 作为学科教育要着眼于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其具体目标就是要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人才,通过“以培养学生的职业品质为核心的教育模式,而职业品质内在地表现为一种共同的职业信仰和思维方式,外在地表现为处理实际问题的职业能力”的这样一种素质教育。使法学本科毕业生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推动社会主义建设的进步。 (三)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即职业准入考试 除了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水平考核以外,还应考察应试人员从业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司法考试的内容和考试方式、方法、命题技巧等方面都应当按照法律职业素养的要求予以确定,在试题的设计中应当体现对职业语言、职业知识、职业思维、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核。 三、解决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矛盾的出路 教学和考试历来是一对矛盾。很多法学教育专家认为,统一司法考试的形式和内容需要改,而法学教育也应该主动适应现实,不断完善创新。在设计建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模式上必须明确两条原则:一是二者要服从和服务于培养和选拔合格的法律专门人才这一目标。这就要求无论是司法考试的内容选择和模式设计,还是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都要有利于培养和选拔合格的法律人才,有利于满足法治社会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二是两者之间要形成相互促进和良性互动的关系。双方需要互相磨合,在磨合当中变革和调整,最后达到二者关系的和谐。就如何实现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改革司法考试制度 1.在考试资格方面。一方面参照研究生人学考试的做法,赋予在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考试资格,以缓解法学本科毕业生日益严峻的就业压力,考虑到不是每个本科毕业生都可以取得毕业证书的情况,可以这么规定:通过司法考试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只有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后才可以获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另一方面对于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法科毕业生给予某种优待措施,以鼓励法律职业人员提高法学理论素养和吸引更多的高学历人才进入法律职业队伍。 2.在司法考试制度的发展趋势方面。司法考试应面向并依靠法学教育,尊重法学教育的规律,体现法学教育的成果,同时应有所拓展。其体现在设计司法考试的内容等方面应注意与法学教育相衔接。为了满足通过司法考试选拔适合从事法律职业人员的需要,在司法考试的内容中可以凸现出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侧重于考查考生对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如保持国家司法考试科目与高等法学本科教育十四门核心课程的一致性,全面检测考生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和法学基础理论素养;二是,侧重于考查考生是否具有从事法律职业能力和素质。如加大主观化的试题比例和适当增加无标准答案型的试题,加强对应试人员案件分析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的测试,突出对应试人员法律实务、法律思维、逻辑和文字能力的考查。 3.在司法考试的合格比例方面。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法律职业考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合理确定司法考试的比例。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偏低。当前我国法律人才并不是过剩,而是非常紧缺。从我国律师队伍的情况来看,预计到2010年我国需要专职律师30万人。我国每年法官、检察官自然减员4万人,被称为“中国第一考”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却异常低:2002年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为7%;2003年为10%;2004年为10%一11%;而2005年的通过率为10%左右,变化幅度不是太大。同时,我国每年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不是很多,仅仅在2万人左右。所以,在我国有必要调整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保证从事法律职业人员的数量。 (二)改革法学教育 1.在教学计划中适当安排司法考试的专题。尤其立法机关每年都要进行法律的立、改、废,司法考试每年都对当年出台的重要法律有所涉及,因而法学教学中对于当年出台的重要的新法律应该及时向学生讲授。由于教学计划具有相对稳定性,建议法律院系在制定教学计划时应当在每学期的计划中安排适当课时的新法律专题。 2.在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由于司法考试注重实际解决间题的能力,侧重于案例分析,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多方位的用案例教学法,通过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释解成文法内容并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尽管我国法学教育秉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重体系思辨,尚演绎推理。但是,具体法律纠纷的解决,毕竟不是纸上谈兵,也不可能是“照本宣科”,理论上的形式理性、价值理性不能取代操作中的实践理性。因此,近年来,美国式的“诊所式教育”(让学生真实地面对各类案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学习法律技能)方法开始引起国内法学教育界同行的关注,甚至在有关方面的安排下在全国设置8个法学院进行试点,这也是非常值得我们法学教育界借鉴的。 总之,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后,无论法学院系是否情愿,其教学质量都必须接受司法考试的统一检验。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评估要素之一,将逐步为社会所接受,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从而有效地制约法学教育的宏观发展规模。教育行政管理机关也要抓住这一有利契机,充分利用办学评估机制,对现有的法学院系进行以市场为基础的良性整合,在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办学质量较高的院校的办学规模,以形成规模效应。 参考文献: [1]霍宪丹,王红.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律教育的改革.法学.2001(10). [2]刘茂林.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连接点—对司法统一考试的讨论.海峡时报.2001- 7-20. [3]何勤华,陈灵海.统一司法考试后的法学教育.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1). [4]谭世贵,黄永锋.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学术界.2003(1). [5]夏锦文.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互动中的矛盾及其消解.学习与探索.20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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