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人文主义在加强患者隐私权保护中的作用 |
范文 | 梅姗姗 摘要新时代的权利保护,发掘和彰显人文精神和理念,是时代之趋势,也是理论的当然回归。本文将以人文主义为视点,来分析对患者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和保护路径。 关键词人文主义 患者 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20-02 一、人文主义释义 溯及历史,中国的人文精神传统发端于西周。“惟仁为万物之灵”,“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先秦管子有言: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本理则国固。管子的人本思想可概括为:以人为重,尊重人的人格;尊重人的自我意见;政之所兴废,决定于人心的顺逆;满足人民的基本需要,尊重人民的意见等。①在儒家代表中,孔子最早发现了人的重要价值。他提出:“仁”,以揭示人的本质。就字意来讲,“仁”为“亲”意,即人与人相亲相敬。“樊迟问仁”,孔子答曰“爱人”。在孔子看来,不爱人者不成其为人,更不能成为仁人,所以他极力主张爱人。 在现当代,学者们对人文主义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多种见解。但是,对人文主义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发现和尊重人性; 2.重视人的价值;3.注重人格的完整和充分的自我发展;4.崇尚和尊重人的尊严②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保护私有财产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说明人文主义思想在社会上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二、为什么要加强人文主义思想在患者隐私权保护中的作用 (一)人文主义的内涵和当今情势要求 人文主义要求在各个领域都要发现和尊重人性,崇尚和尊重人的尊严。医学领域是以人类的健康、减少人类疾病和痛苦为追求的,应是关心人、爱护人、重视人的人文重地。在古代,有“医乃仁术”,“仁者爱人”,说明医家应成为仁人之士。“仁术”要求医生重视人的生命,要以“无伤”为原则。③在现今,法律中明确规定医生应当关心、爱护病人,保护病人隐私。 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却有很多医护人员践踏人文主义的现象,其中之一就是侵害患者隐私权。这些侵害隐私权的现象大概可以归纳如下: 1.临床教学过程中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 “新疆石河子某医院女患者索赔案”④ “青岛某医院实习生观摩人流侵害患者隐私权案”⑤等一些案例都反映了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这些教学医院的带教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在未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实习生带进诊疗室,少则几个,多则几十个,然后对患者某一疾病部位进行讲解,实习生进行观摩,甚至触摸检查、操作。患者特别是年轻的未婚女性,在自己的隐私部位突然暴露在一群陌生的男男女女面前时,内心的羞耻感是很强烈的。石河子女患者索赔案中,该女患者说“当时我感到无地自容,真想从医院楼上跳下去。”另外有些实习生在观摩的过程中嘻嘻哈哈、指指点点,更是加深了对患者的刺激和伤害。 2.一般诊疗过程中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 一般医院的诊疗过程中,也经常出现医生侵害患者隐私权的情况。如医生询问患者病情隐私时,被候诊患者或他人“旁听”;化验单结果出来后放在公共位置,患者查找自己的化验单时也顺带看看别人的化验结果,导致他人的有关隐私被泄露,特别是单位做集体体检时,某职工不愿为别人知道的疾病信息因化验单的公开被其他同事看到、传播,甚至因此被孤立;病案管理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病案损坏、丢失、被盗而发生病人隐私泄露;在医院诊疗结束后刚回家就接到各种各样的推销奶粉、药品的电话等等,这些都会对患者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压力和伤害。 林林总总的侵害患者隐私权的现象,让我们不得不怀疑人文主义在医疗领域中的实现程度。 (二) 医生的职业道德要求 保守医密为医德的规范之一。为病人保密,是指病人出于医疗的需要,向医生提供了各种秘密和隐私,医生不得随意泄露,更不得任意宣扬。病人有避免恶性刺激、维护自身健康、利益和声誉的权利。医务人员由于诊治的需要,有获知病人隐私的权利,但是更重要的是有保守医密的义务,任何直接泄露或间接泄露,都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⑥此种职业道德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使其不受伤害,同时更是尊重患者、以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为本的体现。 三、怎样加强人文主义在患者隐私权保护中的作用 (一)加强医生的人文主义教育 很多医生没有病人隐私权保护的意识。对患者隐私权的侵害,有些医生是无意识的或根本不认为那是侵权,还有的医生认为,在医生眼里,病人是没有隐私的,如石河子女患者隐私权被侵害案中,女患者问:“患者在医院有没有隐私权?”,在场的医生说:”没有!”。这种看法是非常错误的。病人在医生面前坦陈病情、告知病史及其他个人信息,是为了配合医生更全面的把握病情,让医生给出合适的治疗方案,是为了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利而为的不得已对自己隐私权的放弃,但是并不意味着与治疗无关的医护人员可以看到、了解、传播该隐私信息。 医院在管理的过程中,应强调病人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让每一个医护人员都有隐私观念,都树立爱护病人,尊重病人隐私的意识。可以采取集中学习、单独教育的方式进行,让每个医生的人文主义思想底蕴逐渐深厚,关爱患者、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的意识逐渐加强。 除了对现有的医生加强人文主义教育以外,对未来的医生——医学生的人文主义教育同样不能忽视。医学生是将来医生的储备力量,他们在学校中,人生观和价值观正在养成,加强对他们的人文素质教育,提高他们的人文素养,也就是在提高将来医生的人文素质。而我国现在的医学生,课程的设置忽视人文教育,自身的人文素养因其理科背景相对也不高,所以对医学生加强人文素质教育也是非常重要且有意义的大事。对医学生的人文主义教育可以采取在课程设置上重视人文课程、加强人文主义情景教学和人文主义社会实践的方式来进行。 (二) 加强隐私权保护的立法 除了教化之外,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还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以惩戒相应违反这些义务的人员,警示其他医护人员,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对患者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不多,散见于民法、行政法的一些条文中。 民法从一般意义上对隐私权进行了保护。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3款“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8条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麻风病、梅毒、爱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这些都是将侵害隐私作为侵害名誉权来保护。2002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才将隐私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加以规定。 行政法中效力最高的法律莫过于《中华人们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该法第22条第3项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该“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艾滋病检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有关情况公布或传播。“该条间接确定此类病人隐私权受保护。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43条规定:“医务人员未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该条同样间接规定了患者的隐私权。 刑法一直都未对患者隐私权有规定,直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该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中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依该条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自己所获取的患者隐私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将受刑法处罚。该法条是对患者隐私权刑法保护的最先规定,在以前民法和行政法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患者的保护力度,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但是,相比国外,我国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远远落后。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卫生法律,没有专门针对病人权益保护的法案,在隐私权的保护上,更是仅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对隐私权的界定、病人隐私权保护范围,临床教学与患者隐私权泄露之间的固有矛盾,都需要在卫生法中或是病人权利法案中得到体现。 患者隐私权的保护,需要人文主义的关怀。不管是对医生高素质的培养,还是国家的立法,我们都期待有人文主义思想的有力的渗透,从而让患者的隐私权得到更好的保护。 注释: ①汪太贤.论中国法治的人文基础重构.中国法学.2001(4). ②杜宴林.法律的人文主义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③陈亚新,王大建,冯照祥.卢伟主编.当代医学伦理学.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④陆金宝.人流术岂能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工人日报.2001-09-15(3). ⑤刘宝森.不知不觉被观摩做流产女士告倒医院获赔l万元.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0411/02/t20041102_2157257.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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