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以人为本”与社会保障制度 |
范文 | 杨国华 易守宽 摘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体现。人作为社会系统的主要细胞,它的生存发展能够促进社会的整体的发展。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社会保障为人的发展提供实现公平竞争的环境,保障人民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以人为本”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保证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以人为本 社会保障制度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222-02 社会保障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它保障着人民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保证社会的公平。人作为社会系统的主要细胞,它的生存发展能够促进社会的整体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以人为本”,为人的发展提供实现公平竞争的环境,保障人民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以人民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发展,保证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社会保障体现以人为本思想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体现。“以人为本”里的“人”不是个体,而是整体,是一个集合概念,即人民。“以人为本”的“本”不是世界的“本原”——谁是第一性的问题,而是“根本”——谁是最重要的问题。马克思早就指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胡锦涛同志也在科学发展观中指出,人是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发展的根本动力,一切为了人,一切依靠人,二者的统一构成以人为本的完整内容。 结合马克思的理论和胡锦涛同志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笔者认为当今“以人为本”的含义,就是以人民的生存和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 通过保障人民的生存、发展的权利,提供人民实现公平竞争的环境,以人民的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四大系统。其中社会救助保证陷入生活困境的人员的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使他们在遇到生存困难,甚至是危机生存时,能够获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保证处于正常生活的人员高层次的生活需求。处于正常生活的社会成员在生存的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后,就会产生对就业、养老、 医疗、教育等的更高层次的需求,以获得安全感和自我发展。 从社会保障制度的定义和体系来看,社会保障体现着“以人为本”的思想。首先,社会保障强调的是普遍性,它关注的是每个阶层人民的需要,并不是有选择的倾向于社会的某个阶层,凡属于社会的人员都有权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其次,社会保障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实现社会互助。社会当中总是一部分成员拥有的财富多,一部分成员拥有的财富少,而且往往是少数人占有大量的社会财富,通过社会保障将一部分社会财富从“富人”手中转移到“穷人”手中,增大“穷人”的满足感,从而扩大社会的福利。再次,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协调社会公平。由于家庭的世代延续,必然导致人生来财富上不平等。财富上的不平等就会导致受教育的机会不平等,而受教育的机会不平等就会导致就业的机会不平等。如果再伴随不确定事件或意外风险的发生,这种不平等将不断放大,开始微小的不平等最后将导致极端的不平等,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性。通过社会保障能够在机会均等和结果公平之间实现必要的平衡,帮助遇到特殊事件的社会成员恢复正常生活并投入社会,客观上消除由于机会不均等或是意外事件导致的非公平竞争,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此外,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还与外部空间有关,而社会保障制度构成的安全网起着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这为个人自由生存和全面发展的空间提供了重要的条件。而个人作为社会系统的主要细胞,它的生存发展又能够促进社会的整体的发展。 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在不断摸索和探试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职工的养老、伤残、疾病、生育、工伤、待业等社会保险项目做出了规定,这是中国当时最重要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社会保障受到严重冲击,工作一片混乱,使社会保障事业几乎处于停滞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我国社会保障工作得以恢复。1993年党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又使社会保障事业在不断恢复的过程中,进入了改革探索的阶段。2007年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这标志将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提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较晚加上我国又经历了经济体制转型阶段,总的来说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健全,仍然存在问题。 1.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窄,二元保障体制的问题仍然存在。对于社会保险来说,多数险种仍然是集中在城镇,没有涉及农村,如,失业保险;医疗、养老保险虽已在农村开展,但由于农村收入低,筹资困难,投入不够、意识不强等多种复杂的原因,覆盖人数并不多,保障能力有限。中国有13亿人口,农村人口占56%,但2005年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仅为5442万人,2006年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5374万人,还比05年略有下降。另外,社会保障费用支出城镇高于农村,占我国总人口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农村人口只占社会保障费用的支出总数的11%,而占总人口20%的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占到了总支出的89%。 2.就业形势严峻,社会保障压力增大。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途径,但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上供大于求,导致失业率上升。我国从事农业生产的4.9亿人员中大约有1.5亿为农村剩余劳动力;2000年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2007年和2008年城镇登记失业率已分别达到4.0%和4.2%;大学生毕业生“待就业”人数持续增加,2009年将有600多万应届毕业生参与就业,加上历年没有就业人员,超过700万毕业生需要解决就业问题。这意味着2009年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届时需要安排就业的人数达2400万人,这无疑会加大社会保障的压力,特别是失业保险金的支出。 3.社保基金缺乏统一管理,社保基金运转流动性差。一是社保基金的管理政出多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统筹又尚未进入全国统筹,仍然停留在省、地市甚至县层次上的低层次统筹,地方政府占有绝大的管理权,导致社保基金易于被地方违规挪用。其次,由于社保基金多为县市级统筹,无法跨区域使用,这与农民工劳动力流动性强的特点不相适应,特别是农民工的养老账户不能全国流动的问题,2007年珠江三角洲农民工的退保潮正深刻说明了这一点。再次,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大。社保基金筹资困难,而社保基金的征缴收入增长幅度又小于支出增长幅度,再加上通货膨胀、人口老龄化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越来越大。 4.社会保障法制不健全。社会保障实质上是国家职能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这就需要有一部全面的权威的社会保障法来明确国家和公民在社会保障方面拥有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以及社会保障其它方面的内容,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权威的社会保障法,这使相关部门在遇到有关社会保障问题争议时无法可依。 三、“以人为本”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 1.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重点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期初重点建设城镇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因为农民拥有土地保障,但随着经济发展城乡差距拉大,土地流转制度的出现,大量失地农民入城打工,失去了土地的原始保障,不同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差异逐渐扩大,使得9亿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并未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共同发展。此时,迫切要求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医疗保险方面,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核心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启动;200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医疗保险逐步覆盖全体城镇非从业居民,“全民医保”基本实现。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下一步,就应该在发展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将重点放在农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建设上。 2.做好就业工作,减轻社会保障的压力。2008年2000万农民工因金融危机失业,2009年2400万人待就业,这给我国的就业问题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解决就业问题,减轻社保压力应作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工作重点。 3.建立社保基金管理制度,规范社保基金的运作。第一,逐步实现全国统筹,集中管理社保基金。一方面从目前县市级统筹,向探索区域统筹迈进,时机成熟时再实现全国统筹,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协调解决社保基金违规使用问题和增强社保基金的区域流动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事务分头管理,造成各部门在工作上协调困难,工作效率低下,社保基金应由统一的专门机构进行集中管理。第二,增收社会保障税,扩大筹资渠道,保障社会保障基金支出与收缴的平衡。我国目前社保基金的筹资主要是以个人、单位、政府三方共同缴付,但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欠缴、拒缴情况仍然大量存在。在适当时机增收社会保障税,通过强制手段,保证社保基金固定收缴,有效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确保社会保障各项费用支出与收缴的平衡。第三,保证社保基金安全性支付的同时提高其保值增值能力。面对通货膨胀、人口老龄化等问题,并须重视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以保证社保基金的长期、持续的支付。 4.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制。尽快建立涵括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几个方面为主的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一部完整的、权威的社会保障法能够保证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在遇到社会保障相关矛盾和争议时有法可依,保证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 总的来说,实现“以人为本”的基础就是要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即生存权,实现“以人为本”的途径就是要提供给人民公平的环境,包括教育、就业、医疗等,即发展权。人民的社会保障权,即生存权和发展权两方面的内容得到保证,也就保证了社会公平,保障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郑功成. 社会保障.北京: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7). [2]刘诚.人权与社会保障法.法学.2002(3). [3]张登巧,李琼. “以人为本”与社会保障制度.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4). [4]叶阿恋.科学发展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漳州职业大学学报2004(4). [5]郑秉文,和春雷.社会保障分析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2). [6]王健.论扩大就业与推进和谐社会构建.福建论坛.2007(6). [7]林晓萍.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科技信息 2008(26). [8]王延中.社会保障的改革与发展.经济学动态.20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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