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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古代蒙古族的环境保护习俗及法律规定
范文

    冰 梅

    摘要古代蒙古族人民在长期适应自然的生产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许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保护环境习惯、习俗,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这些古老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定对保护蒙古族人民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调整人与自然资源间的矛盾、永续利用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古代蒙古族 环境保护 习俗 法规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236-01

    自古以来,蒙古族人民在长期依附自然、适应自然、选择自然的生产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一整套基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习惯、习俗。蒙古族建国以来,又在这些习俗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的保护草原资源、保护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这些古老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定对保护蒙古族人民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调整人与自然资源间的矛盾、永续利用自然资源、保持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蒙古族保护环境的习俗

    (一)保护草原资源的习俗

    草场是蒙古族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发展畜牧业的基础,是蒙古族人民赖以生存的基本资源,为了使畜群获得最大限度的草料,蒙古在长期的生活中形成很多保护草原资源的习俗,如逐水草而迁徙、倒场轮牧、禁止草场上掘坑掘草根等等。

    自古以来,蒙古族人特别忌讳草场上挖坑挖草根,从而破坏地表层,造成沙化。草原荒火不仅可以直接烧毁草场,破坏草原的植被层,导致草场的退化、沙化,导致大量的牲畜无草可吃,而且可能造成人员和财产的严重损害,破灭草原荒火无疑也是非常困难的。因此,蒙古族有很多防止草原荒火的习俗,如禁止人们向灰烬上溺尿、禁止跨火、禁止跨灶等。

    (二)保护森林资源

    古代蒙古族人民深知森林的价值和作用,对树木实行严格的保护甚至到了崇拜的地步。这从“祭尚西”这种习俗中可见一斑。祭尚西是指信奉和保护年久的独树的习俗。被尊称为尚西的树,一般都在旷野或荒地独自生长,并且枝繁叶茂、高大壮观,蒙古人认为,这种树是天神安居的地方,从而特别崇拜。祭尚西时人们在尚西的树枝上系各色哈达、运气幡,树下摆好供品后,跪在树下企求树神保佑。 这种习俗虽然是一种长期以来形成的崇尚大自然、认为万事万物都有灵性的自然观,但却有利于对古树、珍贵树种的保护。

    (三)保护野生动物

    在狩猎当中,蒙古人们决不是“涸泽而鱼,焚林而猎”的,而是根据自然环境的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规律地猎获部分野生动物,根据生物学和经济意义来制定狩猎时期。对野生动物的捕猎,有严格的时间、地点及条件的限制,且都规定有狩猎期和保护措施。例如,若狩猎只能猎取快要淘汰的动物,忌猎怀胎动物、带仔的动物、幼小动物、交媾和哺孕期动物。这些习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蒙古族保护环境的法律规定

    (一)保护草原资源的法律规定

    《大札撒》明确规定:“禁草生而镬地。”这是关于禁止围垦草场的规定。《大札撒》还规定了“禁遗火而撂荒”,即禁止失放草原荒火,违者要受到严厉处罚。《阿勒坦汗法典》规定: “失火致人死亡者,罚牲畜三九,并以一人或一驼顶替,烧伤他人手足者,罚牲畜二九。烧伤眼睛,罚牲畜一九。烧伤面容,杖一,罚五畜。”《六旗法典》规定: “失放草原荒火者,罚一五。发现者,吃一五。荒火致死人命,以人命案惩处。”显然,对失放草原荒火者的处罚比以前更详细、更严厉。

    (二)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律规定

    《喀尔喀律令》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在库伦辖地外一箭之地内的活树不许砍伐,谁砍伐便没收工具及随身所带全部财产,并将没收之物送给发现之人。发现之人拿了砍伐者之物后,如不送到札儿忽之处而自己收留,则没有功劳,反而将其财物转给间接证人,如果不转给,由三位‘得格无情收取。为保护树枝,砍活树枝以活树枝法,砍枯树枝以枯树枝法惩处。”这一法规规定了禁止砍伐的辖地范围,同时规定了禁止砍伐活树和禁止砍伐枯树。第一百三十四条又规定:“从库伦边界到能分辨牲畜毛色的两倍之地内的活树不许砍伐,如果砍伐没收其全部财产。”以没收全部财产的量刑处罚,不仅加大了处罚的力度,而且制止了人们乱砍伐树木。

    (三)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

    《大札撒》规定: “从冬初头一场大雪始,到来年春牧草泛青时,是为蒙古人的围猎季节。”到了蒙哥汗统治时期曾下旨:“正月至六月尽怀羔野物勿杀,违者治罪。”《元史·刑罚志》规定: “诸每月朔望二弦,凡有生之物,杀者禁之。诸郡县岁正月五月,各禁宰杀十日,其饥馑去处,自朔日为始,禁杀三日。”到了北元时期,《阿勒坦汗法典》规定:“诸人要修十善之福,应守初八、十五日、三十日之斋戒。”“每月持斋三日,禁止杀生、打猎”。《喀尔喀律令》规定:“在两库伦执法范围外,临近的北色楞格到北陶勒必、纳木塔巴、那仁、鄂尔浑、敞哈台的吉热、吉巴古台的吉热、仓金答巴、朝勒忽拉等地方以内的野生动物不许捕杀。如捕杀,以旧法惩处。”《阿勒坦汗法典》也规定了保护野生动物的条文:只准许捕杀小和中等的鱼、鸢、乌鸦、喜鹊等,不准偷猎野驴、野马、黄羊、狍子、雄鹿、野猪、岩羊、狎貉、獾、旱獭等动物。《喀尔喀律令》规定不许杀无病之马、鸿雁、蛇、青蛙、黄鸭、黄羊羔、麻雀、狗等。谁看见捕杀者,要其马。这里明确制定了禁杀范围,扩大了禁杀野生动物的品种,甚至扩大到青蛙和麻雀。由此可见,古代蒙古族对猎捕野生动物的品种具有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综之,古代蒙古族依托天然草原生态系统,在适应自然、利用自然的基础上,又创造性地建立了许多保护自然的习俗及法律法规,遵循了自然的法则,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在保护草原的生态平衡的基础上以求达到对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这种古老的自然资源保护理念无疑能给我国当今环境保护带来重要的启示。

    参考文献:

    [1]宝·胡格吉了图.蒙元文化.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2003年版.

    [2]苏鲁格译注.阿勒坦汗法典.蒙古学信息.1996(2).

    [3]道润梯步.喀尔喀律令校注(蒙文版).呼和浩特:内蒙古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4]苏天爵.元文类(卷四十一).“杂著·鹰房捕猎”.

    [5]元史·刑罚志(卷一○五).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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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8:2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