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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形象权法律性质初探
范文

    牛 涛

    摘要形象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最初起源于美国的一种新型权利,其对于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保护人权具有重要作用。虽然在国外司法界形象权已经逐渐影响立法,但是关于形象概念、性质及其客体的争论一直未休。本文试结合主要学说对形象权的性质作一初步探讨,希望可以起到借鉴的作用。

    关键词形象权 法律性质 无形财产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348-01

    形象权(Right of Publicity),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的一种新型权利,从20世纪50年代起国外司法界就已开始探讨这一问题并逐渐影响立法。界定形象权的法律属性,确立它的性质、内容及其保护方法,将有助于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保护人权,进而推动我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本文试对形象权的性质作一初步探讨,旨在对形象权的系统研究提供一点借鉴意义,希望可以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

    一、形象权的概念

    关于形象权的概念,判例与学说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广义的形象权,是指除自然人以外,漫画中的人物甚至动物、其他的物品,只要对顾客有吸引力也能成为商业形象权的对象。我国学者即采此说。

    另一种是狭义的形象权,是基于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名人的形象所具有的经济价值而产生的权利。该说以美国和日本为典型。

    美国将形象权界定为一种仅仅与真实的自然人相关的财产权。公司、合作组织等法人以及文学性的虚构人物,包括卡通形象都不具有形象权。

    日本最早的判例将商业形象权定义为:商业形象权是名人对其姓名、形象及其他对顾客有吸引力、有识别性的经济利益货架只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

    二、形象权的法律性质

    (一)商事人格权说及其评析

    传统的人格权制度主要是为了保障人格之完整性与不可侵犯性,即着重于保护非财产性的人格利益。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在普通的人格利益之外,又分离形成了一种包含经济利益在内的相对独立的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人格权发展成为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兼具人格权属性和财产价值的商事人格权。为适应商业活动的需要,这些人格权必须具有一定的可转让性与继承性。该观点认为,形象权即是商事人格权的权利形式之一种,而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乃至声音等人格标识用于商业目的时产生的人格利益即是商事人格利益。①

    笔者认为,形象权不属商事人格权。第一,如果承认人格的商品化,则不同知名度的演员为同一商品做广告所产生的收益也不尽相同,这势必会导出人格不平等的结论,有悖于当代社会所倡导的人人平等的理念。第二,国外对形象权的保护不仅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而且已经扩大到声音、签名、特殊装扮等人格要素,显然超出了客体仅限于民法上姓名、肖像商业使用的商事人格权的保护范围。

    (二)知识产权说及其评析

    具有商业价值的形象,无论是真实人物形象还是虚构角色形象,往往都凝聚了权利人的创造性劳动,特别是对于虚构角色形象来说,其本身就是创作者智力劳动的产物。据此,许多学者将形象权归入知识产权的范畴,认为形象权是与著作权、商标权、商号权相交叉的新型知识产权。②或者认为形象权是与著作权、商标权、商号权相区别的独立的知识产权。③

    对此笔者并不赞同。因为:

    第一,受形象权保护的形象要素并不都属于智力劳动成果。虚构角色(虚构的人物、卡通形象等)是其作者创造性劳动的产物,属于智力成果可以为人理解。但真实人物形象并不是智力劳动的产物,名人形象毕竟是一件复杂的社会性作品,在此过程中,名人及其行业的劳动(时间、金钱、策划等)只是一种成份,而且常常不是主要的成份,名人形象的涵义及其经济价值并不取决于其本人,而是取决于具有不同需要和利益的集团及个体赋予它何种意义以及作何种应用。④第二,形象权与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并不完全一样。知识产权的共有特征是无形性、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形象权除了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和实践性外并不具有地域性,因为真人形象要素中的姓名、肖像、声音等是与生俱来的,其权利形态无须特别授权,不会也不应出现上述形象要素在本国受到保护而在他国却得不到保护的现象。

    (三)无形财产权说及其评析

    无形财产权又被称为非物质性财产权,学术界曾一度用无形财产权来指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主张该说的学者认为,非物质性财产主要是知识财产,但不限于知识财产。除知识财产外,新的与创造性活动和知识领域的关联性不大的非物质性财产(诸如,商誉、信特许经营权等)不断产生,从而在私权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无形财产体系,在这种背景下,还将知识产权等同于非物质财产权即无形财产权是落后于时代发展的。形象权与商誉权、信用权、特许经营权都是一种具有非物质属性但又不能归类于知识产权范畴的无形财产权。⑤

    笔者认为,现代商品经济、知识经济和信息经济的深入发展,带来了社会财富形态的极大变化,“财产越来越多地变为无形和非物资的”。⑥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将日益涌现的具有无形性的财产权利不加分析地统统纳入知识产权的体系内是不妥当的。在现阶段,根据形象权的本质特征,将其归于作为知识产权上位概念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中还是比较妥当的。

    三、结语

    目前,我国正走在市场经济建设的道路上,随着商业化的大潮向形象权袭来的同时,越来越多地形象权纠纷也在向我们展示着人格权保护的有限性和形象权法律空白亟待解决的紧迫性。相信随着商业社会的不断发展,形象权中的财产利益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将不可忽视。在美国,据时代杂志报道,1998年夏天的美国“财星”杂志保守估计,前美国职业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在他的十三球季中,对美国经济有一百亿美元的贡献。因此,对形象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注释:

    ①程合红.商事人格权.政法论坛.2000 (5).

    ②刘春霖.商品化权论.西北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4).

    ③郭玉军,甘勇.论角色形象权之法律性质.知识产权.2005(3).

    ④赵凤梅,蒋新东.形象权的哲学思考.云南社会科学.2004(4).

    ⑤吴汉东.形象的形象和形象的形象权.法学.2004(10).

    ⑥尹田.法国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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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20:4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