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三年数据解读诉讼监督的几个问题 |
范文 | 苏 磊 李志民 摘要 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本文以近三年江苏某市诉讼监督数据为蓝本,解读时下诉讼监督存在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 刑事诉讼 检察机关 诉讼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63-02 一、近3年江苏某市诉讼监督的基本概况 2006年,该市全年共受理各类提请批准逮捕案件339件556人,依法批准逮捕310件515人,不批准逮捕29件41人,批准逮捕率为92.6%;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470件772人,依法提起公诉455件723人,决定不起诉10件12人,出庭支持公诉151次,适用简易程序272件364人。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18件20人。其中,贪污案2件4人,挪用公款案1件1人,受贿案11件11人,行贿案2件2人,渎职案2件2人。共立案监督10件11人,追捕16人。建议侦查机关撤案16件17人,提出检察建议和意见14次,提出的量刑建议被采纳率达到80%。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方面,全年共受理民事申诉案件45件,决定立案32件,提请抗诉7件,建议上级院提请抗诉5件,法院依法改判4件,支持起诉1件,开展执行和解10件。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方面,2006年共提出口头检察建议45件,口头纠正意见21件,配合和单独查监15次,共查出违禁品35件,杜绝事故隐患8件,全年无一人超期羁押。 2007年,共受理各类提请批准逮捕案件311件500人,依法批准(决定)逮捕287件449人,不批准逮捕21件45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518件781人,依法提起公诉425件602人,决定不起诉9件14人,移送上级检察院2件18人,出庭支持公诉158次,适用简单程序206件262人,法院判决393人件554人。全年共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9件,比2006年增加11.7%。其中,科级干部犯罪案件8件,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案件9件,10万元以上的案件8件。共立案监督8件10人,追捕9件11人,建议公安机关撤案8件10人,追诉11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2份。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方面,2007年向看守所提出口头检察建议13件,书面检察建议8件,口头纠正意见6件,办理审查批捕案件4件4人,审查起诉6件8人,受理在押人员维权申诉22件。受理民事申诉案件30件,决定立案20件,提请抗诉或建议南通市检察院抗诉13件,上级院采纳7件,法院依法再审改判5件,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份,法院再审并作改判,办理执行和解5件。 2008年,该市共受理审查批准逮捕案件269件406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39件448人,追捕10人13人;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431件692人,经审查提起公诉355件560人,追诉9件12人。决定不捕28件56人,不起诉14件17人,建议撤销案件8件10人,检调对接12件。对公安机关共立案监督29件32人,书面纠正违法33件。共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0件,立案19件,提请抗诉和建议提请抗诉9件,向海门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份,办理执行和解4件,办理督促起诉1件。 二、诉讼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立案监督力度不够,法律依据过于狭窄 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主要集中在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上。其实,立案监督应是对公安机关整个立案活动实行监督,而刑诉法却把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局部监督混同于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全面监督,因而对立案监督的范围界定过窄。 (二)侦查监督实际效果不佳,权威性不够 实践中,被监督机关可以通过技术方法规避侦查监督的效力,比如对不捕案件,公安机关可因各种原因在接到检察机关的通知后继续关押被拘留人数日后才予以释放;或者认为不捕决定有错误需要复议、复核的,往往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为由,在复议、复核期间既不释放犯罪嫌疑人,又不变更强制措施,强行违法羁押。 (三)刑罚执行监督效果不佳 长期以来,刑罚执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虽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行使监督权,但究竟怎样监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刑诉法规定,被判处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管制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由于执行机关警力不足等原因,这些罪犯往往处于脱管失控的状况。 (四)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不够,范围不广 最近几年实践中的民事行政类案件提起抗诉的数量十分有限,这主要是因此项工作的客观性质决定了可以抗诉的数量,但是在客观限制之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仍然大有可为,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案源不广、监督积极性不高、监督顾虑较多等。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上,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实际上完全受制于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领域的监督处于事实上的空虚状态,但从实践看民事执行领域突出矛盾非常多,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是个值得探讨和亟需改进的地方。 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过于笼统,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有困难;二是监督的权威性和实际效果不佳,有些监督行为隔靴搔痒,流于形式。 三、加强诉讼监督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调研研究,找出诉讼监督“盲点”,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建议,在立法上完善法律监督程序 一方面要完善法律监督程序中的空白点,确保监督权力没有空白区,尽量延伸与拓展监督范围,另一方面要对现有程序进行细化,组织出具体的操作程序、权力分配和监督后果,增强其可操作性和实际执行的效果。 (二)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单位的沟通,使各方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保证监督的实际效果 监督与被监督是一对矛盾,要想做好监督工作必须依靠矛盾双方的互相配合,所以应特别注意与被监督机关沟通交流,树立良好的监督体制,充分争取被监督机关的理解与支持,避免被监督机关出现逆反心理与做法,避免对抗监督局面的出现。 (三)要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检察人员的监督水平 监督者要想有效监督就必须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能够依法监督,善于依法监督,要能够把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用活用好,这就需要经过多途径、多形式的学习培训,提高检察官的法学水平和业务技能,确保能准确理解、领会立法意图,做到法条法规谙熟于心运用自如。监督者的素质是加强法律监督的基础和前提,必须提到更高的位置加以重视。 (四)要建立和完善诉讼监督的内部激励机制 不管是刑事诉讼监督还是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都难以避免的会与相关部门或者相关人员产生利益冲突,所以在实践中除了要解决一个“敢监督”的问题,还要解决一个“肯监督”的问题,因为解决了前者只能够确保完成定量的工作任务,而只有解决了后一个问题才能够保证有所突破,使监督工作更为出色。所以要建立优越的监督激励机制,形成人人愿意监督,人人敢于监督的良好局面。 同时作为监督者,检察机关应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人大是人民意志的代表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首先深化思想认识,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断强化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人大的监督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的有力手段,是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和重要形式,是对司法机关的支持和帮助。要通过思想教育和引导,树立起“自觉接受监督,乐于接受监督”的新理念;其次要完善监督渠道,增强接受监督的实效性。积极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并保证答复的准确、及时;最后要树立良好态度,定位自己作为被监督者的角色。检察机关是监督者,但同时亦是被监督者,从某种意义上说对监督者的监督才是最根本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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