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新加坡廉政制度建设的特点及启示 |
范文 | 李家亮 刘 稚 摘要 新加坡政府的政治廉洁度已成为亚洲国家的范例,其政府围绕廉政和反腐而进行的一整套完善合理的制度建设为其廉政建设的成功提供了保证。我国与新加坡由于同是华人国家,同属儒家文化圈,所以认真思考新加坡廉政制度建设的经验及其成就,对我国的廉政建设有着重要启示。 关键词 新加坡 廉政制度 政治廉洁度 中图分类号:D73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93-02 贪污腐败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是公权力的伴生产物。历史实践证明,官吏贪污,政治腐败是事关一个政权兴衰存亡的大事。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在这方面,世界上一些国家有着较为成功的防治腐败经验和较为合理的反腐制度的建设。比如新加坡,其政府对于腐败问题高度重视,把廉政和反贪污提到政治制度建设的高度,以廉政建设遏制腐败取得了显著成效。据国际非政府组织对亚洲国家和地区贪污受贿情况进行的调查表明,新加坡是亚洲最廉洁的经济体。①我国与新加坡由于同是华人国家,同属儒家文化圈,所以认真思考新加坡廉政制度建设的经验及取得的成就,对我国的廉政建设有着一定启示。 一、新加坡廉政制度建设的主要举措分析 (一)严格的公务员选拔、录用与品德考核制度 新加坡在公务员录用上实行严格的考核任用机制,杜绝人为影响,防止腐败现象。国家设有专门的公务员委员会,负责公务员的录用、任命和奖惩。公务员委员会直属于总统而独立于内阁,这就为它严格、公平选拔公务员提供了条件。由于每一个公务员在正式被录用前都要经历几道极严的选拔程序,在录用后又需经历品德考核,因此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新加坡公务员在被录用后接受政府的品德考核,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个人品德考核。二是行为跟踪。这些品德考核措施能够最大限度的确保对于公务员的全程监督,随时随地对公务员的言行起到警示作用,防止腐败的发生。 (二)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 新加坡《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要求公务员必须熟悉《反贪污法》,必须在任职前申报个人财产,而在任职以后,如果财产有所变动,也应主动填写变动财产申报清单,并写明变动原因。申报财产的程序非常的严格,首先要出具财产清单,到法院设置的公证处接受审查并有指定的宣誓官签名;然后把公证处的正本交由工作人员所属机关的人事部保存,副本则直接保存于法院公证处。申报财产的范围很广,既包括个人的动产、不动产,又包括银行存款以及股票证券等。此外,个人申报财产后还必须由反贪调查局核实。如若发现公务员财产与其实际收入不相符,且又不能说明其缘由者,将以其不当获利的嫌疑而受到审查追究。 (三)高薪养廉制度 高薪养廉制度是新加坡廉政建设的一大特色。在李光耀执政期间,新加坡政府连续四次上调公务员工资,使得新加坡官员的薪金成为世界上最高的国家之一。另外,为了保证公务员薪金不低于私营部门雇员的薪金标准,新加坡政府还经常对有关行业和职业的薪金进行调研,一旦公务员工资低于私营雇员时,就给公务员加薪,以确保公务员有较高的收入。新加坡政府相信,较高的工资待遇,可以保证每个公务员都能过上比较富足体面的生活,从而降低贪污的可能性。 (四)完善的长效监督机制 1.政府内部监督 (1)总统对行政部门的监督。根据新加坡法律,总统负责对总理及内阁进行监督。其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批准或否决政府财政预算进行监督;二是通过对高级官员的批准和任免进行监督;三是通过贪污调查局进行监督。总统有权命令贪污调查局局长调查对任何高级官员贪污的举报。② (2)审计署对政府各部门的财务监督。在新加坡,审计署是法定独立的机构,直接向国会负责。它有权审计政府所有部门、国会、法院等一切公共机构的帐目,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执行法定的财务制度。 (3)贪污调查局的监督。贪污调查局直接隶属于内阁总理,是新加坡防止贪污贿赂的最高机关。贪污调查局拥有广泛的权利,局长和特别调查员可以不用逮捕令而逮捕涉嫌贪污的任何人,可以行使刑事诉讼法所赋予警方调查的特别权利,调查贪污受贿罪。 2.政府外部监督 (1)公共服务委员会的监督。新加坡成立了独立于政府以外的公共服务委员会,负责公务员的招聘、审查、纪律处分等事宜,从政府外部对政府进行监督。 (2)在野党的监督。新加坡执政党(人民行动党)非常重视在野党的监督,强调通过在野党的监督,不断加强执政党的自身建设。形成了在野党对执政党及其政府的严密监督及制约机制。 (五)完备的廉政法律制度 1.制定完备反贪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首先,在新加坡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担任总统、总理、内阁成员和议员的条件,并对他们的行为,如不得经商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次,制定了专门的行政管理法律《公务惩戒性程序规则》。最后,制定了完善的反贪污刑事法律。如1960年6月修订的《防止贪污法》对贪污受贿罪的构成、处罚以及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问题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③由于制定的法律详尽、完备,使得新加坡在惩治腐败方面做到了有法可依。 2.严厉的惩治制度,做到执法必严 在新加坡廉政建设中,不仅有法可依而且执法严正。新加坡对贪污罪的惩罚,并不是简单地体现在重刑化上,而是表现在对任何贪污行为都毫不姑息,贪污者必须为此付出极其惨重的代价。一旦公务员贪污罪名成立,会被立即清除出公务员队伍,而且其巨额公积金也会被全部没收,从而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在经济上倾家荡产。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任何人都不享有法外特权 在新加坡,执法部门对政府机构及公共服务部门进行监督和调查时,对一切涉嫌官员,不论其名声多大,地位多高,一概严惩不贷,决不姑息。地位越高,处罚越重,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树立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新加坡廉政制度建设的主要特点分析 (一)完善的政治经济体制,减少了权力寻租行为 新加坡廉政制度的一个结构性优势在于其高度的政、经分离,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度有限。首先,从宏观上来说,由于新加坡是一个市场经济十分成熟的国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作用,而政府只在关键时刻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权力在经济领域可能的寻租行为。其次,在微观层面,新加坡实行严格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对涉及财务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政府都规定了具体的工作程序和处理办法。由于政府的财政运作程序严谨、责任明确、监督有力,减少了公务员中利用职权和制度漏洞进行侵吞、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条件和机会。 (二)完整的反腐机制链条实现了全程监管 新加坡廉政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其建立了一个完整的反腐机制。这一机制既包括严格的公务员选拔、录用及晋升机制又包括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这些机制在廉政建设中各自起到了不同的功能和作用。首先,在公务员选拔上,由于由公务员委员会独立负责公务员的录用、任命和奖惩,从而保证了公务员选拔的公正性,从源头上确保了录用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廉洁度。其次,针对政府官员、国家公务员及国家各机构可能的腐败行为,建立了内外结合、上下协调的权力相互监督与制约机制。使得各个部分各自独立行使职权,同时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相互牵制,从而形成了一个有机、严密的监督网。 (三)完备的法制保证,确保了反腐机制的权威性 新加坡一直秉持依法治国,以法制腐的理念。以法制腐成为新加坡政府维护清正廉洁的根本途径和重要保证。新加坡以法护廉的关键在于其根据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不断制定出一套完备、详尽的反贪法律,做到了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执法公正。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备和贪污调查局等监督部门的高效运作使得腐败行为更易于揭露,再加上对违反廉政法规行为的严惩,使得有贪污意向的人不敢轻易以身试法,从而有效遏制了贪污贿赂行为,最终保证了政府的廉洁度。 (四)完好的管理制度,做到了防腐于未然 新加坡制定了一整套完好的管理制度从微观层面杜绝了腐败现象的发生。首先,其财产申报制度的优势在于,有了这一制度,不但实现了政府工作人员财产收入的透明化,而且反贪污反腐败机构可及时发现贪污贿赂犯罪。同时,财产申报制度对一些具有潜在贪污可能的官员来说,其心理抑制作用也是十分强烈的。其次,高薪养廉制度是新加坡另一项有特色的管理制度。新加坡政府认为,如果公务员收入微薄,他们所掌控的公共资源与其收入水平会形成巨大反差,从而导致其心理上的严重失衡。而这正是致使公务员贪污受贿的重要原因。为此,新加坡政府逐步制定了一套独具特色的以俸养廉制度。该制度一方面能够使政府官员和公务员抵御贪污受贿的诱惑。另一方面,能够吸引住人才,不使公务员因待遇过低而流失。 三、新加坡廉政制度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反腐倡廉是我们党工作中始终高度关注和常抓不懈的重中之重。邓小平同志曾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④而加强我国的反腐倡廉制度层面建设,对于我们党和政府从机制上防治腐败意义重大。新加坡充满特色和卓有成效的廉政制度建设对我国发展、完善自己的反腐倡廉工作有着诸多的借鉴、参考之处,值得我们重视和研究。 (一)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构建宏观廉政制度体制 在我国,由于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政府在经济活动中仍发挥着主导作用,这种体制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其负作用也在不断凸显,即易滋生权力在经济领域的寻租行为。为此,我们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需继续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努力减少政治对经济领域的过多干预行为。同时改革权力过分集中的决策体制,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竭力遏制权力腐败,为我国的廉政建设构建一个宏观的制度环境。 (二)强化监督,建立全方位的权力制约机制 新加坡反腐倡廉的经验,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建立了严密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公共权力得到了有效的监督。参照新加坡的经验,我们必须完善监督体系。切实赋予人大相应的监督权力,增加反贪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完善纪检监察制度和审计制度,并加强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的监督作用。从而最终形成健全完整而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三)健全公务员选拔、晋升及正常退出机制 与新加坡相比,我国的公务员选拔、晋升及正常退出机制尚需健全。我国虽然在2005年制定了《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选拔,考核,升降,辞职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但与反腐败的现实需要相比,我国公务员的选拔、晋升及正常退出机制仍不够完善。尚需必须进一步从制度上加以规范,以确保被录用的公务员既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又能够经受住种种诱惑和考验。 (四)建立健全政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要在全国广泛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新加坡廉政制度的高效,就是因为它们拥有一个苛刻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新加坡的公务员只要有超出收入的财产,如果无法说明来源,就被推定为贪污,受到法律的严惩。实际上,建立健全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呼声已持续多年,国家也已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一些研究机构也在预先进行相关制度的研究,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执行的力度还有待加强,应尽早在全国推广,并加强科学性和监督性。 (五)建立适合国情的公务员薪金制度 由于历史和国情的原因,我国的公务员工资一直相对偏低,但是,由于他们手中握有公共权力,于是,易出现权力寻租的腐败现象。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再结合我国的国情,可以分别在我国的东西部地区建立与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公务员薪金制度。同时用法制加以严格规范,实现对公务员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六)加强立法,使廉政立法与时俱进 与新加坡等国外一些法制完备的国家相比,我国的廉政立法工作仍任重而道远。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国内外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办案过程中立法宽松、无法可依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关注。为此,立法机关需进一步加强调研,加快立新法的步伐,加大惩罚力度,建立完备的反腐法律制度体系。 注释: ①2008年香港政治经济风险公司调查报告http://www.huaxia.com/xw/gaxw/2008/03/ 615825.html. ②邵留成.对新加坡廉政建设的探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3).第61页. ③刘守芬,李淳主编.新加坡廉政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 ④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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