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权 |
范文 | 赵大维 摘要生态文明的核心是“人与自然协调发展”,而环境权是为了更好地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挽救人类于环境危机之中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生态文明的保障。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目前未被明确地纳入我国法律规范之中,使得我国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严重的趋势未能得到全面控制,公民环境权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生态文明的提出是对公民环境权的高度肯定,我们应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而积极完善我国环境权。 关键词生态文明 环境权 协调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26-02 一、生态文明与环境权 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一种新的文明形态,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高的文明形态,是现代环境法治期以实现的文明状态。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环境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① (一)生态文明是现代环境法治期以实现的文明状态 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一次把“生态文明”写入了党代会的政治报告,将“生态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目标,这是我们党科学发展理念的又一次升华。“生态文明”思想的提出对环境权的研究有着极为积极重要的意义。 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现代环境法治的具体目标是和谐,但这种和谐并不仅指人与人、人与社会在环境问题上的和谐,而且还包括人与自然在环境问题上的和谐。可见两者之间是契合的。通过现代环境法治促进生态和谐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题中应有之意。生态文明是现代环境法治期以实现的文明状态。 (二)环境权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 为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已成为世人的共识。因此,一些新的法律权利随之诞生,环境权便是其中之一。环境权是现代环境法治的核心概念,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人类社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要解决好生态环境问题,有赖于环境权的确立和发展。环境权既是一项有利个人的权利,也是一项有利社会的权利。在国际法层面上,环境权主要体现为人类环境权,属于一种宣言性的普遍的环境权;在国内法层面上,环境权主要体现为公民环境权,具有宪法性质和人权性质,但仍属广义的人类环境权范畴,只不过是将人类的范围变成了该国内法所管辖的区域内的人们。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过程中,必须建立完善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环境法律体系。如果通过立法,把环境权的具体内容以法律权利的形式确立下来,环境权将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环境权 (一)环境权的含义和性质 20世纪60年代,环境权已经初露端倪,发展至今将近半个世纪。20世纪80年代我国学者也开始了有关环境权问题的深入研究和热烈讨论。环境权有别于其他传统的权利,“传统法益是建立在一定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基础之上的,它的法理学基础是环境对人类在经济上的价值,而环境权益则不同,它的法理学基础是生态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②所以,对环境权是什么,在我国理论界可谓百家争鸣。笔者认为众家之中,陈泉生教授对环境权的定义较为具有科学性,因为陈泉生教授的定义考虑到了环境权主体的多重性,环境权保护范围的广泛性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这几个方面的问题,符合建设生态文明的精神。其定位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③ 环境权最早在国际上出现是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提出来的,并被认为是所谓的“第三代人权”。④环境权是基本人权,是人类生存权的基础,这一论点已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通过上文对环境权概念的探讨我们可知环境权也是一项主体广泛的权利。它既是一项个人权利,也是一项集体权利,同时还是一项代际权利。豑环境权不仅适用于个人的环境权益的保护,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乃至国家的环境权益的保护。环境权也是一项价值取向多重的权利,它既体现人的权利,也反映自然的权利。我们都知道,人与自然具有不可分割性,人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意味着环境具有满足人需要的功能和价值;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意味着环境有受到人尊重的权利。⑥环境权还是一项与义务结合紧密的权利。只有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用适宜环境权利的同时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才能真正实现有关各方的环境权益。⑦ (二)我国环境权的现状 “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⑧,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也越大。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既没有明确地把环境权纳入法律规范之中,又没有对其性质、内容和主体进行界定,尚存在很多不足。2005年12月1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是第一个具有环境权内容的全国性的法律文件。但是,从整个立法体系看,我国环境权立法是建立在非持续发展模式基础上的,预防和救济措施少,具有鲜明的行政权主导特色,忽视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只过多地强调公民保护环境的义务,义务本位立法居多,显然不符合权利本位的世界立法潮流。因此,我国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严重的趋势没有能够得到全面控制,环境权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有碍我们生态文明的建设。 三、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完善我国环境权 环境权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基于我国环境问题具有潜伏性、隐蔽性、影响时间长、专业技术性强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点,我国环境权未能真正充分发挥其效用。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权。 (一)将环境权法律化 第一,把公民环境权写入我国宪法,并在宪法中明确加以规定。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中一切公民和组织活动的法律基础。环境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在宪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各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环境权,并成为环境基本法和相关法律具体化、深化环境权的立法依据。 第二,赋予环境权和人格权、财产权等以同等的法律地位。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对公民享有的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观赏权等实体性环境权利作列举性规定,并在各环境保护单行法中加以细化,从而形成完善的环境权体系。上述规定不仅给自然人享有在适宜环境中生存、发展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也为防止个人生活环境被污染破坏致使其身心健康和财产遭受损害依法救济时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得权利受到破坏时可以寻求救济,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只有在将公民环境权确立为一种宪法上的权利的同时,肯定它的私权性质,使其能够得到民法和民事诉讼程序的保护,才能起到保护环境,保护公民环境利益的作用。⑨ 第三,完善环境权中的程序性权利。环境权中的程序性权利的完善,既是对环境权中的实体性权利的保障,也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要求。为此,就需要完善环境法律制度,消除因其而导致的社会不公,避免因为人类只追求经济的增长而对自然造成的生态破坏。在对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其他环境与资源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及修订中,应确立保障公民能够有效行使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请求权,并使各构成部分之间在程序上相互协调和支持,从而保证环境权可以得到很好的实现。 (二)完善环境权的救济措施 第一,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受害人诉讼制度的一种延伸。环境侵权的受害人多数情况下都是公民个人,而环境侵权的行为人多数情况下都是公司、企业或行政机关,环境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力量对比往往差距很大。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受害人通常处于弱势地位,这使其环境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因此,应当放宽对环境诉讼当事人资格的规定,允许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环保组织等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环境诉讼。 第二,社会救济。首先,可以设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责任保险制度就是为自己可能因致他人损害而承担民事责任所设置的保险制度。这种制度可以于把单个主体的环境风险分担给社会承担。其次,可以设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由环境侵权的加害者提供资金来源,并以他们为主体组成基金会。由于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复杂性难以明确责任主体,把环境侵权加害者组织起来成立基金会法人,构成仿造赔偿主体来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就不必证明谁是特定的加害人,也不必证明加害的可适用性,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获得救济。 四、结语 现如今,我国应在法律上对环境权给予确认,并完善环境权的救济制度。党的十七大适时提出的“生态文明”理念,是环境权在我国发展进步的强劲助力。确立和完善环境权,有助于充分调动公民参与环保事业的积极性,有效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有助于建立起健康有序的生态机制,实现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有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并将对建设生态文明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环境权的实现将会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注释: ①③⑤陈泉生.环境法学.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127,105,128. ②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48. ④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23. ⑥⑦蔡守秋.环境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39. ⑧[德]黑格尔.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6. ⑨吕忠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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