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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民法的社会基础建设浅议
范文

    彭贤华

    摘要民法作为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在社会的和谐建设中起到重要作用,只有夯实民法的社会基础,才能有效的促进社会的经济建设。民法的夯实需要我国每个公民的努力,为民法的基础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关键词民法 社会基础 建设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77-0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民法的支持,因此说,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建设社会主义民法,离不开社会主义这个基本的社会基础。

    一、民法的社会属性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很多学者和专家界定民法的定义时,大都从公法与私法分离与对立的角度来界定。而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最初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但是到目前为止,业界还存在很多的争议。

    从民法的社会属性来看,区分公法和私法也有助于明确民法规范的基本属性。明确民法为私法,就是要在民法中尤其是在合同法中减少强制性的规范,适当扩大任意性的规范。在民法中,原则上有约定时必须依约定,无约时则强调依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要优先于法律的规定。我国民事立法中要尽量减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规则,尤其减少对当事人从事合法的民事行为所施加的限制等等。这些规则应由经济法等公法而不是由民法予以规定的范畴。

    二、民法的社会基础

    民法的社会基础主要是从民法的内容来分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归属关系服务于财产交易关系,而交易最终向财产的归属转换。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实际上主要就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民法的社会基础具体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所有制制度。民法的所有制就是直接反映所有制关系的制度,和交易关系有其内在的必然联系。所有制产权的初始界定是交易的前提条件,也是降低交易费用的首要条件。所有权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前提,也是商品得以生产和最终交换的结果,交易就本质来说是所有权的过渡过程。所有权在生产领域中的使用消费就是商品生产,在流通领域就是商品交换,商品生产者从事生产和交换的前提就是要确认其对劳动对象、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保障他们在交换中的财产所有权能够顺利的转移。

    第二,独立体制度。我国民事主体制度就是这些独立的主体所必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规定的表现形式,是商品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反映。作为民法主体的当事人,大多都是商品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特征是独立性(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自负)。

    第三,买卖合同制度。在合同买卖制度中,都是个体交换,都要求表现为合同的单元,并受到民法债权制度的确认和保护。典型的买卖活动是从商品到货币、货币到商品的转化的法律形式,是财产交换过程并不是纯粹的买卖,包括劳务的交换以及信贷、租赁、技术转让等,还包括票据流转、财产抵押、资金偿付等。

    三、民法的社会建设概要

    要分析民法的社会基础建设,必须得从民法的历史沿革来研究。从民法的成长历史来看,实际上,民法的成长历史就是民法的社会基础建设历史。民法始终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民法的产生和发展总是与经济相关联。

    在法律占有重要地位的我国古代文明史中,如 “分争辩讼,非礼不决” 就在《礼记》的记载中,证明当时就已经有了关于土地属奴隶制国家所有和不得买卖的交易的简单明文规定,说明当时重要的买卖合同必须有书面的契据文书作为交易的保证。中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这个历史阶段是在1953年以后,国家才彻底开始进行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全面改造和建设。为此,国家公布了一系列法令和单行条例,并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等多种合同形式,把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经济活动纳入国家计划经济的轨道。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在中国奠定了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制度构成了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制度。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把经济建设作为工作重点,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制定和公布了许多关于不同经济成分的经济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关于它们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范围的权限;关于经济组织间开展多种形式互助协作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发展先进的社会主义科学管理和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21世纪,我国的民法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更加细化,更加规范。由于互联网的介入,也给民法发展带来了更快更便捷的基础建设。

    四、结语

    民法实际上是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规范,规范本身就固化了法律本身,从而使法律失去了建设的最佳时机,其实我们反思民法建设的同时,更应该关注人们日常生活中有活力的,有生命力的思考性举措,或许这样还可以更加有效地促进我国民法的基础建设。

    参考文献:

    [1]曾江波.民事善意制度研究.北大法律评论.2003 .

    [2]姚辉.论民事法律渊源的扩张.北方法学.2008(1).

    [3]王洪.合同形式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5.

    [4]陶源.浅论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商业研究.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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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9:5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