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规制 |
范文 | 王 伟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正式生效,该法对于促进市场竞争、增进消费者福利、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涉及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的碰撞也将在所难免,而反垄断与知识产权的契合与冲突则成为当下学界讨论的热点。虽然《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构成垄断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该法言辞较为抽象,这势必会给日后反垄断的执法和司法带来一定困难。针对这种情况,本文首先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将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与《反垄断法》进行比较,找到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冲突的核心问题。然后按照反垄断分析的一般径路——从垄断地位的确认到垄断行为的规制——对滥用知识产权构成垄断的具体形式加以介绍。最后,文章指出:我国应当尽快出台知识产权相关司法解释,为反垄断执法与司法提供清晰的指导。 关键词知识产权 反垄断规制 垄断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43-01 一、知识产权法同《反垄断法》间的契合与冲突 现下,学界对于知识产权人行使知识产权时是否应遵守《反垄断法》这一问题的讨论很多。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构成法定垄断,不能适用《反垄断法》;有的学者认为:合理的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反垄断法》规定的适用除外,但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仍然可以构成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还有学者认为,应该否认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地位,将知识产权认定为一种获得收益的权利。针对理论界的种种观点,笔者认为:首先必须理清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找到其间的契合与冲突。 知识产权法,是指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律。反垄断法,通过规范市场中的垄断行为,以达到保护自由竞争之目的。虽然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立法思路大不相同,然而,两者在立法价值上却存在许多契合点。其一:两者都具有促进竞争的作用。其二:两者都有激励创新的作用。其三:两者都增进了社会福利。 总的说来,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在立法价值和法律意义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两者在整体上是不冲突的。但是,一个专利权人若享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便有可能通过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手段以追求垄断利润。这样,就形成了当下理论界所讨论的“利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的行为”。《反垄断法》对这一问题做了简要规定如下:“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就是说,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只是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样,我们便找到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冲突”的核心:借知识产权之名而为垄断之实的行为。 二、上游市场中主体支配地位之形成 相关市场中主体支配地位的确认是进行反垄断分析的前提。只有在相关市场中拥有支配地位的主体或主体联盟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限制自由竞争时才应由反垄断法规制。 1.纯粹凭借自己的技术优势而获得市场支配地位。这是指上游市场中的某个企业,仅凭借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就在上游市场中占据了优势地位。2.凭借双方的技术交叉许可而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由于社会各学科分工日益细化,一般的技术创新都具有较强的局域性,即只是在某个领域内的突破。3.凭借多方间形成的专利联盟而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如果将技术交叉许可的主体范围扩大,就可以形成专利联盟概念的雏形。 三、滥用知识产权可能构成垄断三种典型行为 (一)上游企业对下游企业滥用其知识产权的行为 其一:滥用拒绝许可。依据法律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也就是说,《专利法》赋予了专利权人许可或拒绝许可的权利。一般认为,拒绝许可权是专利权的核心,是专利权人与申请专利许可人进行价格博弈的前提。但是,当拒绝许可权掌握在上游市场中占有支配地位的企业中时,我们就得对其合理性进行考查了。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我们应该如何规制呢?现在学界一般认为:适用强制许可可以较好的规制此类垄断行为,即享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公司有义务向其他企业非歧视性地提供信息和允许使用关键性设施。 其二:搭售。搭售是指卖方或出租方通过合同条款或技术条件,要求购买或租赁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或承租方同时购买或租赁另外的产品或服务。在知识产权领域,搭售行为应当列入合理性考查的范围。 (二)下游企业对上游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下游垄断企业对上游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要存在以下情形。其一:以不合理的低价要求专利权人对其进行专利许可。其二:借助独占许可或者专利权转让,掌控某关键领域内的核心技术,提高技术壁垒,阻碍新的竞争对手的介入。 以上的两种行为都将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轻则难以收回研发成本,重则导致大量先进技术滞留在实验室而无法推广,这对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绝无益处。故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加强该领域的理论研究,促进该领域的立法完善。 四、结语 本文先以立法目的为切入点,找到了“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相冲突”这一问题的核心,即: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才是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接着,按照反垄断理论研究的一般径路——先确认垄断地位,再分析垄断行为——介绍了在上游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企业或企业联盟是如何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以谋取垄断利润的。由于现下《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之行为的规制过于模糊,笔者认为:应该尽快出台配套司法解释,对专利权使用交叉许可、专利联盟、滥用拒绝许可等相关问题加以规定,以便更好的达到反垄断法促进市场竞争、增进社会福利的立法初衷。 参考文献: [1]王先林.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法学家.2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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