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解放思想切实推进侦查监督工作的创新发展
范文

    刘剑云

    摘要本文从侦查监督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即人少案多的矛盾突出、撤回案件情况突出、侦查监督广度、深度不够等问题着手,相应地提出新形势下解放思想推动侦查监督工作的新途径,以期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发展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解放思想 侦查监督 创新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85-02

    一、解放思想的内涵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哲学基础,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现代化建设为对象,是由实践到认识乃至理论的科学思想体系。解放思想是指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思想和实际相符合,使主观和客观相符合,就是实事求是。

    二、目前制约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发展的现状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制约着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发展的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人少案多的矛盾突出

    随着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面临着这样的局面:一方面,犯罪总量持续上升,重大犯罪突出,青少年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另一方面,司法资源的投入量与需求量的矛盾没有得到解决,司法机构和人员超负荷运转。因刑事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司法资源却十分有限,司法人员的增加与案件的增长不成比例,各地尤其是侦监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据统计,广州市检察系统中,有些基层检察院2007年人均办案为434件,即约平均每半个工作日就必须审查完一宗案件。

    (二)批捕阶段公安撤回案件情况突出

    据了解,广州市检察机关仍存在批捕阶段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的做法,且近年来,部分检察院撤回案件逐年上升的态势。撤回率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外在因素和内在因素两个方面。外在原因系公安机关报捕案件质量不高及操作程序不当。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公安机关对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以及对适用法律条文的理解等认识不一,无逮捕必要或不够逮捕条件的都予呈捕,使呈捕案件质量不高。二是由于某些侦查人员特别是基层派出所的办案人员经验不足,证据意识不强,只注重破案,不注意收集和固定证据,所以在案件报捕后,不少案件都因证据上有问题,使检察机关难下逮捕决定,只能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或建议撤回。内在的原因,首先因为撤案程序简单,方便快捷。随着经济的发展,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检察院人少案多的矛盾普遍突出,而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部分没有达到逮捕的标准,根据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的程序复杂,在三两天内难以办完,为保证顺利完成办案任务,办案人员乐于对部分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采用建议公安撤回的形式。其次,撤案能减少不捕率。不捕率虽然不是检察机关批捕部门的考察标准,但无疑仍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不捕率偏高的检察院会受到上级检察机关和社会的关注,产生一种无形的压力,而撤案则能有效减少不捕率。

    (三)开展侦查监督和立案监督的广度、深度不够

    侦查监督工作的量大、面广,个案监督难以面面俱到,在工作中,我们多限于口头纠正违法和个案监督,且所监督的内容多为较明显存在有违法现象,对于隐藏性较强的侦查违法现象往往难以发现,也缺乏就某一类违法现象向有关部门发出书面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全局性监督。

    现阶段,检察机关获得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的主要渠道是通过公安机关呈捕的案件和—些群众来访,其他方面获得的线索甚微,其原因一是基层检察院没有派出机构,与乡镇群众接触机会少;二是对立案监督宣传的力度和广度不够,尤其是大部分群众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不了解,发生了案件只知道找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三是公安机关对其受案登记的保密,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的难度;四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办案中不善于挖掘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的线索。

    三、新形势下如何解放思想推动侦查监督的各项工作

    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追求公平正义,体现和实现基本价值的根本途径,思想的解放要立足于检察职能的充分实现。面对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紧扣时代脉搏,用思想的解放、方法的更新、制度的创新,推动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一)健全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解决人少案多的问题

    侦监部门最基本的工作就是审查批捕工作,加强批捕工作,才能维护社会治安及社会稳定。批捕的刑事案件中,轻罪的案件占的比例较大,但目前在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办案时间长、诉讼效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将轻微刑事案件与严重刑事案件区别对待,实行繁简分流,建立和健全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快速办理轻刑案件,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上。在侦查监督阶段,建议设立轻微刑事案件办案小组,简化轻微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制作,这样既可节约诉讼成本,又可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建立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保障和激励机制,把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工作实绩的内容,改变不适当控制不捕率和捕后不诉率的做法,保证依法正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但是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同时亦要防止—味的“宽”,使受害者的权益保护走向另一极端,一定要坚持双向权益保护的执法理念。

    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在办理期限缩短的同时(侦监部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在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未拘留的应在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办案人员既要按时完成案件的审查,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证案件质量的情况下,还要保证侦查活动监督、立案监督的效果不受影响,这就对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定期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质量、效率进行检查,及有针对性地加大对侦监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可以提高侦监办案人员全面、客观、迅速地认定案件事实和准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的能力。

    (二)双管齐下,降低批捕阶段案件撤回率

    1.提高案件质量,缓解撤回案件高居不下的现象

    要改变撤回案件高居不下的现象,笔者认为,批捕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公安机关协商、沟通,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联手行动、多措并举、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地做工作。一是把好案件受理关。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协商,实行报捕案件受理前的审查机制,即检察机关指定专人在短时间内对公安机关报捕的案件进行受理前的审查,如果报捕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达不到受理要求,检察机关就商请公安机关撤回,不予受理。二是边审查边补充材料。在审查案件中,如果卷中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则通知公安机关及时补充,在法定的审查批捕期限内,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做出相应的决定。三是公检两家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撤回率偏高的问题及时通气,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杜绝出现应付、推诿扯皮现象,以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四是坚持适时介入制度,引导侦查机关的取证方向。检察机关要积极参加侦查机关对重、特大案件的讨论和重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提出侦查建议,协助公安机关确定侦查方向,完善侦查方案,促使其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提高案件质量。五是检察机关要准确理解立法本意,正确掌握逮捕条件,不抠细枝末节,要在提高审查逮捕工作水平的基础上严格把关。

    2.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没有逮捕必要的案件有条件地开展刑事和解,缓解撤回案件高的问题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4 17:3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