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从新《环境保护法》看广西企业环境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 |
范文 | 摘 要 被称为我国“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将要在明年1月1号实施,该法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环境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如何落实该法,仍存在诸多问题。由此,本文立足新环保法及我区背景,在对企业环境责任追责难等现状分析其根源基础上提出扩大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内容、合理加大对污染企业惩罚力度等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 企业环境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法 追究制度 作者简介:梁晓真,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67-02 随着北部湾经济开发区深入发展,我区经济取得了显著成就,我区企业也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发展时期。但在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大多数企业罔顾环境保护,以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方式为代价来刺激经济的增长,对我区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今天,作为污染来源、资源浪费的主要主体,企业理应承担起与其生产行为相适应的环境法律责任。而实际上,要追究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仍存在很大的困难。明年1月1号,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将对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提出更高的要求,但其对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认定、责任承担方式、归责制度、及企业污染类型等方面规定还存在缺失。因此,如何健全法制来约束企业,使企业在实现股东利益的同时,对社会的其他群体同样承担一定的责任 ,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在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经济立法中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区企业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现状 (一)我区企业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紧迫性 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美丽中国”作为未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目标,将生态文明提到治国方略和执政理念的新高度。其要求每个企业、每个社会团体承担起更严格 、更全面的责任 。而在我区,北部湾经济开发区总体经济实力还不强,现代大工业少,高新技术产业薄弱,大型骨干企业缺乏。 (二)我区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追责现状 我区诸多的企业污染事件 大都是民众自己曝光的,由此反映出环境监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上存在缺位,这直接导致了政府公信力的缺失。而政府公信力,即社会全体成员对政府的普遍信任及依赖度,其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基石。政府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政治组织,其公信力是通过恪尽职守来维持的,因此,政府公信力的高低即表明了公众对政府履行职责表现的评价高低。总之,政府要树立正面形象,提高公信力,就应对政府自身的违法或执法不当等行为追究责任。 二、我区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缺失 我区经济发展势头良好,但多以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为代价,近几年,我区频发重大污染事故,无不昭示着我区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存在严重缺失。 (一)企业环境责任相关法规的缺位 现行一些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中没有体现生态文明立法理念,且环保立法供给不足,导致企业责任相关法规缺位,具体体现在几方面:第一,企业环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不够严谨,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企业环境立法变动性大,往往容易就一时一事做出规定 ,各部门分别从自己的角度推出于己有利的法律规范,缺乏对企业环境问题系统全面的规定。 第二,相关规定惩罚力度不够,缺乏强制性规定。我区对创新治理污染的企业缺少行之有效的奖励制度,对那些不遵守环境保护责任的企业制裁力度也不够,企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所获得的经济效益远远高于因法律制裁所付出的经济成本,所以只顾眼前利益漠视全人类长远利益成为我区大多数企业的惯常作法。另外,相关法规中环境标准低,也制约着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虽然新环保法的内容体现了一定的生态文明理念,将对污染的控制由末端处理扩展到生产的全过程,但该法多为指导性要求、自愿性规定,强制性规定较少。企业本质驱使其往往将全部的经费和技术力量投入利润的创造,而不愿意选择清洁生产。所以,缺少强制性规定软化了这部法律的实际运用。 (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力度不足 目前,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有《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但这些法规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规定不但数量少且不明确。而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有针对性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法律位阶低,所规定的内容不全面,导致我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存在以下不足:第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主体范围狭窄。第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狭窄。第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责任落实的缺失。 (三)环境准入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的环境准入制度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准入制度涉及的企业范围较小 ,标准也较低。由于门槛低,发达国家鉴于本国环保立法严格,往往通过各种“冠冕堂皇”的借口,把本国或本地区污染企业转嫁到我地。而其把生产加工、制造业转移到我地进行生产经营,等于把二氧化碳排放的生产企业都设到我地,却又反过来谴责我们碳排放量过高。由此也反映出我区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缺少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未能有效地将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排除在外。 三、我区背景下增强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对策 鉴于以上相关立法缺陷及现实原因,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除进一步明确企业环保相关立法的价值取向和指导思想外,还应进行现行法律的补充、修改,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建立起完善的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制度,才能真正落实企业环境责任,促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 (一)完善企业环境责任相关法规,明确企业环境法律责任 完善综合性法律层面的立法,落实企业环境法律责任。首先,进一步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只是企业层面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初级阶段,它只着眼于生产和服务领域,而生态经济包括资源、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再生资源等多个领域。应以贯彻发展生态经济为导向,增加生产企业环境责任的明确规定,另外还应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包括企业产品开发的生态设计、产品的生命周期评估、资源的再生利用程度评估以及生态工业技术应用水平的评估和对清洁生产的标准或标志作出规定。其次,在法规中确定企业终止后的环境法律责任,即延长企业责任主体资格。其既是对“污染者付费”原则的贯彻,又有利于救济受害方的受损权益,这是对失衡利益的一种平衡。 (二)规范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将企业环境违法的信息公开会对企业的公众形象及商誉造成影响,这也是提高企业环境违法成本的重要途径之一。美国联邦环境总署通过执法与守法在线数据库公布全部执法和守法记录,这一做法在守法促进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三)健全环境准入制度 环境准入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言,首先,要扩大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将其扩大到相关的立法、政策,有利于促进立法及政策的完善。其次,要加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进一步明确国家鼓励公众参与评价的方式和内容,采取多样的参与形式,增强公众参与的公开性,明确公众参与评价的法律地位以及意见的效力。再次,要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体制,对有严重污染可能的我区内外资企业进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将可能有严重污染或可能给当地民众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的项目予以排除。并调整我区产业结构和招商引资方向,发展绿色环保产业,严格限制高污染项目的进入。同时,将气体污染物减排与环境污染相挂钩,设计相应的减排指标和责任分担体系,明确发达国家的转移排放责任。根据“谁污染,谁付费;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要求发达国家承担转移排放的减排和治理责任。最后,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责任。对于因为没有采纳公众意见、审查意见而造成重大环境危害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强化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监督机制 首先,强化企业内部监督。这方面,日本建立了“企业公害防止管理员制度”,这是一种企业自我约束和监督的机制,即在我区企业的治理结构中引入环保董事、环保监察人以及利用股东提案权制度直接或间接督促企业落实环境责任。相对于外部监督而言它更为直接主动,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其次,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对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其机构设置和权责划分是否合理关系到环境保护工作的成败与否。如前所述,目前一些相关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缺乏独立性,且环境监管部门的职权有限。因此,要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就必须要改革现行的环境监管体制。可将国家环境保护部作为最高的统管部门,在各个省、直辖市分别设立省环保局和直辖市环保局管理各自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监督本辖区内企业影响环境的行为。再次,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其可以弥补政府监督的不足。对于企业而言,最有威慑力的就是对企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笔者认为在条件许可下构建一个全区联网甚至全国联网的环境监控平台,让企业将环保信息上传至平台,一方面便于政府及公众对其数据真实性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属性给企业一定的环保压力,使其不敢任意实施污染行为。 (五)活用经济激励制度 经济激励制度是环境执法的重要补充和辅助手段,政府利用经济刺激手段,鼓励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抑制环境破坏。如今,这种制度被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主要有几种方式。首先,依据“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把环境税引入其税收制度,且把环境税收取得的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 其次,对保护环境资源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不少国家都已对污染控制活动给予直接财政补贴,并制订了配套措施。 除直接补贴外,不少国家采用间接补贴方式如负税的方式 鼓励对资源的保护。有的国家对能源的生产企业给予税收减免, 还有的国家对环保节能的技术开发和设备生产实施比例退税、特别扣除及投资减免等政策。 注释: 企业有责任对其生产行为进行污染控制、实现自然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利用、淘汰落后的设备和工艺,有责任在实现其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承担起保护环境的重任,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在企业生产链中,生态文明体现在产品消费后的环境保护与资源的合理利用上,从而迫使企业重视生产前的环境因素,而非单纯考虑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因素,这种整体性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理念,体现生态文明的高标准、严要求。 诸如促进资源节约,推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都需要企业承担起环境法律责任。 如2008年,广西北海市涠洲岛严重溢油污染事件;2012年1月,广西河池龙江镉污染事件;2013年7月,广西贺州市贺江发生水体镉、铊等重金属污染事件等。 这种立法上的不统一,不仅造成司法实践中标准的混乱,加大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难度,更容易成为环境侵权企业逃避环境民事责任承担的借口,从而影响环境侵权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救济。 如2012年12月环保部发布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作为我国首部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其体现了一定的生态文明立法理念,对企业的环评及信息披露等内容提出了更高要求 。但因《规划》只针对特定地区且多只是原则性要求 ,没有对试点区域提出具体的控制目标,导致其调整范围有限,缺乏可操作性。 如“三同时”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等等,都集中在末端处理方面。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后文简称《办法》《规划》《计划》。 目前,我国真正贯彻落实环境准入制度的领域很窄,所涉及的对象更少,只针对部分的产品使用,工程建设及企业生产。 社会公众监督是一种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环保积极分子以及新闻媒体的作用来监督企业履行环境义务,承担环境责任的机制。 目前,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5种。 如:意大利《水法典》规定国家为地方当局提供固定补助金或低息贷款,以帮助建设下水道系统和安装污水净化设备。美国《联邦水污染控制法》中规定:在污水处理管理计划得到良好实施的前提下,城市公共污水处理厂,只要采用联邦环保局认定的“最佳实用处理技术”,均可向联邦环保局申请补助,经批准可以获得很大比例的建设费补助。 具体手段包括减免税收、比例退税、特别扣除及投资减税等形式。 如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都对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以及核能的开发研究给予税收减免。 参考文献: [1]赵惊涛.低碳经济与企业环境责任.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1).韩东梅,宋国君.基于水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违法经济处罚机制设计.环境污染与防治.2012 ( 12 ). [2]巩固.政府激励视角下的〈环境保护法〉修改.法学》.2013(1). [3]汪劲.环保法治三十年:我们成功了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 [4]吕忠梅.中国生态法治建设的路线图.中国社会科学.2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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