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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唐律疏议·断狱卷》中法官责任制度
范文

    刘铭扬

    摘要 《唐律疏议》是古代规定法官责任制的集大成者,在《唐律疏议·断狱卷》中规定了法官在其诉讼过程中应该承担的多种的责任类型包括:逮捕、囚禁责任,管辖责任,刑讯责任,审问责任,判决责任,执行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分别应该对法官违反相对应的责任应处以何种刑罚。本文对这些条款进行归纳总结,并对其进行分类评述,得出其相应的特征。

    关键词 唐律疏议 断狱 法官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415

    据考夏、商、周即有法官责任制的规定,《左传》引《夏书》曰:“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法官责任制在秦、汉进一步发展,秦第一次根据法官的主观心理态度将司法责任予以区分,以故意为要件构成的为“不直”罪和“纵囚”罪。唐代颁布的《唐律疏议》为法官责任制的集大成者,也是定型的阶段。在后世宋元明清均是发展沿用唐朝的制度相关制度。本文以《唐律疏议》这一古代母板法典,分析唐代的法官责任类型及特征。

    一、法官承担责任的类型

    《唐律疏议·斷狱》卷中共有34个条文,其中22个条文规定了法官的责任。笔者根据案件诉讼过程中的不同的阶段进行分类归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法官担任不同的角色,承担的责任类型也就因此不同。

    (一)逮捕和囚禁责任

    《唐律疏议》规定各级官差要依法捕人,并按规定关押,违反将受到相应刑罚。《唐律疏议·断狱卷》中规定逮捕时法官的责任共两条分别为479断狱十一鞫狱停囚待对,501断狱三十三纵死囚逃亡。在断狱十一鞫狱停囚待对中规定:“诸鞫狱官,停囚待对问者,虽职不相管,皆听直牒追摄”。即“对虽然是下级主管衙门直牒到上级衙门执行逮捕,该管上级衙门也听许行牒办理”,比如,对大理寺以及州、县的宫员,须牒追捕上司的中央尚书等三省、御史台所管辖的人员,都可以直接行牒文到该部门长官,请他们协助逮捕。文牒到达,该部门长官都必须立即发遣。长官不立即发遣的,处笞刑五十小板;过三天以上不代捕遣发的,处杖刑一百大板。在“纵死囚逃亡”中规定:至于捕获囚犯的处所及囚犯死亡、自首的地方官府,必须立即派遣使者,迅速报知应予减轻死罪的官府。如果是有驿站的地方。打发驿站传报。倘若被派遣的人员和官府停顿拖延,使死囚得不到减刑,以致死囚被处决已毕的,应对使者及官府官员“依照故意或过失重判他人人死罪减本刑一等论处”。

    《唐律疏议·断狱》在473断狱五囚给衣食医药这一条文中规定了法官管理囚禁的责任。该法条分别规定了管理囚犯时,囚犯犯有疾病应及时由主管官向上级陈明,给予医疗治疗,囚犯病重应允许他的家人去探望并且应该脱枷和手铐。

    (二)管辖责任

    管辖在现代刑事诉讼法中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唐律疏议·断狱卷》中在481断狱第十三囚徒伴移送并论规定了立案管辖,在485断狱十七应言上而不言规定了法官的审判管辖,该条文规定各级法官有各级可以处理的案件,违反者减本刑三等论处。在囚徒伴移送并论中规定了团伙犯罪的立案管辖,“案发时间,轻从重,少从多,囚禁在先。违反的法官杖刑一百。

    (三)刑讯责任

    刑讯这一讯问方式在古代是允许的,但是法律对其也有一定的限制,法官如果违法刑讯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唐律疏议·断狱卷》第474条断狱六八议请减老下和第495条拷决孕妇中规定了不可以刑讯的对象,第477条拷囚不得过三度中规定了刑讯的次数和总共的数量,第482条决罚不如法中规定了刑具的规格,第478条拷囚限满不首中规定了对原告进行拷问的特别的刑讯制度。

    (四)审问责任

    《唐律疏议·断狱卷》中共有三条规定了法官的审问责任分别为第476条讯因察辞理中规定:法官应该在五种听察审讯后才可以刑讯,不根据情实仔细进行审查研究,以及反复深入验证就拷打的处六十大板。第480条依告状鞠狱规定:审讯的法官必须依所告发的事情进行审讯被告,否则按故意出入人罪处理。第487条官司出入人罪规定了故意入罪责任,和过失入罪责任。故意出入人罪规定:“诸官司入人罪者,(谓故增减隋状足以动事者,若闻知有思赦而故论决,及示导令失实辞之类。)若入全罪,以全罪论;(虽入罪,但本应收赎及加杖者,止从收赎、加杖之法。)”唐律又根据法官故入人罪的轻重程度的不同,分为三种处罚方式:第一,“入全罪”,当事人原本无'而法官故意虚构事实枉入全罪的,则应负全罪的罪责。第二,“从轻入重”,当事人犯的是轻罪,而法官故意判为重罪,应将所处重罪扣除应处轻罪之后的余罪科罚。第三,“易刑名”从答入杖的,是以所处的刑罚扣除应处刑罚之后的余刑来惩罚法官;从徙入流的,“三流同比徙—年为剩”;从近流而入远流的,“同比徙半年为剩”,若入加役流的,“各计加役年为剩”。。唐律还规定了法官过失出入人罪的责任。法官因疏忽大意判错案件也应承担责任。对于轻罪重判《疏议》曰:“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假有从答失入百杖,干所剩罪上减三等;若入至徙一年,即同入全罪之法,于徙上减三等,合杖八十之类。”对于重罪轻判疏议日:“失于出者,各减五等,假有失出死罪者,减五等合徙一年半;失出加役流,亦准此,三流同为一减,合徙一年之类。”

    (五)判决责任

    《唐律疏议·断狱卷》中规定法官判决责任的有两条,分别为第484条断罪引律令格式规定法官判决应该详尽的引用条文违反这项规定处法官笞刑三十小板。和第490条狱结竟取服辩中规定的特殊的在判决后执行前的服辩制度,要求罪犯画押服罪,并且告知其家属囚犯的罪名。

    (六)执行责任

    唐朝规定了严密的执行责任,在《唐律疏议·断狱卷》中共规定了七条。唐律第491条缘坐没官放之规定:“若应没而放,应放而没,各依流罪以故、失论。”该条规定了连坐执行的法官责任。唐律第492条徒流送配稽留规定:“诸徒、流应送配所,而稽留不送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不得过罪人之罪。)”唐律第494条妇人怀孕犯死罪规定:“诸妇人犯死罪,怀孕,当决者,听产後一百日乃行刑。若未产而决者,徒二年;产讫,限未满而决者,徒一年。失者,各减二等。其过限不决者,依奏报不决法。”唐律第496条立春后不决死刑和死囚复奏制度分别规定了死刑执行的严格时间限制,和执行死刑应当复奏三次的死刑执行政策。唐律第498条断罪应决配而收赎规定:“诸断罪应决配之而听收赎,应收赎而决配之,若应官当而不以官当,及不应官当而以官当者。”这是规定对执行方式错误法官应受到的处罚。唐律第499条断罪应绞而斩中规定:“诸断罪应绞而斩,应斩而绞。”这是死刑执行的方式错误,法官应承担的责任。

    二、法官责任的刑罚规定

    《唐律疏议·断狱卷》中规定了不同阶段的法官责任,并且也规定了不同的刑罚类型,来惩罚不同的责任。

    (一)直接处以刑罚

    这类处罚是对违反法官责任的法官直接处笞,杖,徒等一系列刑罚,以起到对法官惩戒的作用。唐律第473条囚给衣食医药中规定:“应脱去枷、锁、丑而不脱去者,杖六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减窃囚食,笞五十;以故致死者,绞。”唐律第477条拷囚不得过三度中规定:“若拷过三度及杖外以他法拷掠者,杖一百;杖数过者,反坐所剩;以故致死者,徒二年。”这种处罚方式一般是违反程序性责任,并且不涉及对当事人的定罪量刑。

    (二)以出入人罪论处

    对法官最直接的惩罚方式是唐律第487条官司出入人罪,该条规定:“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於入者,各减三等;失於出者,各减五等。若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其他法条也规定依照官司出入人罪论处。比如第498条断罪应决配而收赎和第474条八议请减老小等条文都规定了法官责任承担依官司出入人罪论处。这一处罚方式主要规定在可能发生冤假错案的法条中。

    (三)依本罪减几等论处

    这种刑罚类型在现行中国刑法已经不存在了。在唐代这种刑罚为依据被告所犯刑罚减轻几等,对法官进行处罚。在唐律疏议第485条应言上而言下中就如此规定:“依此令,是“应言上而不言上”;其有事申上,合待报下而不待报,辄自决断者:“各减故、失三等”,谓故不中上、故不待报者,於所断之罪减三等;若失不中上、失不待报者,於《职制律》“公事失”上各又减三等。”还如第501条纵死囚逃亡中规定:“‘以入人罪故、失论减一等,谓故稽迟,从故入上减一等,流三千里。”这种刑罚主要针对法官对已决犯的量刑产生影响,应当承担责任,对法官进行处罚。

    三、唐代法官责任的特点

    (一)法官责任承担无程序法规定

    《唐律疏议·断狱卷》被认为规定的为程序性事项,但是其和现代意义的程序法相距甚远。现代意义的程序法规定的一般为诉讼程序原则,当事人,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一般都不涉及处罚规则,都只是流程性事项。而《唐律疏议·断狱卷》规定的是法官应被判处的刑罚,并无法官判处刑罚如何执行,谁来执行,法官有无救济方式等程序性事项。因此该卷的规定大约相当于当代中国刑法渎职罪一章的相关规定。

    (二)法官责任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法条

    现代刑法用徇私枉法罪和执行判決滥用职权罪等几个少量的罪名高度概括包含了唐代种种对法官责任的规定。而《唐律疏议》中对法官责任的规定散见与整个诉讼的过程中,并不能成体系化。并且每个条文规定了法官不同种的行为方式,责任义务,和不同的刑罚,因此不利于整体刑罚构成成体系化,也不利于量刑有一定的标准,同时给法官适用法条也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三)唐代的重量刑轻定罪思想

    在《唐律疏议·断狱卷》中的对刑罚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其规定可以依被告人所判之罪减几等给法官定刑。这里并非考虑法官所犯的罪名如何,而只考虑其应该处什么刑罚。唐代以刑罚的轻重来区别一个人所犯罪的严重程度。这也就说一个罪犯如果犯故意杀人罪,依照唐律第485条应言上而不言的规定,该法官就应该在死刑的基础上减三等适用。这种规定混淆的定罪和量刑的区别,以量刑的轻重来定义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利于界定犯罪的类型。不同的法官因为相同的枉法裁判行为却因为被告人的不同罪行就判处不同的刑罚,会导致处罚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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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7:5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