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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试析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的可行性与推进对策
范文

    摘 要 伴随着房地产项目的逐步发展,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如何建构完整的运行和调控机制,需要相关部门结合物权变化,有效监督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建构更加规范化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从而保障其真实性和实效性。本文从理论分析入手,对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的可行性进行了集中阐释,并结合实际对项目的推进措施展开讨论,旨在为相关项目负责人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 公证介入 不动产登记 可行性

    作者简介:尚德贵,吉林省柳河县公证处,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258

    一、理论分析

    (一) 公证制度分析

    公证制度是维护相关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措施和路径,具有法律效应。受中国传统“中庸”思想影响,公证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较为尴尬,甚至无法发挥其真正的运行优势。而借助公证介入的方式对不动产登记机制和审查体系进行系统化分析和升级,能充分体现其对于不动产项目的监督和管控,切实维护整体运行结构的实效性,也保证了运维环境的安全有效。另外,在不动产登记中积极落实公证介入机制,能进一步规避不法分子的不良行为。目前,我国公证介入项目只能在处分不动产委托书、不动产继承、不动产赠与公证等方面进行介入,相应的作用还有一定的局限性,尚需优化统一。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分析

    在不动产登记机制践行过程中,物权法是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机制,需要相关人员对其进行集中处理和综合管控,同时也要对相关产权机制和运行结构进行集中维护 。也就是说,登记制度能对不动产产权进行明细标注,转让或者是消除都需要进行相关登记,从而一定程度上提高整体不动产管理项目的综合水平和效果。不动产登记行为是一种符合法律常规的告知行为,即不动产权利人在维护自身权力的过程中,向第三方告知权益,并且极力保障这种权利能在法律层面获取认可,得到有效授权。只有这样,相应的权力才具有法律公信力,加之相关部门会践行保密机制,使得权力拥有者的自身利益不会受到侵害。基于此,在对不动产登记项目进行分析时,其法律效应是不能忽略的重要参数,也是对权益人利益的有效维护。

    二、 公證介入不动产登记的可行性分析

    (一)公证介入要满足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运行需求

    在将公证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融合过程中,主要目的是满足相关需求和发展运行规律,确保相应的处理模式和运行维度贴合实际。公证介入能有效的解决恶性纠纷,并且为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帮助。将公证机制应用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能一定程度上提升其产权交易的公平性以及公正性,从实际出发,建构更加稳定的房产市场,并且提高不动产产权登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实际项目运行时,公证人员主要是依托国家的相关要求和运维系统对登记人员以及不动产项目的交易、转让、继承和赠与流程进行监督,在发现问题后集中处理,以建构及时性的处理工作,切实维护体系属性的完整度,并且对审查项目进行系统化审查,在完善相关信息结构和参数的同时,优化其运行效果和积极作用 。

    (二)公证介入工作人员素质要符合不动产登记管理要求

    在我国法律中,对于物权法的阐释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不仅包括相关内容,也包括具体的种类以及公示机制,也就是说,法律决定了物权机制,因此,具体条款和要求不容质疑和更改。相关行为要按照法律的基本程序有效运转,在保证法律效应的同时,确保其任何变动都能得到有效的落实和处理,针对不同的数据资料进行集中调整,并满足真实性和准确性。值得注意的是,在不动产登记管理中运行公证介入机制,对于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有非常高的要求,只有保证相关数据贴合实际要求,才能进一步提高公信力,切实维护我国不动产登记项目的有序落实 。

    (三) 公证介入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唯一出路

    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和落实过程中,积极运行公证介入项目,能有效提升整体运行结构和管控要求的准确性,并且为其良性运行提供有力支撑。也就是说,公证介入是不动产登记制度运行系统中唯一的处理机制,能满足相关项目的运维需求和系统化处理模型,承担着审查职责,能从根本上提高整体不动产审查质量,降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项目开展过程中的工作负担,也能有效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系统化维护和管控,减少相关机构间的纠纷和矛盾,在减少费用的同时,有效弥补单一化不动产制度中的运维缺陷。公证介入是最有效的监督和管控方式,对任何产权变动都能有效处理,从而真正发挥其公证制度的实效性价值。

    (四) 公证介入能优化不动产登记准确率

    利用公证介入模式,最有效的作用就减少不动产登记人员审核的工作量,提高不动产登记准确率,例如房产遗产继承中,准确划分遗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过程中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等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制度,多年来房产管理部门没有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材,都是依据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办理的变更登记,实践证明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是最佳选择。在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公证介入项目能有效的提升登记人员的维权意识,并且督促其按照相关规定有序运行房产管理行为,实现优质的不动产登记操作 。另外,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运行公证介入模式,能有效减少审查负担,建构公正有序的项目运行环境,并且保证信息和基本要求的准确性,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不动产登记的准确率,规避弄虚作假。值得一提的是,保证其准确率的前提是信息的真实性,因此,只有保证信息审核机制的完善,才能切实维护登记质量,要建立真正有效的管控机制以及信息辨别措施,确保法律制度的权威性能得到有效落实,也为登记制度的优化奠定坚实基础。

    三、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推进策略分析

    (一) 积极落实公证介入模式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积极落实公证介入原则,能在发挥相关信息完整度的同时,确保具体问题能得到有效处理。因此,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要积极落实公证介入模式,建立健全更加完整的系统化处理框架,减少运维系统的不良问题。在建构相应运行机制和项目管理措施的基础上,要对不动产登记结构进行集中处理,保证自愿性公证机制。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运行公证介入模式,要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和效力,为产权的完整度提供有力支撑,需要针对具体问题建构具体解决方案,以提高整体制度系统的完整度,提高管理收效,也要从发展的角度权衡公证介入机制和不动产登记制度,维护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监督和管控项目的有序进行 。

    (二) 强化监督公证介入模式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运行过程来说,只有提升整体运行结构的准确性和完整度,才能确保相关房产得到有效的登记,而在这个过程中,公证介入就是最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管控手段,能在保证其市场交易流程有效力的基础上,减少失误。并且,公证机关是我国司法体系中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仅仅隶属司法部门的管理,也需要受到群众的监督和管控,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切实维护百姓利益,也充分展示其监督效果。也就是说,在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时,最大的目的和发展要求就是建构系统化的公证流程,确保整体运行结构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公证质量贴合实际需求 。

    (三) 有效完善公证介入模式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在房产机制发展的进程中,借助有效的管控模式才能提升整体项目的效率和完整度。在我国,将公证介入模式应用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也能有效的对赔偿制度进行完善和综合优化。在保证赔偿结构和运行机制完整度的同时,从而能更好的维护工信法律部门的权威性和信誉形象,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制度,如公证机构的责任在办理房产继承、赠与合同公证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赔偿,能建构相应的赔偿机制和系统化管理要求。值得一提的是,在公证机构参与相应保险项目后,不仅能有效提升自身的赔偿效果和综合能力,也能减少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风险责任和自身的工作失误,保证运行过程有序进行,也能最大限度的减少经济损失,提高内部约束工作的实效性,维护项目安全价值和实际效果 。

    (四) 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制度队伍素质优化

    在建构系统化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过程中,要积极维护管理单位的素质结构,确保相应机關能建构充分的准备工作,在综合提升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的基础上,顺利实施相关工作。只有提升队伍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才能在健全管控机制和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落实行为的规范度和有效性,进一步建构系统化且完整度符合标准的监督机制和管控模型,也能集中增强公证效果以及社会诚信意识。值得一提的是,公证机构以及公证人员只有保持自身的中立性,才能真正发挥其实际职责,确保公证制度能实现良好发展 。

    (五)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制度审查效力优化

    在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制度落实后,相应的管控措施和管理理念也要符合实际标准,确保管理模型的有序进行,具体的管理制度主要是强化整体项目的审查效力,确保不动产的完善机制和产权运行机构贴合实际需求 。另外,在建立相应融合机制的同时,一定程度上减少相关项目运行维度中的审查难度,也能有效提高审查质量,确保管理结构和管控要素贴合实际发展需求,为相关管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提供支撑。将公证介入模式应用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后,能一定程度上提高整体运维效果的有效性,落实不动产登记要求,确保管理模型的完整度,也能减少相关机构的工作强度和负担,进而保证审查质量和审查效果符合常规化标准,从根本上维护不动产登记具体信息的准确性,满足其实际应用需求,提高信息的有效度。

    总而言之,将公证介入模式应用在不动产登记项目中,具有非常深远的社会价值,需要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运行需求建构更加有效的融合机制和管控措施,保证整体水平得到优化的同时,有效的发挥其预防纠纷的优势,积极践行相关管控条款和公平性原则,提升管理队伍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职业能力,确保审查质量贴合实际需求,也维护不动产登记项目的效率和质量。强化公证制度的完整性和审查效力,确保整体不动产登记项目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注释:

    杨华.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的可行性及其推进策略.法制与社会.2015,13(11).29-31.

    冯詠怡.公证介入不动产登记的可行性及其推进策略探析.法制与社会.2016,22(26).128-129.

    朱珍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以交易成本为视角.社会科学家.2015,29(6).125-128.

    朱岩.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论不动产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法学杂志.2016,27(6).106-109.

    杨得兵.公证与不动产登记的配合机制——以审查方式的衔接为中心.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7(1).95-99.

    王亚男.强制、自愿抑或其他:论不动产登记中的公证形式.法制与社会.2013,19(30).238-239.

    朱敏华.试述公证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契合性.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12(3).53-56.

    涂洋.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应用公证前置审查模式之探究.学理论.2015,11(33).96-97.

    高发.房屋继承登记强制公证于法无据——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一起案例看不动产登记程序需注意的环节.国土资源.2016,29(1).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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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3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