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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媒体视阈下行政问责制度研究
范文

    关欣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新媒体逐渐兴起。新媒体的出现不但改变了人们日常生活方式也转变了政府行政管理的模式。同时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这就需要加大政府行政执法的力度。特别是行政问责这一方面,通过运用新媒体会使政府透明化,提高公民的参与度。因此本文通过对新媒体的分析,探析如何在这一大环境下创建一套独具特色的行政问责制度。

    关键词 事业单位 编制 行政问责制度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348

    一、新媒体与行政问责制度概述

    (一)新媒体概述

    1. 概念:

    “新媒体”一词最早在1967年出现,由美国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技术研究所所长格尔德马在一份关于EVR商品计划中提出。这是一个相对的、不断革新的概念,所以至今为止没有人对其作出统一的界定。美国新媒体艺术家列维·曼诺维奇认为,新媒体将不再是任何一种特殊意义的媒体,而不过是一种与传统媒体形式相关的一组数字信息,但这些信息可以根据需要以相应的媒体形式展现出来。 美国《连线》杂志对新媒体的定义:“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 在国内清华大学新媒体研究中心主任熊澄宇教授认为新媒体主要指: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基础之上出现和影响的媒体形态,包括在线的网络媒体和离线的其他数字媒体形式。

    因此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新媒体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归纳:首先,从哲学角度——“新媒体”的存在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这是一个无限发展延伸的概念,此时的媒体形态都将会被未来时的媒体形态所超越;其次,从媒体形态角度——新媒体是指第四媒体的互联网(以电脑为终端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第五媒体的移动网络(以手机等移动通讯工具为终端,基于移动通信技术的移动互联网服务以及电信网络增值服务等传播媒介形式),这两种统称为“网络新媒体”。

    2.特点:

    (1) 传播主题多元化。传统媒体其传播主题过于单一,只有政府许可开办设立的媒体才可以进行传播。然而随着新媒体的出现:微博、微信、贴吧论坛等等,公民也变成了传播源从接受信息者转变为信息发布者。随着发布主体的多样化、传播渠道的多元化、发布方式的多种化,打破了传统时代对的媒体形式。

    (2)即时性。新媒体在发布信息时不受时间、地域、形式的限制。相反传统媒体在发布时需要制作周期、截稿时间等客观因素的制约,这样就会使其发布时间长、不够迅速。此外在一些重大自然灾害或人为事件中,新媒体可以帮助受困者在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求助,这样既可以提高事件发布时效性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受伤群众数量。

    (3)交互性。传统媒体发布信息是属于静态式传播,媒体占据着主导方,由他们决定群众应该接收什么样的信息,用户无法进行反馈导致交互性很差。然而新媒体的传播发布方式是双向的包括原始信息的来源、大众传播媒介等,出现了“双向互动”。新媒体的出现提高了公众的参与性和主动性,充分实现民众掌握话语权的需求。在新媒体的环境下公民既可以是话题的发布者,也可以是话题的评论者。

    (4)失真性。新媒体时代微博、微信、社交网站均是其传播信息、发布消息的重要媒介。公众通过客户端随时发布自己所处位置、心情、所见所闻,为大众提供了一个完全虚拟化的世界。人们通过匿名登录评论自己关心的时事、发帖、投票等等。但由于言论自由、评论泛滥,就会出现信息爆炸现象,一些虚假消息传播迅速、覆盖面积广等情况。

    (二)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是当代政府实现责任政府的重要职能,这一机制在监督、制约、约束、惩戒这些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汉语大辞典》“问”被解释为追究,“责”被解释为谴责、责备、惩处、处罚等。李一凡认为:“现在研究的问责制,主要是从政治和道义的层面,对领导干部在某个问题或事件中应负的责任,采取纪律追究和法律追究以外或其并举的责任追究制度;”而在国外对行政问责概念进行明确规范界定的专业工具书以美国学者杰 谢菲尔 茨于1985年主编的《公共行政实用辞典》和1998年主编的《公共行政与政策国际百科全书》为主要代表,《公共行政实用辞典》提出了行政问责概念即“由法律或组织授权的高官,必须对其职位范围内的行为或其社会范围内的行为接受问、承担责任。”

    二、新媒体在行政问责制度中的功能

    (一)搭建政府与公民之间信息共享的交流平台

    当今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要求政府要以人民的意志为主,从群众来到群众去,政府的一切行為都要受到公民的监督和管理。要想既能从群众中来又能够参与到群体中去,政府就必须让群众时时掌握政务信息动态的同时了解民意。

    新媒体的出现不仅为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了平台也为官民交流提供了新方式。传统的交流方式仅限于通过信访和个别的单独接触收集民意以此满足大众的政治诉求。因此政府必须顺应时代特点的发展,建立电子政务、政治论坛、网上信箱等新的参政方式,为公民的投诉和问责提供了便捷的途径。新媒体的出现客服了传统媒体在传播信息中出现的位差效应和信息流失问题,改变了上传下达的模式。这样就有利于直接面对群众了解民意并获取一手信息。

    (二)问责内容多样、全面

    由于新媒体传播的内容丰富多样,可以涉及各个领域。因此行政执法人员的曝光度也随之提高,无论是他们的工作情况还是日常生活状态都可以很轻松的被知道。所以行政问责的内容就呈现多样化,不再局限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而是将伦理道德、生活作风、职业道德等扩展进来。这就填补了监督的空白,完善了问责内容。

    (三)问责结果公平、长效

    在新媒体环境下,行政问责的结果都会被群众放置网上公布。这样就使得问责的结果随时随地被人监督,不但会成为这一时段媒体热点更会变成永久的电子数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一定程度的避免偏袒、不公平的情况。这从根本上保证了行政问责结果的有效性。

    三、新媒体行政问责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爆炸真假难辨,民意得不到真实反应

    首先,在新媒体的环境中“人人都是媒体、人人都是记者”,这样就提高了发布信息的随意性,大大降低了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因为在大部分网站网民都是通过匿名传播信息,这就为追究散布谣言者的法律责任造成了苦难。摆脱了法律的束缚就为这些肆意妄为者提供了机会。其次,由于网络信息监管机制不健全,就会出现个人或组织通过网络传播一些具有倾向性的信息。迷惑公众,编造故事等。此外,新媒体搜集得到的信息反馈不能完全反应民意。虽然新媒体的普及率较高,但是能够使用該媒体进行问责的人仍占少数。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已完成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10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1.7%,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通过手机上网的网民达到1.73亿,占整体网民规模的24.5%,同时农村网民占比26.9%,规模为1.91亿,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保持稳定,截至2016年6月为31.7%。通过以上数据不难发现,尤其在农村由于经济条件限制、文化水平限制导致一部分人没有能力参与该种形式的行政问责。

    (二)主客体技能欠缺,影响问责效果

    新媒体的熟练运用更多当属于80后、90后,而其他群体对于新媒体缺少相关的知识和技术,这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问责的效果。特别是公务员这一特殊的群体,由于年龄结构差异大,级别越高年龄越大,年龄越大对于新媒体越不了解。再加之收入、学历、年龄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公民中具备新媒体技能的人数比率较低,严重影响了主体运用新媒体行政问责的能力。

    (三) 相应制度不够完善,行政问责的预期效果无法达到

    新媒体自出现以来就备受瞩目,从公众到政府都希望通过新媒体转变陈旧的参政、执政方式,但是与其相匹配的规章制度却不够健全。不仅会影响行政问责的有效性,还会影响政治的稳定性。从民众来讲,他们通过匿名的方式就可以随意所欲、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没有统一的问责标准、问责话语体系,这样就很容易导致行政问责的无序性、失控性。此外在政府组织内部,由于部分人员对于新媒体知识和技术的欠缺,就会出现消极对待的现象。

    四、新媒体视阈下完善行政问责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政务公开平台

    政务信息公开是公民进行行政问责的基础,所以政府的当务之急是建立一套法定程序来公开这些信息。之所以会出现众多的虚假信息,就是由于政府政务信息公开不够透明,导致一些人肆意猜测、联想。因此只有完善政务公开平台才会避免这些情况的再次发生。首先,要以制度的形式规范新媒体下政务公开平台的建设,政府应建立官方网站,将那些网站内需要时时发布消息、设立智能窗口,杜绝不更新信息、无人回应的情况。充分利用这些网络平台,改变徒有形式、用于一时的情况。其次,培养一些主流媒体、权威媒体,通过这些媒体发布重要信息,这样既可以帮助政府进行正面的宣传,也可以帮助政府树立威信。再次,政府应大力提倡运用手机、平板电脑便携式移动设备,创建官方APP。通过这些APP可以使公民第一时间知道政务信息。

    (二) 提升主客体运用新媒体的素质和能力

    首先我们要加强社会伦理道德教育,规范整个社会运用媒体的行为并加强运用媒体的意识。通过宣传教育让群众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加大对于非法行为的惩戒,强化民众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从根本上解决新媒体行政问责过程中主观化、情绪化、语言谩骂等非理性的现象。

    意识具有一定的能动作用,因此只有提高人们运用新媒体的意识才能使其发挥作用。同时在公民中加强运用新媒体知识普及和教育。重视新媒体行政问责事件的有效处理,在实践中规范和强化运用新媒体的示范行为。

    (三)强化新媒体行政问责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

    第一,应将新媒体纳入行政问责制度范围内,规范其问责的形式、问责的内容、问责的程序、问责结果的公示,并明确规定其效用和对其的管理规范逐渐消除新媒体行政问责的不良现象。第二,建立网络行为规范法律,明确尽快完善新媒体立法,针对新媒体的具体特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形成系统的、统一性的、有针对性的新媒体行政问责法律体系。

    五、结论

    新媒体的出现与应用转变了我们的日常生活行为方式,更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便捷。新媒体拉近了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距离,形成了两者沟通的桥梁。但是由于刚刚兴起,难免会有一些不足和缺点,因此只有政府通过必要的教育手段、制度手段、法律措施来完善新媒体行政问责制度。在未来无论是人们的日常生活还是政府的政务活动都离不开新媒体,所以我们应加大宣传力度、规避存在的缺点和风险,建立一套完善的体制。

    注释:

    吴征.媒体业发展趋势与新媒体的文化使命.新浪网.

    王晓云.政府公信力建设背景下的新媒体公共关系研究.2008-06-06.16.

    白敏.网络新媒体条件下公众信息传播中的政府责任问题研究.陕西师范大学.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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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0:4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