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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存在逃逸情形的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分析
范文

    摘 要 在道路交通车辆逐渐增加的基础上,交通肇事事件也随即增加。肇事逃逸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犯罪类型,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中,针对当前交通肇事罪如何认定、如何处理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然而交通肇事情形比较复杂,需要对具体的行为进行认定分析。基于此,在本文中针对逃逸情形的交通肇事罪进行认定分析,从立法角度实现交通肇事罪分类。

    关键词 逃逸 交通肇事罪 认定分析

    作者简介:韩梅,辽宁警察学院法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006

    在人们的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逃逸之后,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会将逃逸者作为主要的责任人,但是事实上交通肇事逃逸的主体也包含了行为人、受害人、第三人等行为主体,当交通肇事情况不确定的情况下,即认定为逃逸人员责任,导致其构成交通肇事罪,在立法上具有一定的争议。因此,在本文中,通过对具体的交通肇事案例进行分析,从具体的行为进行界定,促进交通肇事罪司法实践研究。

    一、交通肇事逃逸性质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交通事故之后逃逸行为,实际上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引发了交通事故,但是却未履行对被害人的救助义务,或者是逃避接受法律处罚的行为,该种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存在着以下特点:

    1.客观上不救助被害人。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其离开现场,与其是否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罪无直接的关系。交通肇事逃逸的显著特征在于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于被害人的处理,强调的是客观上不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而行为人的逃离、逃逸之间不能划等号。这是因为当行为人在履行救助被害人义务之时,将现场的情况报告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之后,留下个人的电话、地址,并且与公安部门积极的合作。那么该种行为人履行其救助被害人而不得不离开交通事故现场的情况则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如,在实践中,行为人因害怕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而殴打自己,而逃跑的行为,并且事后主动报警接受处理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逃逸 。

    2.不以逃离空间现场为空间界限。时空要素决定着行为人逃逸行为,肇事逃逸行为虽然多放生在交通事故现场中,但是也会存在着被害人被行为人送到医院之后,而逃逸的情况。在医护人员对被害人进行救助的环节中,而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在事故现场中而逃跑的行为,该种方式虽然履行了对于被害人的救助义务,但是也被认定为一种逃逸。

    3.行为人主观上了解事情的发生。行为如果了解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而存在着侥幸心理,逃离现场的行为,属于一种故意行为,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如行为人在夜间驾驶时,尾灯损坏,被害人驾驶摩托车追尾后死亡。而行为人当时听到了来自车尾的巨响,猜测后方一定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由于夜无人监督,行为人便逃离了现场。该种行为则为交通肇事逃逸 。

    4.行为人的动机是逃避法律追究。关于该方面内容的界定,有学者指出 ,限定成立逃逸的动机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如,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甲为间接的行为人,导致被害者丙遇害。甲驾车追杀乙,无意中在途中伤害了正常行驶的是丙,而此时,甲依然驾车追杀乙。在该案例中,从动机上分析,甲的动机就是追杀乙,而不构成肇事逃逸罪的动机,对甲进行从轻处罚。但是该种处罚方式存在着不妥。从理论上分析,甲对于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上不特定人的伤亡,其结果的产生主观上存在着间接故意,对于路人可能被撞伤的行为的一种放任。而对于该种行为可以通过刑法中的其他罪名即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而不是将该种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

    (二)逃逸性质

    交通肇事逃逸前提不同,其逃逸的性质也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行为人在某场交通事故之前,需要严格的按照交通运输法规来正常驾驶。被害人或者是第三人的违章,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在该种情形之下,行为人并没有违反交通运输法,但是由于其他因素而导致了交通肇事。该种行为,不能将行为人定为交通肇事罪,但是由于其逃逸,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具体的民事责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二种,交通事故前行为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发生事故之后逃逸,在对该种问题进行分析环节中,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问题一,交通事故之后,不履行对于被害人的救助义务的逃逸行为,是否为刑法中所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需要准确定位。问题二,当行为人在肇事之后发生逃逸或者是刑法中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其在两个不同的概念领域中有着不同的解释,由于两者的法律界定不同,在认定了交通事故之后的逃逸情形之后,对其进行判断需要借助相应的法规来确定,需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政法规,通过详细的内容界定明确交通肇事逃跑的行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多肇事而积极救助被害人的情形,面对这样的问题,在逃逸上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条件,认定交通肇事罪时,对逃逸行为进行综合性的评价。

    情形三,交通事故前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了交通事故之后而逃逸,最终导致了被害人死亡。该种情况下交通肇事逃逸,情形比较复杂,刑法中针对该种犯罪规定为:七年以上的法定最高刑。在明确该种肇事逃逸罪的性质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其自身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因果關系。第二,行为人在行为主观上存在着较大的过失。第三,逃逸致人死亡中包含了交通肇事中被害人 。

    二、交通肇事罪中事故事责任的认定

    (一)交通肇事罪事故责任认定的主体

    在认定某肇事主体犯罪的过程中,重点讨论责任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所能够得到的结论能够直接关乎交通肇事罪的成立结果。在事故责任认定环节中,具体的责任主体需要根据审判机关来确定。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当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比价严重时,并且达到了刑法的认定程度,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就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性为人与当事人之间的责任。那么在该种责任主体中,其结论的认定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责任认定。再具体的交通事故证据采集的角度分析,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是一些比较客观性的、可采纳的鉴定意见,仅仅是一种书证。司法机关在认定事故责任的环节中,需要在全面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基础上,审查其他类型的材料证据 。

    (二)有逃逸情形的事故责任认定

    在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而逃逸,行为人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如果在该种责任认定环节中,对方当事人存在着过错的情况下,可以针对行为人减轻责任。在该种责任认定中,存在着一种功过相抵理论,在对方存在着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过错将会减少。功过相抵的理论是运用在混合过程情况下,被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在交通肇事罪的责任认定环节中,需要各负其责,不能因为行为人自身存在着过错,但是由于被害人的过程而抵消其责任。总之,逃逸行为的产生,最大的责任主要在人方面,而人逃逸行为责任大小有。

    三、案例分析

    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着醉酒的张某驾驶在高速公诉上,下午9点15分,醉酒的张某突然想要下车方便,于是李某将车停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并且打开了车辆应急灯,正准备叫张某从车辆的右侧下车时,但当时张某已经从左侧下车,并且向着行车道走去。此时,马某正常驾驶轻型货车从后方驶来,当具体李某车5米的时候发现了正在过路的张某,便紧急打左转向,但是依然将张某当场撞死。当事故发生之后,马某驾车逃离现场。该场事故将高速公路左侧围栏撞毁。经过现场车辆的情况检定,李某、马某的车辆制动功能、转向功能以及灯都有效。针对该起案件,交通管路部门做出了交通认定,马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

    (一)分歧意见

    在该场交通事故中,就马某是否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定论分歧较大。第一,检察机关认为马某构成了肇事逃逸罪,马某在行驶中撞死被害人张某,并且逃跑,构成了肇事逃逸。认为本案件中,马某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第二,辩护律师认为马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因为马某在逃逸的时候,马某死亡的事件已经发生,而逃逸的结果与否,与本事故结果之间不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在本案中不能因为马某的逃逸而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的原因是李某让醉酒的张某从车的左侧下车,并且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规则,认定李某为该次案件的会主要责任人。第三,有人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李某与张某的行为共同构成了违章行为,导致了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作为驾驶员的李某,有保护乘客的安全义务,李某在明知张某的醉酒状态,而没有锁上车门的安全锁,导致张某随意下车。在此案件中,李某的责任比较大,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结论分析

    经过对该起交通肇事事故的實践分析,认定马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李某的行为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马某并没有实施交通肇事行为,不具备交通事故责任前提。而李某与张某的行为都属于交通肇事行为,在确定二者的责任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二者的交通事故责任。然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的交通事故,出现人死亡的情况,需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马某没有实施交通肇事行为,不具备肇事罪的客观条件。同时在本案中,虽然,李某在非紧急情况下将车辆停在高速公路上,诱导了张某进入到高速公路产生交通肇事行为,最终引起了张某死亡,李某只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他的该种行为尚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从本案中所达到的启示为:第一,在进行逃逸情形的肇事犯罪认定过程中,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进行认定。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首先看行为人是否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次,看行为人事故责任大小的认定。在对行为人的犯罪认定过程中,用交通事故违章行为替代交通肇事罪,看似简单的犯罪认定逻辑,比较容易产生犯罪认定错误。第二,在事故责任认定环节中不能盲目的采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综上所述,在本文中针对交通肇事逃逸罪的特点与性质进行研究,然后研究交通肇事罪事故责任认定的主体,以及有逃逸情形的事故责任认定。根据具体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进行分析,针对案件犯罪认定的分歧点,实现肇事犯罪逃逸认定分析。从具体的案件中总结出以下结论:第一,在进行逃逸情形的肇事犯罪认定过程中,需要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进行认定。第二,在事故责任认定环节中不能盲目的采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注释:

    王华.存在逃逸情形的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西南政法大学.2014.

    柳文彬.交通肇事罪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2.

    孙涛、李琴、王小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之认定——不含因逃逸致人死亡之情形.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27-29.

    李辰.从几种情形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中国检察官.2008(11).37-38.

    李利.略论交通肇事罪法律适用中的几个问题.华东政法学院.2005.

    龙在飞.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及其相关问题研究.湘潭大学.2004.

    王影.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郑州大学.2004.

    黄润恒.交通肇事罪研究.湘潭大学.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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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6: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