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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权益保障法律问题研究调研报告
范文

    摘 要 近年来我国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损害事件频发并逐渐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可是实习大学生的法律身份长期处于模糊状态,这种状况致使实习大学生的人身权益难以保障。本项目组以江苏省昆山市为调研样本,对上述情况作进一步调查研究,首先着力于界定实习大学生、学校与实习单位间的法律关系,接着尝试界定实习大学生的法律身份,最后针对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权益保障问题提出预防性建议与救济性建议。

    关键词 大学生 实习期间 法律关系 法律身份 人身权益

    基金项目:扬州大学2016年校大学生学术科技创新校重点项目结项成果。

    作者简介:叶嘉敏,扬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032

    本项目组选取江苏省昆山市为调研样本,对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损害作进一步调查,该市实习大学生人数众多且种类齐全,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损害事件频发,引起当地高度关注。

    一、实习大学生法律身份分析

    (一)大学生实习种类及占比

    学术界将大学生实习一般分为教学实习、带薪实习与就业实习三类,《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职业学校学生的实习分为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这与学术界的划分方式有很大不同。通过访谈昆山市人民法院的一些法官与各大学实习管理部门负责人,本项目组了解到《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按实习生的工作能力进行的划分,而学术界是按实习生的实习特点进行的划分,在他们看来学术界的划分方式更符合现实需求;我们还了解到昆山市参与教学实习的大学生占比约为百分之五十,参与带薪实习的大学生占比约为百分之三十五,参与就业实习的大学生占比约为百分之十五。本文采纳学术界对大学生实习种类的划分方式。

    (二)大学生实习各方间的法律关系

    1.实习大学生和学校间的法律关系。一方面法律授权学校对学生的学位授予、学籍等进行管理,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学校应承担教育、保护学生的职责,因此学校与学生间是教育法律关系。

    2.实习大学生和用人单位间的法律关系。在采访人民法院的一些法官及各大学实习管理部门负责人时,他们基本认为在教学实习中实习大学生和用人单位间是教育法律关系,这些受访者倾向于认定带薪实习和就业实习中实习大学生和用人单位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因为这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的情形。

    3.学校和用人单位间的法律关系。在采访各大学及用人单位实习管理负责人时,本项目组了解到学校和用人单位间是委托法律关系。

    (三) 各类实习大学生的法律身份

    通过采访人民法院的一些法官及各大学实习管理部门负责人,本项目组了解到实习大学生法律身份的争议主要在于是否为适用劳动法调整法律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法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概念可界定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以用人单位要求的方式在特定的场所、时间为其提供特定劳动的自然人。在教学实习中,实习大学生与用人单位间是教育法律关系,不符合上文对劳动法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概念的界定,因此该类实习大学生不可界定为劳动法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在带薪实习与就业实习中,实习大学生与用人单位间是事实劳动关系,且实习大学生以用人单位要求的方式在特定的场所、时间为其提供特定劳动,符合上文对劳动法学意义上的“劳动者”概念的界定,因此这两类实习大学生可界定为劳动法学意义上的“劳动者”。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救济途径调研

    解决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权益保障问题可分为解决预防人身损害问题与解决救济人身损害问题,本项目组了解到实务中难点在于解决救济人身损害问题,并了解了大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通常的救济途径。本节笔者将救济途径分为工伤保险赔付、其他类保险赔付、据实习协议约定赔付以及据民事侵权责任赔付,并对此进行阐述。

    (一)对遭受人身损害的实习大学生进行工伤保险赔付

    通过采访保险公司负责人,本项目组了解到国外不少国家都将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赔付的对象,如在德国工伤保险制度将实习生也覆盖在内,“只要存在雇佣关系,不论是否具有一个临时或长期的职位,都成为工伤保险的法定被保险人。”

    在采访昆山市人民法院的一些法官时,本项目组了解到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并未明确大学生实习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可认定为工伤,而各地立法对此态度差异很大。对此受访的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未来部分实习大学生应该会纳入我国工伤保险赔付的对象,因为工伤社会保险的发展趋势是受保人的范围逐步扩大,制度保障的对象由危险职业劳动者、重体力劳动者到一般体力劳动者,进而是非体力劳动者。在采訪昆山市人民法院的一些法官时,他们表示未来我国会扩大工伤社会保险的适用对象范围,其中应该会包括部分实习形式的大学生。

    本项目组结合上文的分析与采访得到的信息,认为我国未来认定大学生实习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是否为工伤时应当分类讨论。参加教学实习的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仅有教育法律关系,因此实习期间大学生受到的人身损害不能认定为工伤;而参加带薪实习或就业实习的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如果大学生实习期间遭遇人身损害并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其为工伤。

    (二) 对遭受人身损害的实习大学生进行其它类保险赔付

    在采访保险公司负责人时,本项目组了解到西方国家对实习大学生的保险权益保障十分完善。法国制定了强制性保险制度,规定实习学生享受大学生社会保险,保险内容涵盖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等;英国对所有大学生包括海外留学生提供国民卫生保健。

    在进一步采访保险公司负责人中,我们又了解到尽管现在大部分实习大学生都参加不具有强制性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但这种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十分有限,无法满足实习大学生重大伤亡时的赔偿要求,因此保险公司负责人希望立法机关专门制定法律法规,在工伤保险覆盖不到的范围内建立针对大学生所有类别实习的强制性社会保险,从而使得强制性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辅相成,更好地对大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进行救济。

    (三) 对遭受人身损害的实习大学生据实习协议约定赔付

    在采访实习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用人单位的实习管理负责人时,本项目组了解到现实中不少情形都是学校与用人单位双方商定实习协议具体内容,而实习大学生只是签字确认而已,并未真正参与到实习协议的制定中来。因此实习大学生在签订实习协议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处于强势地位的学校与用人单位往往并不能完全了解实习大学生的权益保障需求,这就使得实习协议并不能充分起到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的功用。

    当本项目组向昆山市人民法院的一些法官倾诉上述忧虑后,法官们表示这种担忧不无道理,若想提高实习大学生在签订实习协议时的地位,可以嘗试派出学生代表参与实习协议的制定。但不少法官认为学生代表由于经验不足未必能理性商定实习协议具体内容,比较稳妥的办法是一方面强制大学生实习之前由实习大学生、学校与用人单位三方签订实习协议,另一方面强制规定实习协议中的关键内容。

    (四) 对遭受人身损害的实习大学生据民事侵权责任赔付

    通过采访实习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用人单位的实习管理负责人,本项目组了解到司法实务在依据民事侵权责任处理大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类案件时,除了法律明文规定外,往往仅仅按照连带责任处理。这些实习管理负责人表示司法实务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现实中多样化的实习类型不相符,亟需改善。

    本项目组认为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实习管理负责人的见解是正确的,司法实务依据民事侵权责任对大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现实中多样化的实习类型不相符,尤其与不同实习类型中多样化的实习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相符,本项目组认为应当分类讨论。在教学实习中实习大学生无论和用人单位还是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都是教育法律关系,因此在这种实习形式中用人单位和学校对大学生的监管力度都应该是差不多的,此时司法实务按照连带责任处理大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类案件是合适的;在带薪实习或就业实习中实习大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关系,实习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用过错原理分析,特定损害的发生往往是由用人单位侵权或其他行为直接造成,而学校的过错行为往往只能构成特定损害的条件或间接原因,此时司法实务在处理大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类案件时认定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更恰当。

    三、关于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权益保障的预防性建议与救济性建议

    (一) 关于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权益保障的预防性建议

    1.以劳动立法形式界定“劳动者”的概念并使部分类型的实习大学生包含其中。本项目组希望立法机关能以劳动立法的形式精确界定“劳动者”的内涵和外延,并将带薪实习和就业实习类的大学生包含其中。

    2.逐步改善大学生实习的工作环境与劳动条件。我国对实习生的工作环境与劳动条件不断重视起来,比较典型的举措是出台《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其中第15条、第16条、第32条都对职业学校学生的工作环境与劳动条件进行严格规定,本项目组希望立法机关能将上述条款迁移适用对所有大学生的实习管理。

    (二) 关于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权益保障的救济性建议

    1.改善实习大学生人身权益保障的一般救济性措施。实习大学生人身权益保障的一般救济性措施即为工伤保险赔付、其他类保险赔付、实习协议约定赔付及侵权责任赔付,经过实证考察与分析,本项目组提出以下改善建议:(1)通过立法规定如果带薪实习与就业实习类的大学生遭遇人身损害并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应认定其为工伤。(2)立法机关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在工伤保险覆盖不到的范围内建立针对所有类别实习大学生的强制性社会保险,这些强制性社会保险的保险范围应近似于工伤保险的范围,保险经费的分配可参照《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的分配方式。(3)一方面应强制实习大学生、学校与用人单位三方签订实习协议,另一方面应通过立法强制规定实习协议中的关键内容。(4)在教学实习中司法实务按照连带责任处理实习大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类案件是合适的,在带薪实习或就业实习中司法实务在处理实习大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类案件时认定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更恰当。

    2.构建专门保障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的救助机制。通过采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负责人,本项目组了解到我国司法机制疲于应对日新月异的侵害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类案件,本项目组认为我国应尝试构建专门保障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的救助机制。该机制除了包含传统的司法机制,可包含大学生实习争议调解制度,即当实习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面调解,此外,可将实习大学生遇到的部分争议纳入劳动争议的仲裁范围内,通过访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本项目组了解到这种设想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1]朱琳.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研究——兼谈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法律保护.中国政法大学.2011-03-01.

    [2]劳凯声.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及责任归结问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3]侯玲玲、王全兴.劳动法上劳动者概念之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

    [4]马雪莲、崔庆.大学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问题的分析与政策建议.中国商界.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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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6: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