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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制探究
范文

    摘 要 商业银行的代理保险业务对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促进国家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还能够促进我们国家经济文化的传播。虽然我们国家最近几年的商业银行保险发展速度飞快,但是由于商业银行刚刚接触保险业务,在实际的银行保险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没有解决,比如在银行保险中存在一定的恶意竞争以及信息泄露等问题,这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们国家的商业银行保险的发展,也给我们国家的金融市场带来一定的混乱。所以我们国家的银行市场一定要分析商业银保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提出一定的规章制度,以保证我们国家的商业银行保险能够健康顺利的发展,对社会经济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代理保险 法律法规

    作者简介:易美玲,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5.043

    一、引言

    随着国内外金融行业发展的大环境和经营模式的转变,银行保险行业正在逐渐发展和形成。由于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市场上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比如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以及代理制度的风险等。根据现阶段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进行了一定的金融风险分析,从而得出完善的法律法规经验。并且借鉴一定的外国经验,从我们国家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出发,主要从三方面来探究我们国家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笔者将在这里首先分析我们国家的商业银行的代理保险业务,并且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在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手段来对我们国家的商业银行的代理保险业务进行经营和管理。商业银行的代理保险业务主要分为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以及混合经营的模式,最终总结出适合自身商业银行并且完善的法律管理体系。

    二、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含义

    商业银行保险是金融行业的一种全新的商业合作模式,一般的流程为,首先保险公司要对商业保险的产品进行制定,然后由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一系列合同,保证商业银行能够有效的对银行的客户进行一定的产品推销。在成功的推销完之后,要求银行向保险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实际上,保险公司在商业银行保险的经营活动中所充当的角色就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是一种银行兼职代理保险行为,商业银行的代理保险业务数据是属于受银行委托的一种代理行为。

    我们国家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主要分为以下几个保险类型,第一,分红的保险类型。分红保险主要是指要按照一定的时间段进行利润的结算,最终以现金或者其他的形式分配给商业银行的客户。第二,万能型的保险,万能型的保险和分红型的保险都是一种关于人自身的一种保险,主要是指银行的客户在进行首期支付的之后,然后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财务状态和要求。第三,投资连结型的保险模式,主要也是一种人身保险的扩展,是和客户的基本账户进行一定的结合。

    三、商业银行代理业务存在的风险

    商业银行在进行保险代理业务的时候存在着一定的市场准入风险、经营管理风险。

    (一)市场准入的风险

    我们国家的商业银行本事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但是商业银行在保险业务方面与其他的行业存在着一定的不同。首先,由于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一直是我们国家金融行业的中心,它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高低,也在一定程度上關系到社会的安定幸福。所以,国家应该对现阶段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在金融行业中一直是我们国家整个金融市场中最为稳定的机构,在经营和发展的过程中赢得了较高的荣誉,是我们国家金融消费者的首选行业。其次,针对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中的法律政策风险来说,主要就是指在金融机构和一些其他的经济机构进行交易的时候,由于在某些方面不能符合国家的经济政策和法律规定,将会给银行的客户造成一定的风险的可能性。而对于商业银行代理业务来说,作为一种中介形式的代理,一方面不需要对银行的资金进行使用,另一方面也不受到资本的限制,成为我们国家金融行业的核心。最后,商业银行代理业务具有一定的代理制度的风险,在进行保险业务的时候,主要有三个主体的方面,分别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银行的金融业务客户。

    (二)经营管理风险

    随着我们国家的金融行业的发展,一种混合的经营模式已经来到。商业银行作为一种能够代理保险业务的兼职行为是一种新型的发展前景。但是还存在一定的经营管理风险的问题。一方面在经营的时候常常会出现一定的虚假宣传和商业贿赂的行为。另一方面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的业务中还存在一定的信息泄露和道德风险的问题。由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是产品和销售相分离的模式,会对银行中客户的信息造成一定的泄露,以至于产生风险。最后,在面对银行、保险公司以及银行客户三个方面来说,由于业务之间是两个相对的业务,所以可能存在着一定的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其它道德风险。

    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在法律法规方面的现状

    随着我们国家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新金融模式的出现,以飞快的速度进行发展,但是由于我们国家还处在起步阶段,相关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缺乏一定的监督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就导致了企业的诸多风险,还会对企业的未来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我国商业银行代理机构法律的制定不够完善

    由于我国在制定银行保险代理行为的时候年代比较早,而这么多年期间没有对法律进行过修改和制定,也就导致了企业缺乏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产生了严重的银保滞后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国家的一些其他机构,比如银监会也会针对这个问题建立一定的行政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商业银行的代理行为进行规范,但是由于其所指定的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效力,缺少一定的稳定性和强制性,所以我们国家应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监督。

    (二)针对银保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

    商业银行的代理保险制度的主体是由银行和保险公司两方面的关系确定的,所以在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经营的时候一定会对银监会和保监会的风险进行报告。由于我们国家现阶段实行的是分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度,银监会为银行的监督机构,保监会为保险公司的监督机构,都各自为各自的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在管理的过程中所财务的监管手段以及监管目标都会出现一定的差异。而我们国家暂时还没有设立一定的针对于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机构,也没有相应的监督管理法规。国家的有些法律在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方面明确了各自的责任,那个机构应该负主要责任,在面对风险的时候要设置一定的应急机制和问责机制。针对监督管理方面,由银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定期进行沟通和交流,加强对各自能够监督的部分进行监督管理,采取一定的监督管理措施,保证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的时候能够顺利的进行。在监督制度和监督行为都进行了确定之后,还要保证对于违反监督条例的行为进行一定的惩罚,建立一定的惩罚机制。事实上,对于监管部门常常受到自身监管权利的限制,对于一些违法乱纪的时候,也不能够进行惩罚,缺少一定的监督机制。

    五、加强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的法律法规的对策

    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离不开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以及法律的监管指导。现阶段我们国家的商业银行保险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监管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要想保证商业银行的保险制度就需要建立一定的法律法规,保证银保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并且改变金融机构传统的监管理念,保证对银保行业进行功能的监管。

    (一)完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定

    银行在进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制度上,和保险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主要是一种格式化的文本合同,在专业水平上一方面涉及到了保险学的知识,另一方面也关系到了法律上的一些权力的界定,这些都包括大量的专业知识和术语,在一定程度上说是一种专业极强的合同。所以,应该加强有关商业银行保险代理业务工作人员的相关知识,进一步减少金融行业中的经营风险,保证银行的销售人员有着极高的代理能力,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较高的要求。并建议能够对银行代理保险的工作人员进行一定的业务培训和员工素质测评。

    针对于现阶段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我们国家有关监管部门出台了一定的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的代理行为作出了一定的代理要求,并且对银行的代理销售人员制定了一定的工作资格,对于不符合代理保险业务的员工进行统一的培训和指导。另外,由于保险公司的特殊性,保险产品也千差万别,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针对于不同的商业银行,根据不同的保险产品和区分度定制出不同的销售地区。但是其中忽略的一点就是没有对银行代理销售人员的工作能力进行分级定位,不同的保险产品对于销售人员来说也是一种挑战,销售人员应该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和销售能力,能够对银行所代理的保险产品进行销售,不能进行一贯式的管理模式。

    我们国家还可以学校借鉴一些国外的发展经验,对银行的工作人员和销售人员进行一定的资格评定,针对于不同的保险类型进行不同的区别等级,从而建立起一个以保险的复杂程度为主要标准的分级制度。

    (二)进行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转变

    由于我们国家之前的经济发展模式,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就是一种分行业的监管体制,也就是一种机构监管模式。银行需要银监会进行监管,保险公司需要保监会进行监管。我们国家的各个行业都有其自身的监管协会进行监管。但是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日益发展,很多企业在经营的时候都会进行交流和合作,这也就导致了一些新的企业或者是合作模式的产生。但是单一的机构监管会对新模式的金融行业造成一定的监管空白的情况。对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的新形势下,会出现一定的保险监督不力的现象。所以,我们国家应该积极吸取国外的经验教训,建立一定的商业银行保险监督机制,制定监管原则和法律法规,实现机构监督到功能监督的转变。

    (三)加强银行自身制度的建设

    由于商业银行是在近些年才进行代理保险的业务,所以现存的很多工作人员都缺少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所以,我们国家的法律应该对银行销售人员进行一定的管理。首先要求银行的保险代理人应该具备一定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且要定期对银保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银行可以对员工进行一定的奖惩机制,对员工不同的销售能力进行不同的建立措施,并且要建立一定的行业监督机制与惩罚机制。

    六、结论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制度是一种新形势下的金融模式,由于我们国家在制定银保监管的法律法规方面起步较晚,相关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健全,银保的监管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市场的经济发展离不开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相关制度的引导。我们也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把重点放在银保的监督之上。除此之外,银行还要对自身进行一定的加强管理,保证银行的保险销售人员专业水平与职业素养,能够为银保工作做出一定的贡献。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提出一定的规章制度,以保证我们国家的商业银行保险能够健康顺利的发展,对社会经济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參考文献:

    [1]张外利.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法律规制研究.安徽大学.2015.

    [2]冯凡.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和法律监管研究.西北大学.2012.

    [3]黄婷婷.我国银行代理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江西财经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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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1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