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作电子证据看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
范文 | 摘 要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政府为了治理国家,收集掌握着大量个人信息,同时越来越多公权侵犯隐私权的事件也在该领域中“突显”。面对法律法规的缺位以及部分执法者的“任性”,大多数受害者表现出了无奈和无助。本文从宪法角度阐述了公权侵犯隐私权产生的原因和隐私权保护入宪的必要性,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隐私权 公权侵犯 宪法保护 作者简介:梁蒙娜,郑州大学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167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以及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都属于电子数据,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这意味着我们的微信朋友圈聊天声音、图像文档等记录不但被“偷听偷窥”了,还随时可能成为“呈堂证供”。相比于传统的书证、物证、照片等证据种类,电子数据涉及的个人隐私信息量数量巨大,这就引发公众的疑虑:面对公权的入侵,我们还有隐私吗? 一、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部分法学专家认为隐私权即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權。其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公民私人生活与安宁不受侵扰的权利;二是私人信息保密不被公开的权利;三是个人私事自由决定的权利。 从传统文化上看,中国并无隐私观念。由德、礼、法的大一统制度构建的古代社会结构是一种典型的公私不分的“熟人社会”,并不存在西方式的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区分严格的二元化格局。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等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纳入了计划之中,从就业、到结婚、离婚、求学、生育子女等等一切人生轨迹都受到公权力的管理.公民“私有”地位和空间更是不断被压缩的。随着以改革开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提高,人们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中对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间的界限渐渐出现,对维护人格尊严和保护隐私权的意识才逐步加强。 随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体制的推进,各级政府都在建设各类个人资料档案体系、个人征信体系,以及为反恐、公共安全而实施的城市视频监控网络建设、通信网络平台监控等。而采集、存储、调用的这些个人信息和资料涉及大量隐私,如有不慎泄露,就会经公民带来巨大的精神、财产损失。例如2016年,犯罪嫌疑人购买了5万余条山东省2016年高考考生信息,对高考录取新生徐玉玉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实施电信诈骗。案发后,徐玉玉报案后回家途中,心脏骤停死亡。2015年河北馆陶县警察在309国道执行巡逻任务拍摄到“车震” 录像,一年后被传网络造成女当事人在该县公安局巡警特警大队内服下农药自杀。 二、我国公权侵犯隐私权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条款的缺位 隐私权保护在民法领域起步较快,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对隐私权的规范从司法解释的层面上升为专门法律的层面。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将隐私权作为公民人格权明确了独立地位,为民法体系中受到司法全面保护奠定了基础;而在宪法中,并没有对隐私权做出明确规定,是从人格权保护和人格尊严的价值出发,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主要体现在《宪法》第37条(人身自由)、第38条(人格尊严)、第39条(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通信自由),以及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尊重和保护人权);在刑法和行政法等其它法律中,同样未明确隐私权地位,只是部分条款中要求保护公民的隐私。 (二)部门法立法和执法的随意性 宪法隐私权保护弱化可能使部门法制定时缺少制衡,过分强调公共利益而“公而忘私”,侵权与否很难界定。而执法者素质不高,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更容易漠视公民的权利。例如2013年东莞市部分村委会按照计生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村民名字、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避孕方式张榜公布。2013年山东滨州警察为揪出滨州学院学生宿舍里的小偷,对5000多名男学生采血验DNA。 (三)受害者不愿追究 因隐私常与“阴私”概念的联系在一起,隐私可能会被认为是指个人不愿意为他人所知的不正当的、不光彩的生活秘密,而为他人所不齿,所以受害人往往事后选择忍气吞声。特别是侵犯的是犯罪嫌疑人,更不可能伸张权利,使大量的隐私侵犯事件被忽略。例如2009年河南郑州市公安局开展打击涉黄涉赌专项行动后,一些卖淫女的裸照被公布;2010年湖南有关部门在华菱涟钢集团公司足球场上组织了约6000人公捕公判大会,嫌疑人和罪犯被游街示众;2010年广东东莞清溪警方用绳子牵着一名“小姐”指认现场,并让镇电视台拍摄播放。 三、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法律体系成熟国家的经验借鉴 大多数西方法律体系较为成熟的国家在修宪或制宪过程中均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来规定确认。例如《西班牙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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