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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基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及民法保护分析
范文

    摘 要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电脑技术和软件应用的不断发展,网络游戏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已经成了不可忽视的一种社会现象,人们对网络游戏的依赖日渐加深,因网络游戏引起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例如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以及民法保护问题就是现存的网络问题中较为重要的一部分。本文基于对网络游戏的研究,其中针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引起的民事纠纷及民法保护做出了一定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 虚拟财产 纠纷 网络游戏 民法保护

    作者简介:张蕊翠,南昌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311

    一、网络游戏中现存的虚拟财产纠纷问题

    现如今,网络游戏的快速崛起已经成了在全世界范围内新兴的经济领域,网络游戏创造出来的经济价值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完善正在飞速上涨,个人用户在网上消费或拥有的虚拟财产也成为了驱动游戏运行的重要动力。在维持网络游戏运转的虚拟财产的使用中,现今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越来越多,严重的影响了网络游戏的合理秩序。关于怎样使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多数人的观点是通过走法律渠道获得法律的保护从而维护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但我国现存的有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条例还不够完善,处理类似特殊案件的结果也大不相同,所以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条款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处理进行定义和决断。基于现阶段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产生的纠纷有以下几种:

    (一)由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被盗取产生的纠纷问题

    网络游戏的虚拟财产的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较难得到保障,由于电脑技术的不断进步,黑客技术的操作者对拥有虚拟财产的用户进行盗窃,而通过网络对偷盗虚拟财产者进行追查较难开展,即使通过侦查分析追查到偷盗者,通常也会由于证据缺少而较难对其定罪。在实际的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中,常常会以控诉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游戏安全问题而结束,最后追究游戏运营商的法律责任,而对于盗窃虚拟财产者的责任追究较难处理。

    (二)由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欺诈行为产生的纠纷问题

    在网络游戏中,个人用户在进行游戏时常常会缺少虚拟财产,部分用户会选择在网络游戏中寻找虚拟货币卖家,通过个人渠道使用现金换取双方认可的虚拟财产。在进行这样的个人交易时,有可能发生虚拟财产的欺诈行为,不少的玩家支付给虚拟财产卖家相应的现金后却没有收到承诺的虚拟货币,造成购买者的财产损失。

    (三)由于网络游戏运营商终止运营产生的纠纷问题

    网络游戏一旦开始使用,玩家就会与网络游戏之间建立起一定的联系,很多玩家在网络游戏中大量的投入资金,产生了很多的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财产对于玩家来说也是一笔投资。一旦网络游戏的运营商由于种种原因停止了网络游戏的运营或者是彻底结束运营,网络游戏的玩家就会有所损失,一般情况下造成的只是轻微的精神层面上的损失,但投入资金较多的玩家就会造成虚拟财产的損失,其中不乏有投入金额巨大,损失极多的案例。随着网络游戏的停止运营,玩家损失的虚拟财产就成为了较为棘手的问题,现在存在不少关于网络游戏案例中的此类问题,例如《魔剑》的停止运营,就造成了大量玩家的虚拟财产损失,玩家将运营商停止运营给自身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层面的损失通过诉讼希望能得到解决。停止运营造成的纠纷是几种纠纷问题中最为棘手的问题,涉及到的损失金额极大,且玩家众多,调查和取证也较难进行。

    (四)由于网络游戏中部分数据丢失产生的纠纷问题

    网络游戏的运营是通过大量的数据积累起来的,无论是游戏玩家的个人游戏记录还是游戏中的装备、技能等通过虚拟货币购买游戏中的重要物件,都是通过电脑技术的支持以及软件的运营而实现的,这些数据的存在意义不仅是游戏的表现形式,还与游戏玩家的个人游戏能力的提升和游戏的体验有很大的关系。一旦游戏中的数据丢失,较轻的情况是游戏进行时的数据加载较慢,严重的情况下会出现整体数据的丢失,包括游戏中较为重要的装备和虚拟货币、虚拟财产,这些数据一旦丢失对玩家的游戏体验是非常不利的。究其游戏丢失原因,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网络游戏软件及运营商的运营问题导致系统错误,以致其游戏文件和数据的丢失;二是由于某些玩家(黑客)的入侵和信息数据盗取造成的数据瘫痪和数据丢失。网络游戏数据的丢失产生的不良影响表现为玩家的虚拟财产损失,或者是与虚拟财产相关的实际财产的损失,这些损失问题引发了一部分虚拟财产纠纷问题。

    (五)由于不法操作造成的游戏胜负不公平而产生的纠纷问题

    玩家进行游戏中,通常情况下的游戏能力升级除了玩家的不断练习积累经验之外,就只能从装备和游戏商店的能量或其它游戏资源的购买上取得。但游戏中有部分玩家通过使用游戏“外挂”来提升游戏能力,从而获得更多的游戏虚拟财产,这样的游戏玩家行为有违法律,且是不道德的游戏行为。近些年来,不少的网络游戏纠纷问题都是由于部分玩家使用“外挂”造成的,虽然使用者一旦经过证实会将其游戏账号封号,但此类问题还是不断地出现,引发的纠纷问题也逐渐增多。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方面的不足

    由于网络游戏是新兴时代的产物,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网络游戏正处于快速发展时代,对于与网络游戏或类似虚拟网络软件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来看还不太健全,在调解此类由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引起的纠纷时还普遍参照《民法通则》、《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条款进行调解和审理,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直接定义较为模糊。在过去审理的诸多关于网络游戏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对游戏玩家的虚拟货币的损失保护还在“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的模糊范围内,未对网络游戏以及虚拟货币、虚拟财产做出较清晰地定义,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案件的处理不尽合理,造成网络游戏玩家的利益得不到维护,从而引起玩家的强烈不满,造成玩家联合进行二次诉讼。基于目前我国现行的宪法中存在的几点不足之处,下文中一一举例说明。

    (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关于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如下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现行的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定义不明确,只是归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在游戏玩家进行维权的时候可供参考的法律法规较少,进行财产鉴定的过程相对较为繁琐。

    (二)虚拟财产在法律上的归属问题

    虚拟财产是网络游戏中衍生出来的一种以虚拟货币为载体的一种虚拟的形式,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是不是归属于我们社会生活中生产生活产生的财产,社会各界持有不同的看法。对此持肯定看法的人表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能够在现实生活中通过一定渠道转换成实际财产,在网络上也具有一定的财产具备的购买、消费功能,所以虚拟财产是财产中的一种。持否定看法的人认为,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并不属于财产,原因有:“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只能在此类游戏中实现价值,并没有具体的归属。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从客观的角度看只是游戏的一段数据,这些数据构成了虚拟财产,且玩家掌控的虚拟财产并没有实际意义,脱离了所使用的游戏软件就失去了意义。无论是通过虚拟财产购买的人物形象或是专门技术,随着网络游戏逐渐失去市场价值,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的价值也会逐渐降低,甚至一文不值。在一些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案例中,很多运营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游戏停止运行造成的玩家虚拟财产损失问题中,运营商通过此类观点来减少游戏停运造成的单方面责任,减少损失。

    基于对网络虚拟游戏的分析和诸多案例的研究,笔者对上文中“虚拟财产不属于财产”的看法则持相反的观点,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的一种。网络游戏的玩家的拟财产从何而来呢?究其根本是通过网络玩家的个人实际财产的消费转化而成的,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过来的,游戏玩家在进行游戏时有实际财产消费,这些消费最终构成了玩家的虚拟财产,通过这些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玩家也享受到了财产“消费”的乐趣。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具体规定,但是在对此类案件进行调节和审理时仍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中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相关内容,对网络游戏产生的虚拟财产进行合理的保护。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在游戏中有交易和消费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了一定的市场价值,这就说明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和实用意义。

    三、基于现存网络游戏虚拟财产问题的建议

    (一)合理制定网络游戏合同内容,保护游戏玩家合法权益

    基于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不足之处,为维护网络游戏玩家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多方面的角度进行修正,例如:规范游戏合同、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推行示范合同文本等。在这些措施中,制定合理的示范合同是最可行的措施。合理的示范合同应具备以下几部分内容:

    1. 完善游戏合同是保障玩家权益的基础,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玩家主要通过维权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合同必须符合消费者权益保障,内容清晰,内容合理。

    2.网络游戏合同应贴合网络游戏本身,与游戏中的环节紧密联系,不能出现缺漏。

    3.示范合同是游戏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桥梁,必须保证合同的通透性。

    4.示范合同可以适当囊括一些合理的免责条款,使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不可控事件引起的问题上减少损失。

    (二)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

    在前文中提到有些玩家为取得较好的游戏成绩而违法使用“外挂”,这种行为应该有较为健全和严格的监管制度实现全面的监管,以此抑制游戏玩家的侥幸心理,减少这种不合法行为。运营商的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单方面的,并不能代表公正的监管制度,实际上可能出现游戏运营商的监管不力造成的游戏“失控”。在建立监管制度上,游戏玩家制定更多的监管权力,也不能实际反映出监管力度。笔者建议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出发,在游戏运营商、游戏玩家之外实行第三方监管制度,与运营商与玩家共同实行监管,保证监管的可靠性和实用性。

    四、结语

    网络游戏的发展是现代网络文明的产物,其产生的虚拟财产方面的纠纷问题还应该从源头入手,减少出现纠纷的原因,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由于此类案件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随着网络游戏的不断发展,其市场占有率在不断上升,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相关问题变得更加不可忽视,对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应该添加与其相应的条款,使其更完善。

    参考文献:

    [1]袁正、秦盛.网络消费中的网络虚拟货币:本质与影响.消费经济.2010(5).

    [2]徐素芹.網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纠纷及民法保护.中国集体经济.2011(21).

    [3]夏玲利.浅议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05(2).

    [4]寿步、徐彦冰、王秀梅.网络游戏虚拟物的财产权定位.电子知识产权. 2005(5).

    [5]彭晓辉、张光忠.我国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3).

    [6]阎晓磊.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

    [7]安然.以网络游戏为例看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民法保护.知识经济.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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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1:3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