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加强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设的探索与实践 |
范文 | 李涌 郭成宏 王光辉 摘 要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产生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专职与兼职人员应保持合理比例。专门委员会履职平台和建议办理需要规范。专门委员会应在专上聚焦、在特上着手、在新上发力,推动工作开展。 关键词 专门委员会 县级 人大 作者简介:李涌,淄博市淄川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郭成宏,淄博市淄川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光辉,淄博市淄川区人大常委会调研室主任。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217 加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建设,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法律的抽象性及高度概括性特点,加之县级人大设专门委员会只有两年时间,实践中,对专门委员会的地位、組成和职权等认识还不一致,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发挥还不到位。本文以《地方组织法》第30条为依据,用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方法,结合淄川区人大常委会的实践探索,在法律文本文义的射程之内,探讨专门委员会的产生、组成、平台建设和作用发挥等问题,以期对专门委员会工作有一定的启示。 一、《地方组织法》第30条的内容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吸收了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8号文件)精神,其中,第30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 二、专门委员会的产生 选举是民主制度的基本要求,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级代表中选举或表决产生,是专门委员会附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有利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个专门委员会之间的工作衔接。由于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更多时间在闭会期间行使职权,所以,常委会的委员应占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一定比例,以淄博市淄川区为例,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任,每个专门委员会设副主任委员3人,由人大常委会委员担任;委员7人,由不是常委的人大代表担任。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比例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占比36.4%,人大代表占比63.6%。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但地方组织法没有对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作出任职的禁止性或例外性规定,由于专门委员会也行使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职权,按照法律的同类解释规则,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也不得兼任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县级人大在确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时候,应符合上述规定和要求。 三、专门委员会的组成 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最大特点是专业化和经常化。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要求具有专业、专家、专长优势,他们对某个领域、某个方面比较熟悉,可以比较深入细致地研究、讨论问题,考虑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问题,应当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专职组成人员与兼职组成人员的比例 专职组成人员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能够保证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和公正性,能够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专门委员会工作;但我国现行体制下,按照宪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都由选举产生。我国的选举,实行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凡年满十八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所以,各级人大代表多数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是来自各行各业的社会精英。故专门委员会专职组成人员与兼职组成人员的比例确定时,可以参考淄博市淄川区的做法,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专职常委担任,不在“一府两院”中担任公职,也不在其他社会团体中担任职务,委员由兼职的人大代表担任,比例为4:7,这种模式,既可以保证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相对独立性,便于独立地开展工作,又可以提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社会地位,维护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职位的法律性和严肃性。 (二)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是监督权,即通过有效实施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保证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本级人大的各项决策部署在本地区、本部门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实施,因此,各专门委员会应当至少有一名熟悉法律的代表和一名本专门委员会的专业代表,这样,才能保证专门委员会的调查、审议、决定,既合法合理,又专业专长。 (三)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数量 《选举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因此,我国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是在120-450名之间。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数过多,效率不高,组织活动不方便;人员数量过少,体现不出权力机关的和议属性,不便于开展工作。按照黄金法则,较小部分与较大部分的比值为0.618的比例,具体人数要依照各委员会对口部门的多少、代表数量多少和实际工作量来确定。 四、专门委员会履职平台建设 平台建设是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的基础,也是发挥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有效载体,淄川区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深入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完善专门委员会联络站点建设 淄川区人大常委会完善了区、镇、村三级活动阵地,区人大机关设立1个民情联络室;镇(街道)设立14个民情联络站;村居设立51个人大代表民情联络点,形成区、镇、村上下联动,室、站、点“三位一体”活动网络。所有的民情联络站、点,都按照“四有”(有办公场所、有办公设施、有工作制度、有活动经费)和“三统一”(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活动时间)进行了规范化建设。 (二)完善专门委员会联系内容 淄川区人大常委会采取“统一规定动作+自选动作”的方式,每名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员固定联系4-6名人大代表,做到“五个一”,即:每季度联系一次代表、每年推荐代表列席一次常委会或参加一次专题视察、每年为代表办一件实事、每年提交一篇调研报告、每年领衔提出一条建议;每名专门委员会委员固定联系6-10名人民群众,做到“五个一”,即:每月走访一次选民,每季度参加一次代表活动,每年提出一条建议,每人确定一个帮扶联系对象,每届向选民作一次述职。 (三)完善专门委员会意见办理 对各专门委员会通过接待、走访、调研、视察收集的群众意见,能够办理的具体问题,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梳理汇总,由镇、区两级政府分类办理,3个月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代表和群众;对具有普遍性或者比较重要的问题,由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按照代表建议的有关程序进行办理。为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淄川区总结形成了重点督办建议“四次见面、两次测评、两次票决”的“六步工作法”,实现了建议办理从注重答复向注重落实的根本转变,提高了建议办理的质量和效果 。 五、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组成、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它能够在协助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中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淄川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加强专门委员会工作进行了深入探索,在“专”上聚焦、在“特”上着手、在“新”上发力,专门委员会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一定成效。 (一)在专上聚焦 淄川区人大五个专委会组成人员既有来自国家机关的领导同志,又有本领域的行家里手,人脉资源丰富、智力智慧雄厚。通过人大专委会把各行各业代表的深厚理论功底、丰富实践经验和突出专业特长综合集成起来,就本领域、本行业的重要课题开展广泛深入调研,能够提出前瞻性、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意见和建议。淄川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要进行调查研究,并写出专题调查报告。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综合整理,将审议意见或常委会作出的相关决议,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并督促报告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报告。淄川区人大常委会要求各专门委员会的调研,要有深度、有宽度、有广度、有厚度,要切切实实提高调查研究的水平,既要注意从宏观层面上吃透情况、把握问题、掌握第一手材料和数据,又要善于从微观层面深入分析、解剖麻雀、找准矛盾和症结,做到宏观和微观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统一,真正找准症结、把准脉搏,提出建议和对策。 (二)在特上着手 一方面,专委会工作应体现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定位和优势,突出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三项职权,遵循县级人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注重发挥好闭会期间常设机构的作用,在服务常委会决策、服务代表履职、服务群众办事上下功夫,深入细致做好工作。另一方面,不同专委会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工作职能和工作领域各有差异,有的侧重于城市建设和管理、有的侧重民主法制建设,有的侧重于经济社会发展,有的侧重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这就决定各专委会的工作不能用一种模式去开展、一个标准来衡量,而要把握其独特的工作要求,切实干出特色、干出成效。淄川区人大常委会坚持一手抓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学习,定期组织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提高依法履行职务的能力;一手抓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和议事制度建设,出台了《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等一些列制度规范。各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服从依法表决结果。 (三)在新上发力 针对专门委员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积极推进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创新。如何切实提升专门委员会的议事决策能力?怎样提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视察调研水平?如何更好发挥专委会在联系代表、联系群众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为代表履职提供更多机会和平台、为人民群众办更多好事、实事?怎样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这些都需要新的实践创新。淄川区各专门委员会,一是加强与“一府两院”、市镇人大的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网络征集等方式,加强联系,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二是具体量化工作指标,每季度要召开一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研究分析工作,组织开展视察调研,每人每年至少写一篇有数据、有分析、有对策的高质量调研报告。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和活动,因病和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和活动,一年累计缺席超过三分之一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劝其辞去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注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2016.26-27,5,16,17. 该部分内容作为本课题的阶段性成果,发表在中国人大.2016(10).39-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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