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成年障碍者财产信托法律制度保障 |
范文 | 摘 要 随着老龄化时期的到来,成年残疾人的生活问题愈演愈烈。不同于传统成年障碍者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补贴时期,越来越多的障碍者趋向于就业维持生计,但效果甚微,出现财产流失、人身攻击等情况。而财产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其长久性、灵活性等特点,能够帮助残疾人管理财产同时,保证未来生活稳定,同时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残疾人信托制度更能使残疾人财产得到管理,同时保障人身监管,对于我国成年障碍者财产信托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成年障碍者 慈善信托 保险信托 强制信托 作者简介:吴梦瑶,国际关系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39 一、 成年障碍者财产信托的必要性 (一) 信托财产管理的特点 我国《信托法》第2条,将信托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由此可知,信托是一种基于“信任”基础,以财产转移为核心,由他人代为进行财产管理并以受益人利益为目的的一种财产管理增值行为。其与公司制度、代理制度不同之处在于其具有长久性、灵活性以及免税政策。 1. 长久性 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就一直存在,除按照协议解除或者出现法定解除条件,委托人不能随意终止信托关系。即使受托人、受益人发生变更,信托关系不随之发生改变,当受益人变更时,受益权可随之变更,亦可交由与其最初受益目的相同的其他情况继续存在。故而信托财产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对于成年障碍者非常合适。 2. 灵活性 信托行为本质是一种合同行為,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自行决定信托的目的以及条件,对于成年障碍者来说,既可以选择教育目的也可以是生活目的,成为障碍者的可靠保障。 3. 免税政策 信托的免税政策是一种国际通行政策,如加拿大、美国通过遗产信托的避税行为。尽管信托的免税政策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落实,但这一趋势为必然。免税政策对于成年障碍者财产信托制度,一方面可以鼓励更多的委托者参与其中,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受益人的财产支出,进一步减轻成年障碍者的负担。 (二) 信托财产制度的法律保障 信托制度的发展是财产管理“三驾马车”制度中的重中之重,也是成年障碍者财产保障的首要制度。现今我国内地对于信托的法律有《信托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相较于我国台湾地区,其种类以及内容过于宽泛。台湾地区在“信托法”基础下,规定了信托业务的实施细则、标准与种类,与之相应又分别规定不同种类的具体信托业务实施细则与监督管理办法。如《法务公益信托许可及监督办法》、《公共治理与社会发展业务公益信托许可及监督办法》、《文化公益信托许可及监督办法》、《教育业务公益信托许可及监督办法》等。 二、台湾地区成年障碍者财产信托现状 (一)公益财产信托制度 2000年12月台湾地区颁布“内政业务公益信托许可及监督办法”,本着“一辈子照顾、无所不在的保护、全方位的服务”宗旨,从法律层面开始了公益信托。第一,台湾地区残疾人公益财产信托的受益者是具有“残疾人证明”的群体,一般没有固定特殊指向;第二,残疾人公益信托制度委托人一般为社会捐助,与财团法人捐助不同,其手续简单,只需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达成一致完成合同即可;第三,残疾人公益信托财产的处置不受限制,也没有设置办公场所或雇用员工的严格规定,可以节省管理成本。 第四,在税收制度方面,残疾人公益信托因为具有公益和信托两种性质,因此在税收层面减免较多,从另一层面鼓励公益信托发展,减轻政府财政支出;第五,台湾地区运用公益财产信托方式,先后为残疾人增设了居家护理、友善访视、康复服务、心理咨询、庇护训练、技艺陶冶、日间托育等社会福利照顾服务, 在教育和就业方面,通过“教育业务公益信托许可及监督办法”等专门规定,对各级学校残疾人入学、企业录用残疾人方面规定了“等额录用制度”。 (二)保险财产信托制度 保险财产信托制度,顾名思义,兼具保险制度和信托制度双重功能。台湾地区残疾人保险财产性托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和预防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的事故对残疾人所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对各种可能的补偿做出的长期规划。 与残疾人公益信托不同,保险信托的受益是保险金,即我们通常购买保险的结果。但与保险制度相比,其优点在于不仅可以以“共同团体”的形式分摊消化残疾人因遭遇意外不测所导致的损失,也是对残疾人尤其是行为能力稍微欠缺残疾人的能力弥补。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保险财产信托制度受托人为“中央信托局”信托部、交通银行、大众银行等12家金融单位,不定期或定期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各种形式的保险信托,同时台湾地区对参与保险信托的残疾人按残疾程度不同予以补贴,鼓励残疾人积极参与保险信托;第二,台湾地区通过设立监察人制度对残疾人对保险财产信托组织进行监管,对市场进行一定监督。其主体多为台湾地区具有公信力的社会团体,如“中华民国智力残疾人家长总会”、“中华民国残疾联盟”等,通过监察人的高度公信力,弥补保险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任”问题;第三,残疾人保险财产信托不同于残疾人公益财产信托,其对委托人财产要求不高,且可以预先为受益人(残疾人)安排独立财产,保障日后受益人的经济安全及日常生活所需,有效避免保险制度下残疾人领取保金不能有效管理运用的问题发生;第四,同公益财产信托一样,保险财产信托同样可以申请相应的税费以及保险费减免,对于受益人,要比其他受益方式同样条件下受益更多。 (三)强制财产信托制度 信托制度的本质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的合意,而强制财产信托则是需公权力介入,对残疾人财产进行强制信托。具体规定如下:第一,因为公权力的介入,故强制财产信托的受益人(对象)需为行为能力或财产管理能力欠缺的智力、精神障碍者,这些障碍者不能通过其自我的意思表达对自己财产进行管理;第二,强制财产信托的信托财产包括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及尚未继承的财产,目的是为了保护智力、精神障碍者在继承财产后,不因家人照管的缺失以及财产管理能力的欠缺而不能长久生活;第三,鉴于信托本质为民法中意思自治的体现,因此强制财产信托并不是凡是智力、精神障碍者都予以强制信托,若障碍者与家属同居,且能证明家属对其可以合理照顾,此时不予强制信托;另外,强制财产信托通常由残疾人家属、鼓励机构、福利保障主管部门以及检察官联合向當地法院申请,由法院经审查决定是否对障碍者实施强制财产信托,故,尽管强制财产信托是公权力介入的一种特殊信托,但其启动条件需欠缺行为能力障碍者的相关人员联合提出,很好地平衡了公权力与残疾人权益保障。 三、成年障碍者财产信托制度设计 通过对上文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成年障碍者财产信托制度的分析,可将成年障碍者分为两类,一类是肢体语言障碍者,此类障碍者心智齐全,具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通过自己意思表示对财产进行管理、支配;另一类是智力、精神障碍者,此类障碍者属于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财产难以管理,且通常有监护人对其进行照管。不同类型的成年障碍者所适用的财产信托制度不同。 (一)肢体、语言障碍者 对于肢体、语言障碍者,在实际生活中多为就业人员,属于有一定经济来源的群体,但是所谓的经济收入,人均也只有3000元,对于需要康复、医药的障碍者远远不够。同时,成年障碍者无论是教育程度还是自我保护能力,在社会群体中都处于中下水平,易发生财产流失、丢失,不能物尽其用以及突发事件出现生活身体困境的现象。因此,对于肢体、语言障碍者,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保险信托,在财产得到妥善管理同时,保障自身经济安全,预防突发事件带来的不幸。而信托公司开展的保险信托制度,需与保险公司合作,并由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相应的信托财产应专款专户,由银行保管。 (二)智力、精神障碍者 对于智力、精神障碍者,因为本身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大多有家庭成员或者社区居委会的监护照看。但实际中监护多基于身体的照管,财产管理则处于辅助地位,此外由于我国监护制度监管的欠缺,实践中的监护多流于形式,这对本就属于身心障碍的人无疑是雪上加霜。更有甚者,对于此类有继承财产的成年障碍者,或哄或骗,侵占财产。因此,对于此类障碍者应采取强制信托,对其财产进行管理,并通过监察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财产现状,结合美国监护信托制度,以财产信托为中心,一旦被监护人财产转移至监护人,监护信托便成立,受托人便应履行监护人职责,管理好委托人财产以及其他监护事务。换言之,通过强制信托制度,辅之以监察人制度,对我国监护制度进行管理与完善。此类信托的特点为对人的责任重于对物的责任,在对障碍者经济安全予以保障的同时,亦保障其身心安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具体来讲,首先,此类信托制度因本身具有公权力介入,故必须为法定信托制度,即每个信托公司设立的前提条件需有“具有成年障碍者强制信托这项业务”;其次强制信托受益人需为没有监护人或有监护人但由其亲属、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检察院联合向法院提出申请,统一通过向中国信托登记有限公司备案审查的智力、精神障碍者,并由法院指定监察人对强制信托财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察,该监察人可由中国信托登记有限公司担任;最后,对于强制信托制度的信托公司,需落实一定的税收减免,以便进一步鼓励信托公司积极主动发展强制信托业务。 此外,除了对以上两类成年障碍者的不同财产信托选择,所有成年障碍都可受益于慈善信托制度,信托公司应当开展不同类型的慈善信托业务,如残疾人教育、障碍者辅助设施等,通过慈善信托,将社会团体的财产用于残疾人福利救济,相较于保险基金、捐款捐物更具有长久性与灵活性。 四、 结语 残疾人作为社会群体一员,理应与社会融合,而不是隔离居家式扶养,且应与正常人一样在经济、就业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但是正因为残疾人行为能力、财产管理能力的欠缺,往往成为影响其生活,阻碍其康复的利剑,在自然灾害频发的今天,在老年社会逐渐到来的今天,残疾人更是比其他群体面临生活与经济的困境。成年障碍者财产信托制度可以从财产和监护两方面为残疾人提供生存保障,但因中国内地信托产业的发展现状以及福利水平限制,短期内并不能像美国、我国台湾地区那样对残疾人信托制度详细规定。短期来看,应尽快落实发展2017年7月出台的《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由信托公司牵头,增加慈善信托业务种类,提高其知名度,并由政府通脱对慈善信托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个人、企业积极参与,从实践中不断完善各种具体慈善信托业务的制度,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没有稳定经济来源的残疾人生存现状,进而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考虑强制信托与监护制度的结合,保障精神、智力障碍者的生活条件,最后再由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联合发展保险信托制度,为一部分障碍者的未来生活计划作出保障。 注释: 台湾地区残疾人财产信托制度及对大陆地区的借鉴.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0). 潘秀菊.人寿保险信托所生法律问题及其运用之研究.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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