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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完善劳动仲裁制度构筑和谐劳动关系
范文

    摘 要 劳动仲裁制度的建立有力地保护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以及人们的维权意识的不断的增强,以往的制度逐渐暴露出诸多的弊端。比如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窄,仲裁时效过长,仲裁委法律地位模糊等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补充完善与发展。一方面既是时代的呼唤,也是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举措,完善劳动仲裁制度已箭在弦上。

    關键词 失效 范围 任职条件

    作者简介:段高辉,中共抚州市委党校,助教, 研究方向:教育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51

    我国的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依据法律向法定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首先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进一步处理并做出裁决的活动。劳动仲裁不仅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方式,而且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当中的重要环节。劳动仲裁,因为其处理方便快捷的优点被世界各国大规模广泛运用。 我国现在实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机制恢复于20世纪,90年代得到快速发展并且越来越完善,然而最近十多年来,我国劳动争议解决处理立法工作总体来说进展缓慢。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领域拓展,劳动关系一改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单一性和稳定性,展现出多样性复杂性态势,一系列生产关系正在进行局部小范围调整,表现形式对以往而言进一步程式化、复杂化。里面不仅有国有还有集体私营以及一些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劳动关系构成局面,用工形式相应的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特点。面对这些情况当然有必要再制定具体法律制度来补充完善,大家知道,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根本找不到现成的规则完全照搬照抄。为此整理上尚处于摸索阶段。就目前而言,在我国调整劳动关系主要是由一系列种类繁多文件规章法律法规构成的,使得地方政府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得不考虑本地的实际。这也导致法律文件之间出现混乱、体系不完全一致的现象,在不同地区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同时依法行政在构建过程之中,各地依法行政水平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如果长此以往,劳动领域纠纷处置不当,势必给和谐的劳资关系的构建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再加上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和企业最大化利润追求这种矛盾的双重挤压下。两者之间的矛盾极易被激发,从而影响社会稳定社会安定的秩序,必然会继续引发上访闹访情况等不良现象屡次发生。因此如何化解二者之间的矛盾,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的案件,促进经济进一步发展是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目前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主要是调解仲裁审判,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调解方式处理的,大大减轻了法院的压力,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功不可没!然而绝不是一劳永逸,其本身还存在大量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巩固发展以及适应新形象调整劳动关系的要求。在实践中,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了劳动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体现了立法、执法为民,为经济社会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服务宗旨以及思路举措。但还有许多的不足:一是受理范围过于笼统,较模糊。二是时效过长。三是仲裁委任职条件过低。

    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方面面临的突出问题:劳动关系劳动争议的概念定位不明确,非法用工的性质以及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依据何种标准,认定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实践中,常常排除在劳动仲裁范围之外,非法用工未纳入其范围,这样做给社会弱势群体权力带来了严重的不公平,劳动者的劳动素质差距巨大。西部大量未毕业就辍学劳动者素质必然偏低,这种状况决定了不能一刀切一种标准。特别是在劳动力缺乏的当下,许多雇主为了开工或是加速生产赶进度不得不招收大量没有合格证件的劳动者,许多厂家违法也就自然而然了。甚至会催生劳动力黑市形成。这些弱势群体本应是急需要保护的,但由于各种人为的状态的设置门槛以及谋生的需要不得不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隐性就业导致这帮人的人权也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面对雇主侵权毫无办法,只能忍气吞声,当激发到相当程度的时候这些人就会铤而走险,以极端的方式来维护自己最基本的权利,这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安定祥和。特别是在伤亡赔偿方面,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合规的采取工伤保险条例处理,不合规的就有按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者实际上并没有充分享受到新法调整带来的益处。

    劳动仲裁时效过长备受诟病。劳动仲裁调解法规定一般在四十五天之内结案,最长不超过六十天,这一点相比之前的劳动法九十天缩短到现今的六十天体现了较大的进步。但是其他不同阶段的案件适用过长的规定是十分不科学的。以工伤赔偿案件为例来计算确认劳动关系六十天,申请工伤认定六十天,工伤赔偿争议六十天加起来接近半年。如此漫长的等待,对劳动者或其家属来说是十分残忍的。对劳动者关系的认定,技术上的工作完全可以压缩其时间。对于严重伤情比如大腿鼓折断,医疗等级的鉴定需其钢板拆除之后方可认定,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是好的,本是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其并没有考虑到劳动者现实的困难,比如医疗护理一家老小生活费用怎么办,在这里我个人认为是否可以引进绿色通道机制或是保险机制,此时是否可以在受伤后到医院初步诊断之后对其初步定级,一般来说医生能够大致判断病情的严重程度,这样做能够对劳动者解决燃眉之急以及最大限度的后顾之忧,待到能够完全确定受伤级别时进行完善补充,多退少补,但前提是要保证足够的康复费用,这一点可以由保险公司从中监督,如果歹意监督则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样做有利于劳动者充分维权或是提高其维权的能力与决心。如果不这样做会导致认定时间过长,给受损方带来巨大的心理与经济上的负担,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势在必行。

    进一步扩大仲裁范围,最大限度把各种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能纳入其中。这里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降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加大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对一些恶意规避劳动者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安全生产部门、社保局应当合力重拳出击,以及突击检查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情况。尤其是要重点检查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以及劳动条件是否到位的检查。对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应当有专门发的独立行政机关组建实体化的仲裁机构,完善以内部人员管理框架和日常办公事情设置,具体部门的时候可以按照其功能及设置如综合办公室,初审审理室办公室调解纠纷,仲裁庭等。各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提高准入门槛,另外公务员招考遴选等方式选拔一批德才兼备的人员进入仲裁员队伍,并且还要留得住这些人才:首先,待遇上要吸引人才,不仅仅是下大力气发放高薪,还要在住房优惠、子女入学、配偶工作解决发力,对于在特定领域做出特别贡献的人员,必要的时候还要给予职称评价方面的破格晋升;其次要做到感情留人,学习刘备三顾茅庐精神、砍林送徐庶的情怀。还要建立激励制度,符合人性的考核制度,在考核过程中做到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坚决做到公平公正,以理服人。同时也不能过分讲究公平,如果这样做必然导致大锅饭盛行,那结果必然也会影响到劳动者的积极性,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奖勤罚懒要掌握好度,在委之以责授之以权的过程中发挥下属的真实才能,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地充实自己,提高自己,以至于让单位变得越来越文明。

    完善劳动仲裁终局制度。在劳动终局仲裁当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主体单一,只允许用人单位,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事实认定错误,却没有规定可以撤销,撤销的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终局裁决:劳动者的救济途径可以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八条条文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用人单位的救济途径与劳动者存在较大差别,如果用人单位不服“一裁终局”的案件,行使诉讼权利难于启动,因为它受到严格限制,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行使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只有在符合六种可申请撤销的情形下,才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维权难度和成本对于用人单来说是比较高的。故用人单位要更好的行使救济权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离不开对此六种法定可撤销情形的研究和正确运用。随着仲裁员法律水平的提高,法律援助途径多样化以及聘请律师便利性的前提下,劳动争议案件中,法律适用错误、管辖错误、程序错误可能性越来越低,因此仲裁员的疏忽导致裁决认定事实已查明的客观事实存在偏差,才会出现比较明显错误的裁决。居于权威和面子需要,用人单位发现裁决书低级错误,往往拒绝按要求仲裁纠正,加上法律也没有直接规定这种错误该怎么办,按什么程序办,故无法纠正这种错误,这导致用人单位的权利避免无法救济。这一点在立法的时候必须加以考虑。

    劳动仲裁的依据在法律条文上仅限于法律和法规,这一个规定与现实严重脱节,这是因为我国正面临大量的用人制度改革,各个地方具体实施的规章制度或者是细则以及红头文件很多,他们规定很不一致,在实际操作当中有很强的地域性,如果仅仅依靠法律法规来裁决的话,必然影响当地改革的进程,与当地的实际发生嚴重冲突,这样判断出来的结果必然会遭到用人单位的抵制,特别是在涉及到企事业单位改制的情况时又特别的复杂,像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留下来的包袱比较沉重,如果简单的一刀切改革,必然会遭到双方抵制,在相对发达的沿海地区如果套用整齐化一的或者是中西部地区的改革模式,必然会影响到当地改革的进程,毕竟各地的经济发展千差万别,这决定了用工形式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以及变通性,终局裁决的数额标准也不明确,恰恰是大量的部委规章是实践裁决当中的根本标准,对于仲裁标准是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所在地还是仲裁地还是用工所在地?让裁判长无所适从,这就导致了仲裁的时候必然会出现混乱的情况,相应的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现象也会产生,长此以往必然会动摇人们对仲裁的公正性的信任,助长了枉法裁决的局面。为此,劳动仲裁的进一步完善,修改,随着人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变得更加的迫切!

    注释:

    李锐.试析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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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3:3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