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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配置
范文

    摘 要 刑事诉讼是一项特殊的社会活动,必然要消耗一定的社会资源来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达到刑事诉讼的目标。当前司法资源匮乏与巨大的社会需求之间已经形成了巨大的矛盾。要求刑事诉讼活动必须对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高效的配置。文章通过阐述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的内涵特征,分析新刑事诉法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对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配置提出“构建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体系”、“加大审判方式改革力度,提高审判机制繁简针对水平”、“增加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等策略,为优化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配置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 刑事诉讼 司法资源配置 繁简分流

    作者简介:杨瑾瑜,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70

    在现代经济环境中是通过市场来组织各项社会生产活动的。市场运营的法则要求对当前有限的社会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以最大程度实现社会效益。诉讼行为是国家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尤其是刑事诉讼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样,刑事诉讼中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是有限的。近年来,我国不断增长的刑事案件数量与有限的司法资源相互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现代刑事犯罪的严重性与复杂性日趋变化,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与司法任务之间形成了巨大的矛盾,如何實现刑事诉讼中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已然转变成一项迫切需要得到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

    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为揭露、证实、惩戒犯罪及确保人们的合法权益,而通过司法机关、诉讼投入的人力物力。依据表现方式的不同,可将司法资源划分成多种不同种类。例如,有研究人员将司法资源划分成诉讼制度运行成本、错误成本;有研究人员将司法资源划分成直接成本、间接成本;还有研究人员将司法资源划分成直接成本、错误成本。自动态角度出发,对司法产品的生产过程予以评价,可依据转变的特征,将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划分成固定成本、变动成本。其中,固定成本,指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行为依据相关价值目标有序运行,通过国家财政担负的诸如检查机关、侦查机关等的日常开支。变动成本,指的是伴随刑事案件立案率、有罪审判率等发展而转变的司法资源。此外,刑事诉讼中,还应当适当提高对机会成本的有效关注。机会成本,指的是在相关稀缺性领域中,生成一个选择要求我们放弃其他事情,本质上而言,付出的成本是做其他事情的机会,而放弃的选择即为机会成本。机会成本在刑事诉讼中的出现,旨在自动态决策层面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评价,进一步使得国家司法机关、诉讼参与人可基于对诉讼价值目标的满足,面对各式各样行为方式做出经济学层面科学合理的选择。

    二、新刑事诉讼法实行及其要求

    伴随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推进,及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转变,我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增多,由1978年的61万余件增长至2017年的2300万余件,增长快接近40倍,这一增长趋势可谓“诉讼爆炸”。然而,我国各级法院法院人数则由1978年的6万人次增长至现阶段的20余万,增长不足4倍,与案件增长水平比较显然不成比例。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不断深入。伴随立案登记制的推行及法官员额制的开展,“案多人少”问题越来越突出。2016年上半年,我国新收案件1002.9万件,未结案案件510.9万件,相较于2015年同期数据,均表现出明显升高的趋势。这一现状要求国家检察部门必须在刑事诉讼阶段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减少刑事诉讼工作量,以适应当前案件增长量与法院人力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行,新刑事诉讼法的涉及范围广泛、内容丰富、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等关键环节作出了重大的调整与修改。对检察机关来说,新执行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新的职责与任务。新刑事诉讼法优化了证据制度、刑事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与特别程序,对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配置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对检察部门控制案件、侦结案件提出了要求。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需要在案件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协助。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罪名、犯罪构成、刑罚处罚等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有可能会强化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十分容易出现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等情况。基于这一情况,检察机关要充分利用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技术侦查手段,深入取证,调取相关物证、书证,建立完整的证据链接,以证据来控制案件。

    二是对检察部门收集证据、采信证据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收集证据的能力。检察机关肩负着刑事案件侦查证据的责任,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需要通过多种手段来收集证据。在批捕起诉阶段需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提升对证据的审查能力,及时发现证据可能存在的问题,避免由于关键证据错失所导致的无罪、错捕案件。

    三是对检察队伍的创新力、执行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刑事诉讼法适当增加了特别程序,给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全面保障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能够顺利实施,检察队伍要强化自身训练,提高自身学习力,熟悉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快速进行状态。新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特别程序配套细则也将陆续下发,如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监督刑事和解等,需要检察机关以新的方式与态度面对。总的来说,新刑事诉讼法的实行对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与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对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配置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刑事诉讼中的司法资源配置策略

    (一)构建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体系

    基层检察院要强化与公安部门、人民法院的联系,紧密配合,构建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体系。基层检察院在可行的情况下可以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文件,以实现对轻微刑事案件侦查、逮捕、起诉、审判等诉讼环节的快速办理。根据这一情况,检察机关要与公安部门、人民法院进行紧密的配合,建立顺畅快速的协调机制,第一时间解决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中的问题,构建侦查到审判的轻微刑事案件办理通道。

    一是要强化与公安部门的交流,引导取证环节。公安部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往往重点关注与定罪相关的证据,而忽视了逮捕与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这必然导致案件报捕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需要大量时间收集逮捕必要性的相关证据,降低了案件批捕的效率。另外,由于证据缺乏,在案件审理起诉过程中部分轻微刑事案件也必须退回公安部门继续补充侦查,甚至会出现二次退回侦查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与质量。因此,检查机关必须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优化侦查取证方式,提升刑事侦查与检察起诉效率。

    二是基于量刑建议,强化与法院的配合。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重要构成部分之一。在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公诉人可以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对社会的危害情况,代表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书面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处罚。对于普通起诉程序的,被告人已经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法院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建议程序审理的,在提供量刑建议书的同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二)加大审判方式改革力度,提高审判机制繁简针对水平

    在新刑事诉讼法的执行背景下,近年来,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不同层次的刑事速裁程序、轻刑快办及一般简易程度等的刑事简易程序体系。然而这些程序都是庭审简化式的简易程序,也就是简易程序案件均要求法院开庭审理,再加上《刑诉法》要求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必须出庭,由此使得相关轻微刑事案件依旧要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案多人才的问题。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范围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同时被告人对适用速裁程序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等都要求不提出异议。针对该部分控辩双方不论是在实体还是在程序上均没有异议的案件,可尝试引入西方国家处罚令程序,即为利用书面审理的手段,而无需进行公诉人出庭及法院开庭等环节,进而提高审判效率。

    除此之外,司法资源配置的优化还需要得到相关制度配合及保障的有效支持。例如可以通过对酌定不起诉制度的合理应用,可促进达成案件审前分流目的,进而缩减流入审判环节的案件数量。

    (三)增加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基于优化刑事诉讼中司法资源配置的目的,要进一步增加当时程序选择权,并且通过设定明文法律规定来赋予被告人以启动简易程序的主体资格,并且在法律上予以被告人程序选择权最大的保障。

    一是要增加相应法律条款,被告人可以向检察院提交申请,要求对案件进行建议程序审理。同时,辩护人在经得被告人同意后也可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案件进行简易程序审理。

    二是要增加权力告知被告程序。检察院在提出进行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前需要详细告知被告人,由其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开展案件审理。同时,还需高职被告人如选择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可能形成的法律后果以及其如选择自愿认罪可能所获得的从轻处罚。

    三是要增加被告人变更程序的权利与步骤。被告人需要变更审理程序的需要在判决宣告之前提出申请,并且阐明变更程序的理由,如理由不充分则驳回;理由充分则可以变更案件审理程序。

    四、结语

    总而言之,司法资源不足与社会需求相互间的冲突,要求在刑事诉讼中现有的司法资源开展优化配置。检察资源配置不仅仅是检察制度自身的问题,更加涉及到财政体制、诉讼体制等各个方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只有全面贯彻检察资源配置文件精神,强化检察机关人力、财力、物力保障的制度性,減少主观性与随意性,才可以真正实现刑事诉讼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参考文献:

    [1]蔡立东.努力实现司法资源配置现代化.长安.2016,27(2).

    [2]黄晓云.司法改革关键词之五:多元化解与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中国审判.2017,11(2).

    [3]高绍安、郝廷婷、李任舟.探索法院内设机构改革 不断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研讨会综述.中国审判.2017,13(32).

    [4]胡仕浩、刘树德、罗灿.《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应用.2016,16(28).

    [5]王子银、李雪、吕其磊、彭文莉.刑事简易程序适用机制探讨——以界首市检察院为例.中外交流.2017,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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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7:4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