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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检察机关打击药品领域刑事犯罪问题研究
范文

    摘 要 近期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严重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甚至危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检察机关须对药品领域犯罪准确定性,重视证据收集的及时性、全面性,发挥专项监督、两法衔接、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加大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關键词 药品犯罪 证据收集 检察职能

    作者简介:王晓东,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031

    一、准确把握药品领域犯罪罪名的认定

    (一)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名的认定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假药:一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同时《药品管理法》规定了六种情形可以“按假药对待”,比如药品变质的、被污染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等。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及《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均简称“《解释》”)中的规定,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危害结果因素删除,这就是说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原来的危险犯修改为了行为犯。换言之,假药即使对人体没有危害,但只要有生产、销售行为,就可以犯罪论处。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劣药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二是“按劣药认定”的情形包括六种,比如超过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等。需要说明的是,生产、销售劣药罪作为结果犯,只有行为人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同时,刑法中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为药品领域相关犯罪的兜底罪,只要生产、销售的药品属于掺杂、掺假,或者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且销售金额达到够罪标准就可以犯罪论处。

    (二)关于非法经营药品行为的认定

    《解释》规定了药品犯罪领域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的情形,即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同时规定了法律竞合时的处罚原则,即非法经营药品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三)关于相关罪名的认定及处断原则

    药品领域犯罪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往往同时会触犯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罪名,出现法律竞合的情况。针对此情况《解释》明确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非法行医等犯罪,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二、重视证据收集的及时性、全面性

    药品领域犯罪往往是团伙作案,犯罪地点隐蔽,犯罪嫌疑人躲避侦查能力强,尤其是当前犯罪嫌疑人利用电信网络途径销售药品的案件激增,更使得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方面难度增大。所以必须重视证据收集的及时性、全面性,必要时检察机关要做好提前介入工作,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药品领域犯罪鉴定意见这一证据形式至关重要,公安机关查处的药品是否是药品,是真药还是假药,是否是过期、失效等劣药是认定药品领域犯罪具体罪名的关键,但在办案实践中,往往面临确定药品属性的鉴定难题。

    对假药、劣药的司法认定,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依法认定。情况复杂的,司机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意见进行认定。另外,司法机关认为有必要对药品所含成分、含量是否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进行检验的,可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①详细规定了涉案物品的检验与认定问题,该办法明确规定此类案件的检验鉴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写明认定涉嫌犯罪应当具备的结论性意见。办案部门应严格执行《解释》、《办法》的规定,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完成全部的检验、鉴定工作。

    三、发挥专项监督、两法衔接、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

    (一)积极开展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监督

    2015年至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四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下简称“专项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依照专项监督活动要求,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积极拓宽立案监督信息渠道,通过“大数据”分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与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网络媒体、发动群众举报、控告等多种渠道发现线索,监督立案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发现、移送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的线索。加大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查办力度,保证法律正确实施。

    (二)积极开展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行政执法机关的日常监管、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处理投诉举报,是药品监管的前期工作,对防范药品犯罪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及时发现犯罪线索,打击药品领域犯罪意义重大。应加强衔接机制建设,完善信息交流、案件通报、联席会议等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属于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明显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要主动商请参加环保、食药监等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督察、药品安全督查等专项督察执法活动,全面查询涉及药品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中涉嫌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案件,向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查处情况或者调取查阅案卷材料,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三)积极开展药品领域犯罪案件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②规定,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应当挖掘药品领域犯罪线索来源,加强线索摸排工作,民事、行政、控申、侦监、公诉等内设机构线索联动,健全建立内部联动机制。同时加强与外部行政机关的合作,借助“阳光政务”、“两法衔接”等平台窗口,畅通检察机关发现公益诉讼线索来源的渠道。结合各地办理药品公益诉讼案件实践经验,注重调查核实,不断探索适合药品案件公益诉讼模式,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不受到损害。

    注释:

    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委员会办公联合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5.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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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3: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