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中韩海洋划界基础上的渔业合作研究 |
范文 | 摘 要 海洋划界的核心关系到海洋权益分配和资源的分配,由于中国和韩国在黄海和东海划界方面仍存在分歧,两国在维护海洋权益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争议。本文主要讨论了在两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问题未完全解决的前提下两国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通过对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加强渔业合作机制、扩大渔业合作范围、提高我国渔民海洋法律意识的和发展渔业软硬件设施等一系列措施来改善两国渔业合作现状。 关键词 海洋划界 渔业合作 中韩渔业协定 国际法 作者简介:徐梦迪,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8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173 一、海洋划界和渔业合作的国际法律框架 (一)海洋划界的国际法适用原则 1982年颁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5条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的划界规则,但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的标准较模糊,造成了选择公平原则和等距离原则等划界原则的矛盾与过度灵活。公平原则是国际仲裁机构为解决划界原则空白而引入普遍适用的划界原则。公平原则在作为判定依据时应在特定案件中根据海域具体情况做出权衡,充分考虑公平与合理性。虽没有固定的划界规则,但相关国家的海域地形地理因素、国家海岸线形状、沿海国各自在海域内的历史性权利和生物资源的利用管理现状等方面都应作为参考因素。等距离原则源于1958年《大陆架公约》,规定在两国没有协议等特殊情况下,国家间界限应依照各国领海基线上距离相等的方法来划分。1974年出现专属经济区的划界规定,使等距离原则得以在专属经济区重叠区域争议在多案例中得到应用。但1982年的《公约》却并没有对等距离进行规定,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等距离原则是解决所有海域划界争端的一般性原则。 (二)渔业合作的国际法律框架 海洋划界的核心是海洋权益及资源的分配。由于渔业资源具有分布和洄游范围很大的特性,渔业资源的活动范围不受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些人为概念的束缚。 相关国家需要从对渔业资源进行养护、管理的整体原则出发,在渔业资源的管理和获取上在相关国家之间开展渔业合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部分第63条规定“为了确保出现在两个及以上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的鱼种的发展,沿海国需适当地进行分区域或区域组织,并对必要措施达成协议”。《公约》第9部分第123条也规定“为协调在海洋生物资源的管理、养护、勘探、开发和保全海洋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在行使和履行公约规定的权利义务时应互相合作”。因此,两国在行渔业合作上有着充分的国际法依据,可以从海洋渔业的管理、利用和保护等角度在沿海国的相关海域开展划界背景下的渔业合作。 二、中韩进行渔业合作的意义 (一)海洋生态保护的需求 近年来,传统的海洋渔业资源开发管理模式的弊端日益明显,渔业资源的枯竭速度加快,给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作为中韩之间的共同海域,黄海是两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渔业资源,实现海域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两国需要在实现真正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之下进行两国间的渔业合作。对于跨越人为设定的海洋边界的此类渔业资源种群,应从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充分考虑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加强两国在黄海海域开展渔业上的区域性合作。若两国之间的合作没有得到加强,黄海的渔业资源将会面临枯竭的威胁,两国的渔业合作的努力也将失去其基本价值。 (二)促进中韩两国渔业发展 中国与韩国在地理上隔黄海相望,两国从清朝就已经开始了民间通渔活动。作为海上邻国,两国在贸易方面具有独特的人文和地理条件,在地理上也有着贸易优势。两国之间的交通运输非常方便,水产品的运输成本与其他国家相比要低很多。同时,中方在两国间的渔业合作渔业资源管理、渔业技术和立法方面学习韩国的丰富经验,相对的韩国从中国获得相对成本降低的劳动力使得双方的合作成为一种双赢的选择。因此,两国可以通过合作,建立新的海洋渔业贸易市场促进两国渔业发展,并通过加强在生态渔业养殖产业的合作来维护黄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缓解渔民冲突造成的紧张关系 自从中韩两国签订了《渔业协定》后,两国虽在海洋渔业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合作,但两国间的冲突和争端也随之增多。在《中韩渔业协定》签订之前,中国渔民没有与韩国官方发生过冲突,但签订之后协定对违法渔民的罚款数额远超过渔民们可以承受的范围。同时韩方执法人员也存在不规范的执法现象,使得渔民对执法人员产生抵触情绪而发生冲突事件,中韩两国人民间的隔阂由此不断加深。 因此在中韩两国间建立完一个新的渔业合作机制、进一步全面加强渔业方面的合作来防制止暴力冲突事件的发生是刻不容缓之举。 三、中韩两国渔业合作存在的问题 中韩双方虽一直秉持合作的全局方针,但由于中韩两国在黄海划界问题上始终存在争议,渔业管理上也产生了很多纠纷。 中国与韩国在黄海的最近距离仅104海里,不能满足两国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要求,也无法从国际法的技术角度解决具体的海洋划界实践。除此之外,两国关于争议海域中出现的岛礁定性及主权归属问题的态度也较敏感。 而两国签订的《渔业协定》也使得两国渔业纠纷愈发严重。 (一)中韩渔业争端解决条款缺失及《渔业协定》的局限性 中国和韩国在解决渔业纠纷方面可以依赖的法律协议和国际法条约很有限。除《中韩渔业协定》外,两国还没有达成其他此类协定文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海洋纠纷的解决也缺少强制执行力或固定的评判原则,导致两国可供依据的国际法条款不足。《渔业协定》虽是与两国争端直接相关的法律文件,但本身也存在局限性,使得两国间渔业纠纷难以单纯依据该协定进行处理,反而使得纠纷易激化升级。 《渔业协定》的局限性首先体现在有失国际法公平原则,虽该协议旨在确保中国和韩国渔民在未完成两国专属经济区划界的情况下开展正常的渔业活动,但协议的生效使中国渔民失去了大面积的传统渔场,自由捕鱼区域也大大减少。《渔业协定》对平均渔获配额量的规定也导致大量中国渔船被迫到资源较匮乏的内海捕魚,这对渔民数量众多的中方来说非常不利。其次,协议缺乏支持性的行政执法和监管规定,相关的渔业活动管理规定仅以互信为基础。韩国水警在相关水域或协议的模糊区域违反了执法行为。最后,《渔业协定》中规定的渔业活动的通报程序也很繁琐,使得文化素质一般的渔民在执行该项规定上存在抵触情绪,因此违法捕捞现象也会随之发生。 (二)中韩两国出现民族对立情绪 中韩两国的人民对于两国签署的《渔业协定》存在消极的情绪。两国渔民一直就有在远洋进行捕鱼的习惯,而当《渔业协定》签订后,渔民可进行自由捕鱼的面积减小,使他们觉得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同时,由于渔民文化程度的限制,他们对于海洋划界的概念也没有清晰的认识,使得越界捕鱼的现象时有出现。韩国海警在与中国渔民间的冲突在执法过程中不断加剧,使得中韩两国人民出现对立情绪。又由于两国人民在语言和文化和方面仍存在差异,双方也可能因缺乏沟通而产生盲目的意识冲突,给两国在远洋渔业的合作推进造成阻碍。 四、深化合作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中韩渔业合作依据的法律法规 在海洋划界争议难以解决的情况下,人们往往对实施渔业协议寄予厚望,希望将共同开发作为对有争议海域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临时措施。 由于《中韩渔业协定》的局限性,中国和韩国需要完善两国渔业合作的法律法规,以发展两国渔业合作。两国可以重新省视原渔业协定的内容,通过新的谈判来修改和完善原渔业协定或者重新制定出新的渔业合作协议。通过签署更加完善的渔业协定来确立相关行政法规,明确对于渔业纠纷的处理方式和争议海域的渔业资源管理模式,使双方渔民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维护自己的合法的海洋权益,从而化解两国间渔业争端。 (二)加强渔业合作机制、扩大渔业合作范围 及时有效的信息沟通可以减少两国在进行渔业活动中的摩擦。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两国间的渔业信息交换机制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提高两国间的沟通效率;另一方面,要健全中韩双方都认可的渔业争端解决机制,创造一个良好的合作环境,例如通过海上联合执法和建立完善的海洋执法监督机制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执法冲突出现。此外,黄海海域作为重要的渔区,海域污染和掠夺性捕捞的出现使黄海海域的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受到了威胁。因此两国也可将合作领域扩展至海域生态保护和渔业资源的养护层面上,共同制定休渔和禁渔制度,设置捕捞量和配额标准,进一步促进对渔业资源的养护,为中韩两国在远洋渔业上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提高我国渔民海洋法律意识 由于我国渔民对于海洋法律知识的了解很有限,在捕捞作业的过程中对相关法律规则不够重视,导致中国和韩国渔业活动的一些冲突是由我国的渔民非法捕鱼造成。同时,在中韩两国发生海洋权益纠纷时,我国渔民可能因为缺乏相关海洋法知识而在遇到争议和纠纷时处理有不恰当之处,使得冲突进一步加剧扩大。因此,在重视对我国渔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上,政府可以通过对渔民进行海洋法知识的普及并开展一系列的海洋法宣传活动,使他们能够掌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法律和条例。也使我国渔民能更多地了解与韩国执法人员的沟通技巧,促使渔民能以更加积极的心态参与到政策实施中。 除此之外,在两国在相关海域共同开发渔业资源的过程中,中方也要积极发挥合作开发主导作用。避免双边纠纷转化为国际矛盾,使双边合作和平交流常态化,避免冲突进一步升级。 (四)发展渔业软硬件设施、深化两国技术交流 面对中韩两国海洋渔业问题的纠纷,中方一方面可以通过提升自己的在渔业产业的软件设施水平,增强与韩方的渔业技术交流合作,提高渔业捕捞生产活动效率,搁置两国之间的争端,实现和平友好的共同发展。另一方面,由于韩国远洋渔业的发展时间较长,其渔船相关技术较成熟,在捕鱼等活动上的装备更加先进。而渔业发展水平的不均衡也是引发渔业冲突的重要原因,因此,中国可以深化与韩国在技术创新层面的交流与合作,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提高远洋渔业装备水平,实现捕鱼成本的降低。同时,加强与韩方在进行远洋渔业活动的管理与沟通,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创造出一个更加良好的渔业合作环境。 注释: 唐议、李想.海洋划界基础上渔业合作案例分析.太平洋学报.2016(7).第89页. 郭锐、王潇轲.中韩海洋权益纠纷问题与我国的应对之策.国际关系研究.2013(2).第135页. 顾婷、李灵稚.中韩黄海水域远洋渔业合作:现状与对策.国际经济合作.2013(11).第74页. 刘行.中韩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原则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 张珉晗.中韩渔业争端解决法律研究.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 何书宁.新时期中韩渔业合作法律机制研究.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年. 黄瑶、黄明明.中韓与中越渔业协定及其实施的比较分析——兼论中韩渔业冲突解决之道.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3(2).第56-85页. 辛圆、黄硕琳.中韩海洋权益问题研究.上海海洋大学学报.2013(3).第419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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