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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及相关问题探讨
范文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信息技术全面普及的情境下,彻底改变了人们以往的生活。当前,信息技术为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人们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很多人缺乏一定的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意识,并且,我国当下个人信息权相关保护法律并不完善,其司法保护力度并不完善。这一环境下,我国要加强完善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提升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意识,因此,本文将对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从而保证最大程度保护我国公民个人信息。

    关键词 个人信息权 法律保护 信息技术

    作者简介:焦瑞昕,西安北大科技园创新基地。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143

    个人信息权主要指自然人依法拥有支配使用有关本人的个人信息,并且可以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近几年,我国越来越注重个人信息权法律的保护问题,正在积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但是在其完善中,依然存在一定问题,对我国社会及公民造成一定危害。这一情况下,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力保护必须放在重要位置。尤其是在互联网急速发展的当下,制定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的法律,是当前社会的必然发展趋势,也是我国公民的一致诉求。

    一、个人信息概念论述

    (一)基本含义

    不同的历史文化、不一样的传统习俗、不统一的法律制度,甚至是政体的宗教信仰,这些差异化的客观条件,使得在定义个人信息法律概念过程中,会存在一定出入,但是在一些方面也存在重合及相似的内容。当前,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并无相关概念,其概念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有专家、学者把个人信息定义为“直接或是间接确定指定自然人的身份,并且与公共利益不存在直接关系的个人私有信息”;也有一些专家认为个人信息因该是 “个人情报,即能够识别自然人的一切信息的综合信息,包括人的心理和生理情况、智力水平、社会背景、家庭存在感、文化教育层次以及经济能力等方面”。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科学技术及信息技术也在不断进步,互联网时代下,大数据的冲击使我们每个人都暴露在阳光下,因此,必须要树立个人信息隐私的概念,明确个人信息权力的范围 。

    结合我国社会的发展与国情以及具体实践,对个人信息进行全面性、合理性的定义,不仅需要包括之前的传统信息,还应包括网络个人信息,尤其是那些可以用来识别个人身份的数据性信息,它们以数字编码的形式存在,形成于网络世界,却能够影响真实世界的个人,因此,定义个人信息要注重虚拟化的数字世界信息统计方式。

    (二)划分类别

    为了保证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处理好相关的安全问题,要注重对个人信息的分类,是保确保更好保护个人信息的基本条件,根据不同的标准,适当进行分类。

    首先,按照自然人的标准进行划分,我们可以把个人信息的类别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种。所谓直接个人信息就是指可以通过这些信息直接判定其个人真实身份的信息,比如影响信息和身份证号码等。而间接信息为不可以对自然人身份进行直接识别,需要与相关信息材料进行结合,才能有效对自然人身份进行识别。如:年龄、性别、微信号码、QQ号码以及微博账号等 。

    其次,按照公开与否的标准,我们把个人信息分为公开和未公开两种。公开信息,顾名思义,就是指那些可以向所有公众开放的信息源,我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途径,直接在公开的网站上进行获取,而不公开的信息就是不能从公共渠道获取的信息,这些信息一般有专门的人员和機构进行保管。

    二、互联网时代下个人信息特征

    (一)互联网平台促进个人信息的形成

    当前,我国网络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信息技术已经广泛应用各个领域,其影响也在不断扩大。人们在开展与网络相关活动过程中,非常容易在网络空间中保存个人信息。当前,微信、QQ、微博、网站浏览等,人们在网络活动中。都会产生一定的个人信息。如果不联网,那么个人信息就会暴露在数据中,我们的所有活动信息都依赖与网络进行传播和保留。

    (二)信息只能由主体提供

    现阶段,从已经实施个人信息权保护法律的国家及地区而言,一般只是制定了对自然人的信息保护,但对于法人的信息则不属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法人信息,例如姓名和住址以及资本等个人信息一般都必须上报有关部门,有的需要公示,有的则可以不公示,法人的个信息有相应的经济法进行权力和义务的划分及保护。只要是自然人主动提供的,如,在注册微信、微博、QQ以及网银中,输入的必要信息,都是可以合法进行保护的 。

    (三)个人信息极易侵犯与不可控制

    互联网时代下,个人信息虚拟化,成为了数字代码的形式。在网络空间中,人们在开展相关活动中,其产生的个人信息电子化、虚拟化,人与人之间进行交流,可以直接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数据传输,从而使个人信息更加虚拟化,从而容易被识别。

    一般在日常生活中,侵犯个人信息二通常为盗窃以及买卖等方式,极易被人们察觉出来,有很大的风险。当前,在信息技术时代下,电子化的储蓄形式是以往传统传统存储方式无法比较的。通过电子传输手段,方便个人信息的收集与获取。通常受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的个人信息也会存在被侵犯和盗取的风险性。网络时代的虚拟性,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不同于实际环境,但是该环境在一定程度上为侵权行为以及相关不法行为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如表1,为我国2016年及2017年网民遭遇安全事件统计表 。

    表1 我国2016年及2017年网民遭遇安全事件统计(%)

    三、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在新时期下,网络信息技术及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个人信息很容易就会受到侵害。如果不能对个人信息进行法律层面上的保护,将会使公民造成严重损失。因此,这一环境下,对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使其能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最大程度保护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经济财产。

    (一)缺乏直接有效的法律保护

    当前,我国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统一的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在保护个人信息中,主要通过间接的保护方式,缺少直接法律保护的力度。另外,相关间接性的规定通常为保护个人尊严以及隐私权等方面的。而个人信息权利通常要远超于隐私权的范围,无法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

    (二)缺乏系统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

    我们国家当前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没有形成立法性文件,虽然再有的地方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可以找到相关的说明,但是比较零散,没有形成体系和规章。正是由于这种模糊性的规定,使得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欠缺规范性,这不利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也不能起到对侵害个人信息权力行为的震慑力。

    (三)缺乏侵害个人信息行为的惩罚措施

    我国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采取了一定的惩罚措施,但是由于我国没有真正出台完整的、统一的信息保护法,使其在认定侵权行为责任过程中,存在较大难度,一些救济缺失以及责任造成个人信息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四、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建议

    因为各国之间法律意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在立法过程中,也具有一定区别。我国在制定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中,要结合本国国情发展以及社会发展动向,从而不断完善法律。

    (一)提升公民个人信息权意识

    第一,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树立自身的保护个人信息意识。如在商场购物或是以及相关商业活动及非商业活动中,对于一些不是必须要提供的信息,消费者不要为商场或是有关机构提供相关的个人信息。在决定要提供个人信息的时候,要保证自身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可以得到有效保护。第二,公民也要加强提升自身的法制意识,一旦个人信息受到非法侵害,要积极进行法律保护,最大程度保证自身的利益。第三,社会要积极宣传法制教育,向公众普及相关法律常识,从而提升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意识,具备一定的维权意识。并且,要使公民尊重他人的权利,避免侵害他人信息权,从而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信息环境。这一过程中,社会主流媒體以及相关媒介,要积极向广大群众传播个人信息权有关知识,提升公民自身的认知,从而有利于公民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 。

    (二)制定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

    当前,我国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而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层面,并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体系,不符合当下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经济市场中,个人通常处于弱者地位,想要保证有效实现个人合法权益目的,必须要提升有关立法的进程。第一,要根据我国国情,结合我国实际发展情况。现阶段,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主要有两种:德国的统一立法以及美国的分散式立法。两种方式各具有优点。我国在制定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中,要结合国情,制定完整的、统一的、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确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所保护对象。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体应为自然人,而不能包括法人以及相关组织 。

    (三)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法规

    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完善,要保证其行政法规规范化及系统化。并且,各地政府要加大行政法规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调整范围。如,很多公民身份证件相关信息在商业活动中,被不合理使用。但是,针对这一情况,并无法有效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仅仅可以利用身份证上得编码信息。所以,要加强扩大调整范围。另外,对各地方行政法规进行规范、统一,从而保证全国统一保护 。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下,全面迎来了互联网时代。当前信息技术及科学技术也在飞快发展,在此大环境下,公民个人信息受到更多的侵害。为了能够保证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不被侵害,便要加强制定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根据我国国情,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我国发展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注释:

    张慧娟.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研究.法制博览.2016(13).4-6.

    李媛.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6(17).35-36.

    胡琴.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研究.兰州大学.2016(16).93-94.

    顾骥.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研究.安徽财经大学.2015(2).57-58.

    刘泵.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浙江师范大学.2014(13).358-359.

    杜志萍.关于我国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的思考.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7(1).177-178.

    唐慧俊.论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兼评我国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相关规定.消费经济.2013,29(6).72-76.

    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现代法学.2013,35(4).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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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8: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