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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河北省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解决机制研究
范文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及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也频繁发生。面对劳动性纠纷,诉讼程序作为有效的处理方式为劳动争议的主体提供了有效的支持。在现行的诉讼机制中,部分环节的作用是有限的,导致诉讼机制运行的不顺畅,进而导致司法权威受损,甚至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本文对河北省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解决机制的现状进行分析,然后提出如何对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解决机制进行完善,以加快河北省群体性劳动纠纷事件的有效管理,为维护社会秩序奠定基础。

    关键词 群体性劳动纠纷 诉讼解决机制 诉讼制度

    基金项目:2018年度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课题,课题名称:河北省群体性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的法律机制研究,课题编号:JRS-2018-6002。

    作者简介:唐芳,河北地质大学法政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041

    群体性劳动争议通常产生的矛盾较为尖锐,社会影响较大,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会威胁到社会的秩序。因此,加强合理解决群体性劳动争议相关机制的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群体性劳动争议与个体劳动争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因此,群体性劳动争议的解决不可以等同论之。现阶段,河北省的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解决机制还不是很完善,特别是诉讼制度、处理机制等方面。因此,相关单位应当对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解决机制进行完善,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奠定良好基础。

    一、群体性劳动争议

    通常情况下,人们会将群体性劳动争议理解为个体劳动争议的集聚化表现。实际上,群体性争议是指在一段时期内,同一个用人单位的多个劳动者对该用人单位提起较为一致的权力请求。常见的群体性劳动争议主要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争议、因体制改革和重组引起的群体劳动争议、支付经济补偿金引起的争议、克扣以及拖欠工资引起的争议、支付加班费引起的争议。与个体性劳动争议相比,群体性劳动争议通常表现为:

    第一,争议主体人数较多。与个体性劳动争议相比而言,群体性劳动争议外在表现要复杂的多,这里的“群体”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实践中部分法院以3人以上为标准,而部分法院则以10人以上为标准。在主体人数方面要比个体性劳动争議多很多,在处理上会存在一定的困难。第二,争议主体的请求较为相似。引发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原因有很多,通常是追讨拖欠工资原因、裁员原因等,劳动者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提起的争议,多数劳动者之间的请求都有着一定的相似性。第三,争议双方矛盾较大,处理有难度。相对于个体性劳动争议劳动者处于弱势的情况,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力量会更加强大,可以与用人单位抗衡,而用人单位面对这样庞大的群体,显然不会让步,因此也会让矛盾激化,调节的成功率会降低,在处理上有一定的难度。第四,社会影响大。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参与者众多,声势较为浩大,较容易引起社会与媒体的关注,处理不当的话,就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引起更多的劳动争议事件,对雇主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二、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解决机制发展现状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群体性劳动争议无论是在解决方式上还是降低社会影响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河北省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解决机制的发展状况并不乐观,在诉讼制度以及应急处理机制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不完善

    代表人诉讼制度在业界受到了很多专家的肯定,其积极作用不言而喻,且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被人们寄予厚望,但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其在使用的过程中并没有达到人们的期望,实际操作性较弱,如:“单独立案并案处理”“单独立案分案处理”。代表人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代表人资格、权利方面。诉讼代表人是由当事人进行推选的,其具备代表人以及当事人的双重身份,而对于其资格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而代表人的选出需要所有人达成一致,因此,往往选出的过程中容易陷入选择困境。此外,对于代表人的权力来说,其权限范围仅限于程序性的权力范围。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某一方面与被代表的群体利益出现分歧,那么代表人就不再具备代表诉讼的权力,很容易陷入僵局。与此同时,代表人的待遇也是一个问题,由于在诉讼的过程中代表人会比其他人付出更多的金钱和精力,而最后其得到的利益与其他人相同,这样就会导致代表人心存不甘,不愿意积极地做出努力。

    第二,判决效力方面。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那么诉讼期间,有相同或是类似的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发生时,先前的判决也是适用的。虽然这种方式看上去合情合理,但实际上会导致“搭便车”的情况频繁发生,对之前的当事人存在不公平的对待,进而导致在判决效力方面难以服众。

    第三,诉讼时限方面。群体性劳动争议相较于普通的案件来说特点较为明显,不仅数量多且内容及形式都相对复杂,有着一定的处理难度,正因为如此,不能够按照普通案件的审理标准来对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进行处理。但是在现行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对其特殊性进行深入研究,进而影响了诉讼的时限,影响了审理时间,这对争议的双方都有一定的不公平性。

    (二)共同诉讼的弊端

    在选择共同诉讼的方式时,需要所有的当事人共同参加诉讼,但是由于群体性劳动争议所涉及到的范围较为广泛,人数众多,要想让所有的当事人共同参加可能会存在一定困难,一旦谈判过程无法协调,那么就很容易导致当事人劳动者失去控制,甚至可能会激化矛盾,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此外,我国相关文件中已经规定,共同诉讼应依法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如果受理的法院认为不宜将其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可以采取分别受理的方式。由此可见,共同诉讼方式已经失去了其可操作性,且这样的方式也不能够适应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处理。

    (三)应急处理机制不完善

    诉讼应急处理机制对解决群体性劳动争议有一定的帮助性作用,其不仅能够预防劳动争议的不恰当行为,同时也能够在争议发生后迅速进行处理。河北省政府以及司法机关也在不断探索,虽然部分方案对于解决个案来说有着不错的效果,但是这只是个案,并没有共性,也没有形成完善化、系统化的体系,且不具有权威性。

    三、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对策

    根据上述情况来看,河北省当前执行的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解决机制还不完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做适当的改变。

    (一)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

    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第一,细化立法。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需要从立法方面开始细化,包括准用范围、诉讼处理程序以及运用标准等,与此同时还要简化代表人的诉讼程序,并适当降低立案的标准,适当降低受理条件,为代表人诉讼提供有效的诉讼处理环境。

    第二,代表人资格及待遇。一方面,法院应当对代表人的资格进行综合审查,且当代表人与当事人意见不统一的时候,法院还应当帮助其一同商定代表人的人选,行使监督的权力,如果发现代表人没有正确行使相应的权力,则需要责令修正或是直接取消其代表资格。另一方面,由于代表人要比其他人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以此,可以通过适当的额外报酬来鼓励和激励代表人,给予其适当的补贴,以提高代表人的待遇。

    第三,诉讼判决效力扩张。在诉讼判决效力扩张方面,可以借鉴集团诉讼制度中的“退出制”,将当事人默认为一个集团,在保证公平性的同时能够保证劳动者的权益。比如:可以将当事人默认为一个单位的全体员工,不过这种方式会带来一定的问题,如诉讼需要的经费来源、获得的途径等。针对经费问题可以通过员工平时缴纳的工会会费或是由相关协会、政府机构等来共同承担,可以请律师团体垫付,当然,律师团体垫付的方式需要在胜诉机率特别大的情况下才会吸引律师愿意尝试。

    第四,诉讼时限延长。在诉讼时限方面,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所需要的限定时间,在此过程中需要注重时效性,避免时间过长,同时也不应当参考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所需要的时限。

    (二)借鉴团体诉讼机制

    团体诉讼方式是指,法律赋予某个团队一定的权力,使其能够代表其成员进行诉讼,且裁判结果对全体成员产生一定约束力的制度。该方式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其不仅能够使诉讼程序简化,节省一定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也能基于专业性和公益性原则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一,团体诉讼的主体选择。团体诉讼的主体是需要有一定权利能力的公益团体,而工会的性质恰好符合团体诉讼的基本条件。现阶段,虽然法律上已经存在一些关于工会类似公益性诉讼主体的描述,但是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情况,因此,需要作出适当的改进。如:工会在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时候才能够具有团体诉讼的权力,而对于其他性质的劳动争议来说,工会只能够提供适当的支持和帮助。此外,加快扭转职能偏差并适当扩大工會的职能范围,使工会能够真正为劳动者的权益而服务,为团体诉讼案件的解决机制和效率提供帮助。

    第二,公益色彩与主体资格。对于团体诉讼主体的资格来说,规定其主体必须是有权利能力的公益团体,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色彩。河北省现阶段也存在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团体,如:消费者协会、工会、妇联等,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组织力量、经济实力以及政治力量,虽然拥有较多的优势资源,但是这些团体并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因此,需要对这些公益性团体的角色定位、职能范围等进行改革,赋予其一定的独立诉讼实施权,并从立法上确认其地位与资格,保障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诉讼应急处理机制

    针对群体性劳动争议应急处理机制的不完善,应当要从立法的角度进行完善,构建一套集预防功能、快速高效处理纠纷功能于一体的应急处理机制,在提高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处理效率的同时,也能够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的权威性,起到稳定社会的积极作用。

    第一,在对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应急处理机制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可以参考《美国国家劳动关系法》,并设立专门的处理部门以及应急小组,并根据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实际性质来制定出一系列的处理流程和规则,保证程序建议的同时也能够保证处理方式的合理性和权威性。这样,当有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发生的时候,能够遵照相应的规则及流程做出快速反应和处理,与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联合起来、相互配合,发挥出联动作用。

    第二,在群体性劳动诉讼案件受理的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情况为基础,阶段性上报的同时,适当对社会公开消息,做好透明化、公开化、公正化,力求在最短时间内消除其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

    四、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河北省经济的发展,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数量也逐渐增多。在现行的法律中,有部分环节还不是很完善,如诉讼受理制度、应急处理机制等方面,直接影响到群体性劳动诉讼案件的受理效率和质量,也会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同时也会对社会秩序产生影响,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因此,需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对诉讼解决机制进行改革,完善不合理之处,为群众权益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徐勇.群体性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研究.郑州大学.2017.

    [2]刘星.我国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解决机制研究.广东财经大学.2016.

    [3]孙帅.我国集体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研究.华侨大学.2016.

    [4]祝如生.劳动争议的预防机制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

    [5]张培.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解决机制研究.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19(3).

    [6]张培.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解决机制研究.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4(2).

    [7]胡琼月.劳动群体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研究.华侨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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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3:3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