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西部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实现路径探索 |
范文 | 刘倚源 刘航 摘 要 企业经营的外部性决定了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是我国西部地区经济发展重要力量,在经营过程中有效履行其社会责任对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至关重要。西部地区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既有一般企业的共性,也有其特殊性,企业在发展的同时应传承并保护民族特色生产工艺与配方,坚持地区民族文化并与之相适应,担负起推进民族区域发展的责任。 关键词 民族地区 企业 社会责任 基金项目:本文系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循环经济视野下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支持》(项目编号:2015A-107)之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倚源,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商法学、公司法;刘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实习研究员。 中图分类号:D63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300 企业作为法人组织享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也须承担民事义务,企业在组织生产和服务过程中,拥有并支配相应的社会资源,自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直接利益相关者权益,还应当顾及间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需求,因而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就包含了国家、民族、社区等多个方向,不同地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側重点也不尽相同,虽然西部民族地区企业与其他企业在经济性质上一致,但因地区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社会责任内容拥有鲜明的民族文化特色,应当合理履行起社会责任,这不仅关系着企业综合形象的建构,也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 一、企业社会责任基本内涵与特殊性 (一)企业社会责任基本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产生的社会背景决定了其并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过程中,各国的诸多学科与领域都对这一概念进行了全面的界定与完善。 英国学者谢尔顿1924年在其《管理哲学》一文中首次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要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并认为包括道德因素。” 自此开始,“企业社会责任”一词开始被各国学者广泛接受与认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多德教授则是选择从企业权利来源角度来界定和扩充其观点,他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会在较大程度上对企业运用其财产的方式产生部分影响,“公司经营者应有持有的态度就是树立对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 我国学者刘俊海、朱慈蕴、卢代富、刘连煜在90 年代开始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开展研究。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修订并在第 5 条中加入了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自此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开始成为热点研究热点。 (二)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的特殊内涵 近年来企业社会责任始终是理论研究与企业发展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从学术界以往的研究来看,多是针对发达地区大中型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而对于西部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的特点与实现路径探讨则较少。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力量,更是拉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因此对西部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行探索与研究,有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并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企业的快速发展可以促进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的发展,区域经济的发展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商机和更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企业应当担负起西部民族地区发展的经济责任、相关利益者等责任。 二、我国西部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受到区域经济发展失衡制约 西部地区整体发展往往受制于偏远的地理位置、相对落后的市场发展水平以及文化价值意识欠缺等因素,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人均生产总值存在明显差距并呈现出拉大趋势,有能力主动承担各类社会责任的企业以及由此展开的各项活动多分布在我国东部地区。区域经济发展的失衡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社会责任的效果,有关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教育宣传活动较少,很多中小企业对于社会责任认知程度较低。西部民族地区的宗教信仰、文化习俗、伦理道德、生活习惯等不仅会作用于企业的经营方式,还会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与方式产生影响,然而目前多数企业还尚未意识到民族文化的重要价值,只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尚未对这些民族文化加以内化与吸收,应当对企业加强社会责任教育,结合企业自身发展主动承担其社会责任。 (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过程缺乏引导与监管 西部地区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水平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经济与企业发展区域不平衡。企业在经营中往往忽视其应承担的各项责任,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内容相对单一和滞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理解存在局限性,不关注社会责任的履行,这些都会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在西部民族地区,政府仍然是引导和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导力量,但相比较而言基层管理干部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与实现方式知之甚少。与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内容以及如何实现社会责任相比,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在多数情况下更加关注企业的投资与经营为地方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税收和就业机会,而对企业的环境与社会影响则缺乏行之有效的引导措施和监督力度。总体而言,针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相关问题,政府主管机构还尚未构建如投资方式、价格政策、税收激励机制等政策,对于那些较好完成社会责任目标的企业也未能进行正面的推广与宣传。 (三)新闻媒体与社会团体的还需加强舆论作用 社会舆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不仅有鼓励、监督等作用,同时还应在各媒体平台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和效果进行客观的评价。在企业社会责任这个领域,广大新闻媒体以及各类社会团体对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相关主题已有相应的关注与评价,但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相关的媒体宣传与舆论引导还有待完善,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并没有到很好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媒体关注度和舆论推动力量不足。社会社团的监督方面,西部地区的相关社会团体数量相对较少,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认识不足,也不了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于自身和地区发展的意义,既没有充分发挥社区的督促作用,也没有针对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进行社区内宣传,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当履行还未能真正发挥其正面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三、西部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实现路径完善 (一)《公司法》中对社会责任的原则性规定 我国在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首次把“社会责任”加入到法条当中,成为企业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的总则之一,然而法条中不仅并未对“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做出更详细的解析,同时,也未有对“不承担社会责任”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法条只是一项原则性条款,可以与其他条文同时适用,并在司法审判环节成为指导性思想,在第5条的原则性规定之外,《公司法》中还部分条文也体现出体现了非股东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理念,也就是社会整体利益与股东利益的衡平。首先,《公司法》第45条体现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法条中明确了职工代表参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方式,要求各类公司在治理层面上引入职工代表的参与,充分实现职工对公司的民主决策与监督,但就维护职工利益相关者权益而言,仍稍显不足,在治理结构中职工代表比例过低,职工的切身利益无法得到及时的反馈与实现,能够参与治理环节的只有特定比例的职工和经股东会选举的独立董事,公司的其他企业利益相关者无法参与到公司治理和决策的环节,其诉求也就得不到重视和实施。其次,《公司法》中只是明確对公司职工与债权人利益保护做出规定,而对于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如何维护并未进行说明。就目前公司治理模式而言,法条的规定只能防止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利益相关者权益,却无法鼓励企业及时承担对各个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责任。 (二)细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 企业首先应当确定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需要法律强制力的保障与实施,如果利益相关者范围不确定,会模糊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的边界,导致企业负担过重缺乏动力。《公司法》第5条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并没有为企业社会责任给出确切的法律内涵,也没有列举具体的责任对象和构成要件,这不利于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化的实施,应当予以修正。 应当增加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法律结果,列举不同类型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与方式,以此引导企业开展活动,使企业在能力范围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一,细化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相关制度。应当明确职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权利,对影响自身权益的重要事项享有参与决策权、建议权等,进一步明确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对职工代表大会在程序上予以保障,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效用,对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进行完善,将职工代表的参与比例、参与管理的程序方法等内容写入公司章程,对于那些未依法保障员工参与公司管理的行为明确法律责任,充分保障员工参与公司管理活动的权利。 第二,扩展公司独立董事职能。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在涉及公司社会责任承担方面可以在董事会提出建议并对公司履行责任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公司及时并正当的承担其相关责任。为了使独立董事可以在推进社会责任实现方面发挥作用,应当从独立董事人选、在公司管理决策中的作用、职能等具体制度上进行优化,相较于公司其他董事,独立董事应更全面地代表公司外部利益相关者,如消费者、环境、社区等,在公司董事会决议中,赋予独立董事针对企业社会责任事项的特殊投票权或决定权,使得企业在实现社会责任目标过程中有更加合理、科学的制度安排。 第三,明确违反社会责任义务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只原则性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并未规定违反社会责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公司增加惩罚力度,当企业因怠于履行其社会责任所获取的利润远高于因承担责任所增加的成本,那么该企业就很难有承担社会责任的自觉性,因此,对怠于履行社会责任的公司加大处罚力度,是督促企业在能力范围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手段。 (三)强化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经济法协调 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明确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内涵、范围以及实现方式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经济法中企业社会责任相关内容的规范作用,将有关企业运行过程中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权益保护等内容纳入到《环境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与社会责任相关规定应当协调一致,对于同一问题不应有相抵触的内容。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法律规定都过于原则,基本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也未能针对实践问题及时完善和更新,企业所在地区生态维护需求和利益相关者权益并没有引起充分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规定的重要基点就是促进社会、环境的平衡发展,而经济法的主要目标是维护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整体利益,二者的基本价值目标一致,应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并加以整合,共同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目标的实际效果。 注释: 郑若娟.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进展——基于概念演进的视角.国外社会科学.2006(2).第34-38页.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 2 页. 郑祝君.公司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美国公司制度的理念变迁.法商研究.2004(4).第121页.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16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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