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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抢票软件”法律规制研究
范文

    胡天琦 刘雪营

    摘 要 12306作为中国铁路唯一售票官网,承担了全国铁路系统的网上售票业务,是互联网同日常生活紧密结合的重要体现之一。而“抢票软件”对网络购物秩序和网络安全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本文从界定“抢票软件”出发,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抢购软件”的规制进行探索。

    关键词 抢票软件 黄牛党 刑事责任

    作者简介:胡天琦、刘雪营,渤海大学政法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019

    一、“抢票软件”的由来及现状

    “抢票软件”是12306铁路官方售票网站成立后应运而生的一种辅助性网络程序,作为新兴的网络技术手段,其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对于良好的网络秩序和网络生态的健康发展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自12306铁路网络购票平台开放以后,网络抢票软件开始泛滥,从电脑PC端的“抢票插件”到手机上的“抢票APP”“抢票小程序”,甚至连百度、360 、腾讯等正规的大型企业也开始涉及网络抢票软件制作的业务。抢票软件相当于模拟自然人,每隔一定的时间提交一次订票请求,当软件检测到余票的时候立刻提交,节省了人工等待的时间;仅仅就订票的过程来说,通过辅助程序,跳过先前步骤,自动识别需要填写信息的地方,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人工订票数十秒才能完成的步骤。因此,在资本者眼中,“抢票软件”的市场是一块利润巨大的蛋糕,在普通使用者眼中,“抢票软件”的使用能够省时省力。但是,抢票软件的使用也在很大程度上对网络安全和正常运行秩序造成了破坏。

    二、“抢票软件”的刑事法律规制

    从技术层面上看,目前流通的“抢票软件”均是基于12306售票系统的规则所开发的,仅需要通过程序重复模拟用户手动登录,以多次刷新的形式时刻监控相关车次的出票情况,以便在出票后第一时间将车票收入囊中。因此,笔者认为从此层面上来看,针对12306购票网站的抢票软件仅仅是一种辅助系统,并没有对计算机的安全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威胁,不能够将其认定为侵入或者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或者工具。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抢票软件都未触犯刑事法律,如果该抢票软件运用了特殊的技术手段来达到抢票成功的目的,则仍然可能触犯相关刑事法律。笔者认为对于制作、推广抢票软件等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 提供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1)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2)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3)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笔者曾致电12306网站客户服务热线,工作人员表示,目前,12306是全国唯一合法火车票购买平台,数据平台从未向第三方公开。因此,对于12306网站的具体数据等资料的获取,如果抢购软件所应用的技术手段符合以上规定的情形,则会构成提供非法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但是,自12306网站取消图形验证码,抢票软件购买火车票无需再获取网站的验证码信息,这使得大部分的抢票软件都不用做到“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地步就能够实现“抢票”功能的正常运行。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有关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该抢票软件的程序对12306网站的正常运行秩序具有破坏性,并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导致了严重后果,则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以“抢票软件”的角度来看,要达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度,主要的形式就是各大抢票软件频繁的刷新和购买人数及数量过于庞大,使得12306网站的服务器运行受到破坏。

    三、抢票软件有偿“加速包”与“黄牛党”

    对于传统的“黄牛党”式的购票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車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对于“加速包”功能,几乎所有的抢票软件都有推出。数据显示,2017年12月开始,各种抢票APP活跃用户明显增长,环比增长近三成,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抢票功能加速包,费用从10元到50元不等。各平台都宣称,购买越多,出票成功率越高。以携程APP为例,30元的加速包,抢票成功率预估为88.8%,改成免费低速抢票,则下降为64.6%。有用户表示,使用加速包后,确实成功率会增高。

    由于12306网站与传统铁路窗口售票模式的不同,虽然有偿“加速包”的插队购票与“黄牛党”高价、变相加价的模式几近相同,但是因其并不属于囤票或者倒卖等传统“黄牛党”形式,而是通过网站购买,以“辅助”的方式为主要途径,不同于“黄牛党”中介的身份,使得抢票软件以购买者直接向铁路官方购票平台直接购买的模式彻底区分于法律规定的“倒卖车船票”的行为。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其进行明确、具体规定的前提下,不论是在行政处罚层面还是在刑事责任承担方面,对相关行为进行规制时,司法机关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另外,目前各大“抢票软件”在付费“加速包”上均存在明显问题,即通常情况下“加速包”这一付费项目并不显著提示且处于默认状态,这就使得许多用户使用抢票软件时,在未知的情形下受到了财产损失。笔者认为,消费者与抢票软件的制作公司之间在使用过程中成立的是服务合同,这种暗中默认付费的经营模式实际上构成了合同层面的重大误解。《民法总则》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消费者在发现“被加速”的情形之后可以依法向“抢票软件”公司要求返还加速包费用。如果软件提供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侵占他人财物,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这种“有偿加速包”的模式在实质上完全可以等同于网络购票时代的“黄牛党”,但是目前因为并没有法律明确将其规定为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并不能从刑事法律层面对其进行认定。

    四、对“抢票软件”相关问题法律规制探索

    自12306网站开始售票业务,各种抢票软件层出不穷,铁路售票官方在针对恶意程序刷票上也进行了各种探索。其中12306验证码的初衷就是为了打击黄牛,从2016年开始,12306网站为了应对抢票软件,曾经多次更新验证码的种类和形式,升级网站验证码,使其识别的难度不断加大。据媒体报道,2015年年底,12306网站网购火车票图形码达到581种。但随着技术升级难辨认的图形验证码已经不再成为铁路防止黄牛倒票的主要技术手段,反而难倒了不少着急抢票的旅客,目前12306网站已经取消了验证码系统。此外,为了针对相关的“购票软件”12306网站在2019年春运之际推出了候补购票机制。据中国铁路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研发的技术人员透露,“候补购票”功能将于2019年春运期间上线。据介绍,“候补购票”功能上线后,旅客遇到车票售完的情况,在12306平台登记购票信息支付预购票资金后,如有退票、余票,12306系统将自动为其购票,无论是购票速度还是成功率都将领先于抢票软件。这是网站平台针对相关“恶意软件”所做的应对政策。

    除上述手段之外,在法律层面,我们同样应该对“抢票软件”的情况充分考虑。笔者认为抢票软件的发展并不全是负面的,这是顺应时代潮流的成果,但是我们在肯定抢票软件的作用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明确的限制。

    1.明确抢票软件开发的市场准入机制。可以参考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设立抢票软件经营的特殊许可,这是对于抢票软件经营者的限制,由于抢票软件在使用时获取了用户的身份信息,对抢票软件开发公司的身份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对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同时也是对市场秩序的一种保障。

    2.设立专门监管机构。主要作用是在使用者与抢票软件公司发生纠纷时能够进行公正、专业的裁判,对于“抢购软件”这样一个利润巨大的市场进行有效监管,保障其有序进行。

    3.对抢票软件的性质进行明确的规定。由于网络程序的特殊性,抢票软件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危害性并不会直接的体现出来,我们必须在计算机技术上对于抢票软件进行明确的界定,以此为司法活动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4.对互联网售票时代的“黄牛党”行为规定到刑事犯罪层面。在目前,“有偿加速包”并不能够保证抢票成功,并且在一些抢票软件平台上还出现了隐瞒真实票源欺骗消费者购买“加速包”的情形,因此,笔者认为该行为对于消费者法益的侵害同黄牛的行为相同,应将其认定为刑事犯罪。

    五、结语

    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秩序是信息网络健康发展的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我們看到了有关部门对于相关犯罪的法律规制所进行的努力,如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七)第九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更改,将违反国家规定,利用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其他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包括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形式),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在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主要关注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领域的刑事犯罪,用6个案例对当前刑事司法实践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风险问题进行了规制;在2018年12月,最高法将五个案例作为第20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作为依法严惩网络犯罪的指导性案例。可见,我们应当对新型犯罪加以重视。

    参考文献:

    [1]周光权.通过刑罚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国内首起“黄牛”抢购软件案评析.中国法律评论.2018(2).

    [2]刘红霞.莫让“抢票加速包”成为“线上黄牛”.中国产经新闻,20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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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2: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