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基于执转破衔接的“僵尸企业”的有效处理 |
范文 | 摘 要 僵尸企业具有阶级性和广泛性特点,市场中存在僵尸企业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甚至会增加金融危机发生风险,需要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必要措施,有效處理僵尸企业。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优势,保证两者顺利衔接,是处理僵尸企业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加高效、科学的优化市场结构,本文结合僵尸企业的概述,细化探究基于执转破衔接的僵尸企业有效处理策略,促使立审执破全流程顺畅推进。 关键词 执转破 僵尸企业 破产 作者简介:赵先祥,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036 一、前言 僵尸企业是阻碍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国家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以处理僵尸企业,进而优化国家市场体系,构建良性经济环境。执转破是执行法院将执行案件向破产审查程序移送,以破产形式对有关矛盾和纠纷进行化解。保证执转破的顺利衔接,是处理僵尸企业的关键手段。为了在公平和效率兼顾条件下,有效处理僵尸企业,使其实现转型升级或者退出市场,有必要深入探究基于执转破衔接的僵尸企业有效处理策略。 二、僵尸企业概述 在我国市场化破产实现中,僵尸企业属于重要任务之一。所谓僵尸企业,就是指市场中无法重新盈利且重生无望,但是又因为拥有政府或者民间放贷资金,能够持续一定存活时间,不会马上倒闭的负债型企业。基于我国国情现状,以及时代的变迁与发展,僵尸企业目前在法律条文当中没有明确概念,也不能通过针对性法律规范进行高效解决,但是却可以在一些实际案例当中体现出来。比如部分企业由于经济因素需要解散,或者由于企业违规,其营业执照被吊销,不过没有进行财产清算,导致公司一直是正在注销状态,不能及时推出市场;或者部分企业存在严重的债务危机,法院已经对其提出强制执行,其也丧失了债务偿还能力或者符合破产条件,不过由于企业法人或者董事一直未主动提出破产申请,或者破产申请被拒,导致其不能顺利通过破产形式退出市场;还有部分企业已经没有盈利希望,但是却拥有民间放贷、政府补贴或者银行贷款等资金,可以不必马上倒闭等 。这些情况下,有关企业都是僵尸企业。除此以外,一些企业长期纳税额都是零,也属于僵尸企业,或者跑路公司、常年停产公司等也是僵尸企业。僵尸企业目前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重点解决问题,需要司法工作者兼顾效率和公平原则,合理运用法律制度,促使僵尸企业顺利推出市场,或者完成转型升级,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基于执转破衔接的僵尸企业有效处理策略 要有效处理僵尸企业,就要合理处理执转破衔接问题,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各自优势,促使僵尸企业及时推出市场,促进经济发展。为了合理处理执转破衔接,需要国家立法层面积极完善有关制度,同时也需要司法工作者基于目前的立法条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构建系统化制度规范和操作程序,探索出一条有效处理机制,对僵尸企业实现有效处理。 (一)法院引导启动破产程序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当中的有关规定,需要以当事人申请主义启动破产程序,所以如果企业当事人没有申请动力,需要法院充分发挥自身职权,对破产申请加强引导。而法院要对破产程序实现强制启动,必须充分尊重企业破产法私法本质和当事人具备的自治制度价值,不能滥用职权主义。要实现这一点,需要合理发挥公权力在引导破产程序启动中的作用。根据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对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确定了对接程序,促使我国启动破产程序的申请从申请主义,转为基于申请主义辅以职权主义的新模式,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也对执行积压案件给出了拓展化解方法。在申请主义基础上,辅以职权主义,需要合理接入公权力,在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过程中,法官要以合理限度,裁量建议权和释明权相关规则。执行法院在申请程序启动过程中,可以当做第三方,主动征询被执行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同意,促使法院直接介入到破产程序当中,推进执转破。 现有法律规则赋予了法院一定主观能动性,使其可以在执转破过程中发挥一定引导作用,从破产申请的被动接受,转向主动引导。而法院在主动引导执转破过程中,需要对建议权、释明权实现正确行使,对执行积压或者执行困难的企业加强引导,及早征得企业当事人同意,转移至破产程序。一方面,法院可以在这一过程中,积极召开听证会等活动,促使当事人正确认识执转破的长期好处。另一方面,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法院可以对破产申请手续进行适当简化,将破产启动门槛进行适度降低,和政府部门加强合作和联系,获取政府支援,解决一些僵尸企业由于过高的破产成本迟迟不愿破产的情况 。 (二)在法院系统中建立高效执转破机制 1.法院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建立衔接程序 对僵尸企业进行执转破处理过程中,若案件管辖权属于同一法院,那么需要对法院内各部门具体职责进行合理劃分,并制定科学、高效的配合机制。虽然《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原因作出了有关规定,但是还需要司法机关确定在哪一种情况下,可以将执行案件转移为破产案件,还要确定企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由谁来确定。 法院执行局将执行案件移送至破产案件负责部门之前,有责任对该案件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判断。在僵尸企业执行案件中,执行庭属于重要主体,其比较了解被执行人实际资产情况等资料,所以执行庭属于初步判断的合适选择,并且具有良好的判断效率。执行庭对被执行人具体破产原因作出判断之后,需要征得被执行当事人同意,并以此为基础把执行材料移送到法院立案庭进行破产立案,审判庭对破产案件进行受理的时候,也要进行审查受理。破产程序启动之后,审判庭在受理破产案件过程中,执行庭还具有配合责任,有义务与审判庭共享自己所掌握的各项被执行人信息,对案件处理进行协助。 2.不同法院之间建立衔接程序 在执转破过程中,如果执行案件和破产案件具体管辖权不在同一法院,司法对具体受理和审查主体以及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却没有明确管辖权分属问题。有关法律明确了地域管辖问题,但是却没有对级别管辖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基层法院通常对区级、县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进行受理;中级人民法院通常对地区和地级市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进行管辖受理。但是这一标准存在一定不合理之处,因为企业实际规模以及破产之后的案件性质、影响力程度、复杂程度以及影响范围,不能以所登记工商行政机关级别进行判别。因此,在执转破衔接过程中,可以按照诉讼标的额,对管辖级别加以确定,同时在对各地实际经济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之下,确定标的额,以弹性规定判别管辖权 。 3.政府给予一定援助 一些僵尸企业被执行人或者申请执行人,在实践中可能会因为过高的申请破产费用,不提出破产申请。为了打消其这一顾虑,有关部门可适当建立执转破专项援助基金,在政府出资援助下设立基金项目,对基金具体使用和管理作出严格规范,通过公共资源对个体成本进行分摊,促进僵尸企业的顺利退市。 (三)公司股东承担破产申请义务 执转破实践中,很多僵尸企业执行案件已经达到破产标准,但是没有人主动申请启动破产程序,造成案件积压。对于此类情况,国家立法部门可以在未来立法工作当中,根据企业资信一体化相关内容,增加股东提出破产申请的义务,使其在现实中及时、主动的提出破产申请,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实现充分保护,促使社会经济制度可以有序、稳定的发展 。 (四)法庭结合重组加强破产整治 僵尸企业除了通过执转破进行强制注销和关闭,还可在法庭内外以破产、兼并重组等形式,重新激发企业活力。我国经济报告会议当中,对这一问题多次提出,希望以合法、正规途径,对僵尸企业实现破产重整,以完善我国经济市场,改善僵尸企业现状。使用破产法过程中,还要积极通过少破产清算、多兼并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产能过剩问题加以解决,并有效降低市场金融风险,加强国家市场经济体制,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四、结语 僵尸企业是影响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需要以执转破衔接为基础,通过多种措施和手段,加强处理僵尸企业,并对兼并重组方法实现灵活运用,优化债务债权关系。因此,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需要合理引导破产程序的启动,优化确定法院系统内部的执转破机制,对公司股东增加破产申请义务,从促进执转破顺利衔接,加强处理僵尸企业。 注释: 程博.僵尸企业破产重整研究——以中冶葫芦岛有色破产重整案等为例.河北经贸大学.2017(3).63-63. 刘旭东、陆晓燕.效益法则框架下“执转破”之功能透视及其制度建构.法律适用.2017(11).38-38. 魏新璋.破产审判与“僵尸企业”处置的实践探索与思考——以衢州法院加大“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力度助推供给侧改革为观察点.法治研究.2017(2).69-69. 丁海湖、田飞.“执转破”操作模式及相关实务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17(11).2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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