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民商法创新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分析 |
范文 | 摘 要 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网络技术使得商务活动形式变得日新月异,电子商务成为了一种现代化新型商务模式,但是其发展对民商法的冲击是不可避免的,电子商务背景下,民商事主体有所变化,还有就是网络化交易方面的法律缺失现象较为明显,所以本文从实际角度出发,对民商法创新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要点进行详细分析和阐述,以促进民商法和电子商务的创新发展。 关键词 民商法 电子商务 创新发展 作者简介:王瑞山,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獻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036 电子商务行业领域迅猛发展,我们日常生活变得更加便利起来。电子商务带动下,国家经济贸易国际化趋势尤为明显,但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商务发展如此之快,法律重视制度却很低,民商法没有能够跟随电子商务步调,及时优化本体法律制度和条文,电子商务发展阶段内,因为法律缺失,制约性问题相继滋生,旨在更好更优的处理好这些难题,就需要及时进行民商法创新,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化治理和推进,使其长效发展,保障我国经济正常平稳运行。 一、电子商务与民商法 (一)电子商务 广义之上的电子商务主要是在互联网技术背景下,为商品买卖活动所提供一个虚拟交易平台,换个角度而言,就是传统商业活动网络化转变,其发展以网络信息技术为基础性载体。改革开放发展至今,综合国力提升推动了技术改革,网络成了时代必需品,互联网技术迅速达成大范围拓展,电子商务是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崭新形式,经济贸易多元化发展趋势是未来核心走向。需知,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交易地点要素和交易对象要素以及交易商品要素等,均以虚拟形式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时间局限和空间局限,促进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和进步。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当前是基于互联网背景下商业活动发展重要一环。 电子商务,以计算机程序开发作为支撑点,将商品经济交易链条作为基本架构,而后在虚拟网络环境下予以经济活动开展,电子商务运行保障即为网络交易圈,不断实施虚拟运作,形成完成经济体系,而后构成商品交易和合同保障以及产品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交易模式。基于民商法视角,我们可以对电子商务发展进行透彻分类,主要分为商品交易初始阶段和交易谈判和合作阶段以及交易执行中合同阶段、后期保障阶段。旨在有效彰显电子交易民商法管理效能,需要创建优质交易环境,做好电子交易法律全面保障工作,促进经济稳步发展,提升法律法规完善程度。 (二)民商法 民商法主要指的是指民法和商法。民商法定义,一般而言,主要有两种形式,首先民法和商法二者具备独立性,其次是民法与商法二者结合。此处所分析的是民法和商法二者结合下的民商法。二者结合,民法为基础,商法涵盖在民法范畴内。从实际角度而言,民法在基本商务活动中,以经济产物形式出现,民法长久以来,在物品交换中慢慢构建成了一种交易章程条文,民众遵守交易标准,为商品交易程序保障做铺垫,基于民众意志和权利而形成民法,演变为后期的法律。民法保护对象以人身关系为主,商法与前者不同,其保护对象为交易阶段财产关系。民法和商法的建立是针对个人利益保护的,电子商务是当前商务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受到我国民商法保护,但是电子商务中诸多行为约束条例还未形成,这是民商法改革创新途中务必要做的。归结来讲,我们应该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及时进行有效的法律创新,优化民商法相关法律制度,之后在此基础上推动电子商务不断发展,提升经济运行效率。 (三)电子商务与民商法 社会不断发展,电子商务发展进程逐步加快,老旧式民商法受其冲击与影响,因为电子商务发展形势性对来说是多样化和具备灵活性的,商品买卖交易形势多变,电子商务教育平台中经营人员没有相应正规法律地位认可。最为常见的是,商品经营许可证和商品经营认证等,这些和传统民商经营人员定义千差万别。基于此背景下,就算经营人员在虚拟平台上正常经济运作,执法人员并不能对经营主体信息加以透彻性、权威性审查考核,假设部分商家掺杂其中,那么将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电子商务发展稳定性岌岌可危。与此同时,民商法之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主体权利和义务方面的规定较为模糊,执法人员实施电子商务经营管理阶段,不能顺利收集到依法处理凭证,造成民商法中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确认度管理依据缺失。 电子商务发展,对民商法的冲击不小,主要体现在交易信息内容处理上。应该了解到,电子商务之中,商品交易金融记录主要为网络金融形式,换个角度而言,电子商务交易阶段,合作双方获取交易信息,均为虚拟平台机构所提供的凭证,此类凭证有着暂时性特点,尚无长久性纸质文件证明,和传统民商法中的证据形式不一,没有完整的书面合同和印刷文字等有力证明,信息冲突问题凸显出来。假设交易阶段滋生诸多问题,双方凭证均为虚拟数据,网络交易处理公平性全然不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难以获得优质保障。 二、民商法对电子商务交易定义阶段 旨在更好更优的进行电子商务管理,民商对电子商务进行阶段定义,具体交易过程中总共分为四个阶段。 首先是交易准备阶段。交易准备中,买家按照本体需求在互联网平台上搜寻商品,同时准备好资金,此种资金具备网上划拨基本能力,以微信和支付宝以及银联最为典型。买家一方进行购买计划确定,通过网络找寻符合心意的商品与卖家。 其次是合同签订阶段。合同签订阶段,是买家确定卖家后,二者在平台指定的相互约束规则,二者对交易详细谈判,通过电子设备和网络技术,对交易数量和商品以及价格、交货时间地点等进行指定。现下较为常见的电子商务平台,为达成高效网络交易,事先已经制定好合同,维护双方利益。 再次是手续办理阶段。手续办理概念较为模糊,买家与卖家在签订合同后和合同履行前,要将交易所涉及的机构和公司等,以及相应模式实施不同类型电子票据交换,在合同终止时代表交易结束。淘宝中购买商品,需要进行保险费用支付和快递费用支付,这就是手续办理阶段的绝佳代表。 最后是索赔补救阶段。交易流程中,卖家一方进行备货和负责发货,仍需要进行保险手续和商检手续办理,之后在此基础上将买家货品及时送到运输单位,买家和卖家在货物运作阶段均能够掌握货物发送动态以及状况,直至卖家一方收到货物为止。此阶段中受损一方,需要另一方赔偿,按照违约条例处理。 从民商法定义电子商务的阶段而言,电子商务并未脱离传统民商法管辖范畴,交易节点的民商法调整创新实现,如此,才能促进电子商务公平、公正且有条不紊的运行下去。 三、民商法创新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策略 (一)明确经营主体 较为正确的做法是,要在最大限度上彰显电子商务发展能效,认可电子商务经济效益,按照社会经济现状,日渐优化民商法相关管理内容。民商法之中,经营主体明确划分十分重要,要建立针对性网络经营管理结构体系,而后凭借网络程序开展電子商务运行管理工作。民商对网络营销管理主体合法性范围进行划分,工商管理机构网络程序认定十分重要,以此完美适应商务虚拟化基本运作需求,确定经营合法主体,满足时代发展需求和商品经营标准。民商法创新势在必行,要深度细化经营主体权利以及经营主体义务,定义要确定好,假设商家在交易阶段不能对买家违约金事项加以规定,买家一方便可通过网络教育凭证提起诉讼,以此维权。民商法中对电子商务运作法律进行不断创新,这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自身利益的核心体现,与此同时,也是电子商务平台公平化、正规化发展的有力保障。 (二)交易管理优化 处理当前电子商务发展阶段法律空缺问题,需要实施综合式的电子商务交易管理结构体系构建。 首先,民商深度扩充商品交易管理信息范围十分重要,民商法案例处理保障,以电子交易凭证为准。比如说,买家在平台上购买到假货,要求卖家退货时,卖家以未曾出售该商品为由,拒绝买家退货。此种情况下,买家便可借助商品交易平台中所保存的电子信息,对卖家进行投诉。相关执法人员可将买家产品作为案件证据,对平台买家依法严格处理。 其次,民商法管理范畴要适当拓宽,切实处理好民法和商法二者之间的联系,深度展现民法商法合作优势。当前民商法管理范围,需要常规保留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商品交易管理和虚拟金融交易管理信息,与此同时,可按照民商法中新增内容,确定交易环节对接风险责任承担人员,为剩余交易信息提供依据保障,由点及面强化对电商行为的管理。典型案例为,商家和银行之间建立金融交易,二者进行电子金融交易资金运行相关事项的合同协议签订,反之若后期交易中出现责任不明确现象且无从查找责任归属,二者均需进行双倍赔偿。民商法中,电子商务金融交易领域规定,对商家和金融机构经济体系运行进行约束,以此来优化市场运行机制,促进公平交易,提升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管制力度。 (三)售后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品交易有别,前者平台为虚拟环境,传统商品则为实体经济,买卖双方现场交易,使得服务和交易二者同步进行。民商法为了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加以保障,要对虚拟商务环境纪要管理和约束,对交易服务和权益维护等方面强化理论依据,实现制度之间有力衔接,合理使用社会法律制度,填补发展漏洞,降低电子商务结构完整性管理所带来的消极冲击。电子商务销售服务评价,将其视为网络认证构成,假设网络经营许可通过后的店铺中出现网络买家多次投诉状况,作为执法人员,就应该撤销其网络经营许可证书,通过法律大力制约,规范电子商务市场,不断强化民商法在电子商务的调节效能与管制效力。 四、结语 互联网技术当前不断发展与完善,网络技术创新推动商务形式日渐变化,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了当前的一种商务潮流和发展趋势,但是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民商法受到前者冲击与应用,电子商务之下的民商事主体变化和网络交易法律漏洞等,要求民商法制度务必进行创新,这是当前务必要做的一项工作,如此才能保障消费者权益,助力电子商务正向发展。 参考文献: [1]赵婉佑. 电子商务的发展及民商法创新研究.法制博览.2018(21):234. [2]鞠慧慧. 探究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法制与经济.2018(4):199-200. [3]陈雨晴. 探析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经贸实践.2017(9). [4]唐海涛.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代民商法的影响——以E-commerce中的电子合同为视角.现代商业.2011(14):71-71. [5]陈忠禹. 论诚实信用原则与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障机制.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 43(3):4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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